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7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97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7月11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袁 武議員
曾鈺成議員
鄭耀棠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唐英年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劉明光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田卓賢先生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永康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權益)
陳麥潔玲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朱映紅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1)9
俞沈淑娟女士


I. 選擧主席

葉國謙議員獲選為研究《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
實施)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的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臨立會CB(1)22/97-98號及CB(1)30/97-98號文件。另一
份由香港大學擬備的問卷調查報告撮要於會議席上提
交與會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2. 議員察悉,該法案旨在暫時終止實施7項條例,這些
條例由前立法局議員提交,並於1997年6月,在前立法
局最後一次會議席上獲通過。

3. 主席請各議員就商議法案的方式提出意見,各議員意
見紛紜。部分議員質疑政府當局以單一項法案一併處理
7 項涉及不同主題的條例,是否適當的做法。由於每項
條例的背景及所針對的範疇並不相同,他們認為政府當
局應分別提出不同的法案,讓議員按個別條例的優劣詳
加研究。其他議員則强調,法案委員會應集中討論政府
當局要求暫時終止實施該7項條例的建議,而不是逐一
詳細研究每項有關條例。

4. 行政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現時的立法方式既適當又可
行。政府當局認為,並無需要針對擬議暫時終止實施的
7 項條例分別提交不同的法案。有關這個問題,議員察
悉,如他們決定不贊成暫時終止實施這7項條例中的若
干項條例,亦可以根據《議事規則》,對該法案的有關
條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 行政署長強調,政府建議暫時終止實施有關條例,令
當局有較充裕的時間,可以全面分析這些條例對政府的
政策和運作所造成的影響,而這些政策和運作與全港巿
民息息相關。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在1997 年9 月
底前完成檢討工作,並就檢討結果及有關日後工作路向
的建議,徵詢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的意見。就此,部分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法案中訂明擬議暫時終止實施 7 項
條例的期限。但政府當局解釋,若訂定暫時終止實施的
期限,可能在實際執行方面有困難:倘若當局在檢討後
決定提交修訂條例的法案,則審議修訂法案所需的時間
,實非政府當局所能控制。

6. 議員在商議後同意,有關擬議暫時終止實施的7項條例
,當局應向各議員扼要講述要求暫時終止實施每項條例
的理據。

5.項關乎勞工權益的條例

7. 教育統籌局局長重申,勞工顧問委員會 (勞顧會) 所肩
負的責任,是讓勞、資及政府三方得以透過勞顧會進行
磋商,惟勞方、資方及政府卻並未於勞顧會內就該 5 項
關乎勞工權益的條例達成任何共識。議員察悉,在一次
研究這 5 項條例擬本的特別會議席上,勞顧會表示不支
持其中任何條例,並認為需要更多時間研究其中部分條
例的條文。教育統籌局局長特別強調,這些條例會削弱
香港在經濟方面的競爭能力,同時,在執行其中部分修
訂條文時亦會有困難。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8.政府當局不支持《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因
為該條例為僱員所訂定的保障範圍,與最近提交隨後並
獲得通過的《1997年僱傭 (修訂)(第3號)條例》所提供的
保障範圍有重叠之處。一位議員亦認為,特別為職工會
的會員提供保障,可能對並非職工會會員的僱員不公平
,同時會對勞資關係產生不良影響。

9. 勞工處助理處長強調,實在不宜讓兩項修訂條例同時
生效實施,因為這兩項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下的不
當解僱行為,分別訂有不同的補救方法,這樣會不必要
地令僱主、僱員及法院皆感到無所適從。他補充說,若
僱員可根據兩項修訂條例提出申索,對僱主並不公平。
有關這問題,陳婉嫻議員詢問,倘若就某項事宜訂定法
例條文後,其後再就同一事宜另行訂定條文,在一般情
況下,是否應以較後時訂定的條文為準。法律顧問回答
這項詢問時表示,法院在處理表面上互相矛盾的法例條
文時,有權參考有關條文分別在何日制定,藉此確定立
法原意,然後執行其認為可以實施該立法原意的條文。

10.教育統籌局局長補充說,勞顧會曾經詳細討論《1997
年僱傭 (修訂)(第3號)條例》,並予以支持。然而,勞顧
會卻不支持《1997年僱傭 (修訂) (第4號)條例》,該會認
為須進一步研究有關復職權利的問題。雖然部分議員贊
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勞資雙方及政府達成三方共識
至為重要,但數位議員卻對勞顧會和立法機關在提出法
律改革方面所分別擔當的角色,表示關注。教育統籌局
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在關乎勞工權益的法例方面,勞顧
會和立法機關分別擔當不同的角色。立法機關在制定法
律方面具有最終的權力,但同時亦有需要合理地兼顧勞
資雙方的權益,因此,各方面尊重勞顧會的意見及其達
成的任何共識,實在重要。

11.田北俊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梁劉柔芬議員和何世
柱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贊成暫時終止實施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田北俊議員重申,
他反對有關須由僱主承擔擧證責任、強制復職及由法
院判給訴訟費用的各項規定。

12.政府當局指前立法局倉卒通過該項條例,但陳婉嫻
議員不贊成政府的說法,並提醒與會者,當時的條例
草案委員會曾審議《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
而當時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就是陳議員。這項條例
亦在當時的立法局會議席上經過議員詳細辯論,並通
過適當的立法程序而獲制定成為法例。她認為,這項
條例的內容並非十分複雜,爭議性亦並非太大,無須
暫時予以終止實施。有關這項意見,勞工處助理處長
表示,其後由當時負責這項條例草案的議員所提出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從未在當時的條例草案委員
會會議席上討論。

13.經商議後,政府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向議員提交
一份 《1997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 的文本,並會
提供資料,載述由政府當局提出並經前立法局通過,
但之前未獲勞顧會通過的立法項目。

(會後補註:《1997 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的文本
於1997年7月14日會議席上提交各議員省覽。議員要求
政府當局提交的其他資料則於1997年7月15日隨
CB(1)41/97-98號文件送交各位議員參閱。)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

14.勞工處助理處長(權益)指出,在這項條例獲通過成
為法例之前,其草案未經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亦沒
有提交勞顧會考慮。除此以外,她又強調,有關的修
訂法例旨在放寬領取補償的資格及提高補償額,此擧
會令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局)的帳目每年都出
現赤字,更會在3年後耗盡其財政資源。她解釋,根
據原有條例的條文,申索人的聽力損失程度如為50分
貝,管理局在計算其應得補償額時會將其評估為喪失
5% 的永久工作能力,但現時的修訂條例卻將該百分
比提高至10%。她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管理局
曾經估計,這項新修訂的條例會令新的索償個案增加
,相信每年會接獲超過400宗新的索償申請。同時,
根據以往的領取補償準則屬不合資格的舊個案當中
,亦會有100宗的當事人會因這項新條例而變為合資
格獲得補償。在財政資源方面,政府當局澄清,職
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的經費,是透過向僱員補償保費
一律收取3.5%的徵費而匯集得來。這些僱員補償保
費是各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必須投購的所有
僱員補償保險單所繳付的保費。議員亦察悉,這項
由管理局、職業安全健康局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
理局攤分的徵費收入,近年不斷下降。

15. 勞工處助理處長(權益)告知與會者,由勞資雙方
及醫學界代表組成的一個政府工作小組,已完成全
面檢討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的工作,並提出一套改
善建議,其中包括增加指明的高噪音行業的數目及
改善進行聽力測驗的安排。工作小組的建議會在1997
年 7 月底交由勞顧會考慮。不過,由於這項修訂條
例可能會引致管理局出現財政問題,因此,管理局
實際上將沒有機會實施工作小組的改善建議。

16. 政府當局請議員注意,修訂條例並沒有訂定清晰
的條文,指示管理局應如何處理500宗在修訂條例生
效前已提出但管理局仍在處理的索償個案。因此,
當局促請議員支持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政府當
局亦答允,會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議員匯
報勞顧會就此事所作的決定。

17.陳婉嫻議員籲請議員不要支持政府要求暫時終止
實施這項修訂條例的建議,因為這項修訂條例的內
容與工作小組的建議並無矛盾,而條例若能及早實
施,便可惠及更多申索人。與會大多數議員同意,
這項條例是政府擬議暫時終止實施的7項條例中,
引起最少爭議的一項。雖然議員並不強烈反對實施
這項條例,但部分議員認為,較佳的做法,是按政
府的建議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令政府當局得以
就檢討結果作最後決定,從而採取一套更全面的改
善措施。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

18.勞工處助理處長解釋,這項條例旨在把5月1日定
為額外的法定假日,並適用於私營機構的所有僱員
。由於這項條例未經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而1998
年的公眾假期又已經訂定和公布,因此,勞顧會認
為,最適當的做法應該是延至1998年才討論這問題
,任何決定亦應在1999年才實施。田北俊議員表示
,以僱員可享有的假期而言,香港較諸台灣、新加
坡和南韓為佳。不過,他並不反對把5月1日定為兩
天浮動法定假期的其中一天。部分議員認為,這項
條例並無即時產生影響,因此並不認同政府當局要
求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的理由。議員促請政府當
局及早作出決定,盡量減少此項條例可能令巿民大
眾感到混淆的情況,並把不便之處減至最少。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

19.勞工處助理處長向議員扼要講述這項條例的主要
條文,並告知與會者,目前由僱主和僱員在公司層
面進行自願和直接談判的做法,在香港一向行之有
效。勞工處助理處長向議員陳述政府當局反對這項
條例的理由時強調,這項條例既未經條例草案委員
會審議,亦不獲勞顧會支持。由於這項條例對香港
在經濟方面的競爭能力及勞資關係的長遠發展影響
深遠,勞顧會認為,這項條例應交由勞顧會屬下的
勞資關係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

20.對於認為香港沒有遵守《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公
約》的指稱,勞工處助理處長澄清,香港自1975 年
起已全面實施這項公約的各項規定。他補充說,這
項公約只規定政府應鼓勵及推動集體談判。

21.教育統籌局局長重申,這項條例影響全港大約
18 000家 機構,所聘用的員工達133萬人,因此,政
府當局堅決反對這項條例。他促請議員支持盡早暫
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以減少這項條例對香港勞資
關係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議
員的提問時澄清,這項條例適用於所有非政府機構
的僱主及僱員,其中包括補助學校及津貼學校。

22.田北俊議員強烈反對這項條例。部分議員提出忠
告,認為必須審慎研究這項條例所造成的深遠影響
。陳婉嫻議員表示,勞工界支持這項條例的精神,
但同意尚須進一步研究其條文。她又促請政府當局
在進行檢討時不要事先以廢除整項條例作為檢討的
目的。鑑於該條例涉及甚多可爭議的問題,議員普
遍同意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以便政府當局經諮
詢勞顧會後再進一步加以研究。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23.勞工處助理處長請議員翻閱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
料文件,並闡釋該條例與成立職工會的基本宗旨背
道而馳,對職工會會員亦並非有利。政府當局關注
該條例可能使職工會的活動趨於政治化。政府當局
又向議員保證,政府在行使《職工會條例》所賦予
的權力時,一直以來均小心謹慎及靈活處理。

24.田北俊議員質疑,經修訂的條文是否有必要,又
是否適當。他表示自由黨的成員反對這項條例,並
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認為應在這段期間暫時終止
實施這項條例。

25.部分議員並不認同政府當局建議暫時終止實施這
項條例的理由,因為這項條例曾經前立法局轄下的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不過,議員察悉,當時的條
例草案委員會對於這項條例內若干項具爭議性的建
議,根本並無達成共識。勞工處助理處長補充說,
勞顧會內的資方代表不支持該條例,而勞方代表亦
只是支持條例內若干項條文而已。儘管如此,勞顧
會所有成員均反對將職工會的經費用於與該職工會
無關的用途上。

26.部分議員認為,政府當局當時應該提出適當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修正該條例;他們又質疑
政府當局再次徵詢勞顧會意見的動機。身兼勞顧會
成員的何世柱議員告知與會者,由於時間所限,勞
顧會當時只能討論條例的大原則,而勞顧會亦同意
,應更深入研究該條例的條文。陳婉嫻議員表示,
勞工界支持這項條例內的若干項條文,例如成立跨
行業的職工會聯盟。她認為,現時對職工會的法例
管制過於嚴苛,應該予以放寬。

《保護海港條例》

27.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特別指出,該條例宣布了
一項不准在中央海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則,並
訂立了一項公法職責,規定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
行使其權力時,須以這項原則作為指引;但與此同
時,這項條例卻又完全沒有訂明如何實施條例第 3
條所規定原則的細節。政府當局對由此而構成的不
明朗因素深表關注。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暫時終
止實施這項條例,以便當局全面澄清這項推定所帶
來的影響,並全面考慮應如何實行這項原則。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闡釋,根據這項條例,「
填海工程」包括在中央海港內的任何前濱及海床中
及在其上進行的任何工程。這項定義對現正計劃進
行的填海工程會有嚴重影響。政府當局在回答議員
的詢問時指出,下列4項現正計劃在中央海港進行
的大型填海工程可能會受這項條例所影響:

  1. 中區填海工程第III期;

  2. 中區至灣仔繞道工程;

  3. 灣仔填海工程第II期;及

  4. 九龍角發展。

他提醒與會者,這項條例並無訂定清晰的條文,指
示當局應如何實行這項推定原則,因此政府當局將
無法確知本身是否已經履行該條例第3條所規定的
法定職責。

28. 何鍾泰議員關注因通過這項條例而可能對上述 4
項工程構成的不明朗因素。部分議員認為,既然現
時並沒有任何大型填海工程正在進行,因此並不認
同有需要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

29.夏佳理議員表示,據他記憶所及,自由黨的成員
對《保護海港條例草案》有極大保留,當時曾經建
議訂立另一項安排以資取代。自由黨當時建議,將
維多利亞港視作分區計劃大綱圖之下的一項土地用
途,而日後如要在海港進行填海工程,便會視為改
變土地用途論,而改變土地用途則屬城巿規劃委員
會的職權範圍。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重申
,政府當局當時同意以這項建議取代《保護海港條
例草案》,惟須符合《城巿規劃條例》現有條文所
規定的某些條件。議員察悉,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
會曾在會議席上討論夏佳理議員所提及的建議。

30.保護海港協會曾致函法案委員會,要求與法案委
員會的委員會面。與會大多數議員在考慮這項要求
後同意,應邀請該會列席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該
會屆時可利用15分鐘時間就政府建議暫時終止實施
這項條例陳述其意見。

31.政府當局應議員所請,同意提交更多的資料,解
釋這項條例可能造成的影響,以便議員作進一步考
慮。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於1997年
7月14日的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III. 其他事項

32.議員同意下文所載的行事程序:

  1. 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 1997 年7月14日上午
    8時30分擧行;及

  2. 擬議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於1997年
    7月15日下午1時或之前送達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33. 議員亦察悉,法案委員會主席將於 1997年7月15日
向內務委員會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而政府當
局擬於1997年7月16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

34. 會議於晚上8時正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