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0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2月25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0時45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主席)
楊釗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家祥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師
簡安達先生

工商局助理局長
黃宗殷先生

應邀列席者:

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林國華先生

創力者科技有限公司
何漢聰先生

寶明顧問有限公司
李玉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與代表團擧行會議

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創力者科技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1084(01)號文件)

何漢聰先生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華利新科技有限
公司及創力者科技有限公司聯合提交的意見書。該意
見書已隨臨立會CB(2)1084(01)號文件發出。

寶明顧問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1086(01)號文件)

2.李玉生先生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由寶明顧問有
限公司製備的聯合意見書。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
1086(01)號文件發出。

強制性規定使用製造者代碼

3.李玉生先生認為,擬議的特許制度會使海關人員可
以透過識別和視察生產光碟的工廠,打擊盜用版權的
活動。不過,規定製造者使用來源識別代碼未必達到
打擊盜版活動的目的,並會使合法的製造者面對不必
要的風險。擧例來說,若某一特許持有人獲批准使用
的製造者代碼出現偽造的情況,有關的特許持有人會
面對一個問題,他們必須證明該等標上有關代碼的盜
版光碟並非其產品。在這一點上,主席建議製造者可
考慮在海關關長 (下稱“關長”) 編配的製造者代碼以
外,加上本身的代碼,以加強保障。周梁淑怡議員補
充,有關來源識別的規定可在有限的程度上加快追查
程序。

4.有關代表團建議關長應獲賦予權力,按照由國際唱
片業協會提供的一套劃一代碼,編配代碼而不是批准
代碼,林國華先生和何漢聰先生擔憂,採用國際唱片
業協會代碼的製造者可能須遵守國際唱片業協會的某
些條件和繳付該協會徵收的費用。

5.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已經與
國際唱片業協會達成協議,該協會會向關長分配一套
來源識別代碼,而政府當局或準特許持有人無需負擔
費用或承擔義務。關長在編配製造者代碼時,會顧及
部分製造者現時使用的國際唱片業協會代碼。為加強
代碼系統的透明度,關長將須訂定在光碟上標上製造
者代碼的標準,並在憲報刊登此等標準。關長所編配
的製造者代碼,亦會列為批准特許的其中一項條件。
在這方面,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2、3、6、8、15、16、22、31及 34條 ( 載列於臨立會
CB(2)1095(01)號文件附錄 I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向有
關行業解釋與國際唱片業協會所達成協議的詳情,以
消除誤解。

6.李玉生先生仍然關注,由於製造新/經修改鑄模所
需成本及損失生產時間,規定製造者採用任何新的代
碼制度均會對製造者構成額外的財政負擔。因此,他
會選擇條例草案的原來建議;根據該建議,關長獲授
權批准光碟製造者可能提交的任何合適代碼系統。工
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雖然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來源
識別代碼系統並非國際市場中唯一使用的代碼系統,
但為有關行業廣泛使用,因此,採用此代碼系統對大
部分製造者會帶來最少干擾。此外,在鑄模中刻上代
碼的額外開支屬微不足道。在這方面,主席指出須求
取適當的平衡,以確保來源代碼系統的公信程度。

特許的有效性

7.有關代表團提出意見,指製造光碟的特許有效期應
為5年,而不是3年,楊孝華議員指出,特許須每年續
期的做法並非不尋常。他指出,以酒店業為例,儘管
涉及的投資龐大,但酒店特許持有人必須每年申請將
特許續期。因此,楊孝華議員詢問代表團真正關注的
問題,是否特許的續期條件。

8.何漢聰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核實版權擁有權的工
作困難,尤其是在有關過程中沒有全面的版權登記冊
協助他們,因此他們可能會無意地觸犯了侵犯版權的
法例。他們很容易會面對當局拒絕將特許續期的風險
,因而蒙受龐大的財政損失。李玉生先生補充,關長
擁有拒絕將特許續期的絕對酌情權,而無須徵求有關
行業的意見。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指出,任何人均
可就關長拒絕將特許續期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
上訴。如有關糾紛涉及法律觀點,亦可進一步向高等
法院提出上訴。在這方面,主席指出光碟製造行業可
考慮成立一個代表組織,以代表他們的利益。

9.就有關行業要求政府當局設立一個版權登記冊的建
議,主席促請當局採取積極的行動。他表示,根據他
接獲的資料,市場上已發現印上國際唱片業協會代碼
的盜版數碼影碟。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臨立會CB(2)1095(01)及CB(2)1095(02)號文件)

10.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述政府
當局就1998 年 2月23日會議席上及華利新科技有限公
司和創力者科技有限公司聯合提交的意見書中所關注
問題的回應。政府當局的回應已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
省覽,並於稍後隨臨立會CB(2)1095(01)號文件送交議
員。有關討論的摘要撮錄於以下段落。

進口光碟的“產地來源證”

11.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並不接納一個代表團有關對進口
光碟實施“產地來源證”規定的建議,理由是香港作
為一個自由港口,在向貿易夥伴施加這樣的條件時必
須審慎,而有關規定對於防止盜版行為的作用僅屬有
限。陳鑑林議員對有關建議表示有所保留,工商局首
席助理局長回應他的意見時表示,政府當局不知道有
任何國家或地區對進口光碟實施“產地來源證”的規
定。

12.周梁淑怡議員重申其關注,指豁免進口光碟遵守強
制性的來源代碼規定,會是條例草案的漏洞。工商局
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根據《版權條例》,進口盜版光
碟已經是一項罪行。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防止源自香港
的盜版問題。

批予特許的條件

13.海關助理關長告知議員,關長會為批予製造光碟的
特許訂明一般的條件,例如特許持有人須就所製造光
碟的種類和數量及原料來源,或光碟收貨人的詳細資
料,備存總分類帳及紀錄。海關助理關長回應周梁淑
怡議員的質疑時解釋,雖然海關人員已有權要求製造
者提供該等資料,但該等條件使製造者須承擔責任,
保留和提供該等資料,以協助海關人員執行工作。

14.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當局施加的任何條件,均不應
影響有關行業的正常運作。楊孝華議員贊同周梁淑怡
議員的意見。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提供一份文件,詳細
說明關長為批予特許而可能訂明的一般和特定條件,
以及在何等情況下會施加特定條件。

中止特許的機制

15.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就有關
建議諮詢香港光碟生產商會。該會同意政府當局的評
估,認為無須在賦予關長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
的權力以外,亦授予他暫時中止特許的權力。她指出
,制定暫時中止特許的機制可能會為特許持有人帶來
更多疑慮。在這一點上,主席請議員注意香港光碟生
產商會 1998年 2月24日的來函,提出該會對此事的意
見。該函件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稍後隨臨
立會CB(2)1095(02)號文件發出。周梁淑怡議員請出席
會議的代表團就有關建議向法案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6.議員同意於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擧
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各項待議事預。

17. 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