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議程

臨立會CB(3)111號文件

臨 時 立 法 會
會議紀要

第16號

1997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倪少傑議員,J.P.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李鵬飛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J.P.
許賢發議員,J.P.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英豪議員
劉健儀議員,J.P.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陳方安生女士,J.P.
政務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財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律政司司長

孫明揚先生,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劉勵超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列席秘書:

臨時立法會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臨時立法會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 《1997年監獄(修訂)令》400/97
2. 《1997年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
(修訂)令》
401/97
3. 《1997年專利(一般)(修訂)規
則》
402/97
4. 《1997年遊樂場地(巿政局)(修
訂)附例》
403/97
5. 《1997年宣布更改職稱(首席政府
城巿規劃師及政府城巿規劃師)公告》
404/97
6.《1994年危險藥物(修訂)(第2號)
條例(1994年第63號)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405/97
7.《版權條例(1997年第92號)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406/97
8. 《1997年進出口(費用)(修訂)
規例(199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407/97
9. 《1997年銀行業(香港公營單位的
指明)(修訂)公告》
408/97
10.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章)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09/97
11. 《1997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額及持
倉限額)(修訂)(第2號)規則》
410/97
12. 《地產代理條例(1997年第48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11/97
13.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1997年第81號)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412/97
14. 《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
訂)條例(1997年第94號)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413/97
15. 《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
修改文本)(第22號)令》
414/97
16. 《1997年商船(安全)(全球海
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綫電裝設)規例
(修訂附表)公告》
415/97


提交文件

第3號 ─ 懲教署署長就懲教署福利基金在截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提交的報告


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提交《香港終審法院規則及
香港終審法院費用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
言。

質詢

1.詹培忠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政制事務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制事務局局長答覆。

2.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3.陳婉嫻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答覆。

4.鄧兆棠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第五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
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條例草案》


上述法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
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
54(4)條的規定,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
法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立法會條例草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
54(4)條的規定,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
法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修訂1997年7月9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香港終
審法院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7年第 384號法律公
告) ─

  1. 在第5(2)及(3)條中,廢除“《區域”而代以“《地
    方”;

  2. 在第57、74、75及76條中,廢除所有“高等法院”
    而代以“最高法院”;

  3. 在第66(2)條中,在“修訂”之前加入“其認為合
    適的”;

  4. 在附表1表格A中,廢除“/刑事”。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越南船民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盡快遣返所有滯港越南船
民及非法入境者,並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以及從速向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追討香港為其墊支的11億元費用。

周梁淑怡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劉江華
議員及蔡素玉議員已分別作出預告,準備就此項議案動
議修正案。她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
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
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

劉江華議員及蔡素玉議員分別就議案及其各自的擬議修
正案向本會發言。

11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保安局局長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劉江華議員就周梁淑怡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盡快”,並以“立即”代替;在“取消”之前,
刪除“並”;及在“第一收容港政策”之後,加上“,
並與越南政府簽訂有關越南非法入境者即捕即解的協議”。

劉江華議員就周梁淑怡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
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劉江華議員要求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
第47(4)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6人,反對者 15人,棄權者兩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她宣布劉江華議員
就周梁淑怡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獲得通過。

主席批准蔡素玉議員修改其修正案的措辭。

蔡素玉議員就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經劉議員修正的議
案動議下列經修改的修正案:

在“11億元費用”之後,加上“,並要求公署承諾還款
期限;同時,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在港的越南黑市勞工問
題”。

蔡素玉議員就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經劉江華議員修正
的議案所動議的經修改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
付諸表決。

鄧兆棠議員要求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
第47(4)條命令本會記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 11人,反對者 26人,棄權者5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II。)她宣布蔡素玉議
員就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經劉江華議員修正的議案所
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經劉江華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於1997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次
會議。

會議遂於下午6時0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