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50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6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時1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
歐禮義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政府當局擬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臨立會CB(2)324(04)及(05)號文件)

議員察悉,因應議員及法律顧問在上次會議對政制事
務局第 6 號文件的意見,政府當局同意動議一些技術
性修正案,使法案的某些條文更為清晰,有關的修正
案載於政制事務局第 7 號文件內。政府當局亦已同意
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處理法案委員會
提出的關注事項,有關的修正案載於政制事務局第 8
號文件內。上述兩份文件在會上提交,其後分別隨臨
立會CB(2)324(04)及CB(2)324(05)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應主席所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及政制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解釋當局建議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便議員作出考慮。隨後的商議過程綜述於下文第
2至24段。

法案第3條 -- 釋義

3.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由於政府當局會提
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選擧委員會的當
然委員如同時為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可獲准選擇
在選擧委員會選擧或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故須對
"當然委員"的定義作相應的修訂。有關的修正案旨在
刪除"1(7)",而代以"1(7A)"。

法案第4條 -- 立法會的任期

4.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為求與以往的做法一
致,政府當局會增訂一款,訂明在立法會解散時,立
法會對條例草案的審議或其他事務即告中止。黃宏發
議員表示,法案亦應指明任何條例草案或其他立法會
事項的處理,不受立法會會期結束的影響。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此項條文並無必
要。黃議員告知議員,他會自行動議其修正案。

法案第9A條 -- 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因應議員的建議,當局會
增訂一項條文,訂明行政長官須在立法會首屆任期開
始後的14天內,藉憲報公告指明立法會首屆任期首次
會議的擧行日期及時間。

6.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建議增訂的條文並無訂明選
出主持會議的議員及選出主席的程序。夏佳理議員及
法律顧問關注到在應採用甚麼選擧程序方面,這或會
引起疑問。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應考慮應否在法
案中訂明選擧的程序,因為除非法例有所規定,否則
臨時立法會(臨立會)不得為第一屆立法會訂立規則。

7.陳鑑林議員提到1996年 3 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第二
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關於
設立香港特區臨立會的決定,他認為臨立會為第一屆
立法會訂立選擧主席的規則,並無超越臨立會的權限
,因為臨立會其中一項職責是處理在香港特區第一屆
立法會組成之前必須獲得處理的各項事宜。

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
條的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
得與《基本法》相抵觸。因此,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
議員須自行決定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包括選擧主席的
規則及程序。政府當局認為在法案內訂明這些規則和
程序,既無必要亦不恰當,而第一屆立法會的議員可
參考先前的立法局及臨立會的規則和程序。

9.首席政府律師表示,《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訂明,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基本法》第七
十一及七十五條並無規定須為選擧制定任何法例。他
提醒議員,如在法案內訂明有關的規則和程序,會侵
犯立法會自行制定規則及程序的權利,因而違反《基
本法》。

10.夏佳理議員建議修訂當局擬增訂的條文,訂明臨立
會《議事規則》中的有關條文將適用於立法會首屆任
期的首次會議,除非該等條文經首屆立法會議員修訂
;而臨立會的《議事規則》可予修訂,以包括選擧主
席的程序在內。部分議員支持他的建議。

11.首席政府律師重申不宜規定第一屆立法會須採用臨
立會的規則和程序。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
議員如有意繼續探討此事,政府當局對夏佳理議員的
建議亦無特別的看法。

12.夏佳理議員就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一事提問,首席
政府律師回應時請議員注意《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第 19(a) 條,該條訂明"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
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項誓言如在緊接立法會全
體議員普通選擧後的立法會會期首次會議上而又於選
擧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

法案第11條 -- 接受議員席位

13.議員得悉有關法案第11(2A)條的修正案,即以"立法
會秘書接獲該通知"取代"該通知給予立法會秘書",以
訂明不接受席位的通知於立法會秘書"接獲"該通知時
生效。

法案第13條 -- 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

14.議員察悉,經重新考慮議員對 20%議員國籍規定的
意見後,政府當局同意,倘若議員更改國籍,或更改
其是否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的事實
,其席位便會懸空,但該12個指定功能界別選出的議
員,如事前已聲明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而其
後取得或恢復中國籍,又或已放棄或不再擁有其外國
居留權,則屬唯一的例外情況。政府當局會為此動議
一項修正案。

法案第22條 -- 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15.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建議
在第 (1)(a) 款中,在"正式"之前加入"地方選區",使條
文更為清晰,並在第 (2) 款中,刪去"相信"而代以"信
納"。

法案第23條 -- 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

1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法案第23條建議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屬技術性質,內容關乎"一年"規定對有
關功能界別的選民的適用情況。

法案第24條 團體選民須有獲授權代表
附表2第3部第9條 --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


1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建議的修正案旨在
確保兩條類似條文(即法案第24(2)條及附表2第3部第
9(2)(d) 條)的草擬方式一致。他證實有關的修正案屬技
術性質,並無政策上的影響。

法案第37條 --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
資格的情況


1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
見,政府當局會建議在第 (1)(g) 款中刪去"受薪",使外
國的代表( 包括名譽領事 )亦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
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夏佳理議員關注到 "代表" 一詞的
涵義相當狹隘。他指出,外國的受薪政府人員亦應喪
失有關資格,而這項規定應在法案中加以訂明。

19.首席政府律師擧出以往一宗案件,當中一名本身為
領事館僱員的立法局選擧候選人的資格,在法院受到
質疑。雖然對該人參選資格的質疑並不成功,政府當
局認為"政府人員"一詞可引起混淆。署理高級助理法
律草擬專員補充,在以往的選擧法例中,"salaried
functionary "的中譯為"受薪政府人員",其涵義可以十
分廣闊。

20.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某人如根據《基本
法》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除非有極
為充分的理由,否則該人參與選擧的權利不應受到限
制。政府當局認為這是重要的原則。然而,對於夏佳
理議員建議外國的受薪政府人員亦應喪失在立法會選
擧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政府當局答允
加以考慮。議員同意,倘若政府當局決定不採納該項
建議,主席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動議修正案。

法案第70條 -- 議員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

21.議員察悉,經考慮劉健儀議員的意見後,政府當局
建議重擬有關條文的措辭,令條文更為清晰。

附表1第3部第26項 --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2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政府當局建議刪去第(1)(l)
段,原因是香港紡織商會成立的時間少於12個月,故
該商會的會員並無資格在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然而
,政府當局建議把該團體納入第 2 段內,使其有權在
選擧中投1票,以確認該團體在業內的重要性。

23.楊釗議員表示,雖然該商會的會員沒有資格在1998
年的選擧中成為功能界別的選民,但在2000年擧行立
法會選擧時,他們將符合選民的資格。因此,他認為
無須把該團體從名單上刪除。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
,有關的條文只適用於1998年立法會選擧。如有需要
,當局會因應2000年及日後各屆的立法會選擧提出修
訂。

24.梁劉柔芬議員及劉健儀議員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
他們補充,如法案所列的選民實際上並無資格投票,
會令公眾感到混淆。梁劉柔芬議員強調,"一年"規定
對防止"種票"的情況至為重要。

2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決定不把香
港紡織及服裝學會的會員列為選民,原因是當局對該
學會作為專業團體的地位有所保留。

2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又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決定不把
那些已根據紡織商登記方案登記的公司列為紡織及製
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他解釋,根據紡織商登記方案
登記的公司( 例如船務公司和運輸公司 ),未必與該功
能界別有關,因此,紡織商登記方案不應用作劃分選
民範圍的依據。

附表4 -- 其他條例的相應修訂

27.議員察悉有需要對《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
作相應修訂,而政府當局會為此動議修正案。

28.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的要求,答允在當
日內向法案委員會提供當局擬動議的整套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的中英文本。

II. 有待政府當局回應的待議事項

有關直接選擧的法律意見


29.主席表示,黃宏發議員曾要求獲得當局就下述事宜
所取得的法律意見詳情:某人如同時為地方選區及功
能界別的選民,又或同時為地方選區及選擧委員會的
選民,則限制該人的投票權,規定該人只可在其所屬
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或選擧委員會的選擧中投 1 票
,會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確立的
原則,即選擧必須普及而平等。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盡快提供有關的資料。

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在1992至94年建議
的9個新增功能團體的資料


30.議員察悉,楊孝華議員曾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就1995年立法局選擧所建議
的 9 個新增功能團體的資料。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
長提醒議員,法案建議的 9 個新增功能界別並非完全
與中方的建議相同。他答允在會後向法案委員會提供
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政制事務局局長於1997年9月16日發出的
信件夾附的下列兩份資料已隨臨立會CB(2)327號文件
送交議員參閱 --

  1. 有關政府過去對下述建議所持立場的資料:限
    制地方選區兼功能組別選民的投票權,規定他
    們必須在其所屬的地方選區或功能組別的選擧
    中投票,而不得同時在地方選區及功能組別的
    選擧中投票;及

  2. 在1993年中英就1994/95年選擧安排的談判中,
    中方建議的9個新增功能團體名單。)

III. 個別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建議

梁智鴻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臨立會CB(2)324(01)號文件)

31.梁智鴻議員向議員簡介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擬本,內容關乎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
特區永久性居民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的12個功能
界別應如何決定,有關的修正案在會上提交,並隨
臨立會CB(2)324(01)號文件發出。梁議員表示,一如
法案所建議,當局以該12個功能界別選出該類候選
人的機會較大而選擇該等功能界別,此做法並不公
平。他建議應以抽籤方式決定該12個功能界別。

32.梁智鴻議員回應夏佳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他初
步的想法是建議的抽籤安排只適用於第一屆立法會
選擧。至於其後的立法會選擧,他認為只有那些本
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以外任何國家的居留權的人士,才有資格
獲提名為候選人。

33.陳鑑林議員關注到該建議並不切合實況,因為某
些功能界別( 例如勞工界功能界別 )的候選人為非中
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人士的機會極微。廖成利
議員表示贊同。陳議員認為,儘管政府當局的建議
並不理想,但仍可以接受。梁智鴻議員回應時表示
,即使勞工界功能界別按其建議的方法成為12個功
能界別的其中之一,建議亦沒有強制規定該功能界
別必須選出並非中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議員。

廖成利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臨立會CB(2)324(02)號文件)

20%議員國籍規定

34.廖成利議員向議員簡介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擬本,內容關乎應如何決定該12個功能界別,有關
的修正案在會上提交,並隨臨立會CB(2)324(02)號文
件發出。廖議員解釋,該12個容許名額應按6:5:1的
比例分配給功能界別、地方選區及選擧委員會。

35.廖成利議員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詢問時提到載於臨
立會CB(2)324(02)號文件內建議增訂的第35A(4)條,
並解釋如何分配"容許國籍名額"。

36.梁智鴻議員重申,他不接受當局純粹基於該12個
功能界別選出外國國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候選人
的機會較大,而選擇該等功能界別。他提醒議員,
政府當局並無數據資料支持其建議,而有資格在多
於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可選擇在其所選的功
能界別中登記。

選擧委員會第4界別

37.廖成利議員向議員解釋其就附表2第 1 部列表4提
出的建議修正案。在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轄區內各
臨時區議會共42個委員名額當中,他建議每個區議
會應按其成員數目獲分配2或3個委員名額。有關此
事,楊孝華議員提醒廖議員須考慮到選擧委員會席
位的餘額可能會撥予臨時區議會的情況,因為選擧
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可選擇在選擧委員會或功能界別
的選擧中投票。

38.黃宏發議員關注到每個區議會獲分配特定的委員
數目或會導致區議員在投票時只顧及有關地區的利
益。黃議員表示,雖然他認為法案建議的安排可以
接受,但他質疑為何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
既為區域性組織,其議員卻不獲納入選擧委員會第
4界別內。

39.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黃宏發議員的質詢
時解釋,政府當局不把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納入選
擧委員會第4界別內的理據如下 --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
    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選擧委員會的組成並不
    包括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及

  2. 為保障該兩個最小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立
    法會條例草案》已訂明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
    議員可在各自的功能界別而不在選擧委員會的
    選擧中投票。

40.黃宏發議員重申,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作為區域
性組織,應被列為選擧委員會第 4 界別的選民。為
求與具體產生辦法一致,當局可對市政局和區域市
政局的議員施加限制,使他們不具資格成為選擧委
員會的委員。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法案
建議應對選民和候選人採用同一原則,而市政局和
區域市政局的議員只可在各自的功能界別中投下他
們的第二票。

馮檢基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臨立會CB(2)324(03)號文件)

41.議員察悉馮檢基議員擬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擬本,內容關乎下述兩項事宜,有關的修正案
在會上提交,其後隨臨立會 CB(2)324(03) 號文件發
出 --

  1. 每名選民可投的票數;及

  2. 地方選區的投票制度。

劉健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42.劉健儀議員告知議員,為擴大航運交通界功能界
別的選民範圍,她現正考慮動議修正案,訂明 --

  1. 各個聯會組織中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團體會員(包
    括有限公司或無限公司)獲納入該功能界別的選
    民名單內;及

  2. 只由個人會員組成的團體只獲分配1票。

IV. 立法時間表

43.主席提醒議員,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正
式預告的限期為1997年 9 月18日,而恢復法案的二
讀辯論的日期則為1997年9月27日。

4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