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7/98-26(1)

臨 時 立 法 會

議程
(修訂本)
1998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文件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 《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
(修訂)規例》
44/98
2.《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
(第2號)令》
50/98
3.《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
(第3號)令(1997年第599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51/98

4.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52/98
5. 《1998年香港飛航(費用)(修訂)
規例》
53/98
6.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54/98
7.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2號)令》
55/98
8.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3號)令》
56/98
9.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4號)令》
57/98
10.《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5號)令》
58/98
11.《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6號)令》
59/98
12.《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7號)令》
60/98
13.《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8號)令》
61/98
14.《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
(第9號)令》
62/98
15.《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規例
(1997年第593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
效日期)公告》
63/98
16.《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
用)(修訂)
規例》
64/98
17.《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
(修訂) (第2號)規例》
65/98
18.《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66/98
19.《1998年屍體剖驗場地(修訂)令》67/98
20.《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
免)(修訂)令》
68/98
21.《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
(修訂附表)公告》
69/98
22.《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第9號)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70/98
23.《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
(1997年第455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
效日期)公告》
71/98
24.《環境影響評估(費用)規例(1997
年第456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
72/98
25.《1998年稅務(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修訂)令》
73/98


1.第69號─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政府帳目及各營運基金的審計結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第70號─政府帳目委員會

就審計署署長1996至97年度香港政
府帳目審計及

第29號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提交
的報告書

(1998年2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29號報告書)
(由李家祥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 第71號─法律援助服務局1997年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質詢

1.羅祥國議員問: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總裁日前公開提議市民
考慮將港元樓宇按揭貸款轉為以美元借貸,以減少利息
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鼓勵市民以美元而不以港元借貸,是否政府的既
    定長遠政策;若否,當局是否知悉金管局總裁提
    出上述建議的原因;

  2. 有否研究市民對美元貸款的需求大增對聯繫匯率
    有何影響;若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3. 有否任何機制監管金管局總裁的公開發言;若有
    ,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2. 李家祥議員問:

就新機場將延至本年7月6日才啟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曾否賠償或支付額外
    款項給新機場工程承建商,使有關工程能在本年
    4月完工;若然,涉及的工程數目和款額為何;

  2. 機管局因新機場延遲啟用而減少的10億元收入的
    細目;及

  3. 除機場鐵路未能在 4 月運作以外,還有否其他原
    因(例如導航系統、支援或商務設施未能如期投
    入服務)導致政府突然宣布新機場延遲啟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運輸局局長
庫務局局長
工務局局長


3.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道,由於政府於多年前與某發展商就天水圍商業住
宅物業的發展達成協議,以致九廣鐵路公司(“九鐵”)
只能與該發展商合作發展天水圍輕便鐵路(“輕鐵”)
總站上蓋的物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當局與該發展商就天水圍商業住宅物業的發展達
    成的協議內容為何;

  2. 是否知悉九鐵有否計劃將天水圍輕鐵總站上蓋的
    物業發展公開招標;及

  3. 當局有否與其他發展商達成類似的物業發展協議
    ;若有,該等發展商及協議的內容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4. 林貝聿嘉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衞生署轄下位於藍田、柴灣及屯門的3間婦女健康
    中心的服務成效為何;

  2. 截至目前為止,在該等中心作身體檢查的婦女人
    數分別為何;

  3. 有否規定該等中心只提供服務給年齡介乎45歲至
    64歲之間的婦女;若有,原因為何;

  4. 現時該等中心提供的婦女身體檢查服務收費為何;

  5. 有否考慮在其他女性人口眾多的地區(例如沙田
    區)設立婦女健康中心;若有,計劃為何;若否
    ,原因為何;及

  6. 有否研究可否將該等中心的服務納入母嬰健康院
    的服務範圍內;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5. 蔡根培議員問:

據悉,有外國醫學界人士表示使用手提電話可能會導致
使用者患上腦腫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過去3年,每年被發現患上腦腫瘤的人數;

  2. 有否關於此等患者使用手提電話的資料;若有,
    其中經常使用手提電話的人數為何;及

  3. 為確保使用者的健康不會受到傷害,當局有否研
    究使用手提電話對健康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
    ;若否,當局會否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經濟局局長

6. 鄧兆棠議員問:

據報道,本港有108名市民被注射了可能受克雅二氏症
(人類瘋牛症 )病原體污染的顯影劑,因而可能染上
該症;而有關的英國製造商在去年年底已要求本港的
代理商收回該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是否知悉為何醫院管理局在本年1月22日才公
    布此事;

  2. 自去年年底有關代理商收回該顯影劑後,本
    港是否仍有市民被注射該顯影劑;

  3. 會否對被注射該顯影劑的市民作出賠償或代
    他們向製造商或代理商追討賠償;

  4. 對有關進口顯影劑及進口藥物的安全和標籤
    的準確性,有何審查及監管制度;及

  5. 有何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7.杜葉錫恩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房屋委員會會否考慮優先
編配公屋予那些正在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租金
津貼,並符合申請公共房屋的資格,但沒有能力改善本
身經濟狀況的家庭,以改善這些家庭的居住環境及節省
納稅人的金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8. 楊釗議員問:

有關非法運送牲畜進入本港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過去1年,香港海關有否截獲非法進口的牲畜;若
    有,其種類及數量為何;

  2. 當局如何處理這些被截獲的牲畜;及

  3. 有否考慮檢討有關法例,加重刑罰,以阻嚇市民
    非法運送牲畜進入本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9.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香港大學一名助理教授進行的調查指出,在教育學院主
修中國語文的小學教師,並不一定具有良好的中文水平
,或其中文語文能力並不足以使用中文作為教學語言;
而中學教師甚至可能並不具備必須的中文水平或語文能
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為教師提供教授中
文及以中文作為教學語言的在職訓練;若有,訓練的詳
情為何;若否,為何不提供該等訓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0.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訂有規則或規例,規管救生藥
物(特別是只由一個製造商生產的藥物)的定價,以確
保該等藥物的價格是市民可以負擔的;若否,當局會否
考慮制訂該等規則或規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1. 許賢發議員問:

政府於1990年發表的《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
在第5章中提出多項有關免疫注射、傳染病控制及母嬰
健康服務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為小一學童進行麻疹免疫注射的計劃成效為何;
    有否檢討此計劃的推行情況;若有,結果為何;

  2. 當局自去年暑假起為 120萬名 19歲或以下人士進
    行麻疹免疫注射,現時的進度為何;其中有多少
    人已接受注射;會否及如何鼓勵未接受注射的人
    士接受注射;

  3. 有關改善控制傳染病的3項建議實施情況為何;及

  4. 有關改善母嬰健康服務的3項建議實施情況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2. 羅祥國議員問:

政府是否知悉:

  1. 房屋委員會最初制訂的中轉房屋政策和興建規模
    為何;及

  2. 該政策及規模至今有否任何重大改變;若有,改
    變的原因及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3. 許賢發議員問:

政府於1990年發表《基層健康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
(“報告書”),提出健康教育政策的3個方向,即
當局的健康教育及促進健康的工作,應有明確的政策
、有系統的規劃,以及設定多項優先處理的範疇。報
告書並提出其他相關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會:

  1. 現時健康教育及促進健康的政策;有關政策有否
    達到報告書建議的各項目標;

  2. 如何採取有系統的規劃,教導市民健康的生活方
    式及自我照顧;

  3. 現時在健康教育方面有否設定任何優先處理的範
    疇;若有,其具體內容為何,當局如何推動有關
    的工作;及

  4. 有關在大學本科及醫科深造課程內加強精神健康
    教育的建議,現時實施情況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4. 陳財喜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有否計劃檢討1973年由當時的政府與市政局簽訂
    的“行政措施備忘錄”;若有,將於何時進行檢
    討;若否,原因為何;

  2. 有否考慮調低現時政府部門向臨時市政局收取的
    服務費(例如建築署收取的16%間接費用);及

  3. 有否考慮更改其向臨時巿政局撥款的政策,由現
    時撥出2.6%市區差餉收入的安排改為每年定額撥
    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庫務局局長

*15. 李家祥議員問:

政府承諾由1999-2000年度開始,每年提供85 000個新建
房屋單位,當中包括約有35 000個由私人發展商興建的
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有否計劃對私人發展商採用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以
    達到建屋目標;

  2. 若有,有關措施為何及如何避免自由市場經濟的
    運作受到干預;及

  3. 若否,如何落實上述建屋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6. 陳財喜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自1992年至今,投訴警察課每年接獲的投訴宗數
    ,以及在各年的投訴個案中:

    1. 投訴人其後主動撤回投訴的個案數目及主
      要原因;

    2. 未能作進一步調查的個案數目及主要原因;

    3. 經調查後證明投訴屬實的個案數目;該等
      個案佔全年投訴總數的比率為何及有關的
      警務人員受到何種處分;

    4. 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指示投訴警察
      課作進一步調查的個案數目及該等個案佔
      全年投訴總數的比率為何;及

  2. 現時有何機制確保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獨立
    而有效地監察與投訴警察有關的事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7. 譚耀宗議員問:

元朗區人口多達35萬,但區內唯一的醫院,即博愛醫院
,卻未能提供全科醫療服務,而且只設有四百多張病床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有否
計劃改善元朗區的醫院服務設施,例如重建該醫院大樓
以增加其病床數目,或興建新的醫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8. 馬逢國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警方電腦資料庫所儲存有關香港市民的個人資料
    類別;

  2. 基於保障個人私隱原則,警方有否制訂指引,列
    明警務人員查閱該等資料的有關程序;若有,有
    關程序為何;及

  3. 過去 3 年,有否個案涉及警務人員涉嫌擅用該等
    資料協助私家偵探社的調查;若有,有關個案的
    數目及警方調查的結果分別為何;以及被確實擅
    用該等資料的警務人員受到何種處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9. 胡經昌議員問:

據悉,以假租單及其他手法騙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綜援金”)的個案有上升趨勢。就此,政府可否
告知本會:

  1. 過去3年,以假租單騙取綜援金的個案數目和涉
    及的綜援金額;

  2. 過去3年,以其他手法騙取綜援金的個案類別及
    每種類別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的綜援金額;

  3. 有何機制防止上述欺詐行為,以確保公帑不被
    濫用;及

  4. 現時對有關欺詐行為的懲罰措施為何,以及有
    否需要加強懲罰以收阻嚇作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案》

2.《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3.《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4.《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5.《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6.《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7.《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8.《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9.《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
裁處)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
2.《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
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
3.《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
的提述)條例草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 .
4.《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
條例草案》
運輸局局長
5.《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
條例草案》
運輸局局長
6.《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
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局
局長
7.《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
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局
局長
8.《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
條例草
案》
經濟局局長
9.《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
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


IV. 議案

1.《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2.《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3.《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

4.《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5.《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

V. 議員議案

1. 《釋義及通則條例》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將1998年1月14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立法會
(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即刊登於憲
報的1998年第1號法律公告)修訂 ─

  1. 在第5(2)(c)(iii)及(d)(i)(C)及(ii)(C)條中,廢除“1日
    或之前”而代以“而與該日期相隔最少1整日”;

  2. 在第6(1)(a)(iii)、(2)(a)(iii)及(3)(a)(iii)條中,廢除“1
    日或之前”而代以“而與該日期相隔最少1整日”。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2.《釋義及通則條例》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將於1998年1月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選舉
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8年第2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
條例》(第1章)第34(2) 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
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的會議。

3.《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1998年1月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1.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
    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5號法律公告);

  2. 《1998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7號法律公告);

  3. 《1998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號法律公告);

  4. 《1998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8年第21號法律公告);

  5. 《1998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8年第22號法律公告);

  6.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3號法律公告);

  7.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
    辦商註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
    年第24號法律公告);

  8.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5號法律公告);

  9. 《1998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
    報的1998年第26號法律公告);

  10. 《1998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7號法律公告);

  11.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8號法律公告);

  12. 《199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號法律公告);

  13.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0號法律公告);

  14.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1
    號法律公告);

  15.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2號法律公
    告);

  16.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3號法律公告);

  17.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4號法律公告);及

  18.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
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2月
25日的會議。

4. 新機場的啟用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為配合機鐵的使用,政府將新機場的啟用日期延展至7
月6日。本會促請政府小心落實有關的搬遷計劃,以確
保新機場於營運首日起便成為一個世界級的國際機場
,在客運與貨運上同時提供最佳的服務,藉此增強香
港的國際形象。

出席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5. 行政立法的關係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本會促請政府考慮採取措施改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的溝通及工作關係,以確保在特別行政區施行高效益
及高效率的管治,並確保行政機關根據《基本法》的
規定,對立法機關負責。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臨時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