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73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1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啟明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逐條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下簡
稱"《強積金條例》")的擬議修訂條文,並就以下各項
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30A條

2. 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回覆一名議員的查詢時確認,根
據擬議條文第30A條,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
稱"強積金管理局")的獲授權人不可進入正在用作私人住
宅的處所查察。倘要進行查察,強積金管理局需獲得由
裁判官根據擬議條文第32(3A)條發出的搜查令的授權。

3.關於擬議條文第30A(3)條,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解釋,
在一般情況下,強積金管理局會在進行查察前,預先向
有關處所的佔用人發出通知。然而,倘有證據顯示有關
個案性質逼切,或預先發出通知會處所會導致調查無法
達到原來目的,獲授權人則可根據擬議條文第30A條,
在未有發出通知的情況下進入有關處所進行調查。

4.關於需否界定何等種情況屬才是支持"有逼切需要進入
"的充分理由,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從草擬的觀點而
言,在法例中就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規定屬不切實
際,當局應就每宗個案均應按其實情加以的案情作出考
慮。議員亦察悉,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會會考慮是否
改善條文的草擬的方式效果,訂明有關人員根據在擬議
條文第30A(3)(a)條之下的進入處所的行動,須應與當局
有理由相信該條例的條文並無獲得遵從的個案有關。

5. 一名議員問及擬議條文第(3)款之下"合理的通知"的釋
義。,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建議,在一般情況下,當
局通知一般應在查察進行前不少於24小時發出通知,而
有關查察應在合理的時間(,例如正常辦工時間內)進行。

6.政府當局在回覆主席時確認,擬議條文第30A(4)條提
述的"紀錄"會包括電腦紀錄。

7.關於擬議條文第5(a)款規定的授權書,助理處長(管制
標準 ) 澄清,該項條文的主要目的是令強積金管理局可
授權一名並非強積金管理局僱員,但具有調查所需的專
業知識的人士執行查察職務責。他進一步表示,該授權
書其實是強積金管理局為執法目的而發出的授權函件書
,而該授權書授予該名某人士的權力,與裁判官發出的
搜查令所授予的權力者並不相同。

擬議條文第33至33B條

8.一名議員詢問,關於於強積金管理局暫免核准受託人
管理註冊計劃的權力方面,擬議條文第 33(1)條所載"合
理地相信"一詞有否任何客觀的標準驗證擬議條文第33(1)
條所載"合理地相信"的提述。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
"合理地相信"一詞在其他各項法條例中亦十分普遍;該
項"合理標準"的規定可在強積金管理局擬援引用擬議條
文第33條之下的權力時,該項"合理標準"的規定可為強
積金管理局作出考慮時提供客觀的元素。他進一步解釋
,倘強積金管理局根據擬議條文第33(1)條採取行動的理
由在法院受到質疑,強積金管理局須提出證據,證明其
有理由相信對受託人違反擬議條文第 33(1)(a)或 (b)條的
信念,而法院亦會考慮到一個合理的人會否作出與強積
金管理局相同的結論。因此,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認為,
"合理地相信"一詞已有一定程度的客觀性。

9. 議員關注到,倘出現暫免或終止核准受託人被暫免或
終止管理一項強積金計劃的情況,有關的安排是否足以
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為消除議員的疑慮,政府當局作
出以下澄清:

  1. 暫免及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一項計劃的權力不會
    經常被運用,並只會在有絕對需要的情況下才會
    運用,因為該項行動會嚴重影響對核准受託人及
    有關的計劃成員會有嚴重的影響;

  2. 強積金管理局會在定期查察時偵測察有否出現異
    不尋常的情況,並會在有需要時規定有關的信託
    人採取補救行動。只有在該等努力均告失敗時的
    情況下,當局才會運用暫免及終止的權力;

  3. 倘核准受託人被暫免管理一項註冊計劃,強積金
    管理局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委任管理人接管
    該項計劃的運作,例如收取供款、處理調動及提
    取權益的個案,以及將款項投資等工作,直至當
    局結束該項暫免或委任另一名個受託人取而代之
    為止。政府當局的用意是,使避免在終止受託人
    管理一項計劃至委任計劃管理人的期間不會出現
    真空期;及

  4. 雖然擬議條文第33A(2)條規定,在可能的範圍內
    ,獲委任的管理人必須是一名核准受託人,但擬
    議條文第33A(3)條亦作出一項靈活的安排,規定
    倘不能覓得合適的核准受託人,或所有核准受託
    人均不願意出任管理人,強積金管理局可委任一
    名並非核准受託人的人為管理人。
10.一名議員建議,倘核准受託人獲強積金管理局委任為
管理人,該受託人必須接受有關委任。助理處長(計劃運
作)回覆時請議員注意,該項規定未必符合計劃成員的利
益,因為核准受託人可能會與強積金管理局商議就委任
的條款與強積金管理局討價還價,因繼而延遲委任的日
期,並對有關計劃的持續繼運作造成帶來不良的影響。 11.關於在出現在暫免核准受託人被暫免管理計劃的情況
下時,有何措施保障計劃成員利益的措施,助理處長(管
制標準) 強調,委任管理人接管一項持續運作的計劃只是
臨時安排,旨在保障計劃成員在核准受託人被暫免管理一
項計劃時免受因暫免核准受託人管理一項計劃該項計劃,
導致計劃停止運作而可能而可能招致的損失。

擬議條文第34至34C條

12.一名議員指出,關注倘一項計劃須根據在擬議條文第
34A條下之下發出的法庭命令清盤,他對處理提取權益
個案需時多久表示關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應時表
示,正在接受調查或進行法律程序的強積金計劃,一俟
評估計劃資產損失的工作完成,便可將權益轉移或發放
。評估工作或只需幾個星期便可完成,然後清盤人便可
根據評估結果處理調動及提取權益的個案。此外,為進
一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擬議條文第17C條規定,訂
明由補償基金撥出判給的補償必須加入利息。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補充,在強制清盤,以及計劃資產因違法
行為及不當行為而出現有所虧損的個案中,當局極有可
能同時處理清盤程序及向補償基金索償的個案將會同時
處理。

13.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覆主席時表示,包含由數間
附屬公司組成的母公司,可營辦一項僱主營辦計劃,以
期為母公司及附屬公司的僱員提供強積金保障。她亦表
示,根據擬議條文第34B條,2項或多於2項的僱主營辦
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的各受託人,亦可向強積金管理局
申請將同類型的計劃合併為一項新計劃。

擬議條文第43條

14.為消免除疑問,經一名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同意提出
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第(1)及(2)款的犯罪條款
不適用於不屬核准受託人、,但在強積金管理局暫免或
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計劃時獲其委任為計劃管理人的人。

15.議員認為,在未獲核准而以的情況下,從事核准受託
人身份從事業務,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因此並建議應在
擬議條文第43(3)條之下的罰則加入監禁期限,以便與第
43A至43C條的擬議罰則保持一致。政府當局同意動議一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議員的建議得以實施。

擬議條文第43A(4)、43B(4)、43C(2)及43D(1)條

16. 政府當局在在回覆一名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時,
政府當局表示,當局會檢討擬議條文第43A(4)、43B(4)
、43C(2)及43D(1)條之下的罰則的水平等級,並考慮研
究需否將有關的罰則水平等級予以劃分等級,以便對首
次定罪及再次被定罪的人判予不同等級的刑罰。

擬議條文第43B條

17.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將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從擬議條文第43B(1)條中刪除"第(8)款除外"。

18.關於擬議條文第43B(2)條,主席質疑需否在第(2)(a)
及(b)款之下制定擬議條文,因為擬議條文第(1)款已訂
明,並無參加註冊計劃及作出強制性供款屬於犯罪。
政府當局會進一步考慮擬議條文,並查證其他各項法
條例是否有存在類似的條文。

擬議條文第43C條

19.政府當局將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
擬議條文第43C(1)條中加入第 (c) 款,規定自僱人士如
不作出強制性供款便屬於犯罪。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
回覆一名議員時表示,倘自僱人士並無參加強積金計劃
,但根據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所載的應評稅利潤,
該名人士實際上應參加有關計劃,強積金管理局會先行
向該名自僱人士發出警告信。倘該名人士在接獲警告信
後參加強積制金計劃,當局一般不會採取任何行動。然
而,倘該名人士在未能提出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並無
履行其法定責任,亦未能提出任何合理的理由,則可能
會被檢控處分。

擬議條文第43E條

20.政府當局在回覆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及議員時表示,當
局將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加入"罔顧後果
"的元原素,表明任何人如在明知或罔顧後果的情況下,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便屬干犯該項擬議條文之
下的罪行。

附屬法例中有關海外投資的規管措施的擬議條文

21.議員擔心,對強積金計劃投資經理在管理環球投資組
合方的面採取的規管措施,會引起涉及範圍更為廣泛的
問題,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在回覆時提出以下各點:

  1. 正如附屬法例擬本所建擬議條文已有規定,強積
    金計劃投資經理只可將外國證券的投資管控事宜
    轉授予其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及經營的附屬或相
    聯公司處理;

  2. 當局建議制定上文(a)段的嚴格規定的目的,以是
    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及

  3. 除委任並無海外設立海外附屬或相聯公司的投資
    經理管理本地投資外,受託人亦可與已獲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並有海外相聯公司的
    投資公司簽署投資管控合約,由該公司管理計劃
    的海外投資。
22.議員擔心,關注擬議規定會使大型國際公司不合理地
優受惠大型國際公司,並可能對並無沒有任何海外網絡
的本地投資管理控公司不利。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
局會研究此有關問題,以並制訂建議,以期在進行審慎
的投資及各投資公司能在日後的強積金市場公平競爭兩
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II 其他事項

23.主席提醒議員,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2月
15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擧行。

24.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5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