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33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7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稅務局局長
黃河生先生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單羅玉蓮女士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收入)
蕭如彬先生

稅務局高級評稅主任
紀德賢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庫務局助理局長(收入)
沈鳳君女士

應邀出席者:

香港會計師公會

稅務委員會主席
雷添良先生

稅務委員會委員
梅德勝先生

專業實務幹事
張智媛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與團體會面

(隨臨立會CB(1)1180號文件發出的香港會計師公會提
交的意見書,以及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的答覆。
該答覆其後已隨臨立會CB(1)1216號文件送交議員)

為使會議進行得更有效率,並考慮到當局對香港會計
師公會就《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
"該法案")的書面意見所作的回應剛備妥並在席上提交
,主席建議讓當局的代表參與法案委員會與香港會計
師公會之間的討論,議員同意此項建議。

法案第7條 科學研究的開支

2.香港會計師公會歡迎給予科學研究的開支稅項寬減
的建議,但對於第16B條建議把徵稅範圍擴展至包括
售賣由科學研究所產生的"權利"的得益表示關注。他
們指出,現行主體條例第16B條並沒把售賣由科學研
究所產生的"權利"的得益視為應課稅的營業收入,但
根據該法案的建議,此項目將須課稅。

3.香港會計師公會亦關注,根據該項條文可容許扣除
有關開支,而有關資產其後出售,則所得的全部收益
會當作營業收入,並予以徵稅。然而,如某納稅人並
無申索扣減有關開支,則售賣資本資產的收益通常無
須課稅。

4.議員察悉,當局在回應香港會計師公會時接納有關
提議,即用於科學研究的工業裝置及機械或有關權利
被出售後,只有售賣得益不超出扣減款額的部分,而
非全部得益,須當作營業收入予以徵稅。當局已就此
同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5.香港會計師公會仍然認為,倘若出售一項"權利"所
得的售賣得益屬於資本增值,而該等售賣得益須予以
徵稅,此擧有欠公允。稅務局局長指出,根據第16B
條擴大科學研究的定義以及擴大容許就科學研究的資
本開支作出100%稅項扣除的範圍,以包括任何可行性
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業或管理科學而進行的研究
,其目的是協助本港的工商業適應不斷變化的營商環
境。因此,此種資本開支可在課稅年度申請全部扣稅
。不過,一個項目如其資本性開支已獲扣減,則該項
目日後的得益須予徵稅。這亦是常見的稅務處理方法。

6.香港會計師公會詢問,對於作為業務向客戶出售其
研究項目的結果的市場研究公司用於研究的開支,以
及其他為自用目的進行研究的公司的同樣開支之間可
否加以區別,以便對它們採用不同的徵稅方式。

7.稅務局局長答稱,由於為自用目的而進行的研究,
其結果最終可能轉化為"權利",因而可能具有重大的
商業價值,因此,當局無法把為自用目的而進行的科
學研究與營業用途的研究加以區分。他進一步指出,
以往對科學研究所下的定義頗為狹窄,僅限於自然及
應用科學,但現在用於研究和發展的資本開支的扣稅
範圍將擴展至包括任何市場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就任
何工商業和管理科學而進行的其他研究活動。鑑於對
科學研究訂立更為廣泛的定義以及與處置由科學研究
所產生的"權利"相關的重大商業價值,當局認為,有
關項目出售的得益須予以徵稅。根據現行有關專利權
的購賣與出售事宜的第 16E 條,出售所得的全部得益
是作為營業收入予以徵稅。

8.香港會計師公會進一步詢問,可否一方面容許用於
研究和發展的資本開支的扣稅範圍予以擴展,另一方
面維護納稅人目前根據舊有第 16B 條所享有的出售由
科學研究產生的 "權利"的得益可予扣稅的權利。稅務
局局長證實,納稅人士有以下選擇 --

  1. 假如有關開支已根據新條文扣減,則在售賣該
    項目時的所有得益會被當作營業收入予以徵稅
    ;或

  2. 如納稅人士將該項目當作資本性質的資產而並
    無根據新條文作出扣減的申索,將來如出售該
    項目,一切有關利潤則根據主體條例第14(1)條
    ,不須徵稅。

9.議員察悉,為回應香港會計師公會對於如何處理
1998年4月1日之前或之後所付出的科研開支的關注,
當局已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擬議的
營業收入的條文只會適用於1998年4月1日或其後所付
出的開支,而該等開支已根據新訂條文作出扣減。至
於對跨越1998年4月1日的連續性有關支出,稅務局將
會在日後發出的實務指引,訂明按比例計算款額及詳
細安排。

10.主席在總結就第7條進行的討論時指出,該法案獲
得通過後,部分公司最終可能須繳納更多稅款,而另
一些為自用目的進行研究的公司,則可能因科學研究
定義範圍的擴展而獲得稅項寬減,因而得益。議員察
悉,香港會計師公會將進一步研究此項條文,並會盡
快把意見向法案委員會轉達。

法案第9條 提供訂明固定資產方面的資本開支

11.議員察悉,當局已全面回應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各點
關注事項。當局就此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訂明如出售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所得收益中
只有不超出扣減款額的部分會當作營業收入。至於香
港會計師公會對於1998年4月1日之前已擁有的訂明固
定資產的剩餘價值的註銷事宜所表達的關注,議員察
悉,當局亦已同意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容許納稅人選擇即時註銷有關資產的剩餘價值,或在
未能確定其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容許納稅人將該等資
產繼續根據現行資本免稅額的安排作出攤銷。一經作
出有關選擇,不得予以更改。

法案第17條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免稅額及
結餘課稅

12.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出,預算案所公布的措施把商業
建築物的每年折舊免稅額由 2% 增至4%並非純粹是寬
減稅項的措施。它同時亦引入一項新的稅項,令部分
納稅人士須繳付更多稅款。根據擬議第 33B條,有關
物業出售時,當局須徵收結餘課稅。由於當局先前從
未徵收此項稅款,香港會計師公會關注雖然納稅人會
以提早獲得免稅額的形式享有稅務利益,但當建築物
出售時,有關稅項會從售賣收益中收回。

13.至於商業建築物的每年折舊免稅額的增加因何須與
結餘課稅/免稅額的安排相關連,稅務局局長指出,
此項條文對於擬議放寬措施而言屬不可或缺,否則便
可能被濫用。他擧例說,某間公司可能在持續數年申
請有所增加的折舊免稅額後,把有關建築物轉入同一
集團另一間公司的名下,從而繼續不斷申請折舊免稅
額。這將導致政府損失稅收,尤其是考慮到商業建築
物的壽命甚長,因此當局應施加相應的限制。

14.主席認同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認為此項條文並
非純粹是寬減稅項的措施,而是一項合理化措施,藉
以收緊現行的稅務制度。視乎個別情況而定,部分公
司可能因此項條文而須繳付更多稅款,部分公司則可
能因當局建議把每年折舊免稅額增加一倍而得益。他
就此詢問當局有否評估此項條文對於日後稅收的影響。

15.稅務局局長指出,當局估計,長遠而言,政府從結
餘課稅所得的收入將被給予物業買家的結餘免稅額所
抵銷,因而在稅收方面將會出現收支相抵的局面。

16.關於商業建築物因何不如工業建築物般獲得初期免
稅額的問題,稅務局局長指出,當局是考慮到在重型
機器及物料搬入工業建築物時對該等建築物可能造成
損壞的情況,給予該等建築物初期折舊免稅額。不過
,同樣情況通常不會在商業建築物出現,此外,商業
建築物的維修保養通常較佳。

17.經商議後,香港會計師公會仍然關注到,此項條文
所引起的稅項寬減在某程度上會被法案中有關條文所
訂的扣除額抵銷。他們將重新研究此項條文,並會盡
快把意見向法案委員會轉達。

法案第30條 事先裁定

18.議員察悉,當局已接納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提
出以下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1. 如稅務局局長拒絕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請,須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拒絕的理由;及

  2. 如稅務局局長撤回其所作出的裁定,須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撤回裁定的理由。

19.議員察悉,稅務局局長如決定拒絕或撤回裁定,納
稅人可就此等決定申請作出司法覆核,他們接納無須
在法例中訂明稅務局局長在何種情況下可撤回裁定。

法案第32條 加入附表

20.議員察悉,就某項安排作出的事先裁定應在該項裁
定指明的期間內的剩餘時間繼續適用,以保障申請人
的利益,原因是申請人可能已憑藉該項裁定訂立合約
或作出涉及款額甚大的商業決定。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指出,在稅務局局長作出裁定後,倘若法院對於有關
法例作出不同的解釋,則稅務局局長較早前作出的裁
定不應繼續有效,以免抵觸法院的決定。不過,由於
有關決定將不會適用於在該項決定作出之前的行為,
因此,有關決定將不會影響在作出該項決定前已根據
稅務局局長的裁定所作出的行為。稅務局局長補充謂
,倘若出現有關的事先裁定並無指明時限的情況,而
法院其後就該項事先裁定所涉及的同一事項作出決定
,則該項決定將按其範圍及生效日期起取代稅務局局
長較早前所作的裁定。例如,倘若法院決定,某張桌
子不屬工業裝置及機械類別,因而不屬可予扣稅的項
目,則稅務局局長在此之前就此方面所作的決定將由
法院作出該項裁決的當日起失效。

21.議員察悉,根據法案附表10第I部第15(a)條,如《稅
務條例》的任何條文是某裁定的標的或對某裁定有所
影響,而該條文被廢除,則該裁定須按所作廢除的範
圍由該項廢除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適用。不過,根據法
案附表10第I部第13(b)條,倘若稅務局局長撤回就某安
排所作的裁定,如該安排已在撤回日期或之前訂立或
達成,該裁定須繼續在該裁定指明的期間的剩餘時間
適用於該安排。

22.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在稅務局局長作出裁定後,
倘若法院對於有關法例作出不同的解釋,則納稅人士
應獲告知其所帶來的影響以及稅務局局長較早前所作
的裁定應否停止適用。主席亦指出,稅務局應在其日
後發出的實務指引中,訂明就如何解釋法院其後就某
項事先裁定所涉及的同一事項作出決定的詳細安排。

23.主席多謝香港會計師公會的代表出席會議,並請求
他們盡快就第7條及第17條提交進一步意見。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4.議員審閱在席上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他
們並察悉,當局所提出的修正案,大部分是為了回應
議員的關注事項或屬技術性質的修正。稅務局局長進
一步著重指出,為回應議員在上次會議席上就法案第
8 條訂明的有關用於翻修及翻新的資本開支所表達的
關注,當局已建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
修訂,以澄清任何人所作的翻新及翻修的資本性開支
,如用以使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能够首次由該人實質
上使用,或用作有別於在緊接招致有關資本性的開支
之前所作的用途,則有關開支不能於5年內攤銷。

25.當局建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加入條
文,保障政府不會就提供事先裁定的服務而負上任何
法律責任,議員並不反對加入此項條文。

26.主席在總結討論時指出,法案委員會普遍支持該法
案及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將於
1998年 3 月27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匯報,並建議恢復
二讀辯論該法案。議員同意,待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法
案第 7 條和第17條以及就委員會審議階段條正案的其
他技術修訂提出進一步意見後,法案委員會在必要時
,可於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前擧行另一次會議。

III 其他事項

2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