立法局CB(2)54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PS
CB2/PL/SE/1
CB2/PL/PS/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局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
    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主席)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亦為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委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鄭家富議員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至十一時十五分)

署理副保安司(一)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麥健年先生
警務處署理助理處長(人事)
伍偉傑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上午十一時零五分至十一時十五分)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選擧主席

涂謹申議員獲選為是次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警隊人手流失問題及本地化政策

(立法局CB(2)210/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CB(2)262/96-97號文件)

當局作出的簡介

2. 麥健年先生就警隊高層人員的最新人手情況向議員作出
匯報,其發言稿已於席上提交。

[會後補註: 該發言稿已於會後隨立法局
CB(2)262/96-97號文件送
交缺席委員參閱。]

討論

高級警務人員的人手情況預測

3. 議員從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3段及附件A察悉,根據最 近的人手情況預測,約有6.1%(即173名)在職的督察級及 以上職級人員可能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底之前離開警隊。麥 健年先生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最惡劣情 況」下假設將會離職的173名警務人員中,包括該23名有資 格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根據英國政府海外人員賠償計劃提 早退休,但仍未決定去留的人員。

4. 議員關注到警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的人手情況,可能 較上述「最惡劣情況」更為不堪。麥健年先生則對會否出 現上述情況表示懷疑。他指出,根據英國政府海外人員賠 償計劃退休的人員,須給予不包括任何假期在內的六個月 通知,因此,該23名尚未決定去留的人員必需在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作出決定。至於並非英國政府海外人 員的可享退休金公務員,則必須為提早退休一事給予12個 月通知。麥健年先生向議員保證,警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前應不會出現人手情況方面的問題。

5. 葉國謙議員關注到在該173名假設會離職的人員中,會 否有大部分人員於差不多同一時間內離開警隊,例如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主權移交前兩個月離職。如會出現這種情況, 警隊的運作勢必受到影響,尤其際此一九九七年臨近且必 須加強保安措施之時。麥健年先生表示所涉及的警務人員 僅屬少數,警隊已作好準備以應付任何重大事故,此點實 毋庸置疑。當局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初之前,確實知悉會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留任的警務人員數目。當局估計 有97%在職警務人員會留任警隊,其中包括逾93%的督察
級及以上職級人員。

6. 葉國謙議員要求獲得更多有關該173名假設會離職的警 務人員的資料,例如他們離開警隊的確實日期,以及每月 的離職警務人員數目。陳鈞儀先生答允稍後提供有關資料,
供議員參考。

7.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警隊有否採取任何措施,吸引警務人 員留任,尤其是那些仍未決定是否提早退休的人員。麥健 年先生表示在過去18至24個月內,警務處處長曾親自逐一 接見各高級警務人員,並詢問他們是否有意留居香港。警 隊固然對任何人員的離職感到惋惜,但基於個人原因有意 離職的個別警務人員實有權作此選擇。

8.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當局有否考慮提出以合約形式聘用上 述警務人員,以吸引他們繼續留任。麥健年先生表示此事 不僅和警隊內的外籍人員有關,更關乎整個公務員隊伍。 保安司與警務處處長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向保安事務委 員會匯報此事,並證實不可能全面向各政府人員提出以合
約形式繼續聘用的安排。

合資格人員的工作經驗

9. 議員從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4段察悉,晉升至較高層 職位的決定是根據有關人員的功績和潛質而作出。當局提 交的參考文件附件B所載的數字顯示,在總警司及高級警司 職級中被視為適合晉升至較高職級的合資格人員,在其目 前職級的平均年資僅得三年。張文光議員質疑以其在目前 職級的三年工作經驗,是否足以證明他們具備能力及潛質, 能夠肩負較高職級所帶來的更重大責任。麥健年先生認為 此一年資已屬足夠,他指出,雖然該38名在總警司職級的 合資格人員在其目前職級的平均年資只有三年,但他們平 均已在警隊服務了28年。在這38名人員當中,會選出六名 人員以作晉升或署任職位,填補預期在未來數月出現的較 高職級(助理處長級)職位空缺。麥健年先生向議員保證, 警隊整體上已有合資格的適當人選,可填補預期出現的空
缺。

10. 張文光議員認為合資格的適當人員數目偏低,令晉升 選拔委員會在揀選晉升或署任人選時的選擇不多。晉升選 拔委員會須在四位或六位人選中選出一人,即使有關人選 在其目前職級只有數年年資。張文光議員建議警隊管理階 層採取措施,協助剛獲晉升的警務人員適應新的職位,以 維持警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麥健年先生表示,在過去數 年來,警隊已為有關人員提供訓練及擴闊其工作經驗,為
其晉升作出充分的準備。

評定是否適合晉升的準則

11. 李華明議員詢問,當局在揀選合適人選填補外籍人員 離職後出現的空缺時,有否將本地化政策的因素列入考慮 範圍。麥健年先生表示,職位晉升主要以功績和經驗為根 據,當局會在現有人選中選出最佳人選出任有關職位,而 不會顧及有關人員是本地還是外籍人員。由於外籍人員離 職而出現的職位空缺不一定須由外籍人員填補,此等職位
可由本地及外籍人員擔任。

12. 李華明議員又詢問,當局在考慮一名人員是否適合填 補警隊內某較高職級的空缺時,會否同時考慮該名人員以 中文溝通的能力。麥健年先生表示,這將是當局的考慮因 素之一,但卻非主要的考慮因素。事實上,當局已實施在 各部門較廣泛使用中文的政策,目的是改善中文書寫水平
及普通話的水準。

13. 在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4段中述及,職位晉升是按 有關人員的功績和潛質而決定,陳榮燦議員就此詢問當局 如何評定個別人員的潛質。伍偉傑先生表示,晉升選拔委 員會會根據候選人過往的工作表現紀錄,以及其在晉升面
試中的表現作出評估。

14. 伍偉傑先生回應陳榮燦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根 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晉升選拔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應 由具備適當年資的人員擔任,有關規定列述如下:

職級
晉升選拔委員會主席 較獲考慮晉升的合資格人員
所屬職級高出最少兩個職級
晉升選拔委員會成員 較獲考慮晉升的合資格人員
所屬職級高出一個實任職級

海外招聘

15. 麥健年先生回應李華明議員的詢問時證實,警隊自一
九九四年以來已停止從英國招聘督察級警務人員。

三位警務人員於獲得晉升後短期內申請退休

16. 劉慧卿議員表示,她曾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立 法局會議上,就兩名警務人員於獲晉升至高級警司職級後 數個月申請退休一事提出質詢。她表示《公務員事務規例》 規定獲得晉升的人員必須在晉升後服務政府不少於12個月,
並詢問該兩名警務人員有否觸犯《公務員事務規例》。公 務員事務司回應劉慧卿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當局曾接獲三 宗此類申請,並已因此制訂適當的行政程序,以防止類似 事故再次發生。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闡述第三宗個案的詳 情,並說明有關的「適當的行政程序」。

17. 麥健年先生表示,在首兩宗個案中,所涉及的兩名高 級警司在本年初晉升選拔委員會進行遴選時,事實上屬於 「仍未決定去留的人員」,該兩位人員均知悉《公務員事 務規例》中的有關規定。警隊管理階層在諮詢負責晉升事 宜的公務員事務科後,認為該兩名「仍未決定去留的人員」 倘被剝奪獲考慮晉升的權利,則會對他們有欠公允。最後, 當局決定應擢升該兩名警務人員。至於第三宗個案,所涉 警務人員在由總督察職級晉升至警司職級前,曾確實表明 有意留任警隊。該名人員其後基於個人理由,按照英國政
府海外人員賠償計劃申請退休。

18. 對於首兩宗個案,劉慧卿議員質疑當局何以在未清楚 該兩名警務人員會否留任,亦即在不知道其會否按《公務 員事務規例》的規定,於獲晉升後服務政府不少於12個月 的情況下,仍然擢升該兩名警務人員。主席則詢問該兩宗 個案有否按現行政策加以處理。麥健年先生強調,當局是 在充分諮詢有關的決策科後,才擢升該兩名警務人員,當 時已同意即使該兩名人員仍未決定去留,但亦應獲得晉升。 當局已採取額外措施,以便在晉升「仍未決定去留的人員」 時,以書面提醒該名人員《公務員事務規例》中的有關規
定。

19. 在當時情況下,議員決定邀請公務員事務司參與討論
此事。公務員事務司於此時出席會議參與討論。

20. 主席查詢規管公務員晉升事宜的現行政策,林煥光先 生回應時表示,在成立晉升選拔委員會前,有關政府部門 的管理階層會致函各獲考慮晉升的候選人員,要求他們就 會否於晉升生效當日起計繼續服務政府不少於12個月(任 何假期除外)一事作出書面回覆。他們的書面回覆將送交 晉升選拔委員會考慮,給予否定答覆的人員將不獲考慮晉
升。

21. 主席及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會否考慮擢升「仍未 決定去留的人員」,林煥光先生認為不宜就個別事件作出 評論。就政策方面而言,只有給予明確答覆,表示會繼續 服務政府的人員才會獲考慮晉升。然而,在若干個案中, 有關人員是給予附有條件的答覆,表示他們原則上準備繼 續服務政府不少於12個月,但亦可能因情況轉變而改變其 決定。當局亦會將此類答覆送交晉升選拔委員會考慮,並 預期晉升選拔委員會將根據其豐富的常識,作出明智的判
斷。

22. 有關上文第16段所述,劉慧卿議員就「適當的行政程 序」提出的查詢,林煥光先生回應時表示,當局已全面檢 討有關情況,並知會各政府部門的管理階層,日後如發生 類似事件,均應立即通知公務員事務科。由於該三宗個案 均涉及英國政府海外人員賠償計劃下的人員,為防止同類 事件再次發生,當局已決定把晉升選拔工作的結果押後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公布,因為英國政府海外人 員賠償計劃下的人員須在該限期前決定是否行使其於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退休的選擇。

III. 會議結束

23.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十五分結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