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檔號:CB1/F/3/2

臨立會ESC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22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鍾泰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鄭耀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唐英年議員
梁智鴻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朱傅金女女士
司法機構秘書

李榮先生
總選擧事務主任

譚榮邦先生
工商局副局長

陳梁夢蓮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林秉恩醫生
衛生署副署長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永傑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

蘇家碧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夏挺賢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

朱曼鈴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慧敏醫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郭汝霖先生
高級主任(1)8



EC(97-98)24 ─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一個原訟法庭法
官編外職位,開設期至2000 年 9月28
日為止,以便出任人員接掌一名高等
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司法職務,該名
法官已獲委任為選擧管理委員會的主
席。

就選擧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期為 3 年,而香港特別行
政區首屆立法會的任期卻為兩年的問題,總選擧事務主
任解釋,即使首屆的特區立法會選擧已經進行,仍有工
作需要由選擧管理委員會主席執行,例如向行政長官提
交有關立法會選擧的報告,以及進行下一輪選擧的準備
工作。司法機構秘書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當局已委
任一名區域法院法官為原訟法庭副法官,以出任該編外
職位。

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25 ─ 建議在政府總部轄下公務員事務局保
留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點),直至2000年3月31
日為止,以便繼續借調一名合適的人
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3.議員察悉,借調一名高級公務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
局(下稱“該局”)擔任總監的安排,已持續了13年。議
員質疑該局有否真正盡力進行有關的招聘工作,並詢問
繼續採用借調的安排是否政府的意願,因為當局在討論
文件中表明,該項安排令政府和該局彼此加深了解,合
作更加密切。工商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延長借調安
排的建議由多項因素造成,包括任職者須充分掌握國際
貿易和金融事務的原則和常規的獨特要求,該局在1996
年進行的大型檢討後在結構和工作方面的近期轉變,以
及短期內該局並無合適的人員可接任該職位。當局認為
直接招聘的方案並不可行,因為市場上並無具備所需知
識和經驗的人選。政府當局曾委託顧問研究該局在管理
方面的需要,研究結果認為借調安排在短期內可繼續採
用,但亦同時指出,長遠而言,該局應培訓局內的高層
管理人員接任該職位。政府當局贊同此點,並已制訂有
系統的培訓計劃,在局內培訓高層的管理人員,藉以擴
闊他們在各方面工作的接觸層面及參與國際性會議。工
商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該局一旦物色到合適的人選,
即會停止採用現行安排。工商局副局長在回應一位議員
的意見時表示,該局是基於運作上的迫切需要才採用借
調的安排,當局並無意利用借調的安排為公務員提供培
訓的機會。

4. 鑑於該局在填補有關職位方面長期以來均遇到困難,
議員詢問,當局可否改善該職位的薪酬條件,以增加其
吸引力,或把該職位轉為公務員常額職位。公務員事務
局副局長表示,當局亦將須視乎該局的資源因素,研究
有關的薪酬條件。關於後一項建議,當局須諮詢有關的
政策局後,由該局作出最後考慮。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雖同意議員的意見,認為借調安排並非永久的解決辦法
,但他表示,公務員事務局的職能,是研究每個個案的
情況,並確保當局已制訂合理的計劃填補有關的職位。
工商局副局長補充,由於該局的工作性質,該局以私營
機構的方式管理會較為合適,而該局的行政主管不應屬
公務員編制。

5. 應議員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答允提供資料,說
明有那些半非政府機構長時期借調公務員。

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26 ─ 建議在衛生署開設兩個常額職位,包
括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職位 ( 首長
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首席行政主任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並刪除兩個常
額職位,包括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行政
主任職位 (總薪級第45至49點),以作
抵銷,藉此改善部門行政。


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27 ─ 建議在勞工處保留一個助理處長編外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直至1998年
6 月 30日為止,以便繼續借調一名合
適的人員到僱員再培訓局。


8.部分議員詢問,招聘人員實質填補該職位的工作既已
在1997 年9月展開,當局因何需要保留該行政總監編外
職位至 1998年6月30日。他們指出,僱員再培訓局其他
兩個高級職位,即副行政總監及高級副行政總監,分別
由教育統籌局及勞工處借調的人員出任,而這些人員應
有責任協助新的行政總監。部分議員亦關注到政府對僱
員再培訓局所能產生的影響力,並質疑該等安排在協助
僱員再培訓局了解市場需要而對僱員進行再培訓方面的
效用。

9.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解釋,把借調期延
長 6 個月,目的是透過一段時期的順利移交,使新的任
職者熟習其工作,以及容許其工作可持續進行,特別是
推行最近完成的僱員再培訓計劃檢討所提出的建議。至
於另外兩名公職人員,即高級副行政總監及副行政總監
,是為不同的目的及期間借調。無論如何,當局一旦不
再需要該編外職位,任何職位均可隨時取消。該高級副
總監職位在1997年9月開設,為期6個月,以協助行政總
監制定一連串的具體措施,以推行該檢討所提出的各項
建議。該職位已由一名教育統籌局的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出任。自僱員再培訓局在1992年設立時,副行政總監的
職位已由勞工處借調的一名高級勞工主任出任,該人士
具有勞工事宜方面的廣泛經驗。議員關注到該等高級人
員對僱員再培訓局的影響,勞工處副處長向議員保證,
僱員再培訓局具有所有的法定權力,而借調的人員只是
負責推行該局的決定。

10.關於行政總監招聘工作的最新進展,勞工處副處長表
示當局可能會在1997年年底的面試後委任合適的人選。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28 ─ 建議把地政總署1997-98年度常額編制
內所有非首長級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提高 9,201,000元
,即由978,809,000元增至988,010,000元
,以便開設25個非首長級職位。


12.政府地政監督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雖然私營及公
營機構對處理收地、簽發許可證和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士
需求甚殷,政府當局有信心可招聘到合適的人選,以出
任該25個非首長級職位。在有關工程接近完成時,當局
會檢討是否需要該等職位。

1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29 ─ 建議在1998-99年度的預算草案內保留
衛生署一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
長級薪級第1點),以便繼續借調一名
首席行政主任到香港戒毒會擔任總幹
事一職。

14.林貝聿嘉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她是香港戒毒會的董事
局成員。

15.議員不滿香港戒毒會在過去15年來一直未能招聘合適
的人選出任總幹事的職位,並長期由借調的公務員擔任
此職位。他們詢問當局對香港戒毒會總幹事的品格/質
素有何要求,以及如何可改善招聘/面試的方法,以確
保有較大的機會聘請到合適的人選。他們亦建議分拆有
關職位的專業和一般職責及檢討總幹事的薪酬條件。

1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在其他資歷以外,總幹事
還需具備高層管理經驗及良好的領導能力。但由於這些
只是概括性的要求,並考慮到過去在招聘方面的困難,
政府當局已在 1997年7 月委託顧問進行一項獨立的研究
,其中包括鑑定總幹事所需的基本條件,以及填補該職
位的最佳方法,例如委託外間的機構物色人選。香港戒
毒會及政府當局均認為,該會應自行聘用其總幹事,以
便可持續推行為機構採取的服務改善措施,以及進行接
下來的規劃工作。借調安排僅屬臨時措施,而長遠的目
標是由內部晉升的人選出任該職位。政府當局認為,考
慮到該會的員工人數及所提供的服務範圍,總幹事職位
的職級定在首長級薪級第 1 點和有關的薪酬條件均屬合
適。一位議員建議當局向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
員會提供顧問報告的副本,以供參閱。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長在回應時答覆,政府當局可公開顧問研究的結果。

17.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在借調公務員到半
政府機構方面的立場。當局會審慎控制借調安排,而有
關機構將須就每宗個案的情況提出充分的理由。在該等
借調安排中,公眾利益雖是首要的考慮,但政府的運作
需要亦會獲得優先處理。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亦指出,
該類借調個案數目並不多,在情況許可下,當局已放寬
某些聘用條件,以減少招聘方面的困難。至於委託進行
類似的顧問研究及把該職位的一般和專業職責分開的建
議,會是有關機構作出決定的事項。

1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會議於上午11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