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56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6日


總目25-建築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建築署轄下建築
    設計處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

    1個總建築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92,650元至98,300元)
問題

建築署的首長級人手結構,不足以應付因實施學校改善
計劃而引致的額外工程;這些工程規模龐大而複雜。

建議

2.建築署署長建議開設一個總建築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以監督學校改善工程。這項建議獲教育統籌
局局長和工務局局長支持。

理由

3. 我們現正致力改善現有學校的學習與教學環境。根據
學校改善計劃,我們會在可以進行改善工程的官立及資
助類別學校分期進行改善工程。為進行第I至第III期計劃
,至今我們已獲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共76億4,300萬元,
用以在470所學校進行可行性研究,以及在384所學校進
行改善工程。第I期計劃會為104所學校進行改善工程,
而第II期和第III期則分別會為130所和150所學校進行改
善工程。迄今,我們已經完成108所學校的改善工程,
並正為其餘276所學校進行有關工作。至於學校改善計
劃餘下的各期工程,第IIA期計劃(附加)會包括48所
學校,第IV至第 VII期計劃則每期包括 100所學校,而
第VIII期計劃則包括約93所學校。第 IIA期計劃所包括
的學校,是那些在第I和第II期全面推行學校改善計劃
時發現有技術困難,或所需費用過於高昂的學校。第
IV期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將於 1998年 4月展開,繼而便
會進行第 V至第 VIII期計劃的準備工作。我們預計,
按照整個學校改善計劃,最終可為約 925所學校進行
改善工程。

4. 在學校改善計劃的進度方面,首三期計劃的工作均
有所延誤;而延誤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有關工程較預
期複雜、取得修訂契約批准所需的時間較預期長,以
及新的法例規定引致需訂定更嚴格的合約條件,並帶
來大量的額外工程。自《殘疾歧視條例》於1996年12
月實施後,我們必須按照條例規定,在第II期及其後
各期計劃涉及的所有學校,加設殘疾人士專用設施
(如升降機和厠所)。這些新規定亦涉及在可行的情
况下,在有關學校裝置變壓器和增設電力變壓房,改
善學校的電力供應,而這些設施亦令計劃更形複雜。
建築署署長需要與其他政府部門和學校方面有更密切
的聯絡,例如與房屋署商討在校址展開工程後會為屋
邨帶來的問題,以及與校方商議解決施工地點的日常
問題。

5.我們打算把受延誤的學校改善計劃納回原來的進度
軌跡,務求實踐1996年政策大綱所作的承諾,於2004
年年底前完成整套學校改善計劃。為達至這個目標,
我們打算加快推行有關計劃,即每隔六個月便會展開
餘下的新一期計劃(即第 IV至第VIII期計劃)。與過往
每年展開一期計劃的情況比較,我們日後會每年展開
兩期計劃,這樣實際上會令工作量倍增。目前,負責
學校改善工程的工程籌劃小組(該小組包括23名非首
長級人員,在1998-99年度將會增至29名)是向一名總
建築師負責,其職銜定為總建築師(3)。該名總建築師
並須負責策劃和監督全日制小學計劃及建校計劃下的
工程項目。

6. 總建築師(3)所負責的有關全日制小學計劃的工作量
已非常繁重。我們承諾在2002-03學年開始前,為60%
的官立和資助小學學生提供全日學制,並且在其後盡
快達致100%的目標。為在2002-03學年開始前達到60%
的中期目標,建築署須在1998-99至2001-02學年1期間
進行以下工作 -

  1. 透過翻新8座空置校舍和在12所學校的現有校舍增
    建課室,把38所半日制學校轉為全日制;以及

  2. 增建75所新學校。
這些工作,連同全面推行全日制小學計劃的目標,令總
建築師(3)未來數年在建校方面的工作量持續繁重。因此
,總建築師(3)將沒有足夠的時間處理學校改善計劃方面
的工作。

7. 另一方面,從所涉及的學校數目、需與學校行事表配
合的工程編排,以及在現有校舍內或附近所需進行的建
造和翻新工程的性質來看,學校改善計劃是一項規模龐
大而複雜的計劃。由於不少學校改善計劃工程正同時進
行,加上須要減少工程的延誤,以及須於2004年或之前
完成計劃,建築署署長需要一名屬總建築師級別的首長
級人員專責監督計劃的實施。雖然大部分細節工作是由
顧問負責,但部門仍需負責監管和統籌工作,而這方面
的工作需要由有卓越專業才能和管理技巧的人員負責。
這名總建築師須在聯絡、監察和管理方面擔當重要的角
色。他的主要職務包括擬定總綱計劃、監管合約安排、
監察顧問(每期約有15至20個顧問)和承建商(每期平
均有30份合約)的工作表現和工程的進度、與其他有關
部門和決策局聯絡,以及監管由多類專業人士組成的工
程籌劃小組。

8.建築署署長曾研究可否重新調配現有人手,以應付額
外的工作量,但結果認為這並不可行,因為全部現有首
長級人員均須全力處理建築署各方面的職責和在其他主
要綱領方面所承擔的工作,包括工務計劃工程項目,以
及為醫院管理局和兩個市政局所進行的建築工程,這些
工程的範圍近年亦顯著擴大,工作十分繁重。因此,把
學校改善計劃所帶來的額外工作交由現有的任何一名總
建築師負責,都會對該署的服務水準和在其他綱領所承
擔的發展項目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建築署署長建議
在建築設計處增設一個總建築師職位,職銜定為總建築
師(5),專責監管推行學校改善計劃的工作。出任新設總
建築師職位的人員將會從總建築師(3)接手處理所有學校
改善工作。由於學校改善計劃預期會在2004年或之前完
成,當局將會在2003年年初檢討是否需要繼續保留擬設
的職位。

9. 建築署組織圖載於附件1。總建築師 (3)的現行和修訂
職責說明載於附件2附件3,而建議開設的總建築師職
位的職責說明則載於附件4

財政影響

10.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
開支為1,144,20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
(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162,652元。此外,建築
署署長亦建議開設六個非首長級職位,估計所需的年
薪開支為 5,575,32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
10,355,280元。我們已在1998-99年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
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1.前行政局於1993年通過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五號報告
書。該報告書提出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實施學校改善
計劃。這項計劃的目的,是要改善現有學校的學習環
境,以及為教職員和學生提供多些地方。第I期學校改
善計劃在1995年7月展開,而第II和第III期計劃則分別
於1996年7月和1996年12月展開。在1996年的政策大綱
中,我們宣布把計劃擴大,以包括所有可以進行改善
工程的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財務委員會在1997年6月
批准開設一個總建築師常額職位(現稱總建築師(3))
,負責監管推行全日制小學計劃、建校計劃和學校改
善計劃的工作。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2.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出任上述建議職位的人員所掌管
的工作範圍、所須肩負的職責,以及所需參與的專業
工作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3.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
述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工務局
1998年1月

EC(97-98)56附件2

建築署總建築師(3)
現行職責說明



職級: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向助理署長(建築設計)負責,職責是策劃和監察一個分
處的工作;統籌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以及監督有關全
日制小學計劃、學校改善計劃和建校計劃的建築工程。
主要職務包括-

(1) 擬定總綱計劃;

(2) 制定辦公用地列表;

(3) 審查和推薦標書,以及管理合約事宜;

(4) 就視察工作、測試方法和計劃提供意見;

(5) 監察建築工程的進度和質素,包括與顧問、承建商、
分包商和供應商舉行進度會議;找出現存的問題和預測
會面對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方法;

(6) 確保顧問和承建商能在保養期內按規定完成所有職務
;簽發保養證明書,以及在保養期屆滿後發還保證金予
承建商;以及

(7) 就土地和環保事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決策局聯絡。

EC(97-98)56附件3

建築署總建築師(3)
建議職責說明


職級: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向助理署長 (建築設計)負責,職責是策劃和監察一個分
處的工作;統籌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以及監督有關全
日制小學計劃和建校計劃的建築工程。主要職務包括-

(1) 擬定總綱計劃;

(2) 制定辦公用地列表;

(3) 審查和推薦標書,以及管理合約事宜;

(4) 就視察工作、測試方法和計劃提供意見;

(5) 監察建築工程的進度和質素,包括與顧問、承建商、
分包商和供應商舉行進度會議;找出現存的問題和預測
會面對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方法;

(6) 確保顧問和承建商能在保養期內按規定完成所有職務
;簽發保養證明書,以及在保養期屆滿後發還保證金予
承建商;以及

(7) 就土地和環保事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決策局聯絡。



EC(97-98)56附件4

建築署總建築師(5)
建議職責說明


職級: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向助理署長 (建築設計)負責,職責是策劃和監察一個分
處的工作;統籌相關專業人員的工作,以及監督各項工
程,確保學校改善計劃的工程能按照計劃表進行。主要
職務包括-

(1) 擬定總綱計劃;

(2) 制定辦公用地列表;

(3) 審查和推薦標書,以及管理合約事宜;

(4) 就視察工作、測試方法和計劃提供意見;

(5) 監察建築工程的進度和質素,包括與顧問、承建商、
分包商和供應商舉行進度會議;找出現存的問題和預測
會面對的問題,以及建議解決方法,以確保各項工程能
按照目標完成;

(6) 確保顧問和承建商能在保養期內按規定完成所有職務
;簽發保養證明書,以及在保養期屆滿後發還保證金予
承建商;以及

(7) 就推行計劃相關的事宜,與其他有關部門和決策局聯
絡。


1教育署在同一時間亦會透過行政措施把72所小學轉為全日制。這些
措施包括合併班級,以充分利用現有課室、把上午或下午班編配到
鄰近空置校舍上課,以及不編配小一學生到上午班或下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