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ESC3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臨時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5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鄭耀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蕭如彬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河生先生
稅務局局長

李道義先生
法律專員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郭汝霖先生
高級主任(1)8


EC(97-98)30 建議在稅務局開設一個稅務局副
局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
,以應付該局不斷增加的工作量
和日趨繁複的工作。

由於稅務局副局長職位的主要職責涉及收取稅款和
調查,以及制定有關資訊科技的策略,議員詢問,
當局在開設該編外職位後,打擊逃稅的措施有何成
效,以及是否有需要把該職位定為常額職位。稅務
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該編外職位在1995年7月開設
,以應付副局長級別不斷增加的工作量和在打擊逃
稅和避稅個案方面日趨複雜的工作。在該編外職位
開設後的兩年期間,當局每年已鑑定約2 000宗逃稅
及避稅的個案,並追回20億元的稅款;稅款和罰款
的比例分別約為60%及40%。稅務局局長在回應一
位議員時表示,收取稅款的成本平均為每1元約0.91
仙。

2.稅務局局長繼稱,稅務局在副局長的指導下,已
剛完成一項為期5年的資訊系統策略計劃,以協助進
行評估工作及鑑定逃稅及避稅活動,並會着手進行
另一個5年計劃,以進一步改善此系統。此外,當局
已成立第二個檢控小組,以處理逃稅和避稅的個案
,並已覺得收效。在公共教育方面,在副局長的指
示下,稅務局已為專業人士籌辦研討會,讓他們熟
悉新的稅務法例及有關的表格;安排簡報會,以協
助新僱主了解他們的稅務責任;訪問社區中心,協
助市民填寫報稅表;以及在稅單上清楚說明納稅人
繳交稅款的責任和延遲交稅的罰則。

3.稅務局局長補充,上述措施雖已大大提高該部門
的效率,仍需要有進一步的改善。此外,該部門的
工作量會由於人口膨脹及商業活動的相應增長而有
所增加。為了在收取和追討稅款、公共教育和檢控
、資訊科技及改善對納稅人的服務等各個方面制定
政策及指導改善的工作,需要一名副局長級的人員
提供意見,當局因此而提出把稅務局副局長的編外
職位定為常額職位的建議。

4.有關追討拖欠稅款的措施,稅務局局長在回應議
員時解釋,稅務局可透過提出法律程序或採取行政
措施;所徵收的罰款最高可達稅款款額的300%。不
過,當局難以提供逃稅及避稅人士的估計數目,但
由於香港的低稅制,應不會鼓勵逃稅或避稅活動。
《人權法案條例》應不會影響稅務局局長禁止逃稅
或避稅人士離港的權力,因為當局經常可以迅速地
取得法院的許可。

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31 建議在國際法律科增設一個首席
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
人員)薪級第3點),出任人員負責
掌管新設的司法互助組;並重行
調配律政司轄下刑事檢控科兩個
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
(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至國際法律
科。

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32 建議在政府總部政制事務局開設
兩個編外職位,分別為一個首長
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3點)和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開設期至
1999年3月31日為止;並把政制事
務局1997-98年度常額編制內的年
薪總值上限提高1,451,460元,即
由14,966,000元增至16,417,460元。

7.議員關注到,兩個首長級職位及兩個非首長級職
位是否足以進行區域組織架構的檢討工作。他們亦
提出,由於檢討預計在1998年9月/10月完成,這些
編外職位是否有需要開設至1999年3月31日。

8.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擬設的4人小組會
成為檢討的核心小組,但政制事務局的其他人員亦
會提供協助。由於有關人員亦須推行檢討的各項決
定,當局已建議開設該等職位至1999年3月底。就一
位議員關於是否可能委聘顧問進行檢討的問題,政
制事務局局長在答覆時表示,該項工作需要由熟悉
兩個臨時市政局,區議會及有關政府部門運作的人
士進行,而調配公務員會較為合適。

9.關於跨部門策導委員會的成員,政制事務局局長表
示,考慮到有關檢討的範圍廣泛,各個部門的職員
,包括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署,均會加入策導委員
會,以確保可更妥善統籌各方面的工作。

1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1.會議於上午1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