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8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WS


立法局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二時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謝永齡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田北俊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黃震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至VI項

副衛生福利司(福利)
何永謙先生

議程第III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
趙崇幗女士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謝鄧燕玲女士

議程第IV項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康復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高級經理(醫務行政)
蔡啟明醫生
葵涌醫院
醫院行政總監
沈秉韶醫生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
部門主管(精神科)
鄧偉能醫生

議程第V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
趙崇幗女士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總社會保障主任
李覺銘先生

議程第VI項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
趙崇幗女士
政府經濟顧問
鄧廣堯先生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高級統計師
馮玉枝小姐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溫麗友女士
何惠娟女士
陳更生先生
何笑英女士

議程第V項

香港家庭福利會

祈依素蓮基金撥款委員會
主席
廖樂柏先生
助理總幹事
關何少芳女士
社會工作主任
許慧慈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小姐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303/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議員表示,不打算在本年四月至六月期間往海外考察。

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3. 訂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項目

  1. 為亟需照顧的老人提供支援網絡及老人自殺的
    問題;

  2. 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服務的跟進事項;及

  3. 討論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4. 將會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資料文件,載述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各項福利服務(包括在「基線附加開 支」之下的項目)的估計預算。

III. 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務

(立法局CB(2)1485/96-97(01)號文件)

5. 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副署長透露,政府已撥款370萬 元,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為新移民提供各類服務,款
額較上一年度增加約38%。

6. 社署副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闡釋,社署如何 與各非政府機構協調,為新移民提供服務。社署副署長 表示,在新移民來港定居的第一年,香港國際社會服務 社(下稱服務社)特別為他們提供切合其需要的服務。由於 服務社是新移民抵港後第一個接觸的機構,因此該社會 鑑別需要較深入個案工作服務的個案,然後轉介予社署 或非政府機構處理。她闡明,社署及非政府機構在新移 民抵港的首年內為其擧辦各類課程,以協助他們融入本 港社會。他們可向社署索取非政府機構為新移民開辦課 程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料,亦可參加由社署與非政府機
構聯合擧辦的活動。

7. 一位議員詢問,服務社能否確保每位新移民最少可以 出席一次由該社主辦的認識香港活動,讓新移民了解本 港社會的狀況。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在回應 時解釋,新移民是否參加此類認識香港的活動屬自願性 質,況且,有親友在港定居的新移民亦未必需要這類服 務。儘管如此,服務社會跟進那些從未出席任何認識香 港活動的新移民,向其闡明此類活動的效用,藉以鼓勵 他們參與。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表示,大部 分新移民均有參與此類活動。

8. 社署副署長告知各議員,非政府機構已獲教育署資助, 為新移民學生提供服務。

9. 社署副署長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指出,對於那些非法 入境或持雙程證來港、但需要留港照顧其子女的母親, 人民入境事務處會把這類個案轉介社署,以評估有關家 庭的需要及釐定這些母親應否獲准留港。不過,最終仍 由人民入境事務處作出決定。

10.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可否制訂指引,具體闡明 當局在何種情況下,會准許兒童的母親留港照顧其子 女。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答稱,當局不可能 制訂明確的準則,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會以值得同情為理 由批准其留港,但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作出評估。 她解釋,一般而言,若個案家庭能夠提出令人信服的社 會理由或醫療理由,例如父親患重病或突然逝世,證明 兒童的母親有需要留港,則在這個情況下,當局會建議 母親留港。議員要求當局考慮制訂處理這類個案的清晰
指引。

11. 社署副署長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匯報,在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當局分別為非政府機構及社署額外提供19 名及55名個案工作者。她會就獲額外提供個案工作者的 非政府機構的人手、個案量及地點提供資料。

12. 一位議員質疑,社署轄下常設的地區服務統籌委員 會與政務總署轄下的地區督導委員會,兩者的職能有何 分別。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在回應時解釋, 社署和各非政府機構均會派出代表,出席地區服務統籌 委員會的定期會議,藉以加強協調上述機構在區內為新 移民提供的福利服務。她解釋地區督導委員會有何不同 時指出,除社署代表外,在地區層面工作的相關部門的 人員亦會出席該會的會議,以加緊進行部門之間的協調
工作,為新移民提供服務。

13.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可否在準移民抵港前獲得 其個人資料,令當局可預先估計這些新移民對福利服務 的特別需要。社署副署長在回答時匯報,服務社已經朝 著這個方向展開工作。該社最近在廣州成立了一間中心, 開始在準移民赴港前與他們接觸,並為他們所需的新移 民服務及早作準備。該中心現時由服務社自資開辦。

14. 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透露,當局正實施一 項持續計劃,以增加幼兒中心的名額,應付各區對幼兒 中心的需求,惟須視乎區內是否有適合地方開設幼兒中 心而定。她證實增加幼兒中心名額的計劃所包括的地區
有北角和觀塘等。

15. 社署副署長贊同一位議員的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有 需要加緊協調服務社與紅十字會所提供的服務,因為當 局最近委託紅十字會協助社署在廣東省推行「長者定居 廣東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她更以社署署長 即將前往廣州考察為例,說明當局正採取新措施,與中 國加強合作,為老人及新移民提供服務。

IV. 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康復及
支援服務

(立法局CB(2)1485/96-97(02)及CB(2)1515/96-97號文件)

16.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的陳更生先生提交文件, 內容是關於為精神病康復者及其家庭提供的社康支援服 務不足。此外,社聯的何笑英女士及溫麗友女士補充謂,
該會亦發現下述問題

  1. 只有約一成的精神病康復者獲編配中途 宿舍宿位,其餘大部分均直接重返社會;

  2. 在護理患有如抑鬱和緊張等輕微精神病 人士方面,為支援這類服務而編配的資
    源嚴重不足。

17. 溫麗友女士在總結時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原是為 精神病康復者提供連貫的護理服務,但由於社會支援不 足及資源匱乏,令這項工作事倍功半。

18. 一位議員提出批評,表示不能接受現時一名善後輔 導工作員對4 000名受助人的人手比例。康復專員在回應 時解釋,許多精神病康復者因不想別人知道他們曾患精 神病而不願接受善後輔導服務。他指出,醫院管理局(下 稱醫管局)轄下社康精神科小組及精神科社康護士亦有提 供善後輔導服務;此外,社會工作者亦會透過政府資助 的輔助職業服務提供善後輔導。社署助理署長(康復服務) 匯報,截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底,輪候入住中途宿舍、輔 助宿舍及長期護理院的人數分別為573人、29人及984人。

19. 醫管局高級經理(醫務行政)向議員簡述,醫管局設有 13間精神科社康護理服務中心和八隊社區老人精神科小 組,提供醫療康復服務。除現時四隊為支援精神病康復 者而設的社康精神科小組外,醫管局已決定在港島區增 設一隊小組;但能否開設該小組,則視乎該局在一九九 七至九八年度的周年工作規劃的最後定案而定。

20. 高級經理(醫務行政)闡釋,現已設有一套制度,使需 要較緊急精神科護理服務的病人可優先接受治療。他否 認在精神科門診診療所,病人每次覆診的診症時間通常 少於五分鐘。他認為每次覆診的診症時間長短不一,視 乎病人的需要和病情而定,但所有病人的診症時間均屬
適當。

21. 一些議員透露曾接獲多宗申訴個案,指醫生診治精 神病人所花時間太短,對病人的關注亦不足。主席請有 關議員向高級經理(醫務行政)提供具體資料,以便跟進。

22. 與會者問及精神科診療所的服務時間可否延長至晚 上。高級經理(醫務行政)答稱,由於資源所限,縮短新 症患者在精神科專科門診診療所輪候首次診症的時間, 已列為優先處理項目。醫管局稍後會檢討是否有需要延 長精神科診療所的服務時間。

23. 社署助理署長(康復服務)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指 出,社署設有熱線服務及全日提供的精神科外展服務, 為緊急個案提供協助。關於有批評指由精神病康復者親 屬自行組成的自助小組缺乏資源支援,社署助理署長(康 復服務)在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會視乎每個小組的情況, 考慮協助這些自助團體申請撥作社會福利用途的樓宇單 位,以及申請慈善基金的資助。

24. 關於資源匱乏,以致不能為精神病人購置療效更佳 的新藥的問題,葵涌醫院行政總監解釋,其實新藥亦有 許多副作用。病人不肯服藥,箇中原因甚多,因此,他 認為即使轉用新藥,亦未必可以改變這些病人對藥物的 態度。此外,他認為令精神病人得以康復的因素當中, 藥物只佔三成。一位議員不滿意這個答覆。他批評說, 由於政府在其餘七成的服務範疇所提供的支援不足,因 此,藥物對病人能否康復至為重要。

25. 議員關注,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當中,有25%在 出院後18個月內需再度入院,並質疑為精神病康復者提 供的各種康復服務是否有效。一位議員亦質疑政府當局 究竟採用甚麼準則,決定哪些精神病康復者可直接重返 社會。該位議員察悉,社聯已為轄下的康復工作定下康 復成功率的目標,他詢問當局有否訂定這類目標。

26. 葵涌醫院行政總監答稱,與設有完善精神科服務的 海外國家比較,上述病人再度入院的比率不算高,也不 算低。他匯報約有85%的精神病康復者直接重返社會。 他亦告知議員,醫管局正編製一個關於病人的資料庫, 以分析各種治療的效用。

27. 經討論後,事務委員會要求醫管局提供以下資料 ──

  1. 精神病康復者再度入院的比率;及

  2. 每間精神科門診診療所的新症患者輪候
    首次診症服務的平均時間。

事務委員會亦決定,要求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1. 討論應否要求醫管局制訂各種康復服務成功率
    的目標;及

  2. 監察醫管局在為精神科門診診療所的新症患者 輪候首次診症服務訂定輪候時間目標方面,所
    作的服務承諾得以實現的程度如何。

社署亦須分別就984名輪候入住長期護理院的病人及573 名輪候入住中途宿舍的病人的預計平均輪候時間提供資
料。

28. 主席在總結時表示,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應負責 討論醫管局提供的醫療康復服務,本事務委員會則負責 跟進社署提供的善後輔導服務。他同意,倘獲立法局衛 生事務委員會主席同意,可安排一次聯席會議。

V. 單親家庭需要調查

(立法局CB(2)1268/96-97及CB(2)1395/96-97號文件)

29. 祈依素蓮基金撥款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廖樂柏先生 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祈依素蓮基金(下稱該基金)的 背景資料。該基金於一九八九年成立,致力為須供養年 幼子女的單親家庭,在其他資源不能協助的情況下提供 協助以照顧所需。過去七年,該基金曾撥款協助393個家 庭,受助兒童共達831名。他透露,該基金所持有的款項 足以繼續提供服務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止。他亦藉此機會 請政府當局關注單親家庭仍未獲照顧的需要,並促請當 局繼續進行委員會業已展開的工作。

30. 委員會曾提交意見書,向政府當局提出六項建議。 關何少芳女士在提供補充資料時指出,公共援助並無照 顧單親家庭的兒童在私人補習費用、興趣培養、兒童託 管及康樂活動開支方面的需要。每年發放一次的長期個 案補助金及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而酌 情發放的津貼,不能照顧倚靠綜援為生的單親家庭的需 要。由於缺乏清晰而具透明度的指引闡明此等津貼的用 途,申請人實在難以申請有關津貼。她更批評現行每月 230元的單親家長特別津貼只是杯水車薪,幫助不大,當 局應依據每個家庭的兒童人數釐定款額。

31. 關何少芳女士亦指出,政府應提供特別援助,以協 助全職工作的單親家長。擧例說,單親家長剛開始就業 時,可免列入計算綜援範圍的入息應由現時的一個月延 長至三個月,為家長提供足夠的財政支援,令他們可安 排託管幼兒及作出適應轉變所需的其他安排。此外,政 府當局應協助單親家長獲取就業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使
他們可覓得工作。

32. 一位議員就單親家庭的需要提出下述建議 ──

  1. 為學習上有明顯困難的單親家庭兒童提供私人
    補習津貼;

  2. 預先發放每年一次長期個案補助金,令有緊急
    需要的家庭可及早更換耐用的家庭電器;

  3. 為剛覓得工作的單親家長支付其子女的課餘託
    管服務費用;及

  4. 設立一個類似祈依素蓮基金的基金,令該基金 已展開的工作得以延續,或在該基金所持有的 款項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用罄時,向該基金提
    供撥款。

33. 對於在現行的綜援制度下提供援助,以照顧兒童在 興趣培養、康樂活動和私人補習費用方面的需要,副衛 生福利司(福利)對此等要求持保留意見。他建議可向某 些慈善信託基金,例如何東爵士慈善基金申請撥款,以
應付上述開支。

34.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福利)補充,社署署長可酌情向 綜援受助人發放酌情補助金,用以在緊急情況下更換耐 用的家庭用品。然而,議員批評,購置這類物品只涉及 少量金錢,不應規定須經社署署長批准才可發放。他們 要求社署署長將批准的權力轉授予指定人員,以加快付
款給貧困人士。

35. 議員重申,鑑於單親家庭面對的困難與一般家庭不 同,並且有特別的需要,當局實有必要更靈活審批發放 予這類家庭的長期個案補助金和酌情補助金。議員尤其 要求當局進一步考慮第32段載述的建議。

VI. 社會保障援助金:調整綜合社會
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所
發放的援助金額

(立法局CB(2)1531/96-97號文件)

36. 政府當局建議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將綜援計 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標準援助金額增加6.5%,以及將 綜援計劃內的租金津貼上限提高8%。副衛生福利司(福 利)應一位議員的要求,同意提供額外資料,證明租金 津貼上限的建議增幅,業已顧及九成現居於私人樓宇的 綜援受助家庭所繳付的實際租金。

37. 議員質疑當局有何理據,不增加五人或以上家庭的 長期個案補助金。社署署長在回答時解釋,此項建議是 根據對綜援計劃進行大規模檢討的結果而作出的。檢討 結果顯示,與人數較少的家庭比較,人數較多的家庭並 無花費更多金錢購置耐用品。不過,議員認為當局的論 據站不住腳,因為家庭情況各有不同;他們重申在上文 第32(b)段提出的建議,就是預先發放長期個案補助金, 方便有緊急需要的家庭更換耐用的家庭用品。

38. 議員詢問,何以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年初計算根據綜 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發放的標準援助金額時,預測 的通脹率過高。政府經濟顧問在回應時闡釋當局所採用 的統計預測方法,而這個方法已廣為各先進國家所採用。 他表示,當局在調整根據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發 放的標準援助金額時,是以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的預 測增幅為依據。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當局預測該指數在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增幅為7%,但實際增幅最終卻大 大低於預測增幅。實際增幅與預測增幅出現差距的主要 原因,在於一九九六年的食物價格增幅溫和。雖然中國 出現水災,但九六年的食物價格並無大幅增加,實屬始 料不及。由於在綜援的標準援助金額當中,食物開支佔 相當大的比例(43%),故此食物價格的任何波動,對社會 保障援助物價指數有極大影響。此外,美元在一九九六 年持續強勁,亦對九六年的整體通脹率有正面的影響。

39. 就一位議員記憶所及,政府在檢討綜援的標準金額 時所採用的「基本需要開支預算」方法,並不包括任何 出外用膳的開支。他詢問釐定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的 方法有何不同之處。副衛生福利司(福利)解釋,綜援計 劃並無規定受助人如何使用援助款額,他們可隨意選擇 在家或出外用膳。由於時間所限,主席決定在財務委員 會下次會議上進一步討論此事,屆時議員可以要求提高 標準援助金額的增幅,尤其是綜援單身老人可獲的標準
援助金額。

40. 會議於下午五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