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保障低收入人士措施的全面概覽

目的

本文件總結在強積金制度下,照顧低收入人士特別需要
的措施,包括 :

  1. 強積金計劃的提供 -

    1. 集成信託計劃(下文第8(a)段);

    2. “不可拒收”的規定(下文第8(b)段);

  2. 收費 -

    1. 盡量減低行政費用(下文第9(a)段);

    2. 全面披露收費(下文第9(b)段);

    3. 容易明白的收費介紹(下文第9(c)段);

    4. 盡量減低被費用侵蝕(下文第9(d)段);


  3.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

    1. 簡單的調動機制(下文第10(a)段);

    2. 不可收取調動費用(下文第10(b)段);

    3. 設立行業計劃(下文第10(c)段);


  4. 帳戶管理 -

    1. 教育(下文第11(a)段);

    2. 受託人的責任(下文第11(b)段);

    3. 鼓勵措施(下文第11(c)段);

    4. 追尋零碎帳戶(下文第11(d)段);


  5. 鼓勵交互補貼的措施 -

    1. 單一收費(下文第12(a)段);

    2. 調動累算權益的費用(下文第12(b)段);

    3. 小額帳戶(下文第12(c)段);


  6. 強積金管理局的特別監管 -

    1. 強積金產品的提供(下文第13(a)段);

    2. 收費水平(下文第13(b)段);

    3. 公眾諮詢(下文第13(c)段);

    4. 建議改善措施(下文第13(d)段);

    5. 公眾教育(下文第13(e)段)。
低收入人士的需要

2. 未來的強積金制度,將會涵蓋僱員及自僱人士,包括
大部份擁有小數低收入僱員的小僱主,及很多低及不穩
定收入的自僱人士。 故此,強積金制度的設計,必須能
充份保障這些低收入人士。 低收入人士在以下方面需要
特別的照顧。

低供款水平

3. 由於低收入人士的入息有限,其供款的水平亦相對較
低,因此他們在參與強積金計劃時,可能會面對一些問
題 :

  1. 強積金計劃的提供 : 低收入人士可能未必成為未來
    強積金計劃管理人爭取的客戶。 因此,理論上,
    他們有可能不能找到任何計劃參與。

  2. 行政費用 : 強積金計劃的行政費用可能會高昂,而
    成為低收入人士的負擔。

  3. 被費用侵蝕 : 計劃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特別是
    一些低收入人士的累算權益,可能會被費用所侵蝕
    ,或由於強差人意的投資表現而被耗損。
高流動性

4.很多低收入人士的流動性相對較高。 因此,由於強積
金的調動機制,他們可能在轉職時,需付出較高的費用
,以轉移其累算權益。

帳戶管理

5. 計劃成員,特別是一些低收入的人士,可能並不能有
效地管理其強積金帳戶,以盡量減低費用。 一些計劃成
員可能在轉職時,製造大量的零碎帳戶,追尋這些帳戶
將十分困難。再者,這些帳戶的結存可能十分小,以致
有可能遭受費用的侵蝕。 這並不合符計劃成員的利益。

建議

6. 我們設計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確保低收入人士在強積
金制度下將受到充份的保障。 這些措施撮要於下文。

強積金計劃的提供

7. 雖然理論上低收入人士可能在尋找適當的強積金計劃
時會遇上困難,但事實上,我們預測未來的強積金市場
,只會有非常少數的僱主及自僱人士(如有的話),會在
尋找強積金計劃時遇到困難。 其他國家及香港的經驗
亦證明,在自由市場的環境下,並不會構成不能找到適
當產品的問題。再者,在未來的強積金市場,將會有很
多小僱主及自僱人士。因此,計劃管理人將需要設計其
收費架構,以吸引這類客戶,而他們極不可能放棄採取
這個做法。

8.無論如何,我們已設計了下列的措施,以保證低收入
人士必定能參與強積金計劃,而不會被未來強積金受託
人所拒 :

  1. 集成信託計劃 : 由於在未來強積金市場將會有大型
    的集成信託計劃,小僱主及自僱人士在參與這些計
    劃時將會更容易,費用亦較低。

  2. “不可拒收”的規定 : 我們對所有核准受託人加諸
    一項法定的規定,不准他們拒絕任何人士(不論他
    們的入息水平為何)有關參與受託人的註冊計劃的
    申請。
收費

9.我們建議以一系列的措施,確保低收入人士在強積金
制度下,不會負擔高昂的費用 :

  1. 減低行政費用 : 我們旨在設計一個合符成本效益的
    強積金制度,以確保計劃成員(包括低收入人士)所
    需負擔的行政費用,將會維持在最低水平。 有關
    細節請參考另一文件「 盡量減低行政費用措施的
    全面概覽」中介紹。

  2. 全面披露收費 : 我們將會要求所有受託人在計劃註
    冊時,披露強積金產品的收費架構。 若計劃的收
    費架構,可能會令小額累算權益帳戶或小僱主單
    位承受較高費用(例如以單一收費的計劃),我們便
    會要求受託人呈交統計報表,以便強積金管理局監
    察此等收費,對小額累算權益帳戶或小僱主單位的
    影響。

  3. 容易明白的收費介紹 : 我們會要求所有受託人以現
    金形式披露在其收費架構下,不同收入的計劃成員
    及不同大小的僱主單位,在正常情況下 ( 即沒有轉
    移帳戶及轉移投資選擇)所需負擔的實際年費。這
    措施將有下列的優點 :

    1. 這會利便強積金管理局比較低收入人士在不
      同計劃中所負擔的收費水平,以確保低收入
      人士毋須負擔高昂費用;

    2. 低收入人士可使用這些收費水平作為參考,
      更容易比較不同計劃的收費; 及

    3. 全面披露收費資料及容易明白的收費介紹方
      法,對增加整個制度的透明度非常重要,有
      助鼓勵各計劃管理人的競爭。

  4. 盡量減低被費用侵蝕 : 我們建議要求所有強積金
    計劃,提供一項保本產品,作為投資選擇,以保
    證計劃成員(特別是低收入的人士 )將可以在任何
    強積金計劃中,得到一項低投資風險的選擇。這
    保證不願意面對高投資風險的低收入計劃成員能
    有一項選擇,以確保他們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不
    會因收費或強差人意的投資表現而被侵蝕。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10.我們建議一些措施,以盡量減低計劃成員(特別是低
收入人士)在調動累算權益所需付的費用 :

  1. 簡單的調動機制 : 我們已簡化調動累算權益的機制
    ,使在調動累算權益時所牽涉的行政費用,盡量
    減低。 為達到這項目標,我們簡化了處理調動累
    算權益申請所需的手續,並盡量減少各方面文件
    來往的要求,及新、舊受託人所需轉移的紀錄。

  2. 不可收取調動費用 : 我們建議在調動累算權益時不
    可收取費用,除了因贖回投資的費用(這些費用通
    常按計劃資產的百分比收取 )。 因此調動累算權
    益的費用,將不會對低收入的計劃成員造成較大
    的影響。

  3. 設立行業計劃 : 我們建議為某些在同一行業內流動
    性特別高的行業,設立行業計劃,以盡量減低他們
    調動累算權益的費用。我們將會實施一些特別的措
    施,以吸引設定行業的僱主參與這些計劃,並便利
    他們遵行強積金的規定。
帳戶管理

11.我們建議了數項措施,以協助計劃成員(特別是低收
入的成員)更有效管理他們的強積金帳戶,以盡量減低
費用 :

  1. 教育 : 我們將會透過教育及宣傳運動,鼓勵計劃成
    員避免製造大量的個人帳戶,並盡量統合其個人帳
    戶。

  2. 受託人的責任 : 我們按上一屆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
    會的建議,將會對受託人加諸一項責任,要求受託
    人提醒僱員轉移或統合其強積金帳戶,使計劃成員
    在轉職時不會忘記行使他們調動權益的選擇。

  3. 鼓勵措施 :

    1. 上文第9(b)段就不可在轉移累算權益時,收
      取行政費用的建議,將會有助計劃成員統
      合其帳戶。

    2. 為使小額累算權益帳戶(即結存為5,000元或
      以下的帳戶)能盡量統合其帳戶,若他們在
      這帳戶變為不動帳戶的一年內調動小額累
      算權益帳戶,我們建議受託人不可在轉移
      收取任何費用(包括贖回投資的費用)。

  4. 追尋零碎帳戶 : 我們建議強積金管理局,與所有強
    積金受託人設立一個機制,以幫助忘記其零碎帳戶
    所在的計劃成員,追尋他們的帳戶。 在接到計劃
    成員的要求時,強積金管理局將會聯絡所有強積
    金的受託人,以該計劃成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追尋其強積金帳戶。

鼓勵交互補貼的措施

12.我們有一些措施將可鼓勵所有計劃成員間在收費上的
交互補貼,因而減低強積金制度對低收入人士的負擔 :

  1. 單一收費 : 如上文第9(b)段所述,若計劃的收費架
    構可能會令小額累算權益帳戶或小僱主單位承擔較
    高費用(如以單一收費的計劃),我們建議要求受託
    人需提交統計報表。 這措施很可能會令受託人避
    免設計一些令低收入人士負擔較高的收費架構。

  2. 調動累算權益的費用 : 如上文第10(b)段所述,我們
    建議禁止受託人在調動累算權益時收取行政費用。
    這會造成計劃成員間的交互補貼,以保證高流動性
    的成員,不會因制度的調動機制,而負擔相對較高
    的行政費用。

  3. 小額帳戶 : 如上文第11(c)段所述,若計劃成員將小
    額累算權益帳戶(即帳戶的結存在5,000元或以下)在
    帳戶變成不動帳戶的一年內轉移,我們建議禁止受
    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轉移小額帳戶的費用將會由
    所有計劃成員分擔,不會令低收入的僱員及自僱人
    士因擁有這些小額累算權益帳戶,而負上較沉重的
    負擔。
強積金管理局的特別監管

13.強積金管理局將會成立特別的小組,以密切地監察低
收入人士在參與強積金制度的情況,包括 :

  1. 強積金產品的提供 : 小組將會監察低收入人士能否
    獲得適當的強積金產品,及有關“不可拒收”的規
    定的執行,包括有關“不可拒收”的規定對費用的
    影響及計劃管理人如何在“不可拒收”規定的環境
    下設計他們的收費架構;

  2. 收費水平 : 小組將監察低收入人士所需負擔的收費
    水平,以了解小僱主單位及自僱人士,比較其他的
    計劃成員,會否需要面對較高的收費;

  3. 公眾諮詢 : 小組將徵詢計劃管理人、僱主團體、工
    會及其他有關人士的意見,以估計低收入人士是否
    能獲得及負擔強積金產品;

  4. 建議改善措施 : 小組將會在有需要的時候,建議改
    善強積金制度的措施,以協助低收入人士參與強積
    金計劃; 及

  5. 公眾教育 : 小組將透過公眾教育活動鼓勵僱主及計
    劃成員盡量使用受託人所披露的計劃資料,及在他
    們尋找或申請參與強積金計劃遇到困難時,向強積
    金管理局求助、 報告或投訴。
總結

14.在設計強積金制度的各方面時,我們已就低收入人士
的特徵(低供款水平,高流動性,管理小額及零碎帳戶)
作出充份的考慮。 透過一系列特別就低收入人士需要
而剪裁的措施,我們希望能確保他們在參與強積金計劃
時不會遇到困難,同時他們所需負擔的費用將會盡量減
少,並不會侵蝕他們的累算權益。 強積金管理局將會
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監察低收人士參與制度的情況
,檢討他們是否已充份受到保障,及在有需時建議更多
的保障措施。 在這多重措施及監管機制之下,我們有
信心強積金制度將能令低收入的人士受惠,為他們的
退休生活提供保障。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