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鮑以理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擬科
政府律師
廖頴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737號文件)

1997年12月11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2.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
(以下簡稱“規例擬本”),並就以下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50條

3.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一名議員就擬議條文第50(1)
(a)條提出的詢問時表示,3個月的期限,是核准受託人
在註冊計劃的每個財政期後向計劃成員提供權益報表的
最長期限。受託人可選擇更頻密或在每個財政期後更短
的時間內提供權益報表。

4.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述擬議條文第50(7)條時表示,
核准受託人會獲准將計劃成員的權益報表送交該成員的
僱主,而該僱主必須於 7 日內將權益報表交予或以郵遞
方式送交計劃成員。此項安排會給予受託人較大的靈活
性,亦更具成本效益。

擬議條文第51條

5. 主席問及核准受託人在解答計劃成員根據擬議條文第
51(3)條提出的查詢時需予提供的資料類別。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政策是核准受託人應能
解答有關其本身發出的資料的查詢。政府當局將會再行
研究擬議條文目前的草擬方式能否反映此政策意向。

擬議條文第52條

6. 關於擬議條文第52(1)條,議員建議應規定核准受託人
必須在其業務名稱、地址或電話號碼作出任何改變前事
先通知計劃成員。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考慮修訂該項
擬議條文,規定核准受託人必須在其業務詳情作出改變
前,就有關的改變向計劃成員發出通知。

擬議條文第53條

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回覆一名議員時確認,關於可歸
因於自願性供款的計劃成員累算權益的調動及提取事宜
,將會受有關的強積金計劃的計劃規則所管限。

擬議條文第54條

8. 議員對擬議條文第54(b)條的規定表示關注。根據該項
條文,並無出席受託人會議的獨立受託人,可藉拒絕接
受由大多數受託人在會議席上作出的決定而輕易將該項
決定否決。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會考慮修改該項擬議條
文的規定。

擬議條文第55條

9.擬議條文第55條規定,核准受託人須披露“個人利益”
而非“利益”,主席問及該項規定的理據。政府當局及
助理法律顧問3將會研究在擬議條文第55條使用“個人利
益”一詞是否適當,以及其他條例有否採用類似的用語。

擬議條文第56條

10.議員認為,核准受託人投購的保險及其所獲的履行職
能擔保被取消、屆滿或終止,會對計劃成員的利益造成
嚴重的後果,因此,不應容許有關的受託人如擬議條文
第56(1)(b)、56(2)(b)(iv)及56(4)(b)條目前所規定,在有關
的保險及擔保被取消、屆滿或終止後才作出報告。因應
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修訂有關條文,規定受託人
必須在該等事件發生前向強積金管理局報告。

11.一名議員建議,強積金管理局接獲受託人有關保險或
履行職能擔保被取消、屆滿或終止的報告後,應將有關
資料轉告計劃成員。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提醒議員,雖
然強積金管理局接獲該等報告後會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
,但向計劃成員發放該等資料,可能會造成反效果,因
為此擧或會對市場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擬議條文第57條

12.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研究擬議條文第57(7)
條目前的草擬方式會否造成以下情況:倘服務提供者涉
嫌沒有審慎地履行其義務,受託人在進行調查或要求服
務提供者作出補救前,必定會選擇終止僱用該服務提供
者。

擬議條文第59條

13.副主席詢問,根據擬議條文第59條的規定,在新計劃
成員參加強積金計劃時,核准受託人須向該成員提供何
等資料。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回應時表示,核准受託人
必須簡潔地提供關於計劃的所有主要資料,包括該計劃
下須予支付的各項費用。此外,計劃的周年報告會披露
該計劃的投資資料。倘計劃成員提出要求,核准受託人
需將報告提供予計劃成員閱覽。

擬議條文第61條

14.因應主席的建議,政府當局將會糾正一處草擬上的錯
誤,以“核准受託人”取代擬議條文第61(2)及(3)條的“
受託人”。

擬議條文第62條

15.議員認為,核准受託人為獲得資金以購買計劃資產而
根據擬議條文第62(2)(b)條借入的款項,必須受擬議條文
第62(2)(a)(i)條的限制所管限,即該等借款不得超逾在借
入款項時計劃資產市值的 10%。政府當局回應時同意修
訂該等條文,以達致議員建議的效果。當局回覆部分議
員的詢問時亦確認,10%的限制與國際慣例一致,在其
他國家的退休金法例中亦可找到該項限制。

III.其他事項

16.主席表示,下次會議將於同日下午4時30分擧行。

17.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臨立會秘書處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