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討論之用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私人發展商對新界居民
的滋擾及恐嚇



引言

本文件概述警方就私人發展商懷疑對新界居民作出滋擾 及恐嚇事件的處理手法。

背景

2.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黃偉賢議員在立法局會議 上對新界居民遭私人發展商騷擾及恐嚇的問題作出提問。 他指警方以事件屬私人糾紛為理由,並沒有理會村民多
次的投訴。

3. 黃偉賢議員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致信給警務 處處長,要求就一宗收回土地事件中警方的處理手法作 出內部調查,研究是否恰當。隨後元朗警區指揮官及其 同僚就該事件與黃偉賢議員約見,並提供該事件的來龍 去脈及警方所採取之行動。而書面答覆亦已於一九九七 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供了給黃偉賢議員。

4. 立法局保安小組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的會議中討 論這題目。本文件解釋警方在此等事情的立場。

警方處理手法

5. 與市區發生的侵擾住客事件不同,新界區的投訴侵擾 事件很多都涉及土地權益爭執。在新界地區,由於土地 擁有權、業權、租約和土地佔用的歷史悠久,並有族譜 紀錄為證,性質特殊,故此有關土地的糾紛亦較為複雜。 因此相連的事件,亦比較大多數人所能理解的情況,更 加曲折。警方在處理此等事件時,必須保持一個中立的 立場,以免被誤視作為對糾紛的某一方作出偏袒。

6. 若然有證據顯示所舉報的事件涉及刑事行為,警方會 作出調查以搜集證據,將有關人士繩之於法。通常這些 調查會由事件發生的警區警署的刑事調查隊負責。若然 情況需要,總區或警察總部的刑事調查隊會接手調查工 作,以確保案件有足夠資源追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警 方將接獲的投訴個案其中兩宗列為刑事案件。但由於有 關的調查仍在進行中,故此現階段不宜透露該等案件的
詳情。

7. 至於那些未有足夠證據顯示有刑事罪行涉及的舉報事 件中,大部分都是有關財物破壞、公用服務中斷、阻塞 或妨礙附近居民出入等事項。這些缺乏刑事元素的事件, 警方的任務是避免情況進一步惡化,及嘗試協助雙方達 成一個互相接受的解決方法。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警 方會忠告他們以民事訴訟途徑處理他們的糾紛,並會密 切注視該等事件的進展,以確定雙方皆依法行事。

結論

8. 警方同樣關注發展商採用非法手段進行收地的可能性, 並對所有可以追查的刑事投訴展開全面調查。但有一點 需要確認的,並非所有侵擾的投訴都有刑事成分,而且 很多這類投訴都是與土地權益爭執有關。在此等事件中, 警方將會繼續保持中立的立場,及扮演維持安寧及斡旋
人的角色。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