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1998年 2 月 24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議程


  1.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2. (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

    1. 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售賣令的最低下限
      (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

    2. 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適用於單一地段或相
      連地段);

    3. 重新發展的理由(將在條例草案或有關規例
      內訂明);

    4. 完成重新發展項目的時限;

    5. 因售賣令而終絕第三方的權益,包括藉逆
      權管有取得的權益;

    6. 因售賣令而終止租賃及對租客作出賠償;及

    7. 分攤售賣收益的次序。

  3. 其他事項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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