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65 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12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應邀列席者 :
香港壽險總會

退休小組委員會委員
Greg WILLIS先生

退休小組委員會委員
陳思源先生

民權黨

主席
陸恭蕙女士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副主席
莫泰基博士

執行委員
張超雄博士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社會事務主任
陳偉麟先生

宣教主任
吳慧儀女士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imited(暫譯"香港受託人協會有限公司)

主席
Alastair MURRAY先生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

主席
羅立德先生

退休金委員會主席
陳國傑先生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

副主席
Stuart H LECKIE先生
Anthony Griffiths先生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

亞太區董事
馬洛仕先生

香港董事
馬比達先生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主席
李國強先生

華信惠悦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
Steve BUTLER先生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

大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委員
Nicholas PIRIE先生

大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委員
Anthony WATSON-BROWN先生

大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委員
David KHOSA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與團體各代表團會商

主席歡迎非政府機構的代表,並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
聽取他們對《強制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一般)規例》擬
本及《強制性公積金(豁免)規例》擬本的意見。

香港壽險總會(以下簡稱"壽險總會")
(臨立會CB(1)736(01)號文件)

2.陳思源先生介紹壽險總會就附屬法例擬本提交的意見
書,並特別指出強調該會關注的主要的關注事項如下:

  1. 壽險總會全力支持當局現時建擬議的私營強積金
    制度;及

  2. 壽險總會主要最為關注《強積金 (一般)規例》擬
    本擬議條文第31條之下的保本產品。由鑑於保本
    產品的長線投資回報不大可能未必高於通脹率,
    該種產品並不符合計劃成員的最佳利益。鑑於既
    然法案委員會強烈要求將保本產品納入法例內,
    壽險總會亦不會提出反對設立保本產品,但會促
    請議員考慮放寬保本產品基金的投資限制。
民權黨
(臨立會CB(1)736(02)號文件)

3.陸恭蕙女士提出下列各點:

  1. 民權黨認為,雖然擬議強積金制度未必是在香港
    提供退休保障的最最理想佳解決方辦式法,但該
    制度至少為工作人口提供某種形式的退休保障。
    進一步拖延通過有關法例會弊多於利;

  2. 由於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質,而部分
    供款將會用作支付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的運作經營開支,只有規定在計
    算入息稅時應扣除僱員的強積金供款才算公平;


  3. 保本產品的名不副實稱使用不當,。因為由於保
    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並非與通脹掛鈎鉤,不能達致
    真正 "保本"的目的。政府、臨時立法會議員及從
    事退休計劃行業的人士應就保本產品制訂研究一
    套修改訂建議方案。
香港受託人協會(以下簡稱"受託人協會")
(臨立會CB(1)806(02)號文件)

4.Alastair MURRAY先生表示,受託人協會大致上支持擬
議強積金制度。該會唯一關注的是保本產品的條文,該
等條文訂指明,倘投資回報低於儲蓄存款利率,則不會
無需向核准受託人支付任何費用。該會認為此項上述擬
議規定並不公平,因為將計劃資金的投資的工作須由投
資經理負責,而投資表現並非乃在受託人所能直接控制
的範圍以外。 MURRAY 先生補充,雖然受託人協會的
會員已準備在保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低於訂明的基準時承
擔本身的成本,但法例不應規定受託人必須承擔或有債
務,支付核數師費及計劃註冊費等其他費用。他促請當
局規定與受託人無關的費用須由保本產品基的資金支付。

華信惠悦顧問有限公司
(臨立會CB(1)772(01)號文件)

5.Steve BUTLER先生特別指出強調該公司在意見書中提
出的下列各點:
  1. 該公司大致上支持擬議強積金制度;

  2. 對不少受託人而言,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對很多
    受託人而言並絕不吸引,更會令阻嚇服務提供者
    對營辦強積金計劃裹足不前,從而窒礙市場的良
    性競爭。此外,保本產品的強制性條文可能令給
    予僱員一個產生錯覺誤的觀念,使他們以為保本
    產品是最佳的投資選擇;

  3. 將散工臨時僱員納入強積金制度,會對服務提供
    者的成本造成重極大的影響,尤以在強積金實施
    初期為甚。因此,在實施強積金制度臨時僱員初
    期,散工不應獲納入強積金的涵蓋範圍內,而當
    局亦應根據計劃實施後所得的經驗,作出檢討散
    工應否納入強積金制度;及

  4. 當局擬規定,倘僱員在轉工時將累算權益從一個
    計劃轉移往另一個計劃,會獲得的服務必須免費
    處理。然而此項提供的規定會導致服務提供者須
    承擔巨額的行政費用。此外,倘不收取轉移費用
    ,可能會導致將可能招致數目眾多且不合理由不
    充分的強積金計劃轉移權益個案大量出現,智利
    退休金計劃的經驗便是例證。
6. 因應主席的要求與會代表闡述上文第(a)點,BUTLER
先生闡述上文第(d)點時應其要求解釋,由於在智利的退
休金制度下,不會規定無須收取轉移費用,因此,服務
提供者會向成功將新資金轉移往另一項計劃的代理人支
付優厚的佣金。事實上,該等佣金屬於服務提供者總支
出的一部分份,需由計劃成員負亦須作出承擔。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世顧問")
(臨立會CB(1)806(04)號文件)

7.馬洛仕先生提出偉世顧問意見書的下列各點:

  1. 在法例中指明提供保本產品的做法並不可取,因
    為僱員或會以為保本產品獲政府推薦;

  2. 擬議收費架構對並無選擇保本產品的僱員不公平
    ,因為不論有關的投資產品的投資回報如何,他
    們均需繳費;及

  3. 有關方面應向將累算權益由一個計劃轉往另一個
    計劃的計劃成員徵收轉移費用,以彌補處理轉移
    個案所需的部分行政費用用,否則處理轉移個案
    所需的費用須由並無轉移計劃的計劃成員分擔。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以下簡稱"投資基金公會")

8. 羅立德先生表示,投資基金公會全力支持擬議私營強
積金制度,因為根據過往的紀錄顯示,私營機構所管理
的退休計劃,能為計劃成員提供合理的投資回報。該會
最主要關注的問題是保本產品的問題。該會認為按其見
解,長遠而言,保本產品長遠而言不能為計劃成員提供
有實質增長的投資回報。該會促請當局修改有關的條文。

9.羅立德先生回覆主席時表示同意以意見書形式提交將
該會對保本產品的建議以意見書形式提交。

(會後補註:投資基金公會的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1)843
(04)、(05)及CB(1)852號文件送交議員。)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
(臨立會CB(1)806(05)號文件)

10. Nicolas PIRIE先生根據大律師公會的意見書說明該會
的立場,並特別指出強調下列關注事項:

  1. "penalty interest"(懲罰性利息)一詞並不恰當,因為
    須就拖欠的供款繳付利息的規定不應視為一項懲
    罰;

  2. 《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內涵蓋彌償保險、履行
    職能表現保證及補償基金的保險條文,似乎互相矛
    盾及有所重疊,當局應予以檢討;

  3. 根據 《受託人條例》,受託人不得持有期貨合約
    ,然而《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則准許由核准受
    託人管理的強積金計劃持有期貨合約,大律師公會
    關注有關條文會否出現牴觸;及

  4. 在擬議強積金制度下,幾乎全部所有重要的職責務
    ,包括收取供款、保障計劃資產、監察投資經理等
    ,均交託核准受託人處理。當局應考慮規定僱主分
    擔部分上述職責。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以下簡稱"勞工社團聯會會")
(臨立會CB(1)806(01)號文件)

11.陳偉麟先生及吳慧儀女士特別強調勞工社團聯會會
的下列意見:

  1. 僱主及僱員每月的強積金供款均應在計算利得稅
    及薪俸奉稅時分別予以扣除;

  2. 根據《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擬議條文第150條
    應規定,受託人須在支付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
    申索提交後的15日內(而並非現時建議的 30 日內)
    支付累算權益,而並非現時建議的30日內;及

  3. 為保障計劃資產的安全,海外公司受託人須予遵
    守的資格規定,應較在本地註冊成立為法團的受
    託人須予遵守的類似規定更為嚴格。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工團聯合總會")

12.李國強先生介紹工團聯合總會的意見如下:

  1. 政府當局不應向計劃資產徵費以設立補償基金。
    反而之,政府應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提供,向補
    償基金提供資金;

  2. 僱員應有權選擇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任何投資產
    品;

  3. 日後強積金管理局日後應就核准受託人監察投資
    經理表現的職責發出詳細指引;及

  4. 應規定核准受託人必須直接向有關的計劃成員提
    供累算權益及投資回報等資料,而並非如現時的
    擬議規定般透過僱主提供該等資料。
13.關於上文第12(a)段,主席表示,議員曾要求政府當局
考慮將對補償基金作出的首筆注資金額由3億元增加至9
億元,使計劃成員無須向補償基金繳付徵費。政府當局
同意考慮此事。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學會")
(臨立會CB(1)772(02)號文件)

14.莫泰基博士特別指出強調社會保障學會的立場如下:

  1. 強積金計劃不應獲准將所有資金投資於股票。近
    期的股票市場風暴的動盪事件已證明股票屬高風
    險投資項目。此外,為使穩定強積金計劃獲得平
    穩的投資回報,政府當局應考慮仿效智利的退休
    金制度,設立波動儲備機制;

  2. 強積金計劃不應獲准將多於超逾10%的資金投資
    於外幣面額的資產;

  3. 強積金法例應指明計劃成員每年向核准受託人繳
    付的行政費用用不應超逾計劃資產的1.5%;及

  4. 社會保障學會基本上反對擬議強積金制度,並認
    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再輔以老年退休金計劃,會
    提供較佳的退休保障。
15.關於莫博士提及的波動儲備機制,助理處長(管制標
準 )表示,大部分在香港營辦的退休計劃產品,均有就
設有穩定投資回報的儲備機制作出規定,因此所以擬議
法例並無不包括該項規定。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以下簡稱"退休計劃協會")
(臨立會CB(1)806(03)號文件)

16.Stuart LECKIE先生解釋退休計劃協會的下列主要關注
事項:

  1. 強積金管理局應為不隸屬政府的法定機構;

  2. 應刪除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因由為該種產品不
    能向計劃成員提供實質的投資回報;

  3. 當局不應對計劃的資金投資於外幣面額資產方面
    作出任何限制,以便投資經理可作出靈活的安排
    ,獲取最高的投資回報;

  4. 無需設立行業計劃,擬議法例亦不應予以訂明;


  5. 政府當局提出在1995年10月15日之後根據《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退休計劃不可申請豁免於
    《強積金條例》之外的建議並不恰當。政府當局
    應考慮將截止日期延長,直至強積金計劃真正實
    施為止。
II 保本產品

17.主席邀請與會人士討論《強積金(一般)規例》擬本中
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各代表團體代表對該等條文最為
關注。

18.一名議員問及非保本產品基金與保本產品基金的行政
費用互相補貼的情況,服務提供者表示,互相補貼的做
法並絕不公平,只會吸引更多計劃成員投資於並不符合
計劃成員長遠利益的保本產品。

19. 議員質疑據估計,約有60%60%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會
投資於保本產品。議員質疑此項估計的理據。服務提供
者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根據按營運的經驗所得,約有三分之一的退休計
    劃成員選擇類似保本產品的產品。偉世顧問有限
    公司最近期在於1998年1月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
    由於近期市場出現動盪,更多人可能轉為選擇類
    似保本產品的產品的人數有所增加;及

  2. 60%的估計數字是以退休業業內的工作經驗為根
    據。受託人關注到,倘僱員以為保本產品是政府
    推薦的產品,投資於保本產品的資金可能會更多
    。倘保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不能達到訂明的標準,
    受託人亦須承擔經營虧損的風險。
20.部分議員並不同意退休計劃行業對保本產品投資回報
的意見。關於此方面,陳思源先生澄清,由於保本產品
的資金只獲准投資於短期銀行存款及優質債券,投資回
報不大很可能顯著高低於銀行存款利率(特別是在利率在
短期內暴升的情況下)而足以讓,受託人可因而不得收取
行政費用。他建議採取另一種做法,即放寬保本產品的
投資限制,使投資經理可發掘其他可以增加投資回報的
途徑。

21.強積金辦事處處長闡述擬議保本產品的背景時表示,
前立法局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關注有需要保障供款免
受高風險投資及高昂的行政費用侵蝕食,當局於回應時
建議提供保本產品。該前小組委員會亦認為應提供低風
險產品讓予計劃成員選擇,因為自由市場的力量未必能
夠確保提供該項投資產品。

22.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及服務提供者重新考慮修正就保本
產品作出的可能的修正性,以及制訂一個雙方均可接納
方案,供委員會進一步考慮。壽險總會及投資基金公會
答應盡快向委員會提交建議書。

23.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各團體代表團提出
的關注事項作出綜合回應。

24.主席感多謝各團體代表團出席會議,並提醒議員,委
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月13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25.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