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30/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

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

副保安司2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C2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葉劉淑儀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黃達甫先生

議程項目II

首席助理保安司C2
何蓓茵女士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調查)
梁炳焜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跟進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

(立法局CB(2)2060/96-97(01)號文件)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下簡稱「入境處處長」)應主席 所請,闡釋下列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故仍未解決的實質
事項

(a) 領養子女的地位

根據《英國國籍法令》,倘領養的事宜獲香港的法院批 准,則由英國屬土公民領養的子女亦會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並取得居留權。政府當局關注此項安排或會被希望 使未能取得單程通行證的內地兒童來港的人士濫用。因 此,政府當局建議除非領養的事宜獲得香港法院的批准, 否則領養子女的身分應與其生父母而非養父母的身分相
同。

(b) 少數族裔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出
生的子女如何取得居留權

這是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下擁有香 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人士所生的子女。政府當局建議 該等子女應有居留權,直至他們年滿二十一周歲,其後 他們須根據有關準則重新取得居留權的資格。

(c) 中國新移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應否在出生
時獲得居留權

根據現行的安排,中國新移民必須在港居住滿七年才可 取得居留權。另一個取得居留權的可行方法,就是他們 在日後獲豁免有關的規定,使他們的子女可在出生時獲
得居留權。

至於日後的安排為何,則仍未有任何決定。

2. 廖成利議員對本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並無制定 有關居留權的本地法例表示關注,因為這種情況會引起 混淆及引致更多上訴個案。入境處處長表示,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有關的法例才是理想的做法。因為 《基本法》將由該日起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提 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讓她就居留權事宜作出決定。根 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至(三)項,550萬 名華裔永久性居民在這方面應不成問題,因為他們將可 繼續享有居留權。至於選擇繼續享有中國公民身分的回 流移民,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來臨亦不會影響他們的 居留權。根據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最近所作的公布,選擇 成為外國人的回流移民如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
18個月內回港居留,便可保留其居留權。至於該等已被 裁定不能享有居留權的人士,他們可就入境處處長的裁 決提出上訴。然而,該等上訴個案亦需若干時間處理。 政府當局預期該等上訴個案提交有關政府當局考慮時, 有關的本地法例應已制定。因此,她看不到即使在短短 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沒有本地法例,對於實施《基本法》
會造成任何重大困難。

3. 楊孝華議員指出,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仍沒有本 地法例,將會引起兩項值得關注的問題。首先,現時仍 未清楚知道入境處處長將會如何處理該等根據《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下所載的非中國籍人士所提 出的居留權申請。其二是,據他所理解,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回流移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將會自動喪失中國籍身分。入境處處長回應楊議員 的意見時表示,許多合資格的外國國民均十分希望取得 居留權。他們如欲申請獲得居留權,其中一項規定是申 報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入境處已備妥所需的申請表, 現正考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派發該等申請表。入 境處會在該日後制定有關法例時才處理該等申請。入境 處處長強調,儘管任何人的國籍會對其是否有權獲得居 留權構成影響,但居留權與國籍兩者卻是互不關連的。 有關《中國國籍法》在本港的適用情況,在有關居留權 的法例中並沒有提述。《基本法》附件三載列若干將由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港公布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其中包括《中國國籍法》。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亦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通過一項重要的法例, 名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在實施《國籍法》的有關 條文時,並不必如實施《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般須制 定本地法例。關於回流移民的問題,他們可在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後向入境處申報更改國籍。該等已作申報 的人士將被視為外國國民。至於選擇不作申報的人,則 無論他們使用何種旅行證件進入本港,均會被視作中國 公民。入境處處長補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已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處理所有涉及國籍的事宜。 因此,入境處將會準備四種表格,讓有關人士提出更改 國籍、放棄、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的申請。

4. 副保安司(2)回應葉國謙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居留權的 問題共涉及三個範疇,計為實行的內容、立法組織及立 法程序。有關居留權的事宜大部分均已獲得解決。至於 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的尚待解決實質事宜,入境處處長在 上文已有提及。現時所欠缺的是法律依據。最理想的做 法是由現時的立法局通過有關的法例,並由特別行政區 政府實施,一如落實終審法院的做法。然而,中方堅持 立法程序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由臨時立法會展 開。政府當局的立場是,任何立法程序均不應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展開,以免由臨時組織所通過的法例受 到法律挑戰。在此種情況下,唯一的選擇就是由政府當 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提交藍紙條例草案,使特別
行政區的立法會可於短時間內完成立法程序。副保安司(2)
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證實,律政署已著手進行該草案的草 擬工作,但他仍未看過草案的初稿。

5. 吳靄儀議員詢問,在沒有任何有關居留權的法例的情 況下,入境處處長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有何依據行 使其權力,以及她何以預料即使在一個月左右仍未制定 本地法例亦不會出現任何問題。副保安司(2)指出,律政 司曾在多個場合中表明,《基本法》將於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生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已就特別行政區永 久性居民的居留權事宜作出規定。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或 會制定法例,修訂《人民入境條例》以訂明實施該條文 的進一步詳情。入境處處長表示,她會按照《基本法》 及與中方達成的共識處理與居留權有關的入境事宜。一 如上文所述,本港逾500萬名華裔永久性居民在這方面 應不成問題。但倘屬中國非法入境者所生的子女,則會 出現問題,因為他們的父母或會聲稱其子女擁有居留權。 只有少數個案是必須依靠制定巨細無遺的法例以裁定任 何人是否擁有居留權,這便是其中一例。由於就入境處 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的個案或需時數月始能完成處理, 如能在短短一個月左右時間內制定有關的法例,亦不會 引致嚴重的問題。在大部分要求確認申請人的居留權的 個案中,例如為證明某人是有資格申請公共房屋或接受 公立醫院的醫療,她看不到在沒有有關本地法例的情況
下會出現任何問題。

6. 鄭家富議員指出,倘某人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被入 境處處長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裁定不能享有居留 權,而該人所提出的上訴卻是依據在一段時間後制定的 本地法例而審理,此種做法並不公平。入境處處長強調,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並不會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因為《基本法》將於當日生效。即使政府當局已制定巨 細無遺的本地法例,但仍需待一段時間後才可處理任何 上訴個案。在裁定上訴人是否符合居留權資格時遇到困 難的個案為數極少,一如上文所述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 個案數目一樣。無論如何,有關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聲稱享有的居留權是不會被褫奪的。倘他們能符 合即將制定的法例中有關條文所釐定的準則,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後便會獲得居留權。

7. 副保安司(2)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有關居 留權的條例草案的初稿仍未備妥,但政府當局打算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有關的藍紙條例草案。

8.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政府應就居留權及永久性居民定義盡早
    提交白紙條例草案」

該議案獲得周梁淑怡議員、廖成利議員及楊孝華議員的 支持,而涂謹申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則表示 反對。結果該議案以四比三獲得通過。

9. 吳靄儀議員表示,她將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的立 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議案,促請政府當局提交有關居留 權的藍紙條例草案,俾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由立
法局制定。

II 防止不公平遞解離境的最低限度
保障

(立法局CB(2)1939/96-97(04)號文件
立法局CB(2)1939/96-97(05)號文件
立法局CB(2)1939/96-97(06)號文件
立法局CB(2)2001/96-97(03)號文件)

10. 主席表示,此事項是由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 案委員會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的。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她手上沒有有關遞解離境者上訴反對遞解離境令的詳盡 統計數字,但答應會在會後提供。然而,一九九六年一 宗涉及三名遞解離境者的司法覆核個案中,保安司的判 決其後被推翻。一九九七年則有一宗司法覆核正等候法 院聆訊。近年,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53(1)條提出的 上訴個案每年平均超過十宗。關於在獲告知擬建議被遞 解離境後向入境處處長提出意見或減刑理由的外國國民 的人數,政府當局並無有關的統計數字。

12. 主席詢問是否因為資源不足而拒絕設立一個類似獨 立審裁處的組織,建議將任何外國國民遞解離境。首席 助理保安司表示,雖然資源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最主要 的原因是現存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此外,其他國家如 英國及澳洲亦沒有採用此類安排。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 供更多有關其他國家所採用的制度的資料,特別是如何 保障遞解離境者不會被不公平遞解離境及享有上訴權。

13. 吳靄儀議員表示,雖然現時遞解離境問題仍未算嚴 重,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情況或會有所改變, 特別是居留權問題將會使情況更形複雜。因此,她建議 政府當局在草擬有關居留權的法例時,必須顧及遞解離
境的問題。

14. 首席助理保安司澄清,倘任何人認為他擁有居留權 而不應被遞解離境,他可就有關的遞解離境令向獨立的 入民入境事務審裁處(以下簡稱「入境事務審裁處」)提 出上訴。入境事務審裁處會決定是否將該人遞解離境。 她強調上訴未獲審理前,上訴人是不會被遞解離境的, 而遞解離境令則可在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執行。首席助 理保安司回應吳靄儀議員的問題時證實,上訴人可要求 對入境事務審裁處所作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關於在等 候入境事務審裁處作出決定或等候司法覆核的結果期間, 可否暫緩執行遞解離境令的問題,她答應以書面作覆。

(會後補註: 首席助理保安司澄清,倘任何人擬就遞解 離境令進行爭辯,適當的上訴途徑是就人 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向其簽發永久性居 民身分證一事,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 訴。入境事務審裁處只會處理就入境處處 長所發出的遣送離境令提出的上訴個案。)

15. 議員同意在決定是否進一步商討此事前,先考慮政 府當局就會上所提問題作出的書面回覆。

III 事務委員會的參觀活動

16. 主席建議前往參觀將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中進行的粵 港海上反偷渡行動配合演習,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會後補註: 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前往參觀該次演習)

IV. 會議結束

1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