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4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97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8月12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總選擧事務主任
李榮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張志偉先生

政制事務局助理局長
鄭偉鵬先生

列席秘書: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署任)
李裕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
林秉文先生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選擧主席

廖成利議員獲選為主持法案委員會主席選擧的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提名夏佳理議員出任主席,提名獲
葉國謙議員附議,並獲夏佳理議員接受。由於沒有
其他提名,主持選擧的議員宣布夏佳理議員當選為
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隨即接手主持會議。

I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2.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
介:(a)建議設立的選擧管理委員會(選委會)的職能
;(b)選委會的組成方式及運作;(c)劃定地方選區
分界的準則;及(d)地方選區分界的建議。上述各
點均載於政制事務局在1997年7月10日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1/33)。議員提
出多項問題,由政府當局逐一解答。討論的內容
綜述於下文各段。

選委會的設立及成員

3.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主席時解釋,為
使選委會的工作得以連貫,主席和其他成員的任期
會介乎3至5年,並由行政長官決定。至於先前的選
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主席的任期則較其他委
員為長。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葉國謙議
員時解釋,法案附表1第II部載列各類根據法案第3
(5)(b)條而喪失獲委任或擔任選委會成員資格的人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亦證實,在1997年7月1
日前為三級議會議員的人士,屬於法案第3(5)(f)條
所訂的類別。他補充,政府當局的用意,是不讓三
級議會的議員加入選委會,以免產生利益衝突。政
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王紹爾議員的提問時
表示,軍人並無資格獲委任為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
委員會的委員,他又補充,由於政府不可能訂定一
份詳盡無遺的名單,故該法案只能訂明哪些人明顯
不符合獲委任的資格。他指出,根據法案第3(5)(f)
(vii)條,如行政長官認為某人積極從事政治活動,
該人便不符合獲委任的資格。就此,部分議員認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委
員亦不應獲委任為選委會的成員,以免有損選委會
的公正無私。部分議員又建議當局考慮應否把推選
委員會或行政長官選擧委員會納入法案第3(5)條內
。他答應考慮議員的意見,並在下次會議向議員作
覆。

4.葉國謙議員詢問,行政長官依據何種準則,來釐
定選委會主席及成員的薪酬與津貼。政制事務局首
席助理局長解釋,按政府當局的想法,本身為高等
法院法官的選委會主席,除支取其身為法官的薪金
外,不會獲額外給予任何津貼。行政長官在釐定選
委會成員的津貼金額時,會考慮各種因素,包括選
委會的職責和工作量,以及其他性質相若的委員會
給予委員的津貼額。就此,議員獲悉選區分界及選
擧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每月所得津貼為2萬元。

選委會的一般權力及職能

5.廖成利議員質疑選委會是否獲賦足夠權力,可以
有效地執行其法定職能。他建議在該法案加入一項
明述條文,規定選委會可對違反其規例或指引的人
士作出譴責或採取所需行動。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在回應何鍾泰議員的問題時答應確定法案第4(b)
條中的*選擧*一詞,是否包括補選在內。

劃定地方選區分界的準則

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與會各人,法例將
會訂明,每個地方選區內每一議席所代表的人口,
不應與標準人口基數相差超過25%。他強調:(a)25%
相差幅度的規定會使選委會在遵照法定準則劃定地
方選區分界時更有彈性;(b)此項規定在1995年擧行
的三級議會選擧中亦被廣泛接受和採用;(c)選委會
必須遵守平等代表性的原則;及(d)在劃定立法會地
方選區的分界時,1997年7月1日前的區議會選區將
會用作該等選區的*組成部分*。他提醒議員,雖然
法定的相差幅度最高為25%,但作為擬議法例的首
要原則,選委會必須盡量縮小偏差的幅度,而選委
會亦只可在例外的情況下偏離此幅度,並須就此作
出解釋。

7.出席的議員指出,由於在第一屆立法會選擧中,
全港會劃分為5個地方選區,而每個地方選區將選
出3至5個議席,如規定相差幅度可高達25%,便會
導致各個選區之間的代表人口數目出現重大差別,
因而違反平等代表性的原則。擧例而言,一個超逾
標準人口基數25%的選區,會遠遠大於一個低於標
準人口基數25%的選區。因此,議員要求政府檢討
此項劃定地方選區分界時所用的25%相差幅度規定
,並考慮應否採用較小的百分比,例如10%或15%

選民登記

8.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劉江華議員的提
問時表示,選委會獲授權以附屬法例形式制訂選民
登記程序。至於有否需要重新進行選民登記,則須
由選委會在顧及時間因素、財政影響及實際限制後
作出決定。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保證,
選委會會考慮議員及市民在此方面的意見。政府當
局亦會與選委會緊密合作,以確保選擧得以公開及
公平地進行。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應劉議員要
求,答允提供有關更新選民登記冊的資料,以及選
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根據1995年立法局選擧的
經驗而提出的改善建議。

區域組織選

9.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劉江華議員的問
題時告知議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市政局和各個
區議會第一次選擧的擧行時間和實際安排仍有待決
定。然而,政府當局希望擬議設立的選委會就地方
選區分界提出的建議,應盡可能在有關選擧擧行前
最少12個月提交。

選委會與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的主要分別

(臨立會CB(2)134號文件 英文本
臨立會CB(2)139號文件 中文本)

10.法案委員會隨後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進
行討論,該文件載述選委會與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
委員會在組成、職能、權力和職責方面的異同。

法案第3條--選委會的設立及其成員

11.議員察悉,條例草案並無仿照先前的《選區分界
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訂明選委會的其中一位
成員須由立法會主席提名。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
長解釋,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在1993年成立
時,由於當時的立法局主席是委任議員,故此項安
排可以接受。然而,由於日後所有立法會議員,包
括主席在內,均會由選擧產生,加上選委會的職能
之一正是監督該等選擧,因此,舊有的安排不宜繼
續,以免公眾質疑選委會的獨立性。

12.議員認為,過去4年內曾任前行政局議員的人士,
應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以確保選委會
公正無私。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
例》亦採用此項安排。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
示,選委會成員的委任人選不應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政府當局認為並無必要規定此類人士喪失獲委任
的資格。然而,現任行政會議成員則作別論,一如
過往,他們會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

法案第4條--選委會的職能

13.葉國謙議員質疑為何法案第4(e)條只規定選委會
須不斷檢討第4(b)、(c)及(d)條所提述的事項,而沒
有規定選委會須定期進行檢討。政制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指出,條文的草擬方式使選委會可在有需要
時進行檢討,但並無不准選委會定期進行檢討。政
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進一步回應葉議員時申明,
在該法案加入第4(g)及(h)條的目的,是把選委會或
須執行的一般職能亦包括在內。倘選委會日後須根
據條例執行任何其他職能,便無須對法例再作修訂

法案第6條--選委會發出指引

14.廖成利議員憂慮,如把 "就...採取其認為適當的
行動" 從法案第6(3)條刪除,即使選委會決定採取行
動,亦可能無法行事。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答
允把該句重新納入該條文內。

法案第9條--總選擧事務主任

15.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
示,選委會與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擁有相同
的權力,可以委出委員會,協助執行其職能。因此
,政府當局認為在法案第9(4)(b)條訂明總選擧事務
主任可出席各委員會的會議,實屬恰當。就此,主
席要求當局考慮法案第3(5)條所訂的限制,應否同
時適用於委任選委會下設各個委員會的成員,政制
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照辦。政制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在回答葉議員進一步提問時證實,法案第7(1)
(g)條賦權選委會設立的委員會,包括負責處理關乎
第6(3)條所述選委會指引的任何投訴的委員會。

法案第14條--豁免權

1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解
釋,為改善條文的草擬方式,法案第14(1)條分拆為
兩部分,但內容沒有任何實質改變。

1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答允在會
議翌日中午前提供一份對照表,比較條例草案及先
前的《選擧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的條文,
以便議員在下次會議上討論。法律顧問亦答允就此
方面提供有關資料,方便議員參考。

條例草案的立法時間表

18.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解釋,根據過往
經驗,關於地方選區分界的建議須在有關選擧擧行
前最少12個月向行政長官提交,以便在地方選區分
界以附屬法例的形式頒布後,當局能夠進行各項必
需的具體工作。不過,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
立法會選擧將於1998年第二季擧行,該次選擧的分
界建議未能做到按照上述的時間提交。因此,政府
建議選委會向行政長官提交載列最後建議的首份報
告的限期,應定為1997年10月31日。鑑於選委會在
向行政長官提交最後建議前,必須就其臨時建議諮
詢公眾,時間相當緊迫,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促請議員盡快審議及通過條例草案。

III.日後會議日期

19.議員商定在下述時間擧行下兩次會議

  1. 1997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至下
    午12時45分;及

  2. 1997年8月15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
    午12時45分。

2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