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主席)
楊釗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倪少傑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師
簡安達先生

工商局助理局長
黃宗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1076(01)及CB(2)1076(02)號文件)

主席告知議員,按照上次會議商定的安排,他已於1998
年 2月20 日擧行新聞簡報會,向新聞界簡述條例草案中
建議的來源代碼系統,並呼籲對國際唱片業協會來源識
別代碼有意見的團體,向法案委員會提出意見。由於部
分對於採用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代碼持保留態度的組織在
提交予政府當局的聯合意見書中要求保密其名稱。法案
委員會秘書已嘗試透過政府當局聯絡這些組識,但仍在
等待他們回覆。

2.議員察悉秘書處已製備一份代表團和議員在上次會
議席上提出的事項摘要。該份摘要於會議上提交議員
傳閱,並於稍後隨臨立會CB(2)1076(01)號文件送交議
員。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政
府當局對提交法案委員會意見書所關注問題的回應(英
文本 ) (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稍後隨臨立會
CB(2)1076(02)號文件發出)。有關討論的摘要撮錄於第
3至14段。

收錄通行的版權名稱和特許權的資料庫

3.有關設立一個全面的版權登記冊的建議,議員察悉
政府當局理解到設立一個最新的資料庫,網羅通行的
版權名稱和特許權,是有助益的,並正與版權業人士
合作,研究如何繼續進行有關工作。工商局首席助理
局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政府當局在有關問題上沒有任
何時間表。當局在數星期前與版權業代表擧行會議,
要求他們就可供納入資料庫的資料提出意見。然而,
部分代表已表明他們可能難於提供全面的資料。工商
局首席助理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會收集所有可
得的資料,並考慮是否可以設立一個最新的資料庫。
楊釗議員就此重申,設立一個全面的版權登記冊對於
協助業界核實版權,至為重要。

進口的光碟

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不贊成對進口的光碟施加強制性
的來源代碼規定,其理由如下:

  1. 有關建議超出了條例草案的立法原意;

  2. 為貯存進口光碟的處所批予特許,可能對光碟
    製造者帶來太大的限制和負擔;及

  3. 將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香港,已屬
    觸犯《版權條例》的罪行。

5.周梁淑怡議員持不同的意見,她認為對進口的光碟
實施管制,會有助整頓香港在零售層面的盜用版權問
題。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要求所有在香
港售賣的光碟必須附有製造者代碼,未必有助海關人
員在零售層面的執法工作;相反,此擧可能限制了海
外非主流產品在香港的供應,亦局限了消費者的選擇
。海關助理關長補充,海關人員通常會根據光碟的內
容,而不是製造者代碼,來決定光碟是否侵犯版權。
製造者代碼只會協助海關人員追查光碟的來源和識別
生產層面的侵犯版權活動。

6.周梁淑怡議員堅稱,要求進口的光碟標上製造者代
碼的做法是可取的。關於這一點,工商局首席助理局
長告知議員,據政府當局所知,只有國內和台灣對進
口及本地製造的光碟施加限制。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
長解釋,採用大陸法制的地區通常會透過採用行政措
施來施加此等限制。以國內為例,有關當局已透過發
出通告,要求製造商在光碟上採用製造者代碼。香港
是向本地製造的光碟施加來源代碼規定提出立法的首
個普通法地區。他補充,現時並無規定光碟必須標上
製造者代碼的國際公約。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提醒
議員關於條例草案涵蓋的範圍若擴展至進口光碟所涉
及的政策影響。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政府當局
關注到,海外國家可能認為向進口的光碟施加規定是
一項不必要的障礙。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理解政府
當局的關注,但需要進一步考慮有關問題。

拒絕將特許續期或撤銷特許

7.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解釋,侵犯版權民事個案的
擧證準則相當低。因非蓄意的行為而導致的侵犯版權
行為會構成民事責任,並不會獲得豁免。鑑於議員所
表達的關注,政府當局答允刪除第 11(1)(c) 條,使民
事責任的紀錄不會作為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的
考慮因素。

8.一個代表團建議,海關關長 (下稱“關長”) 應僅在
特許持有人在再干犯擬議的條例或《版權條例》的情
況下,以及法庭在作出該決定前,已充分衡量所犯罪
行的所有情況後,才考慮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就該建議解釋,關長不必在有
人被初次定罪後,即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而
須在作出決定前,衡量所有情況,包括即使屬首次定
罪,其罪行性質是否嚴重。任何人如因關長的決定而
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9.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有關行業的關注時詢問,政府當
局會否考慮在賦予關長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的
權力外,亦授予他暫時中止特許的權力。署理知識產
權署副署長回應,當局認為無須這樣做,因為關長在
作出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的決定前,會考慮一
切有關情況。暫時中止特許的條文會使特許程序變得
不必要地複雜。副首席政府律師補充,通常只有非常
複雜的特許制度,而有關行業受到較嚴格的規管,才
會有暫時中止特許的條文。擬議的特許制度是一項簡
單的制度,而申請特許的程序相當快捷和簡單。賦予
關長暫時中止特許的額外權力,並不會提高制度的效
率。他強調,行使撤銷特許的權力只會作為最後的途
徑。

10.周梁淑怡議員堅稱,透過在條例草案中加入多一重
的刑罰,即暫時中止特許,關長在考慮到撤銷特許時
需要更多理由,會令有關行業放心。既然政府當局已
答允修訂此條例草案,表明在考慮撤銷特許或拒絕將
特許續期時,應只以侵犯版權的刑事定罪紀錄為根據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就此項建議是否可取諮詢
有關行業。

製造者代碼

11.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同意關長應獲賦予權力編配代
碼而不是批准代碼的建議。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
議員,政府當局已就採用國際唱片業協會來源識別代
碼系統的安排,與該協會達成協議。雖然國際唱片業
協會會供應一套代碼,以便關長進行編配,但政府當
局會保留靈活性,在任何時間均可採用其他代碼制度
。政府當局會就條例草案的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建議,
有關修正案即將提交議員審閱。

有關特許的申請、續期及轉讓的費用

12.就周梁淑怡議員有關釐定特許費用依據的詢問,工
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請議員參閱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
要 (檔號:TIB 09/46/21) 附件B,並向議員解釋成本的
計算方法。她強調,當局已採用一項收回成本原則,
即擬議的費用會支付處理有關申請的行政費用。

13.周梁淑怡議員察悉當局是根據有100宗特許申請的
假設而計算出有關成本,她表示,若申請數目較預期
低,擬議的費用可能並不合理。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解釋,預計的特許申請宗數是根據有關已知的光碟製
造者 (約50名) 的海關情報和未知的業內製造者的估計
而計算的。她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在恰當的情況
下,檢討特許申請費用。關於這一點,主席表示,由
於特許的有效期為 3 年,處理申請的工作量可能僅在
最初數個月較重。因此,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臨時重
新調配職員承擔有關的工作量,以削減員工開支。

14.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審核特許的續期申請或
轉讓申請所涉及的程序和工作量,與一項新的特許申
請所涉及者相若。但楊孝華議員和周梁淑怡議員認為
,由於另外的視察小組會不時視察獲批特許的處所,
因此,處理續期或轉讓申請的工作量,不應如新的申
請般大。特許續期或轉讓的費用,應較新的特許申請
為低。應主席要求,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重新考
慮議員表達的意見,並在下次會議上向議員回覆。

沒收設備

15.主席提述周梁淑怡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所提出的建議
,她建議條例草案第27(b)條應具體規定,與任何觸犯
擬議條例的罪行有關的“設備”,應遭檢取和沒收。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證實,獲授權人員檢取的任何
設備或機械,均可被沒收。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進
一步解釋,條例草案第20條 (檢取的光碟等可被沒收)
應與第18(2)條一併理解。第18(2)條規定獲授權人員可
檢取、移走或扣留“任何他覺得是或相當可能是本條
例所訂罪行的證據或任何他覺得是包含或相當可能包
含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的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

II.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6.議員討論了條例草案的廣泛原則後,繼續逐項審議
條例草案的條文。有關第1至29條的討論摘要撮錄於第
17至27段。

第3條 製造光碟須取得特許

17.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第 2
(b)款的目的是豁免某些人( 例如學術研究人員 )申請特
許的規定。她補充,有關的豁免須由工商局局長透過
根據第37條訂立的規例訂明。

第5條 特許的申請及批予

18.有關第5(2)條,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應否在條例草
案中指明關長在批予特許時施加的條件;以及若非可
行,政府當局會否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作出承
諾,保證這些條件是合理的。海關助理關長回應,雖
然關長所施加的條件屬一般性質,但在條例草案中指
明該等條件會是不恰當的做法。他重申,香港海關並
無規管生產光碟工廠方面的經驗,而關長在施加批予
特許的條件時,應獲得較大的靈活性。周梁淑怡議員
關注到給予關長的酌情權或會太多。應主席的建議,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承諾考慮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
並在下次會議上作出回應。

第11條 拒絕批予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

19.主席提及中文本第 (1)(b) 款,並詢問應否在“犯”
字前加入“觸”字。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會檢討條文的草擬方式。

第14條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

20.就周梁淑怡議員有關行政上訴委員會的組織的詢問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時解釋,根據法律的最
低要求,委員會其中兩名委員應為地方法院法官,並
且無須具有任何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知識。委員會的
職責,是決定關長就特許申請所作的任何決定在法律
上是否並無問題,以及是否遵守司法公正的原則。

第15條 光碟必須標上獲批准的製造者代碼

21.有關第(3)款的雙語文本,楊孝華議員詢問“visual
examination”和“肉眼檢查”兩詞是否具有同一意思
。副首席政府律師回應,“visual examination”一詞不
一定具有更廣泛的意思。他解釋,“肉眼檢查”一詞
不排除有人借助其他工具 (例如放大鏡或眼鏡) 檢查一
件物件。助理法律顧問2亦證實,在草擬法律時,為
“visual examination”一詞採用“肉眼檢查”的中文翻
譯,並非不尋常的做法。

第18條 獲授權人員進入和搜查的權力等

22.有關中文本第(2)(b)款,助理法律顧問2建議政府當
局考慮在第二次出現的“覺”字後加插“得”字。

23.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證實,第(3)
款的用語與《版權條例》中相若條文及香港其他法規
的用語一致。副首席政府律師指出,《駐軍法》規定
,若駐軍司令可提供證明書,軍用航空器及軍用車輛
普遍可獲豁免搜查的權力。除國際公約以外,有關的
豁免條文通常不會加入各種限制。署理知識產權署副
署長補充,其他國家在港的軍用航空器或軍用車輛由
於擁有外交豁免權,因此亦享有同樣的普遍豁免。署
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證實,在正常
情況下,獲授權人員須有手令才可進入和搜查任何地
方,包括軍用處所。

24.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製造者能否就獲授權人員採取
執法行動而導致的損害索取補償。署理知識產權署副
署長指出,根據第33條,關長、其獲授權人員及協助
獲授權人員的人士在行使他們在此條例草案下的權力
時,若因真誠地採取任何行動而導致任何人蒙受損失
或損害,他們均無須對該等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法律
責任。這與其他有關執法的法例一致。不過,任何人
若因獲授權人員根據此條例草案行使其權力時的錯誤
作為而感到受屈,可根據第33(4)條向政府索取補償。
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助理法律顧問 2 承諾在下次
會議上匯報有否任何載有補償條文的類似法例。

25.關於第(4)(a)款,胡經昌議員詢問,有關“外門和
內門”的提述是否太狹窄,因而不必要地限制海關人
員根據有關條文執行其權力。副首席政府律師表示,
在有關海關的法例中,這是一項常見的條文。助理法
律顧問2證實,《版權條例》第122條使用了同樣的提
述。應主席的建議,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檢討條
文中的用詞。

26.助理法律顧問2詢問,第(5)款下有關移走、檢取和
扣留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的行動,是否有任何時間
限制。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條例草案沒有在
這方面指明任何時間限制。不過,副首席政府律師指
出,根據第20(2)條,《版權條例》第131和133條所規
定的程序是適用的。周梁淑怡議員對於獲授權人員在
行使權力方面是否受到足夠監管和制衡表示關注。應
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助理法律顧問 2 承諾研究有關
問題,並在下次會議上向議員回覆。

第26條 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責任

27.楊釗議員對於第(1)款的範圍涵括任何法人團體的
經理、秘書或其他人員等人士表示關注。署理知識產
權署副署長指出,該條文與有關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
責任的《版權條例》第 125 條相若。條文的目的是防
止犯罪者透過公司的作為干犯罪行,以避免須負上法
律責任。

II. 下次會議日期

28.下次會議原訂於1998年2月25日(星期三)上午8時30
分至下午12時45分擧行。鑑於研究條例草案的進展理
想,議員同意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而不是上午 8 時30
分開始。與會人士會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並研究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29. 會議於上午10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