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400/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1997年 5月 17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朱 幼 麟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文 件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葉 國 謙 議 員 就 其 提 交 的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 有 關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後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供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的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
(臨 立 會 165/96-97號 文 件 , 已 隨 臨 立 會 192/96-97號 文 件 於 1997年 5月 7日 發 出 )

一 位 議 員 提 出 問 題 要 求 澄 清 , 並 由 葉 國 謙 議 員 回 應 。


法 案

首 讀

《 1997年 巿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區 域 巿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上 述 五 項 法 案 經 過 首 讀 , 並 依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3條 第 (3)款 之 規 定 ,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


二 讀

《 1997年 巿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區 域 巿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動 議 二 讀 , 並 就 上 述 五 項 法 案 逐 一 向 本 會 發 言 。

二 讀 之 議 題 提 出 待 續 。 主 席 表 示 依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條 第 (4)款 之 規 定 , 押 後 辯 論 上 述 五 項 法 案 , 並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議 員 議 案

採 納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本 會 採 納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於 1997年 5月 17日 提 交 的 報 告 , 而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應 向 本 會 提 交 所 需 的 法 例 , 以 便 實 施 該 報 告 第 8及 9段 的 建 議 。 "

葉 國 謙 議 員 之 議 案 經 提 出 待 議 , 並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增 加 老 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標 準 金 額

陳 財 喜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鑑 於 本 港 老 人 現 時 領 取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緩 」 )金 未 能 為 他 們 提 供 合 理 及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水 平 , 本 會 促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成 立 後 , 將 每 月 的 老 人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

陳 財 喜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主 席 表 示 馮 檢 基 議 員 已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就 此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她 提 議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一 併 辯 論 原 議 案 及 擬 議 修 正 案 。 由 於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 主 席 遂 命 令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一 併 辯 論 議 案 及 擬 議 修 正 案 。

馮 檢 基 議 員 就 陳 財 喜 議 員 之 議 案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在 「 成 立 後 , 」 加 入 「 盡 快 在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中 , 」 ; 刪 除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 並 以 「 增 加 不 少 於 300元 」 代 替 。 "

馮 檢 基 議 員 就 陳 財 喜 議 員 之 議 案 ,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倪 少 傑 議 員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0(1)條 ,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由 陳 財 喜 議 員 動 議 之 議 案 應 中 止 待 續 。 "

倪 少 傑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10位 議 員 就 倪 少 傑 議 員 動 議 之 議 案 發 言 。

倪 少 傑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

由 倪 少 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陳 財 喜 議 員 要 求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7(4)條 下 令 本 會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宣 布 贊 成 議 案 者 39人 , 反 對 者 5人 。 (表 決 紀 錄 載 於 會 議 紀 要 附 錄 。 )她 宣 布 倪 少 傑 議 員 動 議 之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 並 表 示 在 是 次 會 議 不 會 就 陳 財 喜 議 員 之 議 案 再 進 行 任 何 程 序 。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布 本 會 將 於 1997年 5月 24日 上 午 9時 30分 復 會 。 會 議 遂 於 上 午 10時 53分 休 會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1997年 6月 10日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