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9月10日


總目145-政府總部:經濟局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政府總部經
    濟局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經濟局局長需要增加首長級常額人員,以協助應付民
航運輸談判方面現時和預期的工作量。

建議

2. 經濟局局長建議在民航運輸談判組增設一個首長級
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專責處理民航運輸談判和有關
事務。

理由

3.民航運輸談判組負責的主要職責如下 -
  1. 在過渡前,把英國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適用
    於香港的部分,自該等協定分離出來;

  2. 就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實施安排,與新的航空
    夥伴進行談判,並簽訂有關協定;

  3. 就主要涉及航機飛越別國領空事宜的民用航空
    過境協定進行談判,並簽訂有關協定;

  4. 就雙邊航空交通安排進行定期檢討、談判和簽
    訂的工作;

  5. 參與有關空運事宜的多邊和地區會談;以及

  6. 確保本港的民航運輸政策仍然適用。
4. 上文第3段(a)項所述的分離工作於1997年6月完成後,
我們已就民航運輸談判組現時和預期的工作,檢討其職
能和編制。

5. 赤鱲角新機場容納航機升降的數量增加後,將提供很
多機會,讓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的民航運輸進一步發展
。我們至今與航空夥伴簽署了22項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為要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和地區航空中心的地位,以及應
付旅遊人士和商人的需要,我們需要與更多新的航空夥
伴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為我們與夥伴之間的民航運
輸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我們亦需要定期檢討民用航空
運輸協定下的現行航空交通安排,並不時就這些安排重
新進行談判,以滿足市場需要。根據過往的經驗,對許
多夥伴來說,我們平均每12至18個月左右便要進行上述
工作。此外,我們需要與更多國家簽訂民用航空過境協
定,以便為香港的航空公司提供法律依據,讓航機可以
飛越這些國家,前往其他目的地;此等安排適用於並無
列入有關多邊協定的範圍內的夥伴。我們已完成七項民
用航空過境協定的談判工作,並會繼續與更多國家進行
談判。

6.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或航空交通安排的談判工作過
程冗長,有些時候會用上數年的時間。每輪談判均要事
前進行繁多的準備工作,包括諮詢各有關政府部門和香
港的航空公司,以便制訂談判策略,以及與各駐港領事
館或海外航空當局安排會談。就協定本身的內容而言,
民用航空過境協定的談判工作雖較為簡單,但經驗告訴
我們,由於有關國家的位置偏遠(大部分位於中亞、東
歐、印度洋和非洲),加上缺乏完善的通訊設備,與香
港之間又沒有直航班機,故此往往需要更多時間來安排
會議和前赴這些國家出席會談。根據過往的經驗,就算
沒有其他要務急需辦理,擁有兩組人員的民航運輸談判
組每月平均最多也只可處理大約兩項談判工作。

7. 作為國際和地區航空中心,香港亦須肩負與此地位相
稱的責任,積極參與有關的多邊和地區會談。目前,香
港正積極參與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內不同層面的會議;
這些會議輪流在各個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經濟實體舉行
,除運輸工作小組會議外,還有部長和高層人員會議。
民航運輸談判組代表香港參予運輸工作小組轄下的促進
民航運輸業競爭小組工作,商討如何促進國際民航運輸
的競爭情況。此外,該組亦會為出席亞太區經濟合作組
織部長和高層人員會議的人員提供支援。

8. 自1988年起,民航運輸談判組的編制內設有一個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
位,以及少量輔助人員職位。該編外職位最近一次是在
1994年7月8日重新開設,已於1997年3月31日到期撤銷。
該組目前由公務員事務局後備人員中借調一名首長級丙
級政務官,以執行該編外職位的職務。

9. 我們檢討過民航運輸談判組的人手需求,認為以該組
現時和預期的工作量,需長期開設兩組人員,負責民航
運輸談判工作,每組由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主管。因
此,我們需增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

10.目前,民航運輸談判組的工作,原則上是按地區來
劃分的,由兩名屬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級的人員分擔
。負責與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內各經濟實體談判的人
員,通常亦會參與有關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事務。
然而,為應付不斷改變的工作量,我們會靈活調配人
手資源(見附件1所載的兩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的建議
職務和職責)。經濟局的組織圖則載於附件2。

財政影響

11.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
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360,8001

這個職位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
接費)為2,475,111元。我們已在1997-98年度的預算內預
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2.財務委員會在1988年6月1日,首次批准為前經濟科
的民航運輸談判組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
位。其後該編外職位兩度獲准重新開設,最近一次是
在 1994年7月8日。該職位已於 1997年3月31日到期撤
銷。在檢討民航運輸談判組的編制期間,我們由後備
人員中借調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以執行有關工作。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3.公務員事務局同意有需要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
官常額職位,以應付目前和預期有關的工作,維持並
拓展香港與其他地方之間的民航運輸服務。該局亦認
為這個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安排是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4.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
述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經濟局
1997年9月




EC(97-98)20 附件 I

兩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民航運輸談判)(1)和(2))
主要職務和職責


兩名人員均須就下述職務向經濟局副局長(2)負責 -

  1.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與民航運輸談判;

  2. 制訂民航運輸談判的策略;

  3. 實施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有關安排;

  4. 就政府的民航運輸政策和要求,與本港空運界
    保持聯絡,並提供所需意見;

  5. 確定香港在空運服務方面的需要;就如何滿足
    這些需要提供意見;確保有關民航運輸的政策
    繼續切合本港的需要,並在有需要時提出修訂
    建議;以及

  6. 在有關空運事宜的多邊和地區會談上參與討論
    ,並在適當時為高層人員提供所需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