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01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
    田北俊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梁智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衛生福利司
何永謙先生

議程第III項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康復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議程第IV項

署理康復專員
杜潔麗小姐

議程第V項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趙崇幗女士

議程第VI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趙崇幗女士

列席秘書 :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小姐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168/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擧行的下次會議席
上討論以下項目:

  1. 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務;

  2. 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康復及支援服務;及

  3. 單親家庭需要調查。

III. 專職醫療人員工作小組報告

3. 按照主席的指示,這個議程項目將押後於一九九七年 二月二十八日與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擧行的聯席會議
上討論。

IV. 《殘疾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
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立法局CB(2)1175/96-97(02)號文件)

4. 副衛生福利司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所提交的文件,並 就衛生福利司將會訂立的一項規例徵詢議員的意見。這 項規例將會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下稱「該條例」)第72(1)條, 以委員會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並根據該條例第72(4)(a) 及(g)條尋求補救。委員會可根據這項擬議規例,在該文 件所載述的情況下,在地方法院提出民事程序。

5.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殘疾歧視條 例》,令第三者得以代表受屈人士就指稱的歧視行為向 委員會提出申訴。副衛生福利司表示,根據《殘疾歧視 (調查及調解)規則》的規定,第三者可以代表受屈人士提 出申訴,但必須獲得該名受屈人士同意。不過,該議員 認為,應該簡化有關程序,廢除第三者須獲有關受屈人 士同意方可向委員會提出申訴的規定。副衛生福利司解 釋,訂立這項規定的原因,是要尊重受屈人士的權利, 他們或會因個人理由而不願意提出民事訴訟。他指出, 為確保受屈人士願意充分合作,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證據, 事前取得該受屈人士的同意,實在至為重要。

6. 有關政府當局的文件第11(d)段所指,委員會須獲受害 人的「有效同意」方可提出法律程序,一位議員問及 「有效同意」的定義,尤其是在受害人為年屆18歲及以 上的弱智人士的情況下,到底何謂「有效同意」。政府 當局答稱,這問題視乎日後的《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 條例》內的有關條文,授權哪一方(例如監護人)給予這
項同意。

7. 一位議員提及殘疾兒童遭他人以歧視行為對待的情況, 並詢問在這情況下,由該名兒童或其父母給予提出民事 程序的「有效同意」是否較為適合。副衛生福利司答允 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並會以書面回覆事務委員會。

8. 有關根據擬議規例可以獲得的補救,一位議員關注, 受屈人士擬就補救提出申索,例如要求復職,但基於個 人理由而不願意以其名義提出法律程序的情況。他詢問 可否令規例條文較具彈性,將根據第72(4)(a)至(g)條可獲 的各項補救均包括在內。副衛生福利司解釋,當局在擬 備根據該條例而制訂的規例時,已參考根據《性別歧視 條例》所制訂的同類規例。據悉,當局向立法局提交 《性別歧視條例》時,立法局法律顧問對於向委員會支 付損害賠償是否適當的問題,亦曾表示有所保留。

9. 該位議員答稱,鑑於委員會並非受屈一方,他同意某 項補救方法可能並不適當,例如支付損害賠償作為補償, 但當局可以考慮在原本建議根據第72(4)(a)及(g)條所作的 補救之外,將根據第72(4)(f)條須支付懲罰性或懲戒性的 損害賠償,以及根據第72(4)(c)條須重新僱用申索人的補 救方法亦包括在內,以加強阻嚇作用。副衛生福利司表 示會就議員所提意見徵詢法律意見,並以書面回覆事務
委員會。

V.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放寬受
助老人「離港規限」的安排

(立法局CB(2)1175/96-97(03)號文件)

10. 社會福利署署長向議員簡介擬議的「長者定居廣東 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長者定居廣東 省續領綜援」計劃),該計劃旨在容許前往廣東省定居 的老人繼續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他 又告知與會者,他即將啟程前往廣東省訪問;此行主要 是為着收集更多有關廣東省的醫療服務及安老院的資料。

11. 一位議員表示關注,廣東省是否設有價錢相宜而又 方便使用的醫療服務,可以提供予「長者定居廣東省續 領綜援」的受助人。他認為,對年老的綜援受助人來說, 醫療服務實在不可或缺,因此,他認為當局應該透過醫 療保險計劃或以醫療津貼的形式,為這些受助人提供醫 療服務。社會福利署署長答稱,廣東省的醫療服務收費 幅度差距非常大。他希望收集得更多有關當地醫療服務
收費計劃的資料。

12. 另一位議員指出,政府當局將透過實行「長者定居 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而得以節省大量開支,因為假如 領取綜援的年老受助人留在香港的話,他們可享有租金 津貼、醫療費用及其他特別津貼。當局應該將由此而節 省所得的金錢,撥作為「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受 助人設立醫療保險計劃之用。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 表示,每名「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的受助人在定 居廣東省後均可領取平均每月2,055元的援助金,這個數 額包括標準援助金額及每年發放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 這個金額相對於廣東省的生活水平來說,為數頗多。他 補充說,「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的受助人亦可回
港接受免費醫療服務。

13. 一些議員並不接納當局將2,055元的援助金額與在廣 東省居住的當地人的一般收入互作比較,因為當地人可 享有大量房屋及醫療服務方面的福利補貼,因此即使收 入較低仍能維持生活。他們又關注,缺乏醫療服務會令 綜援的受助老人不願意參加這項計劃,因為年老體弱的 受助人可能因為行動不便而不能回港接受免費的醫療服
務。

14. 其他議員卻認為,雖然為「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 援」計劃的受助人提供醫療設施網絡是可取的做法,但 無須留待設立了醫療計劃後才實行「長者定居廣東省續 領綜援」計劃,因為可能需時甚久。與會者大致認為, 「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對年老的綜援受助人 會有莫大幫助,但亦表示,設立長期的老年退休計劃, 方是解決香港老人問題的長遠之策。

15. 一位議員關注在廣東省定居的「長者定居廣東省續 領綜援」受助人的住屋需要,並關注到,受助人日後若 決定返回香港長住,他們在公屋的居住安排如何。社會 福利署署長同意,年老的綜援受助人在決定返回廣東省 定居時須慎重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就是住屋問題。不 過,他相信大部分參加這項計劃的長者,都有家人在廣 東省居住。他又認為,廣東省的租金應遠較香港的租金 便宜,因此,對「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的受助人 來說,住屋大抵並非重大問題。社署亦已與房屋署定出 安排,房屋署會向「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的受助 人簽發保證書,保證受助人若最後決定返回香港定居,
亦可重新獲配公屋。

16. 至於那些在廣東省並無家人或親人的「長者定居廣 東省續領綜援」受助人,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他們可 作的其中一項選擇,就是入住安老院。此外,若干機構 現正擬訂建議,將這些安老院舍與醫院連繫,以合理的 價格為長者提供住宿及醫療配套服務。

17.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答一位議員的詢問時闡釋訂定 申領「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資格的基礎。他指出, 規定申請人必須在緊接移居中國大陸前,連續領取綜援 金不少於三年,可以確保受惠老人是綜援的長期受助人。 這項規定可以防止先前已移居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的香 港年老居民濫用此制度,特意暫時返回香港申領綜援, 然後立即返回中國。一位議員提出反建議,指一年的規 定便已足夠,無須以三年為限。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 當局稍後會檢討這項計劃,現時似乎並無足夠理據證明 有需要在檢討完成前放寬這項規定。

18. 一位議員詢問香港紅十字會是否有足夠人手為「長 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的受助人提供足夠的支援服務, 而服務水平與香港為老人提供的社會設施網絡相若。社 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設立這項計劃的目的,只 為放寬現行對領取綜援所實施的限制,令年老的受助人 可選擇返回廣東省定居。這項計劃的目的並非將綜援受 助人遷徙往中國,並在當地提供與香港相若的全面社會 設施。不過,他補充說,香港紅十字會具備在中國工作 的豐富經驗,而且該會在中國各地共設有119間分會, 服務網絡龐大。此外,紅十字會亦會代表當局以家訪形 式探訪「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受助人,藉以進行 實地審查,並會以郵遞方式對所有「長者定居廣東省續 領綜援」計劃個案進行覆核,以便監察。紅十字會亦可 為需接受緊急治療但無法自行回港的受助人,提供收費
的接送和沿途照顧服務。

19. 社會福利署署長強調,「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 計劃屬自願參與的計劃,政府當局會為長者提供資料, 使老人家可決定這項計劃是否適合他們。副衛生福利司 補充說,「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的主要目標 是放寬「離港規限」,令擬定居廣東省的老人家即使前 往當地定居仍可領取綜援金。鑑於香港政府不能干預廣 東省的社會福利制度,當局不會保證,可在廣東省提供 與香港相同的社會設施支援網絡。

20.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保證,長者都是自願參加這 項計劃,而並非遭不欲負起供養父母責任的子女強迫參 與。社會福利署署長同意在訂定審核申請的程序時特別
留意這點。

21. 政府當局同意,「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的受 助人可以在離粵返港之前,預先通知港方他們有意回港 定居。當局會特別就這點提醒擬參與「長者定居廣東省
續領綜援」計劃的受助老人。

22. 社會福利署署長闡明,領取綜援的長者可在申請參 與「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之前離港達180日, 即離港規限所容許的離港日數。之後,有關長者仍可保 留香港的公屋單位不超過三個月,並利用綜援的租金津 貼支付這段期間的租金,然後才作出赴粵定居的最後決
定。

23.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答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選 作這項試驗計劃首個試點的廣東省,幅員廣大。政府當 局稍後就這項計劃進行檢討後,會考慮是否將這項計劃
擴展至包括中國其他地區。

24. 「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的受助人在香港 短暫逗留期間,將不獲發放特別津貼及其他援助金。社 會福利署署長在解釋實施這項規定的理據時表示,「長 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和「綜援」計劃基本是兩 個不同的計劃,而特別津貼只適用於後者。至於「短暫 逗留」的定義,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短暫逗留」指 受助人留港日子總計不超過180日的任何期間,而在這 段期間,受助人並無選擇退出「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
援計劃」。

25.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議員最關注的事項,是有 關「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援」計劃受助人對醫療服務 的需要,政府當局應該對受助人這方面的需要採取較為 通融的態度。社會福利署署長同意,會與內地官員討論, 以便收集進一步的資料,務求令這項計劃能夠順利推行。

VI. 社會保障援助金:調整綜合社會
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所
發放的援助金額

(立法局CB(2)1175/96-97(04)號文件)

26. 政府當局告知各議員,由於資料文件中尚有若干數 字有待澄清,當局決定撤回此議程項目。待該文件修改 妥當後,政府當局會先行將其提交事務委員會討論,再 呈交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撥款。

27.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