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34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0/97/2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16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啓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收入)
蕭如彬先生

庫務局助理局長(收入)
沈鳳君女士

稅務局局長
黃河生先生

稅務局助理局長
李國樑先生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單羅玉蓮女士

稅務局高級評稅主任
李何詠雯女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選擧主席

因應議員的要求,葉國謙議員主持會議中有關選擧主
席的部分。

2.經李啟明議員提名及王紹爾議員附議,葉國謙議員
獲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SCR 7/2201/97)
(部分)及臨立會LS118號及CB(1)1117號文件)

3.應主席所請,庫務局副局長表示,《1998年稅務(修
訂)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 112 章),使
1998至99年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所載的特惠稅收
建議具有法律效力,該等建議主要與薪俸稅有關。

居所貸款利息

就居所貸款利息增設扣稅項目的適用範圍


4.一名議員察悉,根據該法案,置業自住的業主可在
任何 5 個課稅年度內,每年就某住宅申索扣減總額最
多100,000元的按揭利息。該名議員繼而要求當局澄清
是基於何種理據設定 5 年期限。稅務局局長解釋,一
般而言,由於按揭所涉及的本金額龐大,置業人士在
還款初期所繳付的按揭利息較多,因而負擔較重。然
而,隨着該筆本金按年月遞減,置業人士在償還利息
方面的負擔亦會逐步減輕。此項為期 5 年的稅項寬減
建議將會紓減置業人士的財政負擔,尤以還款初期為
然。為使納稅人從該項減稅措施取得最大得益,當局
已作出安排,准許納稅人因應各自的情況,選擇在哪
個課稅年度扣稅。擧例而言,部分已為業主的人士可
能希望留待日後購置新居時才申請扣減按揭利息。此
項安排亦有助當局把因實施該減稅措施而減少的稅收
攤分至不同的課稅年度。

5.有關該扣稅項目如何適用於夫婦的問題,稅務局局
長重申,每名納稅人只要以居所按揭方式置業自住,
均可享有稅項寬減。至於夫婦方面,如夫婦兩人共同
擁有一項物業,並以該物業為他們的主要居住地方,
則兩人均可在最多 5 年內,每年共同就該項物業獲准
扣減總額最多100,000元的按揭利息。此項規則亦適用
於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身分持有或佔用的物業
,無論該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何關係。每名分權擁有
人所享有的扣稅額會按其業權比例計算。

6.一名議員不信服政府當局以住宅而非個別納稅人為
給予稅項寬減的依據。他認為,每名置業自住的業主
應可每年享有總額最多100,000元的扣稅額。稅務局局
長解釋,財政司司長於1998年 2 月18日就預算案發表
演辭時,已清楚表示按揭方面的稅項寬減是以個別物
業為依據。他提醒議員,如每名置業自住的業主按建
議獲准申索扣減最高的扣稅額,則當局因實施此項減
稅措施而減少的稅收會遠多於預計的30億元。

7.稅務局局長答覆夏佳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任何人
如為僱主提供的居所貸款繳付按揭利息,則有資格就
該等利息申索作出扣除,但此等扣除須經稅務局局長
批准。稅務局局長關注到可能會有人企圖避稅,例如
在某些個案中,僱主及僱員同屬一個家庭。由於僱主
為僱員提供居所貸款的情況並非不常見,夏佳理議員
認為,政府應在第 26E(9) 條所載名單內加入向僱主繳
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使有關人士有資格就該等利息申
索作出扣除。稅務局局長答允就此動議一項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8.就泊車處而言,稅務局局長表示,如泊車處是有關
住宅的一部分,並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與該等
住宅作為單一物業單位一併估價,則擬議的扣稅項目
會適用於為該等泊車處繳付的按揭利息。

稅務局局長(下稱"局長")的酌情權

9.正如載於席上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實例顯示,涉及扣
減居所貸款利息的情況不一而足,每宗個案均需局長
特別考慮。有鑑於此,李家祥議員認為條例第 26E 條
賦予局長的酌情權範圍過於廣泛。稅務局局長雖然明
白該名議員的關注,但仍認為有必要賦予局長酌情權
,因為當局不能在該法案實施前盡錄所有可能出現的
情況,而此項酌情權可使局長根據個別情況,酌情處
理不同的個案。稅務局局長強調,局長的決定並非最
終的決定,如有爭拗,有關人士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
(下稱"上訴委員會")申請仲裁。他亦承諾按該名議員的
建議考慮制訂行使酌情權的實務指引。然而,李議員
擔心上訴委員會可能不肯推翻局長的決定,因為該法
案已明確賦予局長酌情權。此外,申請覆核所需的費
用可以非常高昂。稅務局局長向議員保證,由大律師
、律師及專業稅務顧問此類獨立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
會,會以不偏不倚的方法處理爭拗。他補充謂,申請
覆核是費用全免的,當局並已安排以中文進行所有覆
核程序,使上訴程序更為公開。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

10.稅務局局長答覆一名議員的詢問時證實,任何人如
向退休計劃支付供款,則每年可就該等供款獲准扣減
最多12,000元的稅項,而此項扣稅項目會適用於根據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設立的計劃。

11. 議員繼而逐項審議該法案的條文。

第1條 簡稱

第2條 適用範圍


12. 議員對此等條款並無特別意見。

第3條 釋義

13.庫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會就該條款作出相應修正
,以顧及《公積金計劃立法( 修訂 )條例》已予制定。
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已隨臨立會CB(1)1117(02)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第4條 除非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否則薪俸稅由配偶分
開繳付

第5條 應課稅入息實額的確定

第6條 慈善捐款

第7條 薪俸稅的計算

第8條 應課稅利潤的確定

第9條 加入條文 -- 第16AA條 可容許自僱人士扣除
強制性供款

第10條 認可慈善捐款


14. 議員對此等條款並無特別意見。

第11條 不容許作出的扣除

15.稅務局局長表示,第17(1)(a)(ii)條旨在清楚訂明,除
第16AA條規定可予扣除的供款外,任何人均不會有資
格就其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支付的其他供款申索扣減
利得稅。

16.部分議員指出,《稅務條例》中"配偶"一詞的定義
有別於《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中該詞的定義,
後者包括同居人士。他們詢問,稅務局評稅時在解釋
該詞方面曾否遇到困難。稅務局局長承認,上訴委員
會在處理合併評稅個案時,特別是處理在海外結婚的
夫婦的個案時,會研究"配偶"一詞的定義。這種情況
並非不常見。上訴委員會處理此等個案時,必須確定
該等夫婦是否根據有關國家的婚姻法結婚。然而,政
府當局答允檢討《稅務條例》及其他法例中該詞的定
義是否一致。

第12條 加入第IVA部分

第13條 基本免稅額

第14條 已婚人士免稅額

第15條 供養父母免稅額

第16條 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第17條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第18條 入息總額的計算

第19條 暫繳薪俸稅的稅額

第20條 稅率

第21條 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

第22條 加入附表

第23條 免稅額

第24條 過渡性條文


17. 議員對此等條款並無特別意見。

III 其他事項

18.議員雖然支持該法案的一般原則,但卻察悉香港會
計師公會正就該法案擬備意見書。他們同意於1998年
3月23日( 星期一 )上午9時30分擧行會議,考慮意見書
所載的意見。為免阻礙實施該法案,議員請政府當局
作出預告,表示會於1998年4月7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
辯論。

1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