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委員會
議員在1998年3月11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

  1. 在進行法律程序期間,少數份數擁有人將其在地
    段的權益轉讓予多數份數擁有人,而鑑於售賣令
    的申請已經提出,該等權益會否歸屬多數份數擁
    有人名下(新的草案第7(5)條)。政府當局答允檢討
    草案第2條中“多數份數擁有人”的定義;

  2. 就地段上各物業的租賃已予終止的通告的送達方
    式,條例草案應否以《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
    的有關條文為藍本(新的草案第8(2)條);

  3. 承擔在不同階段及不同情況下以拍賣方式或其他
    途徑售賣地段的開支的責任(新的草案第10(1)條);

  4. 重新發展的時限(新的附表3);及

  5. 附表2所指明規限地段拍賣的條件應涵蓋的範圍
    (律師會的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