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貨車超載問題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貨車超載問題的檢討結果,以及對付
這問題的其他建議措施。

背景

2.當局曾在一九九四年檢討超載及其他車輛載貨罪行的罰
則。結果,超載的定額罰款由450元增至1,000元,由一九
九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而載貨不穩的罰款則由280元增
至450元,由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此外,《道路
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也作出修訂,規定貨車車主須為超
載罪行負上嚴格法律責任。

3.政府同意監察和檢討這些修訂對於解決超載問題的效用

有關執法工作的統計數字

4.過去三年,有關執法工作的統計數字比較如下:

年份就超載罪行
發出的罰款通知書
一九九三18375
一九九四23708
一九九五26068
一九九六(至十月底止)18177

5.這些數字顯示,自警方把超載罪行列為「靈活執行交通
法例政策」所針對的交通違例事項之後,警方的確加強了
這方面的執法工作。

6.政府曾考慮過下述措施,以遏止車輛超載的情況。

遏止車輛超載的其他措施

7.政府會考慮採取下列措施:

(a)鼓勵車輛裝設秤量裝置

8.一些司機聲稱,他們未能夠準確估計載了貨物的車輛實
際有多重。在貨車上裝設秤量裝置,可解決這問題。購置
和裝設一具秤量裝置約需3萬至7萬元。為了鼓勵車主裝設
秤量裝置,政府正研究可否在計算首次登記稅時扣除這費
用,以減低車主的成本開支。

(b)增加使用流動秤量裝置

9.當局會增加使用流動秤量裝置。警方在進行日常的執法
工作時,會更多使用這種裝置,包括在建築地盤的出口放
置這些裝置。當局會鼓勵承建商在車輛離開建築地盤前為
車輛秤量,讓司機得知所載貨物的重量。

(c)增設秤車站

10.政府贊同增設秤車站,以便執行有關法例。當局會盡量
在新建的快速公路入口闢設秤車站。由於需要另闢地方供
車輛進出和秤量,我們須與各有關部門磋商,研究這措施
是否可行。當局最初會在三號幹線和十號幹線確定闢設秤
車站的合適地點,供詳細研究。

(d)加強執法行動

11.為達致更大的阻嚇作用,政府會對屢犯者加強執法行動
。當局正考慮多項不同的可行方法,其中一項方法是加強
發出傳票的措施。

12.警方也會在一些超載黑點加強執法行動。運輸署與貨車
司機協會定期接觸,可得知有哪些超載黑點。運輸署會把
這些資料轉交警方,以便跟進和採取執法行動。

付貨人須對超載罪行負責

13.政府曾考慮規定付貨人須對超載罪行負上嚴格法律責任
。但這建議在法律方面會有問題,執行起來也有困難:

  1. 這規定是假設付貨人能夠控制車輛的使用,
    但事實並不盡然。車輛往往由貨運公司或貨
    運商提供,所以付貨人不能控制車輛的管理
    和運作;

  2. 付貨人往往會把貨物交由多名承運商和次承
    運商付運。假如承運商和次承運商所用的車
    輛超載,卻要付貨人負責,並不公平;

  3. 有些情況是付運的一批貨物本來沒有令車輛
    超載,可是司機可能同時運載多批貨物,致
    令車輛超載;以及

  4. 律政署表示,規定付貨人須證明自己道德上
    無可譴責,似乎違反《人權法案條例》第11
    (1)條假定無罪的條文。

14.當局上次檢討超載的罰款時,曾深入研究這建議。政府
認為,當時所顧慮的問題今天仍然存在。

其他建議

15.政府已考慮其他建議。我們的意見如下:

(a)把泥頭車列為另一類車輛,以便在卸泥區監察泥頭車的
重量和進行秤量

16.警方已嚴格執行有關法例,對付各類貨車的超載罪行。
就執法方面而言,泥頭車無須與其他類別的貨車分開,自
成一類。

17.在卸泥區為泥頭車秤量,在資源和人手方面都會對業內
人士和政府構成影響。我們會再探討如何克服各方面的困
難,並會徵詢業內人士的意見。

(b)記分制

18.由於這是一項嚴厲的措施,可能會嚴重影響司機的生計
,因此政府只會在無計可施時才採取這做法。

19.警方一向的做法是向曾接30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的貨車車
主發出傳票。這做法最近已經更改,把罰款通知書的數目
減為20張。當局正監察這措施對超載罪行所起的阻嚇作用

(c)提高超載罪行的定額罰款額

20.經上次檢討後,定額罰款額已大幅提高,因此再加罰款
,所起的阻嚇作用不大。況且,業內人士認為,定額罰款
起不了作用,因為罰款最終會由承運商支付。

未來路向

21.我們會加強與業內人士的聯絡,並繼續研究可否推行其
他措施。


運輸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