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6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6日


總目25-建築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建築署下述編
    外職位,直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

      1個總建築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92,650元至98,300元)

問題

建築署有需要繼續提供一個屬總建築師職級 ( 首長級
薪級第1點)的工程策劃經理,協助香港教育學院校董
會監督該學院大埔校舍的發展計劃。因應這項工作而
開設的現有總建築師編外職位將於1998年8月1日到期
撤銷。

建議

2. 建築署署長建議保留現有總建築師編外職位多八個
月,直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這項建議獲工務局局長
支持。

理由

3. 財務委員會於1995年2月17日批准在建築署開設一個
總建築師編外職位,開設期至1998年7月底為止,以便
借調一名人員予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出任工程策劃經
理,專責監管香港教育學院大埔校舍發展計劃這項大
型工程計劃。我們原先預計可於1997年年中完成這項
工程計劃,而保養期則會於1998年年中屆滿。可惜有
關建造工程出現若干延誤。

4. 香港教育學院校舍發展計劃分為四組工程,包括教
學和行政大樓、康樂大樓、學生和教職員宿舍,以及
一所設於校外的體育中心,所需費用分別為 8億 5,000
萬元、1億8,200萬元、6億6,900萬元和 1億2,600萬元。
承建商已把教學和行政大樓移交香港教育學院,但康
樂大樓(包括體育館、泳池和飯堂) 和校長住所方面的
工程則有所延誤。完工日期由1997 年6月延至1998年1
月,主要原因是承建商未能為有關建造工程提供足夠
的人手,特別是專門的機電工人。教學和行政大樓的
保養期將於1998年11月屆滿;而康樂大樓的保養期現
需延至1999年1月才結束。

5. 學生和教職員宿舍的建造工程亦有延誤。完工日期
由1997年6月延至1998年8月。儘管建築署署長已再三
提出警告,但原先的承建商仍未有提供足夠的地盤工
人。1997年3月中發生的勞資糾紛實際上已令工程停頓
。1997年4月底,香港教育學院終止有關合約,並重新
招商承投這項工程。新合約已於1997年8月生效,並會
於1998年8月結束。這項工程的保養期將於1999 年 8月
屆滿。

6. 至於位於白石角的香港教育學院體育中心,即校舍發
展計劃的最後一期工程,由於有人反對興建通往地盤的
通路,因此,拓展署署長須把地盤平整工程和通往體育
中心地盤的通路建造工程押後。體育中心的建造工程將
於 1999 年 1月展開,於2000年年中完成;保養期則會於
2001年年中屆滿。

7. 鑑於這項工程計劃規模龐大,加上出現上述複雜情況
,建築署署長認為必須繼續由一名工程策劃經理,專責
監督餘下的大型建造工程、監察顧問和承建商的工作表
現、管制工程計劃的費用,以及協助在設施落成後立即
改善所有欠妥之處。校舍發展計劃的主要部分是指教學
、行政和康樂設施,這些設施的興建費用佔四組工程的
預算費用總額一半以上。由於這些主要發展部分的保養
期將於1999年年初屆滿,故我們建議保留該總建築師職
位至1999年3月31日,以便解決有關這些設施的一切合約
事宜,並進行帳目結算。其後餘下的工程計劃管理職務
則可由一名屬高級建築師級別的借調人員執行。

8.總建築師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

財政影響

9.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年薪開支
為1,144,20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
工間接費用)則為2,162,652元。我們已在1998-99年度的預
算草案內預留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0. 香港教育學院的主要校舍設於大埔第34區一幅12.5公
頃的土地上。校舍建成後,將可容納5 000名等同全日制
的學生就讀。校舍的設施包括專業用途的演講廳和設備
齊全的大型演講廳、實驗室、工作坊、圖書館、中央電
腦資源設施、行政設施,以及辦公室。此外,校舍亦設
有教職員和學生宿舍、文娛康樂設施,以及一些體育設
施。其餘的體育設施將設於大埔第 39 區白石角另一幅
4.9公頃的土地上。該學院的學生已於1997年11月開始在
新校舍上課。

11.財務委員會於1994年12月批准為數20億9,400萬元的工
程計劃預算費,供發展香港教育學院位於大埔的校舍。
財務委員會其後於1995年12月把工程計劃預算費提高 2
億1,800萬元,即增至23億1,200萬元,並繼而於1997 年7
月把工程計劃預算費提高 2 億4,000 萬元,即增至 25 億
5,200萬元,以供完成餘下工程。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2.公務員事務局認為有需要保留上述職位,以確保香港
教育學院的統合校舍內各項設施能順利啟用。公務員事
務局考慮出任上述建議職位的人員所掌管的工作範圍、
所須肩負的職責,以及所需參與的專業工作後,認為該
職位的職級、職系和開設期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3.由於上述職位屬編外性質,若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
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工務局
1998年1月

EC(97-98)61附件

香港教育學院工程策劃經理

職責說明

職級:總建築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擔任香港教育學院校舍發展計劃的工程策劃經理,並就
下述各項工作向該學院的校董會和其轄下有關委員會負
責-

(1) 監察顧問的設計工作進度和各項協調工作,以及顧
問、承建商和香港教育學院之間傳達資料的情況,以
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2) 監察地盤施工的進度和品質控制程序,並確保有關
方面會採取行動,解決施工期間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

(3) 找出和預測超支/索償等問題,並採取措施加以解
決;以及查核顧問和承建商呈交要求付款的一切帳目
和建議該學院宜應採取的相應行動;

(4) 與各政府部門協調,安排白石角校外體育中心地盤
的撥地、地盤平整和預定使用日期等工作;

(5) 確保香港教育學院在保養期間所要求進行的改善工
程不超出工程計劃的核准範圍和預算;以及

(6) 確保顧問和承建商會按照合約條款,在保養期內妥
善履行職責,以及在保養期屆滿時發出保養證明書,
並把保證金退還承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