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7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97

《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7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程介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副處長
陳永傑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權益)
陳麥潔玲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永康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田卓賢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朱映紅女士
應邀出席者 :

保護海港協會

主席
徐嘉慎先生

副主席
陸恭蕙小姐

贊助人
徐霍詠如女士

委員及法律顧問
張斌先生

委員及法律顧問
謝澤棠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與政府當局會商並與保護海港協會的代表會晤

(臨立會CB(1)32/97-98號文件;保護海港協會的意見
書於會議席上提交出席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送交全
體議員參閱。)

主席告知與會者,由於胡經昌議員和倪少傑議員較
早時不在香港,未能趕及在限期前申請加入法案委
員會,主席現已接納該兩位議員加入法案委員會的
逾期申請。法案委員會繼續討論《1997年法律條文
(暫時終止實施)條例草案》建議暫時終止實施的尚
餘兩項條例。

《保護海港條例》

2. 應主席所請,保護海港協會的徐嘉慎先生及陸恭蕙
小姐發言,陳述他們反對當局建議暫時終止實施這項
條例的理由如下:

  1. 該條例為本港唯一用以保護維多利亞港免受過
    量填海工程破壞的條例。當局建議終止實施這
    項條例,會令這項條例失效,因而令政府當局
    可以無須事先探討是否有其他可行方法,便進
    行填海工程;

  2. 該條例獲得巿民熱烈支持。一項民意調查顯示
    ,有九成的受訪者反對在海港進行填海工程,
    並表示支持訂立法例,以保護海港環境。除此
    以外,就這項條例草案進行的廣泛民意諮詢工
    作長達兩年,在這段期間內,共有超過15萬人
    表示支持《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3. 該條例的目的,並非在於禁止進行任何填海工
    程,而是要求負責此事的有關當局,只會在別
    無他法的情況下,才以進行海港填海工程作為
    最終的選擇。該條例第3條只是確立一項不准
    在中央海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並施加一項
    公法職責,要求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必須顧
    及這項原則。在保護郊野公園方面亦有類似
    的法例條文;及

  4. 雖然根據這項條例,“填海工程‘的定義包括’
    在任何前濱及海床中及在其上進行的任何工程”
    ,但為興建必需的基建設施而進行的填海工程
    卻不會因這項條例而受到影響,因為假如所進
    行的工程對整體社會有利,例如興建公路或進
    行例行的工程如打撈沉船殘骸等,有人對這類
    工程申請司法覆核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
3. 何鍾泰議員指出,香港工程師學會曾經表示關注這
項條例所帶來的影響,並問及有關方面曾否就這項條
例草案徵詢專業團體的意見。陸恭蕙小姐在回應時確
覆,負責研究《保護海港條例草案》的前條例草案委
員會,曾經接獲若干個專業團體交來的意見書,其中
包括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建築師學會及香港規劃師
學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曾與大部分的專業協會及環
保團體會晤。大部分的代表團均表示支持該條例草案。

4.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作出回應
時強調,有需要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令當局有較
充裕的時間,全面研究這項條例所帶來的影響。政府
當局認為,在執行這項條例方面會有困難,而且條例
本身亦可能在法律上有含糊不清之處。該條例第 3 條
只是將不准在中央海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規定為
一項一般性及宣示性的原則,但這項條例卻沒有詳細
訂明如何實施條例第 3 條所規定的原則。公職人員及
公共機構根本無法清楚掌握,在考慮是否進行填海工
程時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及需顧及的情況。此外,這項
條例亦可能對例行的工程及4 項在 1996年《全港發展
策略檢討》下計劃進行的大型填海工程構成不明朗因
素,並可能因而引致工程延誤。

5.部分議員並不認同政府當局建議暫時終止實施這項
條例的理由。周梁淑怡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清楚表明反
對這項條例,但她認為政府當局建議暫時終止實施這
項條例,只不過是採取拖延策略,以推遲這項條例的
生效日期。她又籲請政府當局在該法案內列明擬暫時
終止實施條例的期限。

6.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澄清,政府
當局認為並無必要制訂這項條例,因為現行處理海港
填海工程的機制已是公開和具透明度,其間還進行了
廣泛的公眾諮詢。具體的工程計劃必須根據《前濱及
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刊登憲報;此外,屬
工務計劃工程項目的填海工程,必須獲得財務委員會
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批准,方可進行。他重申,當
局建議暫時終止實施該條例,旨在讓當局有較充裕的
時間,研究這項條例所帶來的影響。此外,鑑於《全
港發展策略檢討》可望於 1997 年9月底前確定,政府
當局認為應在考慮過這項檢討的結果後,再決定日後
的工作路向,才屬審慎的做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長又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在條例終止實施期
間,不會展開任何大型填海工程。因應一位議員所請
,政府當局會向議員提交一份草圖,顯示現正計劃進
行的4項大型填海工程所覆蓋的範圍,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上述草圖隨臨立會CB(1)46號文件送交各
位議員參閱。)

7. 議員就這項條例的法定推定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
法律顧問在回答時確認較早時給予有關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法律意見,就是儘管該條例第 3條在法例中屬不
尋常,但從法律角度而言可以有效執行。他又表示,
倘有人根據該條例提出有關土地用途問題的訴訟,法
院在審理該等訴訟時,會決定有關的公職人員或公共
機構,在策劃及推行發展工程的過程中,有否適當地
考慮所有有關的因素和情況。雖然該條例並無訂明機
制,規定如何實行禁止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則,但
法院會根據條文的立法原意,在個別案件中詮釋有關
條文。至於這項條例中有關*填海工程*一詞的定義,
法律顧問表示,雖然在表面看來,這項定義的涵蓋範
圍非常廣泛,但這個詞語的定義最終應由法院詮釋。
他又澄清,雖然工務小組委員會負責批准撥款進行填
海工程,但有關海港填海工程的政策,是由政府當局
作出決定。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

8.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闡釋,這項條例的草案未
經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因此,政府建議暫時終止實
施這項修訂條例,以便當局分析其影響。政府當局認
為該項修訂條例已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 條及
第7 條的詮釋,引起不明朗和混淆的情況,而該等修
訂條文亦有可能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適用於私人
間的訴訟。政府當局又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已決定不採納先前條例的第 3 條;這項決定亦
可能令新增的第3(3)及(4)條變得毫無意義。

9.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明確
表示,政府當局的政策立場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不應成為私人間訴訟的訴因。倪少傑議員表明支持當
局的建議,贊成暫時終止實施這項修訂條例。周梁淑
怡議員質疑,假如當局的政策及立法意向,是《香港
人權法案條例》不應適用於私人間的訴訟,而這項修
訂條例又與政府當局的政策及立法意向互相矛盾的話
,則當局應考慮廢除此修訂條例,而非暫時予以終止
實施。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在回應時闡釋,這項修
訂條例可能引起的其中一項影響,是令訴訟一方得以
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作為訴訟中的免責辯護,
因而有可能推翻上訴法院就Tam Hing-yee v Wu Tai-wai
一案所作的判決。不過,政府當局關注,修訂條文甚
至可能引入一項有關私人訴訟的嶄新法律訴因。

10.法律顧問在回應若干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一併
參閱該條例第7條及第6條時,可見第7條清楚規定,該
條例只對政府及所有公共主管當局有約束力。因此,
應不會產生《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否適用於私人間
訴訟的疑問。法律顧問表示,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決定不採納先前條例的第3條,因應這項決定而研究
新訂的第3(3)及(4)條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雖然可能甚有
價值,但他強調,有關的修訂條文會否令 《香港人
權法案條例》適用於私人間的訴訟,應由法院就有
關個案作出裁決。

暫時終止實施7項條例的期限

11. 部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法案中訂明擬議暫時終止
實施7項條例的期限。教育統籌局局長解釋,若訂定暫
時終止實施的期限,可能有實際困難:倘若當局在檢
討後決定提交修訂條例的法案,則審議修訂法案所需
的時間,實非政府當局所能控制。就此,何世柱議員
促請政府當局在法案的二讀辯論中向議員保證,政府
當局會在 1997 年9月底前,就研究結果及擬議的日後
工作路向,徵詢臨時立法會的意見。議員察悉,如果
他們擬就7項條例各自訂明不同的暫時終止實施期限,
他們可以動議所需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就此,
法律顧問表示,依據現時法案的規定,有關的各條例
會暫時終止實施,直至有關的政策局局長藉憲報公告
所指定的日期為止。屆時臨時立法會可以根據《釋義
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所訂定的“不否決或不提
出修訂的議決程序”,研究這些在憲報公布的附屬法
例項目;如有需要,臨時立法會可以修訂或廢除有關
的附屬法例。

逐一研究法案的條文

法案第2條

12.法案委員會並沒有就暫時終止實施《保護海港條例》
的建議採取立場。梁劉柔芬議員表示,她或會動議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的
期限。

13.由於部分議員對有關問題感關注,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將會在
法案的二讀辯論中明確表示,即使暫時終止實施這項
條例的建議獲得通過,政府當局在這段期間亦不會展
開任何大型的填海工程。

法案第3條

14.議員對暫時終止實施《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
訂)條例》的建議各持不同意見。部分議員認為並無需
要暫時終止實施這項修訂條例,但其他議員則認為,
既然政府當局最近曾檢討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並提
出了改善建議,現在先由勞工顧問委員會研究政府當
局的改善建議,然後再對條例提出修訂,亦不失為明
智之擧。

15. 4位議員在表決時反對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的建
議,兩位議員則表示贊成。其餘的出席委員則持保留
立場。議員亦同意由主席代表法案委員會,動議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該條文。

法案第4條

16. 對於暫時終止實施《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
例》的建議,議員沒有採取立場。

法案第5條

17.議員察悉,雖然曾經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1997
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但當時並沒有就
草案內備受爭議的建議達成一致的意見。法案委員會
並沒有就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的建議採取立場。

法案第6條

18. 議員同意,《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
例》 所涉及的問題備受爭議,必須再仔細研究有關問
題。法案委員會不反對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以便
政府當局作更深入的研究。

法案第7條

19. 陳婉嫻議員表示,前立法局轄下的人力事務委員會
曾討論《1997 年僱傭(修訂) (第4號)條例》,而當時亦
有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這項草案,並由陳議員擔
任主席。此外,這項條例亦在其二讀辯論的過程中經
過議員詳細辯論。她不贊成暫時終止實施這項條例。
不過,議員察悉,當時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只召開過一
次會議,而當時各委員亦沒有就草案的擬議條文達成
一致的意見。

20. 議員又察悉,《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未
經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法律顧問在回應一位議員的
詢問時表示,臨時立法會在較早時通過的《假日(1997
年及1998年)條例》,訂定1997年的3天額外假期及1998
年的公眾假期,但該條例並沒有把5月1日定為 1998 年
的假日。

21.法案委員會沒有就暫時終止實施《1997年僱傭(修訂)
(第5號)條例》的建議達成一致的立場。

22.議員認為不應由法案內的一條條文同時處理《1997年
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及《1997年僱傭(修訂) (第5號)
條例》。政府當局同意提出所需的修正案,俾能在委員
會審議階段分開處理該兩項條例。

法案第8條

23. 政府當局澄清,即使這項旨在暫時終止實施7項條例
的法案獲通過成為法例,亦不會對有關條例的執行產生
追溯效力。

24.主席在總結時表示,法案委員會已經完成研究法案的
工作,他將於1997年7月15日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席上
,以口頭方式向內務委員會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II. 其他事項

25.議員察悉,臨時立法會主席已同意,延長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告期限至1997年7月15日下午1時正。

26. 會議於上午11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