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87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11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擬科
政府律師
廖穎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以
下簡稱“規例擬本”),並就以下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44條

2. 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回覆議員的詢問時確認,擬議條
文第44(2)條的“處置資產”一詞,擬包括按照擬議條文
第47及48條借出計劃所持有的證券。政府當局將會查證
條文擬本的字眼能否充分反映其政策意向。

3. 根據擬議條文第44(2)條,將計劃資產出售予有關人士
時,代價不得高於現行市價。主席問及此項限制的理據
。政府當局回應時同意修訂條文擬本,使其意思表明,
將計劃資產售予有關人士時,代價不得少於現行市價,
如售價高於市價,而又對計劃成員有利,亦會獲得批准。

擬議條文第47及48條

4.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告知議員,擬議條文第47及 48條
分別提及回購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該等協議屬財務工
具,使強積金計劃的保管人可向借用人借出計劃證券,
包括債券及股票。他闡述如下:

  1. 從回購協議及借出證券所得的收入,將會撥歸計
    劃基金,使計劃成員直接得益,或會用作支付部
    分保管的費用;

  2. 為減低風險,擬議條文第47(3)(b)條規定,回購協
    議涉及的資產,在同一時間不得多於該計劃總資
    產的10%。擬議條文第47(3)(c)條則規定,回購協
    議涉及的證券不得多於該基金所持有屬同一次發
    行的證券的50%。

  3. 類似的限制亦會如條文第48(3)(b)及(c)條所建議,
    適用於證券借出協議。

  4. 證券借用人必須備有充足的保證金,提供價值為
    借入的證券100%的附屬抵押品。證券借用人可以
    現金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信貸評級達
    “AAA”級的政府發行的短期國庫券,例如美國
    國庫券,作為附屬抵押品。該等抵押品的價值會
    按每日的市值釐定。
5. 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回應議員時補充,海外的退休計
劃容許借出證券的安排。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制
訂充足的防範措施後,亦應提供類似的安排。

6. 部分議員質疑是否值得為賺取少許額外收入而借出證
券,承受進行該等活動可能涉及的風險。因應副主席及
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就下列事項提供進一步資料:
  1. 保管人在獲授權或未獲授權訂立回購協議及證券
    借出協議的不同收費方法;

  2. 近期金融風暴對退休基金借出證券的影響;及

  3. 1995年在美國發生的橙郡事件。
7. 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考慮應否刪去擬議條
文第47(3)(c)條“同一種類”一詞,因為此類證券應已歸
納在擬議條文的“同一次發行的證券”中。

8.主席指出,擬議條文第47(5)(a)及(b)條似乎並不一致,
因為保管人在回購以往售予另一方的證券時,或會受反
向回購協議的約束,但擬議條文第47(4)條並不容許反向
回購協議。政府當局將會澄清擬議條文第47(5)(a)及(b)條
現行的草擬方式會否引起不一致的情況。

9.議員對確保借用人根據借出證券的安排借用證券時提
供充足附屬抵押品的機制表示關注。助理處長(管制標
準)回應時確認,強積金管理局會就附屬抵押品的安排
向服務提供者發出指引,說明需予依循的程序。

II 其他事項

10.主席提醒議員,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擧行。

11.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立會秘書處
19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