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86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稅務局助理局長
陸乃文先生

稅務局稅務秘書
趙巧蓮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條例草案所載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以下簡稱《強積金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條例的擬議修訂。

對《強積金條例》的擬議修訂

擬議條文第45、45A、45B、45C、45D條


2.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告知議員,擬議條文第45至45D條
將會提供機制,以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
金管理局”)規定,並無根據《強積金條例》履行若干職
責的人,須支付訂明的罰款。助理處長(管制標準)闡述如
下:

  1. 擬議條文第45A條就訂立有關罰款的規例作出規
    定;

  2. 擬議條文第45B條賦權予強積金管理局在訂明的
    情況下可發出罰款的通知書;

  3. 擬議條文第45C條使強積金管理局得以在區域法
    院根據法律程序,追討沒有支付的罰款;及

  4. 擬議條文第45D條規定獲付的或討回的罰款會存
    入強積金管理局行政帳戶內。
3.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議員時確認,《強積金計劃
(一般)規例》擬本訂明在何種情況下須支付罰款,以及
訂明將會徵收的罰款額。罰款額按照屬首次、第二次
以及其後各次沒有執行《強積金條例》下的職責而區
分。

4. 部分議員關注強積金管理局根據擬議條文第45C條追
討小額罰款時所招致的訴訟費。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
應時解釋,擬議條文使強積金管理局有法律追索權。她
預期,強積金管理局不會隨便採用法律程序來追討罰款
。關於訟費方面,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根據擬議條
文第 45C(6)條,區域法院可將訟費判給根據此擬議條文
提起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

5.在此方面,議員同意在考慮附屬法例擬本時進一步研
究關於罰款的擬議條文。

擬議條文第45G條

6.議員關注當僱主破產或清盤時,與拖欠政府的稅項、
拖欠僱員的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比較,拖欠強積金
供款所佔的債務優先償付次序。政府當局同意查證有關
的法定情況,並以書面回覆。

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回覆一名議員時確認,倘若僱主
拖欠須支付予強積金管理局的強積金供款及罰款,而其
財政資源又未足以同時履行該兩項責任時,僱主須先償
還拖欠的強積金供款。

擬議條文第46條

8. 關於擬議條文第46(1A)(c)條訂明退休年齡會否違反任
何年齡歧視的法例,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該項擬議
條文並無違反任何現行法例,但政府當局會留意日後制
定年齡歧視的法例時考慮需否修訂《強積金條例》。

9.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認為,擬議條文第46(3)條的修訂字
眼會令人懷疑立法機關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第 35條批准
在《強積金條例》下訂立的附屬法例的權力。政府當局
回覆時確認無意更改現行安排,以及只是從草擬方面考
慮而提出擬議修訂。為消除疑慮,政府當局會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保留第46(3)條現有字眼。

擬議條文第47條

10.與擬議條文第46(3)條情況相若,政府當局會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保留擬議條文第47(4)條現有字眼,
以消除對立法機關根據第1章第35條批准附屬法例的權力
的任何疑慮。

擬議條文第47A條

11.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告知議員,擬議條文第 47A條賦
權強積金管理局指明或批准根據《強積金條例》所提交
的文件的格式及內容。該項擬議安排可使強積金管理局
的工作更具彈性及效率。

擬議附表1

12.關於第I部擬議第8項,政府當局會因應主席的要求,
澄清“(自僱人士除外)”是描述“任何僱主”抑或描述
“人士”。

13.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一名議員時確認,小販須為
其僱員安排強積金保障。不過,倘若該名小販為自僱人
士,根據擬議附表第II部第2項,該名小販屬豁免受《強
積金條例》管限的人士。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
供“小販”一詞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
定義。

14.副主席問及根據《強積金條例》全職立法會議員的情
況。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時作出以下澄清:

  1. 由於立法會議員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而且在擔
    任立法會議員時並非政府的僱員,因此支付予立
    法會議員的津貼不會視為僱主支付的薪金;

  2. 根據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立法會議員所得
    的津貼並不是應評稅利潤,因此立法會議員不會
    被視為自僱人士;及

  3. 因此,作為全職立法會議員的人士,並不在《強
    積金條例》的管轄範圍內。
擬議附表5A

15.擬議條文第3條指明,裁定是否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
註冊計劃時,研訊的法律程序須以查究形式而非以辯
論形式進行。主席詢問該項條文指明上述內容的目的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時確認,其他條例並無
類似的條文,但政府當局會考慮應否保留擬議條文的
現行形式。

擬議附表6

16.助理處長(計劃運作)確認,擬議附表6列出的上訴範
圍,已包括所有根據《強積金條例》而作的主要決定。

擬議附表8

17.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該擬議附表列明何等人
士會被視為《強積金條例》所指的核准受託人及其他
人士的有聯繫者。主席詢問將四種除外情況納入擬議
條文第14至17條的原因。政府當局承諾查證有關事項
,稍後回覆委員會。

18. 在回覆主席時,政府當局表示會檢討以問題的形式
作為條文的標題(例如擬議條文第19條的標題)是否適當。

19.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查證擬議條文第19條
“附屬公司”的擬議定義是否與《公司條例》類似詞
句的定義一致。

對《保險公司條例》的擬議修訂

20.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告知議員,對該條例作出擬議
修訂旨在:

  1. 容許保險業監督向強積金管理局披露資料;及

  2. 把獲授權保險人在須具精算師證明書的長期業
    務類別下管理的退休計劃業務納入該條例的管
    限範圍。
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擬議修訂

21.議員察悉,對《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作出擬議修訂
的目的在於:

  1. 豁免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的條文所管限;

  2. 就豁免受《強積金條例》管限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追
    討拖欠供款事宜作出規定;

  3. 澄清有關以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抵銷長期服務金及
    遣散費的條文;及

  4. 容許職業退休計劃處長向強積金管理局披露資料。
對《僱傭條例》的擬議修訂

22.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告知議員,對《僱傭條例》作出
的擬議修訂,是對有關以退休利益抵銷長期服務金及遣
散費的條文的相應修訂,使該等條文與強積金制度一起
實施。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進一步表示,勞工顧問委員
會已察悉對《僱傭條例》的擬議修訂。

對《稅務條例》的擬議修訂

23.稅務局助理局長介紹對《稅務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
時表示,擬議修訂屬相應修訂,旨在將退休利益的現行
稅務安排伸延至強積金累算權益。他亦作出下列澄清:

  1. 擬議條文第8(2)(cb)條規定,在員工死亡、無行為
    能力、退休或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時所提取可歸因
    於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供款及僱員供款) 的強積
    金累算權益,獲豁免繳付薪俸稅;

  2. 擬議條文第8(4)條規定,在僱員服務終止時,可
    歸因於其僱主所作的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
    益,倘屬“比例權益規則”的適用範圍,可獲豁
    免繳付薪俸稅。該規則的詳情載於擬議條文第8(5)
    至8(6)條。一般情況下,可歸因於僱主所作的自願
    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積益,其獲免稅的部份,會
    視乎僱員的服務年資而定。倘若僱員服務年資達
    10年或以上,則該部分全數獲豁免繳付薪俸稅;

  3. 根據擬議條文第15(1)(h)條,退回僱主的強積金
    計劃供款,會視為應繳付利得稅的項目;及

  4. 擬議條文第 16A條就僱主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特
    別自願性供款可從利得稅項下扣除的事宜作出規
    定,以便與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現行安排一致。
24.稅務局助理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會動議下列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a)刪去無意中包括在擬議條文第
(9)(1)(ae)條中文本的“在退休... ...除外”;及(b) 改善擬
議條文第17(h)(i)、(ii)及(iii)條及第17(k)(i)、(ii)及(iii)條中文
本及英文本的草擬方式。

25.部分議員察悉,強積金制度為大部分僱員,尤其是現
時並不包括在任何退休計劃內的低收入工人,提供退休
利益。他們建議政府當局應藉此機會檢討現行的有關稅
務安排。他們的建議包括:(a)僱主及僱員每月的強積金
供款應獲免稅;及 (b)採用“比例權益規則”時,以有
關的供款比率(即所作的自願性供款不超過薪金的指定比
率),而並非以10年的可享利益服務年資,來決定累算權
益的若干部分應否免稅。

26.在此方面,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確認,對《稅務
條例》的相應修訂並無涉及政策的改變。該等修訂僅將
退休利益的現行稅務安排伸延至強積金的累算積益,以
便實施強積金制度。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
資料文件,就各種情況下《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及《強
積金條例》的現行及擬議稅務安排作比較,供議員考慮。

II 其他事項

27.主席提醒議員,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2月
16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28.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立會秘書處
19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