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53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4日

總目92-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律政司開設下述
    常額職位-

  1. 由1998年2月27日起生效-

    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0,000元至116,800元)

  2. 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

    2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律政司現有首長級編制需要加強屬副首席政府律師職
級的人手支援,俾能有效地應付該部門日益繁重的工
作和職責。

建議

2. 律政司司長建議開設下述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以
應付該部門的工作需求-

  1. 法律草擬科:在雙語草擬組(前稱中文草擬及翻
    譯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以便
    草擬更複雜的雙語法例,並監督該組非首長級
    法律草擬人員的法律草擬工作;

  2. 法律政策科:在法律政策科中國法律組開設一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以便在現有的副
    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於1998年4月1日到期撤
    銷後,繼續提供屬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人員的
    支援,就中國法律提供意見;以及

  3. 國際法律科:在國際法律科現有副首席政府律
    師編外職位於1998年4月1日到期撤銷後,開設
    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以應付日漸增
    多和日益複雜的工作。

理由

(a)法律草擬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3. 我們於1987年起推行雙語立法計劃。根據這項計劃
,所有新制定的法例必須同時以中英文草擬。這項計
劃現正全面推行,法律草擬科的工作量因而顯著增加
。法律草擬科已經暫時把前中文草擬及翻譯組,重組
成為一個包括三個小組的新組別,稱為雙語草擬組。
雙語草擬組目前的人手編制包括三名副首席政府律師
(其中一名是由 1997 年 7月1日起,從英文草擬組暫時
調配過來 )、11 名高級政府律師、九名政府律師和23名
法律翻譯主任。法律草擬科的現行組織圖載於附件1

日益繁重複雜的雙語立法工作

4.過去數年,法律草擬科所草擬的雙語法例顯著增加。
舉例說,該科所擬備的條例草案和附屬法例已由1992年
的814頁,增至1997年的6 626頁,由此可見一斑。除條
例草案和附屬法例外,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也自
1992年起大幅增加,由1992年的 184 頁,增至1997年的
1 954頁。有關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2

5.除數量增加外,冗長複雜的條例草案也大大增加。在
引入處理多項事宜的綜合條例草案(例如《 1996年法律
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 )條例草案 》)後,擬備適當
草案的困難和所需人力進一步增加。這些草案涉及多個
不同範疇,使草擬工作更見繁重。我們預計香港特別行
政區 (下稱「香港特區」)成立後,草擬複雜法例的需求
會持續增加。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的司法互助計劃、土
地供應、強制收購、大型運輸及其他基建項目等,均需
要繁複法例處理。隨着香港特區的社會和經濟在完善的
法律體制下不斷發展,也有必要制定更多更複雜的法例
。例如,為了致力保持香港特區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我
們正在草擬一份 400 頁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以
訂明這方面的合理法規,有關的附屬法例大概會達
1 000多頁。

6. 雙語草擬組的副首席政府律師須親自草擬較為複雜的
法例。他們經常要在極短時間內草擬冗長複雜的法例,
以便能夠迅速對付某些政治和社會問題。由於時間緊迫
,雙語草擬組的高級法律草擬人員通常須同時負責提供
法例擬稿的中英文本。

需要有效管理雙語草擬組的律師和法律翻譯主任

7. 核定非首長級專業人員所擬備的中文法例擬稿,既是
雙語草擬組副首席政府律師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訓練
經驗較淺的法律草擬人員和法律翻譯主任的最有效方法
,兼且是法律草擬科管制科工作素質管制機制的一個重
要環節。所有法例擬稿必須經一名副首席政府律師一次
或多次批改核定,然後才可定稿。由於工作量大幅增加
,必需由雙語草擬組三名副首席政府律師分擔一切必要
的批改工作,以便提供所需的指引和培訓,而又不會令
法例擬稿的素質下降。每名副首席政府律師須督導約14
至15名專業人員,其中六至七人為律師。

雙語草擬組副首席政府律師的工作範圍擴大

8. 過去,雖然我們以雙語立法,但通常是以英文草擬法
例,到英文本差不多定稿時,才「翻譯」成中文。由於
人手有限和立法時間極為緊迫等種種限制,我們通常會
待最後擬稿備妥後才進行批改中文擬稿的工作,而批改
時也側重於確保中文擬稿與英文對照無誤。雖然這種做
法足可應付過往的需求,但由於當局全力推行雙語立法
計劃,故現須更改有關安排。副首席政府律師也須在草
擬工作的較早階段,從草擬法例的觀點核定中文擬稿。

9. 過去我們只發表英文本的法例擬稿供諮詢之用。在雙
語立法計劃全力推行之際,這種做法再也不能滿足社會
的需要。愈來愈多人要求我們即使不能同時,也要在相
差不多的時間內,發表法例的中英文擬稿。選舉管理委
員會最近要求我們在同一時間提交有關法例的中英文擬
稿便屬一例。因此,雙語草擬組實有需要一名副首席政
府律師,及早和更全面地參與核定中文擬稿的工作。

10.要推動條例草案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以至完成立
法程序制定為法例,政府必需投入更多人力物力,這
個趨勢十分明顯。且舉數個實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為審議《地產代理條例草案》舉行了30多次會議,
而審議《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則舉行了20次會議。最近有關《立法會條例草案》的
審議工作也屬另一例子。因此,當局對於草擬中英文
法例草案的律師的專業知識和意見支援,需求大增。
除擬備條例草案外,法律草擬人員須出席會議,參與
會前和會後的討論,草擬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
,並出席草擬工作會議,審議就演辭、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書面陳述和會議紀錄等文件而提出的意見,
並協助擬備這些文件。

11.雙語草擬組肩負多項推廣和發展雙語法例的任務,
並成為這方面的顧問專家。舉例說,該組正參與在法
院和律政司內推廣使用中文的計劃,並為律師舉辦雙
語法例研討會和中文講課。司法機構也會就一些中文
法律用語和編訂詞彙事宜諮詢雙語草擬組。雙語草擬
組也協助法律改革委員會批改長篇的諮詢文件中文本
,並定期向報章雜誌投稿,介紹雙語法例計劃。這些
工作都是由雙語草擬組最具經驗和知識的副首席政府
律師負責。

需要在雙語草擬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12.由於雙語草擬組的工作日益繁重複雜,且須有效管
理組內法律草擬人員,加上工作範圍擴大,以致該組
的工作量顯著增加,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開設一個
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以應付上述工作,並保持和提
高中文法例的素質。這項工作至為重要,因為法例的
中英文文本的涵義如有任何含糊之處或存有任何差歧
,便會導致法律出現不明確的情況,甚至引起既昂貴
又毫無必要的訴訟。開設這職位對雙語草擬法例工作
的未來發展亦有莫大裨益,而以雙語草擬法例正是本
港雙語法律制度的關鍵所繫。

13.法律草擬科工作日益繁重複雜的情況,同樣在英文
草擬組出現,因此該組不能繼續調配其副首席政府律
師職位到雙語草擬組。

14.擬設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的主要職務和職責,以
及法律草擬科擬議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3附件4

(b)法律政策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15. 1994年1月14日,財務委員會批准開設一個副首席
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開設期至 1998 年 3月31日止,出
任人員負責掌管法律政策科的中國法律組,以應付
1997年前過渡期間日益增多的工作。過去數年,中國
法律組的工作量大幅增加,並且在回歸後繼續飈升。
現把該組在1994至1997年期間就中國法律提供書面意
見的數量開列如 下-

年份就中國法律提供書面意見的數量
199427
199551
199678
1997177

16.中國法律組提供的意見不僅在數量方面有所增加,
在性質方面也漸趨複雜、內容則更為詳細。所提供的
意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程
序、民事訴訟程序、移民法、戶口登記法、國籍法、
律師制度、家事法、行政法和法人法等。鑑於要求該
組就範圍廣泛的中國法律提供意見的需求不斷增加,
我們認為該組必須具備至少達至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
的專才,才能滿足這些需求。

17.中國法律組的律師藉着圖書館藏書和電腦法律資料
庫來研究中國法律。目前,該組擁有內容豐富的資料
庫,記載有關內地法例、規則、規條和司法判決的資
料。這些資料庫有助該組人員在給予法律意見時,能
準確援引法律理據和提供最新資料,故此極為重要。
資料庫也有助編纂《中國法律月報》。這是一份由律
政司發表的刊物,定期發給法律執業者和學術機構的
法律圖書館。我們需要屬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的人員
來督導這些資料庫的管理和擴展工作。

前往和來自內地的訪問

18.中國法律組除了提供中國法律的意見外,還安排政
府律師前往內地訪問,並且為到訪的內地法律代表團
安排行程。這些訪問不但有助政府律師認識內地的法
律制度,還讓他們有機會向內地對等人員解釋香港的
法制和法治精神。以下是1994年至今前往和來自內地
的訪問次數-

年份中國法律組安排前往和來自
內地的訪問次數
199420
199530
199650
199731

19.參與這些訪問的內地對等律政人員包括:司法部、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
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的成員;法律執業者;以及內
地各大學的學者。與律政司聯絡的人員,通常為副主
管以至司長等高級人員。由於律政司十分重視與內地
對等機構的關係,因此無論在實際和禮節的層面上,
中國法律組均須由一名屬副首席政府律師職級的人員
掌管。

需要在中國法律組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20.目前,中國法律組設有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
位和一個高級政府律師職位。我們認為有需要開設一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以便-

  1. 督導組內律師的工作;

  2. 使管理架構適度平衡﹔

  3. 代表中國法律組與內地高層人員聯絡﹔

  4. 就敏感複雜事宜或計劃,提供所需的首長級人
    員法律意見﹔以及

  5. 監督該組創立的法律資料庫的管理和擴展工作。

21.由於提供中國法律意見的工作日趨繁重,我們必須
把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以
應所需。此外,我們也需要開設這個職位,以與內地
對等機構建立和保持聯繫。在政權交接後,要確保「
一國兩制」順利推行,這點尤其重要。我們需要研究
和了解內地法律,提高司內人員對內地法律的認識。
我們應該不斷鼓勵香港和內地人員互相了解對方的法
律制度。副首席政府律師的主要職務和職責,以及法
律政策科的建議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5附件6

(c)國際法律科: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22. 1994年1月14日,財務委員會批准國際法律科開設
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開設期至 1998 年3月
31日止,以處理1997年前過渡期間日漸增多的工作。
這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主要負責對較複雜的條
約引用問題和民事司法互助事宜提供意見;聯絡外交
部和各個駐香港特區總領事館,安排交互強制執行判
決的雙邊談判工作;以及提供有關國際貿易法的意見
。國際法律科的工作在香港回歸之後有增無已。律政
司最近已在該科設立了司法互助組,專責處理司法互
助工作。下列範疇的工作亦已成為該科的主要和基本
職務-

  1. 雙邊國際協議

    香港與多國簽訂了各類雙邊國際協議,包括22
    條航空服務協議、13條保護和促進投資協議、
    10條移交逃犯協議、三條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
    議和兩條移交被判刑者協議。國際法律科負責
    就這些雙邊國際協議的釋義和引用事宜,向有
    關政府部門和決策局提供意見。這些雙邊協議
    涉及的範疇非常廣泛,處理有關工作的人員必
    須對各個課題有專門知識,也必須熟悉民事法
    、刑事法和國際私法,因此有需要增加一名副
    首席政府律師。

    除對已經生效的協議提供意見外,國際法律科
    的律師也要率領或協助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團
    ,進行各項新的雙邊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這
    項工作需要經驗豐富和職級較高的律師處理。

    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磋商交互承認和
    強制執行民事商事判決協議,會是未來的雙邊
    談判重要課題。香港特區要保持國際商業中心
    的地位,除了法律制度要受到尊重之外,這些
    協議也十分重要。在1997年7月1日之後,英國
    與其他國家訂定的各項英聯邦安排和雙邊協議
    都不再適用於香港特區。香港商界和法律界人
    士對此事都十分關注,我們期望與那些在回歸
    之前,香港特區已經承認和強制執行其判決的
    國家,磋商交互承認和強制執行判決協議,並
    與其他重要的商業和貿易夥伴國磋商新的交互
    承認和強制執行判決協議。這些協議的談判工
    作,會由國際法律科統領。該科已經聯絡過去
    與香港有交互承認和強制執行判決安排的所有
    司法區,了解這些司法區目前如何處理香港特
    區的判決。

  2. 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多邊條約提供
    意見

    目前,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的多邊條約達 200
    多條,其中很多都不適用於內地其他地方。這
    些條約所涉內容包括環境保護、毒品管制、恐
    怖組織活動、劫持、航運、民航、人權、電訊
    、國際法律合作和其他事宜。香港特區是締結
    上述部分條約的國際組織的成員,或是這些國
    際組織所舉辦的活動參與者。國際法律科的律
    師負責對上述條約的釋義和引用事宜,提供意
    見。香港特區地位特殊,而「一國兩制」又是
    嶄新的構思,再加上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律制
    度迥然不同,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必須合
    力解決許多實際的法律問題,讓中華人民共和
    國能夠代表香港特區履行多邊條約和雙邊協議
    訂明的國際義務。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中央
    人民政府可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
    中國締結的新國際協議應用於香港特區。國際
    法律科負責協助香港特區政府擬備提交中央人
    民政府的意見。

  3. 對「對外事務」的國際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
    香港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
    對外事務。《基本法》第七章(「對外事務」)
    列明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在哪些領域,單獨地或
    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同世界各國、各地區
    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關係。

    其他部門和決策局在實施這章條文的規定時,
    會徵詢國際法律科的意見。這章條文非常重要
    ,對香港特區政府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以及在香港特區設立外國領事代表辦事處和其
    他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事宜作出規定。這些事
    務需要職位較高的人員提供意見。提供對外事
    務意見的人員往往要處理複雜的法律問題,包
    括賦予領事特權和豁免權,以及香港特區以甚
    麼形式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等問題。

  4. 其他事宜

    香港特區是世界貿易組織(下稱「世貿」)的
    成員,對於根據世貿所定程序來解決貿易糾紛
    ,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政府採購協議等多邊
    貿易協議的法律事宜,香港特區政府向國際法
    律科尋求法律意見的需求愈來愈大。經濟合作
    及發展組織正在積極磋商一項多邊投資協議。
    香港特區政府在處理這些複雜的事宜上,往往
    需要在很短時間內獲取法律意見,國際法律科
    必需有恰當職級的人員提供意見。

需要開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23.國際法律科由一名律政專員主管,另設有兩名首席
政府律師、四名副首席政府律師(其中一個副首席政府
律師職位是編外職位)和13名高級政府律師。該科組織
圖載於附件7。1997 年 11 月28日,財務委員會批准在
國際法律科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和設立司法互
助組(見討論文件 EC(97-98)31號)。該科一名首席政府
律師、兩名副首席政府律師和11名高級政府律師隸屬
該組,全力處理司法互助工作,而其餘一名首席政府
律師、兩名副首席政府律師和兩名高級政府律師則負
責司法互助以外的所有工作。正如上文第 3 段提及,
國際法律科的工作日益繁重,如果在1998年4月1日撤
銷上述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該科便無法應付日
益增加的工作。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把這個編外職
位更改為常額職位。

24.出任擬設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的人員會繼續負責
提供有關貿易事宜的意見,也負責磋商雙邊協議,特
別是交互承認和強制執行判決協議,以及其他有待簽
訂的條約和協議。這個職位的主要職務和職責載於
件8


財政影響

25.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
年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4,082,4003

26. 這項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
和員工間接費用)為7,411,932元。

27.實施這項建議無需增設非首長級職位。

28.我們已經在1997-98年度的預算和1998-99年度的預
算草案預留足夠撥款,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29.法律草擬科轄下設有英文草擬組、雙語草擬組、選
舉法例組、法例編訂組和行政組,負責以中文和英文
草擬所有香港特區法例、提供關於策劃立法建議的整
體法律意見,以及批改由法定機構 ( 例如臨時區域市
政局和臨時市政局 ) 擬備的附屬法例。此外,也負責
設立關於香港特區法例的資料庫,並編製這些法例的
活頁版本。

30.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和五個
組別組成,分別負責下列事宜-

  1. 一般法律意見;

  2. 人權;

  3. 《基本法》;

  4. 中國法律;以及

  5. 選舉事務。

31.中國法律組於1988年成立,負責提供有關中國法律
的專才服務。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開設
期至 1998 年3月31日止,出任這職位的人員負責掌管
該組,協調律政司與內地接觸所涉及的一切有關提供
意見/交流事宜。組內律師也同時提供有關內地法律
的意見,加強司內人員對中國法律的認識,並且向內
地宣傳香港的法制和法律。

32.律政司於1985年5月成立專責事務組,後於 1989年
1 月改稱為國際法律科,目的是訂明該科的工作範疇
,令其名稱正確,得到公事上經常接觸的外國政府的
認許。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開設期至
1998 年 3月31日止,目的是為加強國際法律科首長級
人員架構,以處理1997年前過渡期間日漸增多的工作。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33.公務員事務局考慮過日益繁重和複雜的雙語立法工
作、提供有關中國法律和國際協議的意見的工作所帶
來的新增工作量後,支持在律政司增設擬議的首長級
常額職位,並認為該等擬設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是
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34.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
述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律政司
1998年1月



EC(97-98)53附件2


自1992年以來擬備的雙語法例數量


年份條例草案頁數附屬法例頁數總頁數
199272292814
19939064761382
199417388122550
1995205415023556
1996303816364674
1997264239846626

自1992年以來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數量


年份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訂建議頁數
1992184
1993160
1994260
1995670
1996344
19971954




EC(97-98)53附件3


法律草擬科
副首席政府律師(雙語草擬)
主要職務和職責


直屬副法律草擬專員(雙語草擬及行政)和副法律草擬
專員(法例),並就下述職務向法律草擬專員負責-

1.批改由資歷較淺的律師和法律翻譯主任擬備的條例
和附屬法例中文文本;

2.統籌負責以中文草擬條例和附屬法例的律師和法律
翻譯主任的工作;

3.草擬較複雜及/或具爭議性的政府法例;

4.就立法建議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協助擬備與立法建
議有關的行政會議備忘錄;

5.在立法過程中提供與立法建議有關的專業服務,包
括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 (包括其屬下的委員會)的會
議、草擬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和提供附帶的法
律意見;

6. 擬備已制定的法例的法律報告,提交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審核有關新法例的新聞稿;

7. 監督資歷較淺的律師、法律翻譯主任和輔助人員的
工作,並為他們提供訓練;以及

8.監督雙語法律詞彙和相關資料的編纂和出版工作。



EC(97-98)53附件5


法律政策科
副首席政府律師(中國法律)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副法律政策專員負責-

1.在接獲要求時,向政府部門和決策局提供有關中華
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法除外)的意見;

2.徵詢內地的律師和其他人士的意見,與內地司法部
和其他法律機關建立和發展聯繫;

3.監督與中國法律 (基本法除外) 有關的法律事宜的綜
合研究資料庫的管理和擴展工作;

4.協助為律政司內的律師舉辦中國法律訓練課程;

5.指導和監督中國法律組的日常工作;

6.安排與內地律師在法律方面交流意見和互訪;

7.促進內地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認識;以及

8.執行副法律政策專員不時委派的其他職務。



EC(97-98)53附件8


國際法律科
副首席政府律師(國際法律)2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首席政府律師(國際法律)負責-

1.就延用於香港的多邊和雙邊國際協定,提供意見;

2. 就交互司法協助,特別是關於香港與其他國家在交
互承認和強制執行民事商事判決方面,提供意見;參
與就上述安排進行的談判工作,並在有需要時向政府
各局和部門提供法律意見,包括建議是否需要為實施
有關安排而在香港訂立法例;

3. 以《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條文為依歸,就本
港與其他法律和司法機構之間的各類合作,提供意見;

4.就雙重課稅安排和多邊貿易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
定),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用以解決貿易糾紛的程序所引
起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5. 就行政會議文件的草擬工作,提供意見;並在有需
要時,就上述事項出席行政會議舉行的會議;以及

6.在首席政府律師(國際法律)或其他副首席政府律
師不在位時,分別代理或兼任有關職務,並在有需要
時執行行政和督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