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8日
提交審議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1996年輔助隊撫恤金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1996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
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和主要條文。

背景

2.香港現有以下各輔助隊:

  1. 醫療輔助隊提供補充資源,輔助正規的醫療
    及衞生服務;

  2. 民眾安全服務隊(簡稱「民安隊」)協助政府
    部門處理緊急事故,例如颱風襲港、水災等

  3. 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提供人手,協助正規警
    員按日執行看守及監視任務,並在內部保安
    方面提供後備人員;以及

  4. 政府飛行服務隊(輔助隊)提供人手,協助正
    規隊員為政府各部門提供飛行服務,以協助
    其工作,此外更提供24小時空中救護、搜索
    及拯救服務。

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已於1995年9月解散。

發放撫恤金及恩恤金予各輔助隊隊員

3.輔助隊隊員與公務員的分別,是他們在正常退休時,沒
有資格領取退休金。不過,輔助隊隊員若在執行職務時受
到永久傷害或殉職,該名隊員或其受養人便可支取撫恤金
及/或恩恤金。《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第254章)訂明
,各輔助隊隊員可獲發放撫恤金及恩恤金。此外,各輔助
隊分別所屬的條例,另有關於發放上述款項的條文,也就
是說,醫療輔助隊及民安隊按《基要服務團條例》(第1章)
發放、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按《皇家香港輔助警隊條例》
(第233章)發放、政府飛行服務隊(輔助隊)按《政府飛行服
務隊條例》(第322章)發放,而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則按
《皇家香港軍團條例》(第199章)發放。

現行制度的檢討

4.繼一宗女輔警殉職事件發生後,當局發現,根據《皇家
香港輔助警隊(撫恤金)規例》,只有身故隊員的遺孀及子
女,才可獲得撫恤金利益。因此,當局不能向該名身故人
員的丈夫及子女發放撫恤金利益。他們只能根據《僱員補
償條例》獲發補償金。有見及此,我們已全面檢討向各輔
助隊隊員發放撫恤金及恩恤金的條文,除上述的一點外,
我們還發現下列有待改善之處:

  1. 各輔助隊隊員可獲撫恤金及恩恤金的計算方
    法及款額,各有不同;

  2. 醫療輔助隊、民安隊和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
    隊員的撫恤金,都會獲得調增,其他輔助隊
    則沒有類似調增;

  3. 發放予輔助隊隊員(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成
    員除外)的受傷撫恤金,是要繳稅的。根據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7條所載的《豁
    免薪俸稅令》,發放予公務員的受傷撫恤
    金(名為「傷殘撫恤金」),可獲豁免繳付
    薪俸稅,因此,把豁免繳稅的措施伸展至
    發放予輔助隊隊員的受傷撫恤金,是公平
    的做法;

  4. 現行法例沒有訂明輔助隊隊員在執行職務期
    間受傷而須退伍時,可獲所需的醫療福利。
    隊員倘要自行支付此類醫療費用,實屬不公

  5. 醫療輔助隊、民安隊和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
    隊員倘於當值期間遭受永久傷害或殉職,可
    選擇根據各自所屬的條例,申領撫恤金利益
    ,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獲得補
    償。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成員不能選擇後
    者,至於政府飛行服務隊(輔助隊)隊員,則
    只能根據這項條文獲得補償;以及

  6. 《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有關
    利益條例》(第99章)均有條文訂明,倘有公
    務員因公受傷而獲發額外撫恤金,或有公
    務員殉職而其受養人獲發受養人撫恤金,
    而除政府外,有人須為引致該員受傷的情
    況負上法律責任,則政府可向該人追討有
    關的款項。但適用於各輔助隊隊員的條例
    中,並沒有類似的條文。

建議

5.經檢討後,我們認為有需要--

  1. 簡化、統一和革新發放撫恤金及恩恤金予各
    輔助隊隊員的制度;

  2. 就計算和發放撫恤金和恩恤金予各輔助隊隊
    員,制訂統一的標準和基準;

  3. 使計算和發放撫恤金和恩恤金予各輔助隊隊
    員的制度,可與公務員的制度看齊。

6.為確保對所有輔助隊公平和劃一看待起見,我們建議根
據《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第254章),引進一個計算及
發放撫恤金和恩恤金的統一計劃。該統一計劃的大部分條
文,將以《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有關利益
條例》(第99章)的相類條文作範本;而輔助隊隊員的撫恤
金利益,將不會比公務員的退休金利益優勝。

7.該統一計劃的主要條文,現臚列於附件

意見徵詢

8.經諮詢後,各輔助隊並不反對上述建議。現已發放的撫
恤金和恩恤金,將不會受建議法例所影響。


附件

建議統一計劃的主要條文

  1. 隊員若在當值期間受到永久傷害,因而須終止在
    有關輔助隊的服務,便會獲發受傷撫恤金。此類
    受傷撫恤金可豁免繳付薪俸稅。該筆受傷撫恤金
    ,是以該隊員受傷日期當時年薪的一個比例計算
    。這個比例是與該隊員的工作能力遭受的永久損
    傷的百分率成正比。至於永久損傷的百分率,須
    由判傷委員會決定;

  2. 隊員若在執行職務時受傷而死亡,便會獲發死亡
    恩恤金。死亡恩恤金的數額,會相等於該名隊員
    死亡日期當時的年薪;

  3. 隊員若在執行職務時受傷而死亡,其配偶(包括遺
    孀和鰥夫)及受養人除獲發死亡恩恤金外,還可支
    取受養人撫恤金;

  4. 撫恤金會獲得調增,並且與公務員的退休金增幅
    相同;

  5. 隊員若因執行職務時受傷而須退伍,可就該受傷
    情況獲免費醫療;

  6. 倘若隊員受傷或死亡,並已獲發撫恤金,而政府
    發覺有第三者須為此事件負法律責任,則政府將
    有權向該第三者追討已折算的款額;以及

  7. 隊員可選擇根據各自所屬的條例,申領撫恤金利
    益,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職業性失聰
    (補償)條例》或《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獲
    得補償。


保安科
1996年10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