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及貿易報關單



引言

當局須在二零零零年三月底前,逐步取消現時由香港海 關收取貿易報關單的設施,此外,還須作出一套財政安 排,以鼓勵商界利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呈交貿易報關單。 現謹請各位議員對下文第5段所述的財政安排提出意見。

背景

2. 我們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各議員諮詢的其中 事項,是貿易通的建議收費,以及有關政府向通過公用 電子貿易服務申請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的人士收取新牌 照費用的建議。在該次會議席上,各議員獲悉政府仍在 研究方法,鼓勵商界採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呈交貿易報 關單。政府現已擬備有關建議,歡迎各議員提出意見。

3. 當局已批准貿易通的建議收費,處理每份貿易報關
單的收費,在一九九七、九八及九九年均為11元。使 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公司除了須向貿易通繳付費用外, 亦須按《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向政府繳付報關 費。假如該等費用維持不變,將不能吸引商界使用公用 電子貿易服務,因為這樣會導致他們付出的整體費用較
為高昂。

政府建議

4. 為鼓勵商界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我們建議削減向 政府繳付的報關費,藉以使利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報關 的公司,向政府及貿易通繳付的費用總額,盡可能會少 於或不超過現行收費。我們同時建議調高以文件方式報 關的政府收費,使文件方式報關的貿易商所繳付的費用, 較通過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報關的貿易商所繳付的費用為 高。這項措施是必需的,藉以遏阻商界繼續以文件方式 報關。由二零零零年四月起,商界只可通過公用電子貿 易服務呈交貿易報關單。不過,在實施這項規定前,我
們會檢討有關的報關費。

5. 為了方便比較,我們一方面把《進出口(登記)規例》 (第60章)第8條所規定的報關費轉載於下文,另一方面 則在適當地方把建議的修訂事項載於括號內,並以粗體
顯示。

(a) 如屬於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附錄I(註:即食物) 所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物品有關的進口報關 單,則不論該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價值或多於 一項物品的合計價值為多少,均須付費$5(以文 件方式報關,須付費$13,通過公用電子貿易
服務報關,則須付費5角);

(aa) 如屬於任何其他進口報關單 -

  1. 凡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價值或多於一項物 品的合計價值不超過$14,000($33,000), 須付費$5(以文件方式報關須付費$13, 通過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報關,則須付費5
    角);

  2. 凡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價值或多於一項
    物品的合計價值超過$14,000($33,000),
    首$14,000($33,000)的價值須付費$5(以
    文件方式報關,須付費$13,通過公用電
    子貿易服務報關,則須付費5角),而每增
    加$1,000或不足$1,000的價值,則須付費
    3.5角,餘數若不足1角,須按其較高值而
    調整為1角;及

(b) 如屬於任何出口報關單 -

  1. 凡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價值或多於一項物 品的合計價值不超過$10,000($23,000), 須付費$5(以文件方式報關須付費$13,通 過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報關,則須付費5角);

  2. 凡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價值或多於一項物
    品的合計價值超過$10,000($23,000),首 $10,000($23,000)的價值須付費$5(以文 件方式報關,須付費$13,通過公用電子
    貿易服務報關,則須付費5角),而每增加
    $1,000或不足$1,000的價值則須付費5角。」

6. 為實施上文第5段所載的建議,現把經修訂的收費載
列於下表:

表A:進口(通過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報關)

付運貨物
的價值
現行
收費
(a)
修訂
收費
(b)
政府/貿易通
的收費總額
c=(b) + 11元
差額
(c)-(a)
14,000元 5.00元 0.50元 11.50元 6.50元
20,000元 7.10元 0.50元 11.50元 4.40元
30,000元 10.60元 0.50元 11.50元 0.90元
33,000元 11.70元 0.50元 11.50元 (0.20元)
40,000元 14.10元 3.00元 14.00元 (0.10元)
50,000元 17.60元 6.50元 17.50元 (0.10元)

價值超過50,000元的付運貨物,如通過公用電子貿易服
務呈交進口報關單,須向政府及貿易通繳付的費用總額,
仍較現行收費少1角。

表B:進口(以文件方式報關)

付運貨物
的價值
現行收費
(a)
修訂收費
(b)
差額
(b)-(a)
14,000元 5.00元 13.00元 8.00元
20,000元 7.10元 13.00元 5.90元
30,000元 10.60元 13.00元 2.40元
33,000元 11.70元 13.00元 1.30元
40,000元 14.10元 15.50元 1.40元
50,000元 17.60元 19.00元 1.40元

價值超過50,000元的付運貨物,如以文件方式呈交進口報 關單,須繳付的費用仍較現行收費多1.40元。

表C:出口(通過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報關)

付運貨物 的價值 現行
收費
(a)
修訂
收費
(b)
政府/貿易通
的收費總額
(c)=(b) + 11元
差額
(c)-(a)
10,000元 5.00元 0.50元 11.50元 6.50元
15,000元 7.50元 0.50元 11.50元 4.00元
20,000元 10.00元 0.50元 11.50元 1.50元
23,000元 11.50元 0.50元 11.50元 -
30,000元 15.00元 4.00元 15.00元 -
40,000元 20.00元 9.00元 20.00元 -

價值超過40,000元的付運貨物,如通過公用電子貿易服
務呈交出口報關單,須向政府及貿易通繳付的費用總額,
則與現行收費維持一樣。

表D:出口(以文件方式報關)

付運貨物
的價值
現行收費
(a)
修訂收費
(b)
差額
(b)-(a)
10,000元 5.00元 13.00元 8.00元
15,000元 7.50元 13.00元 5.50元
20,000元 10.00元 13.00元 3.00元
23,000元 11.50元 13.00元 1.50元
30,000元 15.00元 16.50元 1.50元
40,000元 20.00元 21.50元 1.50元

價值超過40,000元的付運貨物,如以文件方式呈交出口 報關單,須付的費用仍較現行收費多1.50元。

7. 付運貨物價值為33,000元或以上的進口報關單,及付 運貨物價值為23,000元或以上的出口報關單,約佔所呈 交的貿易報關單的70%。在這些報關單中,政府及貿易通 向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公司所收取的費用總額,會 少於或不超過現行費用,而以文件方式報關的公司,將 須多支付1.50元。至於餘下的30%貿易報關單,使用公用 電子貿易服務報關的公司須向政府及貿易通繳交的費用 總額,會高於現行費用(但不會超過6.50元),而以文件 方式報關的公司,會較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公司多
付1.50元。

8. 任何根據上文第5段提出修訂政府收費的建議,會以 決議形式提交立法局,以期獲得批准。

貿易通的特別安排

9. 貿易通為推廣所提供的貿易報關服務,已作出下述安
排:

  1. 早期使用貿易通服務申請貿易報關的公司,可獲 免收登記費和首年服務費,以及免費獲得客戶專 用軟件和培訓。此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 的三個期間呈交的貿易報關單,也會免收費用, 每份貿易報關單的收費為11元;以及

  2.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期間呈交的貿易報關單,而付運貨物的價值為
    20,000元或以下者,貿易通就每份報關單收取的費
    用為5.5元,而非11元。在這段期間,付運這類貨
    物而須向政府及貿易通繳付的費用總額(見上文第
    6段表A及C),會由11.50元減至6元。

10. 貿易通的特別安排,會有助鼓勵商界早日利用公用
電子貿易服務報關。

諮詢

11. 我們曾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就貿易通的新收費和特 別安排,徵詢貿易諮詢委員會和紡織業諮詢委員會的意 見,該兩個委員會同意上文所述的收費和安排。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




Last Update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