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70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2月4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下簡稱"
《強積金條例》")的擬議修正訂案。

擬議條文第25條

2. 議員察悉,根據擬議條文第25條,除董事外,運用
充分程度的謹慎及努力的責任,除適用於公司受託人
的董事外,亦適用於其於公司受託人的行政總裁。

擬議條文第26條

3. 議員察悉,擬議條文第26條旨在澄清及簡化現行條
文,以及使試圖限制核准受託人須就違反信託等若干
行動(例如違反信託)須予承擔的的法律責任的做法無
效。

擬議條文第27(2)(i)至(k)條

4. 新增訂加入條文第27(2)(i)至(k)條會向個人別受託人
或公司受託人委予職責,以規定該等人士須作出披露
對有關規例所訂明的影響計劃有所影響的事宜的披露。

第28(3)條

5. 議員察悉,第28(3)條將會轉入擬議條文第33條。該
項條文授權強積金管理局暫免或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
註冊計劃。

擬議條文第33條

6.政府當局強調,擬議條文第33條旨在:

  1. 授權強積金管理局暫免或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註
    冊計劃;

  2. 規定強積金管理局在作出暫免後,須進行研訊,
    以裁定應否終止該受託人管理該計劃;及

  3. 指明核准受託人的管理職責會在何種情況下會因
    法律的施行而自動終止。
7.高級經理(銜接安排)在回應副主席時澄清,根據擬議條
文第 33條而採取的暫免或終止受託人管理註冊計劃的行
動,只適用於特定的是特別為受託人管理某項註冊計劃
而制定。強積金管理局暫時撤銷及撤銷受託人的核准的
權力,即禁止該受託人管理所有註冊計劃的權力,會是
在由擬議條文第20A及20B條作出規定所賦予。

8.主席提及到擬議條文第33(1)(b)條。該項條文訂明,規
定違反根據第28條頒布刊登或發表的指引的行為,受託
人可導致有關能受託人被暫免管理一項計劃。他亦指出
與此同時,擬議條文第6D條所亦提及的另一些指引。主
席他關注到,關注《強積金條例》內存在出現不同的"指
引",而以及違反該等指引的後果會導致嚴重程度亦不同
一的後果的情況。

9.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即使不參照根據第 28 條
頒布刊登或發表的指引,倘發現受託人從事受禁制的投
資活動,強積金管理局仍可根據擬議條文第 33(1)(a) 條
施加以行政制裁。在此方面,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補充,
擬議條文第6D條與第33條各乃就不同的事項作出規定。
第6D條處理有是關於強積金管理局發出指引的一般權力
。該項條文第(5)款規定,違反指引本身並不會招致民事
或刑事法律責任。然而,擬議條文第33條則是關於乎強
積金管理局在在核准受託人違反根據擬議條文第 28 條
刊登或發表頒布的指引的情況下時,強積金管理局對該
受託人施加行政制裁的權力。

10.關於需否賦予該等指引法律效力,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表示,由於修訂法例需時,倘該等指引成為法定條文,
強積金管理局或不能及時發出或修訂該等指引,以應付
緊急的情況。

擬議條文第34、34A、34B及34C條

11. 議員察悉,擬議條文第34至34C條會就下列事項作出
規定:
  1. 使僱主營辦計劃可自動清盤,惟須在限定的情況
    下獲強積金管理局同意;

  2. 訂指明註冊計劃可被法院清盤的情況;

  3. 規定現時行的註冊計劃可與另一項同類型的計劃
    合併,例如因兩名僱主合併而導致兩2項僱主營
    辦計劃合併;及

  4. 容許現時行的註冊計劃在特定情況下分拆為 2 項
    或多於2項新的同類計劃。
1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一名議員時確認,將一項
註冊計劃清盤所招致的費用,會由有關的申請人承擔 (
例如僱主、受託人或強積金管理局)承擔,將計劃清盤
所需的費用,不會影響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

擬議條文第38至40條

13. 議員察悉,第38至40條的擬議修訂,大部分屬技術性
修訂,旨在目的是使文意更為清晰。

擬議條文第42條

14.擬議條文第42條訂指明強積金管理局可在何等情況下
向指明的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共機構披露資料。高級經理
(銜接安排) 在闡釋該項條文時澄清,日後的強積金管理
局,或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交換已向該會註
冊的核准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在的操守及表現方面的資料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亦確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亦有類似的條文。

15.議員關注強積金管理局向公共機構(,特別其中最值
得注意的是稅務局 ),披露資料的法定職責或其他職責
,以及對危及計劃成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可能會造成的損
害穩的可能性。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顧問在回應時表
示,根據擬議條文第42(2)條,賦予強積金管理局獲賦酌
情權,決定是否會因應稅務局局長提出的要求而披露若
干資料。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補充,強積金管理局決定是
否向局長披露資料的酌情權,須受擬議條文第42(1)(d)條
述明的原則所規管。

16. 在此方面,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強積金管理局
所取得的計劃成員資料,主要是數據摘要形式的統計數
據。除非出現拖欠供款的情況,受託人通知強積金管理
局出現拖欠供款的個案,否則該局不會取得個別計劃成
員的資料。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研究擬議條文
,查證擬議條文是否符合與《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的
有關條文是否相容。

擬議條文第42A條

17.議員察悉,擬議條文第42A條規定,倘核准受託人委
任的核數師或服務提供者向強積金管理局披露若干資料
,以履行"鳴起警報告發"的職責,有關行為則該項違反
行為並無不屬於違反須替受託人保密的責任的行為。

擬議條文第43B及43C條

18.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從從擬議條文第43B(1)條中刪除"第(8)款除外"的詞句。

19.高級經理(銜接安排))在回應一名議員時確認,適用於
《強積金條例》所載的罪行的最高罰款是屬第6級,即10
萬元。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顧問補充,不論涉及的金
額為何,僱主拖欠供款的僱主即均屬犯罪。然而,在定
罪後裁定罰款的等級時,法院會考慮有關因素,包括個
案涉及的拖欠供款金額及僱員數目等有關因素。

20.政府當局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擬議
條文第 43C(1)條加入第(c)段,其作用是訂明倘自僱人士
規定並無作出強制性供款,的自僱人士已亦屬犯罪。

擬議條文第45條

21. 政府當局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擬議
條文第45(2)條,以對"第45A(1)(a)條"的提述取代擬議條文
第45(2)條對有關"第(3)(a)款"的提述。

擬議條文第45A(2)及(3)條

22.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刪除擬議條文第45A(3)條,以授權政府當局在規
例之下訂明若干條文,說明不遵從該哪些規例定可被判
罰款或及作為犯罪懲處。

23.政府當局在回覆一名議員時澄清,擬議條文第45A(2)
條訂明指定的金額是附屬法例可予指定的最高罰款等級
。然而,擬議條文第43B(4)條規定,刑事罪行的制裁需
由法院判裁決,因此該項擬議條文僅指定最高的罰款等
級。

擬議條文第46及47條

24.政府當局解釋,擬議條文第46條將會延伸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而有關"規則"的現行條文
第47條有關"規則"所涵蓋的若干部分事項,將會轉入擬
議條文第46條。

擬議附表2及3

25.議員察悉,擬議附表2及3旨在澄清現行附表,以及延
伸其適用範圍至屬於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

26.如副主席所指出,在擬議附表3的中文本提及每年最
高有關入息水平的條文中,應在"$240,000"前加入"年"字
。政府當局會提出所需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II 其他事項

27.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主席時建議,法案委員會
應先完成由《強積金條例》擬議修正案正案所引起的
所有政策及法律問題的商議工作,再才著手研究對就
11條其他條例提出的擬議修正訂案案。,該等修正案
主要是協有助實施於強積金制度實施的相應修訂。其
然後,法案委員會便可開始研究附屬法例擬本。強積
金辦事處處長解釋,她建議按上述程序研究該法案及
附屬法例擬本,的目的是讓強積金辦事處能有足夠時
間諮詢及聯絡其他政府部門,以防有需要進一步修改
正就其他有關條例提出的擬議修正案。議員表示同意
上述建議。

28.主席提醒議員,下一次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
97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29.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