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99號文件
檔 號: CB2/BC/3/97/S2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4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5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黃鎮威先生
李國強先生
朱樹燊先生

香港資訊科技聯會及香港電腦教育學會
葉賜添先生
伍學齡先生
曾勵強先生
謝詩賢先生
陳其富先生

香港錄影業協會及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
叢運滋先生
崔雄繼先生

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
沈本瑛先生
崔 森先生
蕭 傑先生
劉奕生先生

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
邱戊秀先生
譚福添先生
黃潤輝先生
蘇世雄先生
李 強先生

全港大專教職員協會聯席
簡永基教授
賴奇略教授
潘裕斌教授
陳捷貴先生
楊劍威先生
李健航先生
邱毓賢先生

香港船東會、香港航運界聯誼會及香港定期班輪協會
姜錫祥先生
鍾敬仁先生
陳耀強先生
歐萬豪先生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與團體代表會晤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臨立會CB(2)239(02)號文件)

應主席所請,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工團總會) 的代表向
議員簡介意見書的內容,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239
(02)號文件發出。他們表示,工團總會有70個會員,其
中65個是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
該等職工會所有有表決權的會員均為僱員,因此有權在
勞工界功能界別中投票。據他們所知,現時共有逾 400
個此類職工會。鑑於勞工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如此小
,在該功能界別的選擧中採用全票制可能導致選擧過程
被某政黨支配。他們屬意採用單票制,規定每名選民只
有權選擇一名候選人。

2.工團總會的代表回應部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1991
年及1995年的兩次立法局選擧中,並無出現選擧受到支
配的問題,但他們擔心,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擧中採用
全票制可能引致上述問題。由於勞工界功能界別是由不
同政治背景的選民組成,故必須採用一種可避免 3 個議
席全由某一個政黨取得的投票制度。

香港資訊科技聯會及香港電腦教育學會
(臨立會CB(2)239(06)、CB(2)258(01)及CB(2)277(04)號
文件)

3.應主席所請,香港資訊科技聯會(資訊科技聯會)的代
表向議員簡介意見書的內容,該意見書在會上提交,
其後隨臨立會CB(2)258(01)號文件發出。他們表示,約
在6個月前成立的資訊科技聯會由18個具有資訊科技背
景的團體組成,旨在爭取設立新的資訊科技界功能界
別。此目標雖已達到,但他們對於下列4個團體未獲納
入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感到失望 --

  1. 香港電腦教育學會;

  2. 香港工程師學會的資訊科技部;

  3. 香港遠程醫學協會;及

  4. 香港醫療資訊學會
香港電腦教育學會(電腦教育學會)

4.應主席所請,電腦教育學會的代表向議員簡介意見書
的內容,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 CB(2)239(06) 號文件發出
。他們表示,電腦教育學會的宗旨是推動電腦教育及積
極參與制訂香港中小學電腦教育政策的工作。該學會現
有逾 200 名會員,當中可分為附屬會員和專業會員,後
者包括普通專業會員、高級專業會員及院士。所有專業
會員均具備大學或以上程度,並曾接受有關的訓練,以
及在資訊科技教育方面有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5. 電腦教育學會的代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指出,該學會
未獲納入任何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鑑於該學會積極
參與推動資訊科技教育的工作及在這方面所作的貢獻,
學會的專業會員應被列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他們表示,政府當局拒絕他們的要求,理由是該學會的
部分專業會員有權在教育界功能界別中投票。然而,他
們認為當局的理由不可成立,因為根據法案,某人如有
資格登記為多於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該人可在有關功
能界別中選擇登記為其中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電腦教
育學會的會員認為他們在資訊科技界可作出莫大貢獻,
故應獲准在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中投票。

6.程介南議員詢問,在電腦教育學會的專業會員當中,
有多少名本身已屬法案附表1第28(1)至(6)項所列的6個
學會的會員,因而有權在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中投票
。電腦教育學會的代表表示,該等會員的數目應不多
於10名。

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

7.議員得悉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的代表將於翌日
(即1997年9月6日(星期六))上午與法案委員會會晤。

香港遠程醫學協會(遠程醫學協會)

8. 資訊科技聯會的代表表示,該協會的宗旨是為本港從
事遠程醫學科技的人士提供溝通渠道,方便他們互相交
流遠程醫學資訊的訊息,並協助他們以資訊科技提升遠
程醫學資訊的應用。擧例而言,遠程醫學協會於1997年
6 月30日及7月1日主辦了一個相當成功的全球性遠程醫
學會議。該協會現有26名會員,全部均為遠程醫學教授
或專業人士。他們在國際及本港致力發展和推動遠程醫
學資訊,其貢獻應獲得承認,故應被列為資訊科技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

香港醫療資訊學會(醫療資訊學會)

9. 資訊科技聯會的代表表示,醫療資訊學會的宗旨是為
本港從事醫療科技的人士提供溝通渠道,方便他們互相
交流醫療資訊的訊息,並協助他們以資訊科技提升醫療
資訊的應用。該學會約有300名會員,其中80%為資訊科
技專業人士,現正從事有關醫療資訊系統的電腦程序設
計及編寫工作,其餘20%的會員為醫療專業人士,並從
事推動醫療資訊應用的工作。醫療資訊學會的會員在資
訊科技界的專業地位已獲國際醫療資訊學會承認。因此
,他們應獲納入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10.資訊科技聯會的代表應夏佳理議員的要求,答允進一
步向議員提供有關電腦教育學會、遠程醫學協會及醫療
資訊學會的資料,例如章程大綱及組織細則等,供議員
參閱。

(會後補註:電腦教育學會於1997年9月8日進一步提交
的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277(04)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香港錄影業協會及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239(07)、CB(2)258(02)及CB(2)277(03)號
文件)

香港錄影業協會(錄影業協會)

11.應主席所請,錄影業協會的代表向議員簡介意見書
的內容,該意見書在會上提交,其後隨臨立會CB(2)258
(02)號文件發出。他指出,錄影業協會現有90名會員,
大部分除經營錄影產品的發行外,還同時從事電影及
電視節目的製作及發行。鑑於他們從事的業務與電影
或電視行業關係密切,較恰當的做法是把錄影業協會
納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
內,而不是法案建議的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12.陳財喜議員詢問,在錄影業協會的會員當中,從事
錄影產品批發/零售,以及從事電影及電視節目的發
行/製作兩者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錄影業協會的代表
回應時表示並無這方面的資料。然而,他重申大部分
會員的業務與電影及電視節目的製作有關。吳亮星議
員認為,在這情況下,該協會的會員應已加入香港電
影製作發行協會,而該協會亦已獲納入體育、演藝、
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錄影業協會的
代表指出,由於從事電影製作的錄影業協會會員大多
為投資者,他們只可加入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為附
屬會員,而不得成為該協會的正式會員。

13.錄影業協會的代表補充,他代表包括錄影業協會、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及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在內
的 10個團體表達下述意見:選擧委員會第3界別的體
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獲分配的40個委員
名額,應平均分配給有關的 4個組別,以確保有公平
的代表性。

(會後補註:該10個團體在1997年9月4日發出的信件已
於會後隨臨立會CB(2)277(03)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戲院商會)

14.應主席所請,戲院商會的代表向議員簡介意見書的
內容,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239(07)號文件發出。
他表示,由於戲院商會的會員從事的業務與演藝行業
有密切關係,較恰當的做法是把該商會納入體育、演
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而不是法
案所建議的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15.蔡素玉議員質疑錄影業協會及戲院商會提出的論據
。 她以一間售賣運動鞋的零售商店為例,詢問應否把
該商店列為體育 、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
民 。戲院商會的代表認為這並非恰當的比較。他指出
本港的戲院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所規管
,因此不應被視作零售商店。

16.戲院商會的代表回應部分議員時表示,全港96間戲
院均為戲院商會的會員。他們亦已向政府當局提交意
見書,現正等待當局的回覆。

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
(臨立會CB(2)239(03)、CB(2)277(05)及CB(2)277(06)號文
件)

17.應主席所請,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圖書文具業商會)
的代表向議員簡介意見書的內容,該意見書已隨臨立
會CB(2)239(03)號文件發出。他們指出,圖書文具業商
會於1920年成立,原名為"香港書籍公會",現有約500
個會員。該商會約有半數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其中70%
從事書籍的出版工作。該商會是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
司的7個會員之一。鑑於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司的其他
5個會員已獲納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的選民名單內(法案附表 1第24(6)(a)至(e)項),其餘兩個
會員(即圖書文具業商會及香港出版學會)亦應被列為選
民。

18. 圖書文具業商會的代表應議員的要求,答允進一步
提供該商會的資料,例如章程大綱及組織細則,並告
知香港出版學會如欲提供該會的資料,亦可這樣做。

(會後補註:圖書文具業商會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以
及香港出版學會於1997年9月8日發出的信件已分別隨
臨立會CB(2)277(06)及CB(2)277(05)號文件發出。)

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239(08)號文件)

19.應主席所請,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綠巴總
商會)的代表向議員簡介意見書的內容,該意見書已隨
臨立會CB(2)239(08)號文件發出。他們指出,在全港共
4 350輛小巴當中,有2 100輛是綠色專線小巴,差不多
佔小巴總數的一半。然而,相對於有權投 16票的紅色
小巴營辦商來說,綠色小巴營辦商卻只有權投3票,而
代表香港九成綠色小巴營辦商的綠巴總商會亦只有權
投1票。他們要求綠巴總商會的48個本身為持牌營辦商
的團體會員各獲給予1票;或綠色小巴營辦商獲分配的
整體票數,應與紅色小巴營辦商相同,即16票。

20. 綠巴總商會的代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他們已
向政府當局提出有關的要求,但仍在等待當局的回覆。
他們補充,綠巴總商會的團體會員如各有權投1票,他
們不反對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名單上其他聯會組
織的團體會員亦享有同樣的權利。

21.議員認為應要求當局澄清在劃分航運交通界功能界
別選民範圍時採用的準則為何。為協助議員跟進此事
,綠巴總商會的代表答允進一步提供該行業的資料,
供議員參閱。

全港大專教職員協會聯席
(臨立會CB(2)247(03)號文件)

22.應主席所請,全港大專教職員協會聯席的代表向議
員簡介意見書的內容,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247
(03)號文件發出。他們表示,全港大專教職員協會聯
席由10間大專院校的教職員協會組成,目的是促請當
局增設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別,理由如下 --
  1. 目前,本港10間大專院校共有逾5萬名學生及
    7 000名教學人員和行政人員。教學人員除具
    備教學工作的專長外,亦具有豐富的專業知
    識,是推動香港繁榮進步的重要力量,故在
    立法機關應有其本身的代表。聯席的代表指
    出,雖然現時立法機關的議員有些是大專院
    校講師,但他們並非以高等教育界代表的身
    份當選進入立法機關;及

  2. 高等教育的性質和發展與中小學教育十分不
    同。鑑於政府現正為發展高等教育而增撥資
    源,確保資源獲得有效運用是至為重要的。
    事實上,高等教育界亦是籌備委員會建議可
    考慮作為9個新增功能界別的15個組別之一。
23. 關於選擧委員會第2界別,聯席的代表認為,教育界
界別分組的20個委員名額應按10間大專院校各有的教職
員人數來作分配。此項安排會確保每間院校在選擧委員
會中最少有一名代表,而且可避免任何一間院校有過多
代表。此外,各院校的教職員對本身的同事應有較佳認
識,因此更能選出適當的人作為其代表。

24. 議員雖明白聯席提出的關注事項,但議員指出,如
要增設一個功能界別,便須在建議的9個新增功能界別
中刪除其中之一,而要決定刪除9個功能界別中哪一個
功能界別,實在相當困難。聯席的代表回應議員詢問
應刪除哪個功能界別時表示,此事不應由他們決定。
他們對此並無具體建議,但指出他們的要求與籌備委
員會的決定是一致的。

25.吳清輝議員支持聯席的要求。

邱毓賢先生
(臨立會CB(2)239(04)號文件)

26.應主席所請,邱毓賢先生向議員簡介其意見書,該
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239(04)號文件發出。他建議 --
  1. 立法會選擧採用"金字塔式"的選擧方案,以確保
    選擧公平進行;

  2. 根據社會各階層的選民人數,按比例分配立法會
    的議席;及

  3. 所有選民應享有相同的投票權。
27.議員察悉邱先生的意見。

香港船東會、香港航運界聯誼會及香港定期班輪
協會
(臨立會CB(2)258(03)、CB(2)258(04)及CB(2)277(01)號
文件)

28.應主席所請,香港船東會(船東會)、香港航運界聯誼
會(航運界聯誼會)及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定期班輪協會)
的代表向議員簡介其意見書的內容,有關的意見書在
會上提交,其後分別隨臨立會CB(2)258(03)及CB(2)258
(04)號文件發出。他們對於建議的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選民 範圍感到失望,因為根據有關建議,與陸路運輸
有關的團體共獲分配106票,而與海路運輸有關的團體
卻只有44票。他們認為政府當局建議的"一會一票"原則
有欠公允,並認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應在
海路運輸和陸路運輸兩者間平均分配。他們建議 --
  1. 為求與另一些功能界別 (例如旅遊界功能界別)
    的安排一致,在主要的海路運輸聯會的大會上
    有權投票的會員,應獲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
    別的選民名單內;及

  2. 一些大型的船務公司應獲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
    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29.船東會及航運界聯誼會的代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
示,該3個團體純粹由團體會員組成,共有超過100個
會員。定期班輪協會的代表補充,該協會為國際組織
,成員包括大部分運載貨櫃進出香港的主要貨輪公司。

30.關於上文第28(a)段,楊孝華議員詢問,在與陸路運
輸有關的各個聯會的大會上有權投票的會員如同樣獲
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該3個團體有
否異議。船東會及航運界聯誼會的代表回應時表示不
應對同一功能界別實施雙重標準。廖成利議員則認為
,該3個團體建議只把"主要聯會"的會員列為選民,實
際上已對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實施雙重標準。

31.關於上文第28(b)段,船東會、航運界聯誼會及定期
班輪協會的代表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一份名單,
載列應獲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名單的船務公
司名稱,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船東會、航運界聯誼會及定期班輪協會於
1997年9月6日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已隨CB(2)277(01)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 下次會議日期

32.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9月6日(星期六)
上午8時30分在立法會會議廳擧行。

33.會議於下午3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