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舉行
交通事務委員會
簡報會

為實施鐵路工程計劃而制定的法例
《鐵路條例草案》



目的

這份文件的目的,是告知委員有關為實施鐵路工程計劃而
擬備法例的目前情況。

背景

2.目前並沒有合適的法律架構,可以作為實施新鐵路工程
計劃的依據。這架構須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擬備和公布
圖則、反對事宜、向權益受影響的人士支付賠償、收回土
地或地層,以及設定臨時及永久性質的地役權及道路通行
權。我們已研究過包含收回土地條文的現有條例,但沒有
一條完全適用於實施鐵路工程計劃。這些條例不足之處現
簡述於下文各段。

《收回官地條例》(第124章)

3.這條例授權政府收回土地,但沒有特別就收回地層(鐵路
的部分路線是建於地底)訂定條文。更重要的是,這條例的
主要作用,是為一些在面積較小的個別地盤進行的公共工
程而設,而這些工程只牽涉收回單一的地段或在同一區內
的幾組地段。這條例並沒有就公布圖則、反對方案,以及
設定地役權等事宜訂定條文,而這些條文很可能是有需要
的。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下稱《道路條
例》)(第370章)

4.這條例包含多條實施鐵路工程計劃所需的條文,但條文
只適用於道路工程。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5.這是唯一就興建鐵路事宜訂定條文的條例,但適用範圍
只限於由香港地下鐵路公司興建的鐵路。這條例並不包含
有關公眾諮詢或反對事宜的條文。

《鐵路條例草案》

6.因此,我們計劃提出《鐵路條例草案》,就授予所需的
法律權力訂定條文,以便為日後展開的鐵路計劃收回土地
及進行工程。

7.這條例草案主要以《道路條例》作為藍本,並改善了一
些現行的收地程序。

以現有《道路條例》為藍本而訂定的條文

8.建議的新法例規定,當局須擬備和公布建議鐵路的方案
。方案須夾附一份顯示鐵路範圍的圖則;在這些範圍內,
可能須為有關鐵路及其附帶事宜的目的而收回土地,或設
定土地或土地之下或之上的地役權,或有些私人權利可能
會受影響。方案則載述鐵路的性質及其影響,以及受影響
的土地。條例草案訂明,運輸司經給予適當的通知後,可
授權任何人進入任何土地或建築物,以便為擬備方案而進
行實地視察及調查。

9.當局須就方案的存放作出公布,而任何人可在公告刊登
後的60天內,向運輸司交付書面通知,反對建議的方案。
條例草案又訂明,當局可更正、修訂或取代有關方案。

10.如果沒有人提出反對,運輸司便可批准方案。任何反對
都須交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拒絕批
准方案,或在作出更改下或在沒有更改下批准方案,並可
規定方案須受一些用以避免或減低方案受到不利影響的條
件所規限。

11.方案獲得批准後,當局可在符合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施加
的修訂或條件的情況下,行使條例草案所列明的權力。條
例草案所列的法定權力包括下述事宜 --

  1. 收回土地;

  2. 設定地役權及其他權利;

  3. 封閉道路、授權進行填海工程,以及對任何
    道路、前濱或海床的任何公有權利或私人權
    利予以終絕、修改或限制;

  4. 如無法與受影響的人達成協議,可在給予適
    當的通知後,進入任何土地或建築物,以便
    進行為與方案有關的視察、估值、實地調查
    、測試、工程界線的劃定,及進行必需的預
    防或補救工程;

  5. 改動公用事業設施的路線,費用由公用事業
    機構支付;以及

  6. 建築事務監督獲授權確保擬在方案所描述的
    土地上進行的任何建築發展,須與方案相容

12.條例草案詳盡及清楚列出,因施行條例草案批准的方案
而可能帶來的各項索償權利。這些條文與《道路條例》所
載的相同,明確列出方案所帶來索償的範圍,並說明每宗
申索個案的賠償額會按個別情況而裁定。

13.條例草案詳細訂明申索程序,其中一項條文,是土地審
裁處可在適當情況下,延長申索期限。土地審裁處獲賦予
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所有因無法達成協議而提出的申
索個案。

新訂條文

14.條例草案載有一些擬改善現行收地程序的條文。這些條
文是根據地政總署處理道路工程計劃所得經驗而擬訂的,
目的是在加快收地速度之餘,又毋損受影響人士的權利,
在這兩者中取得平衡。

15.這些改善條文包括,運輸司可公布對方案作出更正。這
些更正只限於不影響私人權利的輕微改動。因此,當局毋
須因這些輕微錯誤而在憲報重新刊登整項方案或把方案修
訂。假如一項方案經過修訂,有關人士只可就方案的修訂
部分提出反對。有關人士如擬修訂其反對意見,必須在提
出反對後的60天內作出。

對西鐵的影響

16.早日通過《鐵路條例草案》,對西鐵計劃非常重要。雖
然某些規劃工作可在條例草案通過前進行,但確實的路線
須待各項先決的勘察工程完成後,始能定出。這些勘察工
程包括進入私人物業進行視察及測量,而九廣鐵路公司必
須獲條例草案授予這方面的權力。此外,在憲報刊登鐵路
方案前,必須先有條例作為依據。

對鰂魚涌紓緩擠塞工程及將軍澳支線
的影響

17.為免阻延鰂魚涌紓緩擠塞工程的進度(這工程十分迫切
,因為鰂魚涌站目前的擠迫情況急須紓緩,以策安全),
我們計劃先根據《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第276章)進行這項計劃,而不會把計劃暫時擱置,等到
《鐵路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時才進行。請委員留意
,這計劃所涉及的收地規模較小。假如《鐵路條例草案》
到將軍澳支線計劃可以展開時仍未制定,我們將會以同
樣方式推展這項計劃。

目前情況

18.我們計劃在本年年底前向立法局提交這條例草案。我們
正就草擬工作與有關的決策科及部門緊密聯絡,以審定條
例草案,令條文更趨完善。我們希望在一九九七年上半年
頒布新法例,務使西鐵計劃盡早實施。


運輸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