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修 訂 本 )
1997年 5月 17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I. 文 件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有 關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後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供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的 報 告
( 臨 立 會 165/96-97號 文 件 , 已 隨 臨 立 會 192/96-97號 文 件於 5月 7日 發 出 )

( 由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交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II. 法 案

首 讀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1997年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 1997年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III. 議 員 議 案

1. 採 納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本 會 採 納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於 1997年 5月 17日 提 交 的 報 告 , 而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應 向 本 會 提 交 所 需 的 法 例 , 以 便 實 施 該 報 告 第 8及 9段 的 建 議 。

2. 增 加 老 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標 準 金 額

陳 財 喜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鑑 於 本 港 老 人 現 時 領 取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 綜 援 」 ) 金 未 能 為 他 們 提 供 合 理 及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水 平 , 本 會 促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成 立 後 , 將 每 月 的 老 人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修 正 陳 財 喜 議 員 的 議 案

馮 檢 基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 成 立 後 , 」 加 入 「 盡 快 在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中 , 」 ; 刪 除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 並 以 「 增 加 不 少 於 300元 」 代 替 。

出 席 的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