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本條例旨在修訂《稅務條例》。

[1997年9月5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

2. 薪俸稅的徵收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a)條現予廢除,由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