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8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立法局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項目IV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參與討論項目V

署理工商司
譚榮邦先生
海關總監
李樹輝先生
貿易署副署長
黎高穎怡女士

參與討論項目IV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
副庫務司
盧維思先生
效率促進組副專員
黎鎮城先生

應邀出席的人士:

參與討論項目V

製衣業關注權益委員會
召集人
余志華先生
副召集人
楊金陵先生
會員
陳兆洪先生
會員
段德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鄧曾靄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464及479/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十一月十二日的會議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在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2.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建議事務委員會在訂於一九九七年 一月十四日(星期二)擧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公平競爭政策;

  2.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的簡介;及

  3. 在貿易署進行部門服務研究。

3. 周梁淑怡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應邀請業界代 表出席,讓他們表達對版權條例草案擬稿的意見,以便政 府當局考慮,並在藍紙條例草案定稿前作出所需修正。然 而,部分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只需考慮政策的影響,以 及條例草案的大原則。由於此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年二 月提交立法局,審議條例草案及接見代表團的工作,應交 由為研究此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負責。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4.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以來,當局沒有發出任何資
料文件。

IV. 有關版權條例草案及抗衡水
貨事宜的簡報

(立法局CB(1)79,315,433及451/96-97號文件)

5. 副工商司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曾擧 辦兩次公開座談會,以解釋及澄清版權條例草案擬稿的條 文。該兩次座談會共有56個機構超過100名人士參加。諮 詢期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結束,當局共接獲72份意見 書。當局正仔細研究所收到的意見書,並會在有需要時
修改條例草案擬稿。

6. 副工商司表示,平衡進口的問題是版權條例草案最備受 爭議的項目。現行法例規定對平行進口貨品(俗稱「水貨」) 實施刑事及民事制裁。平行進口貨品是指在海外版權擁有 人同意下,在當地合法製造的版權產品,但這些產品卻未 經版權擁有人或入口國家/地品的專用特許持有人許可而 輸入有關國家/地區。雖然大部分已發展國家仍然對平行 進口貨品實施某種形式的限制,但當局察覺到,有些國家 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競爭及自由貿易,已在某程度 上撤銷管制或實施自由化措施。當局認為,全面撤銷管制, 會鼓勵人們以不當營商手法圖利,不公平地削減了版權擁 有人及特許持有人在本港輸入和推廣貨品方面作大量投資 所應得的回報。經仔細研究後,當局採納了法律改革委員 會有關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建議,但會保留民事制裁的方 法。這建議維持可限制平行進口的民事權利,並在這些人 的商業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7. 關於諮詢的過程,首席助理工商司告知議員,當局已廣 泛諮詢各界人士,其中包括版權擁有人、有關界別的使用 者,以及專業和學術界人士。當局收到很多意見,部分意 見書的內容十分詳盡。條例草案受到普遍支持,並被視為 正確的路向。大部分發表意見的人士均支持保護版權的原 則,亦同意有需要採取有效措施打擊翻版貨品。然而,對 於條例草案的若干條文,各界則意見不一。版權擁有人及 製造商普遍支持繼續限制平行進口貨品,但從事錄音製品 及電影零售行業的人士則認為,現有的限制扭曲市場,令 價格出現人為的上升,並減少消費者的選擇。

8. 首席助理工商司進一步解釋說,版權條例草案的條文會 確保能顧及公眾利益,使公眾人士若真正採用版權作品作 特定用途(如私人學習、研究、教育及公共行政等),則縱 使未得版擁有人或機構的許可,亦不會被視作侵犯版權。 在電腦互聯網及數字式環境下的版權方面,條例草案已增 訂條文,以加強循民事程序執行有關互聯網上版權擁有人 享有的權利,但條例草案沒有就此訂定刑事制裁。互聯網 用戶將可獲准下裝作品及把作品暫時複製,以便觀看,此 擧不會視為侵犯版權。如把作品長期儲存、再傳送或打印,
則必須獲得作者的批准。

9. 至於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問題,首席助理工商司解釋說, 在平行進口方面施加限制,會減少競爭,有違消費者利益。 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已部分或完全撤銷對平 行進口貨品的限制。當局認為,第三者由於兩個方面所訂 立的契約安排而受到刑事制裁並不公平,特別是受懲罰的
第三者並不知悉有關契約的內容。

10. 關於已發展國家是否會傾向規管平行進口貨品的問 題,副工商司證實,普遍情況是這樣。輸出持版權物品的 已發展國家,均支持保護版權及擁護限制平行進口貨品, 而發展中國家為了消費者的利益,則傾向對平行進口貨品 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至於香港,則採取一種較為持平的 態度,認為應規管平行進口貨品,但不應作出刑事制裁。

11. 議員關注到平行進口貨品湧入本港的問題,特別是 來自中國的平行進口貨品;有關貨品的版權擁有人,可 能與生產該等貨品的中國版權特許持有人訂有契約安排, 規定該等持版權物品只能在中國發售。由於生產成本較 低,該類貨品被運進香港,以廉宜的價錢出售。議員詢 問,根據此條例草案,該等行為是否等同侵犯版權。副 工商司回答時解釋說,只要版權擁有人與特許持有人之 間訂有契約安排,則這類製品將不被視為侵犯版權複製 品。在輸入國家/地區的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 可以對平行進口貨品的進口商提出民事訴訟。知識產權 署署長補充說,擬議的條例草案的條文,已經審慎考慮 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各種利益。香港是電影 的第二大出口商,保護版權,對香港的經濟有重大裨益。

12. 至於涉及設計、專利及商標等方面的問題,知識產 權署署長表示,這類平行進口貨品受到的限制較少,而 限制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劣質的貨品進口。劣質醫藥用 品水貨的問題,已引起若干方面的關注。

13. 部分議員認為,在藍紙條例草案制訂前,有需要進 一步討論管制水貨背後的原則和政策。他們要求政府當 局備妥下列資料,以備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版權條例草
案之用:

  1. 海外國家/地區在管制水貨方面的措施和經驗;

  2. 公眾人士對版權條例草案擬稿所發表意見的摘要;

  3. 針對不同類別的水貨而訂立個別措施的優點。

14. 副工商司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已就版權條例草案的
原則和政策作出討論。

15.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在審議版權條例草案的條例 草案委員會成立後,議員應審議版權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V. 美國對本港紡織及成衣產品所
採取的進口措施

(立法局CB(1)451/96-97(02)號文件)

16. 就美國對本港輸往該國的某些特定類別成衣實施額外 進口措施的事宜,署理工商司向議員簡報事態的最新進展。 經過一連串非正式交換意見後,香港海關邀請美國海關人 員在一九九六年九月訪港,藉以了解香港的管制和執法制 度的運作情況。香港與美國的海關人員一起訪問了139工 廠。這些工廠都已事先同意讓有關人員到訪。有關的執法 工作均由香港海關人員負責執行,並與上述訪問行動無關。 在十月底進行的第三次磋商結束後,美國宣布會繼續對大 部分類別的產品實施額外措施。當局現正著手籌備美國海 關人員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再度訪港的事宜,並一如以往, 當局會致力加強本港的紡織品管制體系,希望能說服美國
盡快撤銷這些額外進口措施。

17. 海關總監解釋說,本港一直以來均致力加強紡織品的 管制體系,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推出的生產通知書制度, 正是本港在這方面所作努力的一部分。根據此制度,廠方 會在成衣完成車鈒工序前向貿易署遞交一份生產通知書; 而海關則會在工廠進行抽樣檢查。當局在核實生產通知書 後,會發出產地來源證。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實施工 廠紀錄核查,以輔助其他現有的執法措施。當局會向需接 受紀錄核查的工廠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14日內備妥以往 六個月的帳目和生產紀錄,供海關查核。若有需要,當局 可額外給予廠方10日時間備妥有關文件。

18. 貿易署副署長補充說,工廠東主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已 得悉生產通知書的制度,此制度是本港致力加強紡織品管 制體系的一部分工作。這些工作應有助維持香港作為國際
貿易中心的聲譽。

19. 應主席邀請,余志華先生代表製衣業關注權益委員會 (權益委員會)發言,表達該會對海關近日採取的紡織品管 制措施的關注。他解釋,由於當局進行核查的紀錄工作前, 只給予很短的通知期,成衣製造商要符合核查紀錄的各項 規定,會遇到種種困難。廠方要準備大量文件供當局查核, 這些工作甚為費時,特別是年尾時候,工廠通常會特別忙 碌。製造商一方面要遵守海關的規定,另一方面又要應付 客戶緊迫的訂單,實在是難以應付。權益委員會提出以下
要求:

  1. 當局進行任何核查紀錄的工作前,最少應給
    予45日事前通知,以便製造商有足夠時間準
    備文件;

  2. 當局應就即將採取的新紡織品管制措施,徵
    詢業界的意見;

  3. 貿易署應加快簽發生產通知書的程序,並制
    訂措施,協助紡織品出口業;

  4. 當局應成立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海關人 員及業界人士,為核查紀錄的工作製訂較切 實可行的程序,並訂出方便簽發出口證的措
    施。

20. 余先生表示,權益委員會曾與紡織界的代表會面,業
界代表亦贊同上述要求。

21. 唐英年議員表示理解到業界在符合海關的規定方面所 面對的各種困難。他指出,成衣製造商雖願意合作,但部 分製造商可能沒有所需的資源,撥出額外的時間和精力以 應付有關的額外規定。他呼籲業界與海關互相合作,令核 查工廠紀錄的工作取得更佳協調。他強調,業界人士有需 要保護本港作為貿易中心的形象,並切勿進行非法轉運活 動。這樣會有助消除美國海關可能對本港業界抱有的疑慮, 長遠而言對香港亦有益處。他知道美國海關對若干製造商 存有偏見,並詢問香港海關可否在這方面提供協助。

22. 海關總監就唐議員的意見作出回應時表示,香港海關 已持續向美國海關提供詳細的資料,雙方已建立了互相信 任的工作關係。美國海關十分欣賞香港海關在紡織品管制 方面的工作。在一九九七年一月進行的下次聯合訪問中, 當局會事先徵求受訪工廠的同意;倘察覺到有違例情況,
將由香港海關採取執法行動。

23. 就權益委員會提出的要求,議員詢問,可否較有彈性 地執行核查紀錄方面的工作,以及可否提早發出通知,令 廠方有更多時間準備有關文件。政府當局的代表就此回應
時提出以下幾點:

  1. 對工廠紀錄進行查核的現行做法,規定工廠 提交過去六個月的帳目及紀錄供海關查核。 當局在進行查核前兩星期向廠方發出通知。 倘廠方確實難以備妥所有供查核用的文件, 當局會額外給予他們10日時間。

  2. 倘執行方面的彈性太大,則不能達到規管的 目的。根據現行規例,工廠依法須保存其帳 目,隨時供海關人員查核。

24. 署理工商司補充說,成衣業的人士有需要向美國當局 顯示,他們樂意遵守適當的出口程序,以說服美國撤銷其 單方面採取的措施。任何有違正當的做法,或任何非法轉 運活動,均會對業界有損害,並會令整個行業繼續受制於 有關的限制性措施。他強調,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廢 除配額制度,令雙邊貿易全面自由化。

25. 關於本港近日修訂車鈒成衣產地來源規則一事,貿易 署副署長解釋說,新修訂將產地來源規則由「車鈒」改為 「車縫部件為成衣」,令該制度與經修訂的美國產地來源 規則一致,並令有關做法更為接近歐洲市場的做法。若本 港的產地來源規則與主要貿易伙伴所採用者一致,整個成 衣業均會受惠。有關修訂亦會有助製衣業善用外地加工的 安排;根據此安排,裁床及一些零碎的縫製加工工作,可 在本港境外成本較低的地區進行,藉以加強本港成衣業的
競爭力。

26. 權益委員會詢問,考慮到兩地聯合訪問工作可能得出 的結果,政府當局是否認為業界應接受新的訂單。政府當 局的代表申明,是否撤銷有關的額外措施,是美國海關的 決定,因此,政府當局無法作出保證。貿易署副署長補充 說,目前仍在香港訪問的兩名美國海關人員曾經向她保證, 美國海關沒有計劃亦無意實施任何新的額外進口措施或擴
大現有措施的涵蓋範圍。

27. 鑑於下一輪的港美聯合工廠訪問活動將於一九九七年 一月進行,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擧行的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最新情況。

VI. 方便營商計劃

(立法局CB(1)451/96-97(03)號文件)

28. 庫務司概述資料文件所載的要點,藉以報告方便營商計 劃(下稱「該計劃」)的進展。他告知與會者,七項試驗研 究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底完成。當局會就試驗研究的建 議及結果,向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匯報。在一九九七 年二月,國際電腦網絡上將提供300款最常用的公用表格 (可經由政府網頁www.info.gov.hk取得)。當局正就設立統 一的「商業牌照資料中心」實施計劃的落實工作作出安排, 並正設立所需的中央資料庫以及制訂工作系統,目標是於 一九九七年年底前推出新服務。與此同時,有關改善商業 交易的付款和收款辦法的建議,亦將於短期內實施。

29. 關於辦理換地和修訂契約所需時間的問題,庫務司解 釋說,研究已建議將處理時間縮短20%至30%。規劃環境 地政司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擧行的立法局規劃地 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闡述研究的詳細內容。

30. 關於為方便商業發展而在各政府部門間作出協調的工 作,庫務司認為,這方面的工作仍然有待改善。該計劃的 第II階段會進一步研究這方面的工作,目的是為政府部門 在協調方面制訂更佳的程序。

31. 關於該計劃的實施時間表,庫務司表示,第I階段的 工作已於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第II階段是以第1階段的 工作成效為基礎,將計劃逐步推廣。該階段預計會於一九 九七年年初展開,需要18至24個月的時間完成。第III階 段將是精益求精的工作,並預計是長期持續進行的工作。 當局將會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來自商界的人 士,以便就該計劃的進一步發展,與商界人士交換意見。

32. 主席多謝政府當局主動向議員匯報該計劃的最新進展。 庫務司答應會在三個月內再提交一份進度報告,詳述第II
階段的各項工作。

33. 會議於下午五時結束。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