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77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12日


總目56-政府總部︰規劃環境地政局及工務局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下述編外職位至
    1999年12月31日-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繼續需要首長級的人手支援,以應
付有關市區重建新措施的繁重工作量,以及協助土地發
展公司(下稱「土發公司」)加快推行市區重建計劃。現
時掌管規劃環境地政局地政及規劃部轄下市區重建組的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將於
1998年7月19日到期撤銷。

建議

2.我們建議保留上述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
級薪級第2點)至1999年12月31日。

理由

3. 我們於1996年7月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地政及規劃部設
立一個專責的市區重建組。市區重建組自成立以來,
致力推行 1996 年6月發表的政策大綱:「香港市區重
建」中載列的措施,並且協助土發公司加快重建計劃
。根據一項為推展市區重建而採取的短期措施,市區
重建組已成功地在荃灣和堅尼地城推行試驗計劃,即
用私人協約方式,以十足市價把政府土地批給土發公
司,以便能夠進行一項在財政上無法獨立進行的市區
重建計劃。此外,市區重建組亦協助土發公司處理約
25項不同發展階段的計劃。

4. 除了上述短期措施外,市區重建組亦已研究和採取
政策大綱所載的長遠措施。市區重建組已擬備法例草
案,並將於1998-99年度提交立法會,以便為私營機構
重建工程匯集土地,加快市區重建。該組亦就設立一
項合共 5 億元的貸款基金進行詳細計劃,以協助合資
格的樓宇業主進行樓宇檢查和維修工程,使有關樓宇
的復修工作得以進行。此外,當局成立了一個跨部門
的工作小組,負責考慮設立市區重建局,以接掌土發
公司的職能。市區重建組同時亦為這個工作小組提供
秘書支援服務。該組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擔任該工作
小組的秘書,負責擬備會議議程、為工作小組審核討
論文件,以及就工作小組討論的事宜與有關政府部門
和土發公司進行協調。工作小組現正考慮多方面的事
項,並會在未來數月向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提出建議。

5. 雖然市區重建組已在上述工作取得進展,但該組所
承擔的工作大部分仍須持續進行,而在未來兩年更須
致力參與工作。我們預期該組須繼續在政策方面提供
重要的意見,落實成立市區重建局,這是關乎公眾的
重大利益和備受關注的事項。為此,小組須擬備有關
成立市區重建局的條例草案,以期於1998年年底提交
立法機構。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我們計劃於1999年
成立市區重建局。在這段過渡期間,市區重建組會為
籌備成立市區重建局一事提供行政支援。此外,亦會
協助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制定新的市區重建策略。根
據有關策略,我們會制定進行市區重建的地區的先後
次序,以及考慮提高重建計劃的財政效益的方法。這
些工作十分重要,俾使擬設的市區重建局得以在成立
後立即展開市區重建計劃。

6. 要履行上述職務,市區重建組須與土發公司的管理
層、其他決策局和政府部門進行緊密的籌劃、協調和
聯絡工作,同時要以更積極、快速和全面的方式監察
市區重建工作的推行,以確保能以協調一致的方法達
致整體的目標。這些職務將為重建組帶來大量工作,
其中包括公眾諮詢、考慮推行各項措施的詳情、擬備
討論文件、參考文件和法例,以及與土發公司、其他
決策局和政府部門聯絡。

7. 鑑於上述所承擔的工作,我們認為需要繼續開設現
有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職銜定為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該職位原定
於1998年7月19日到期撤銷,因此,我們建議保留上述
職位,由1998年7月19日至1999年12月31日。到該職位
的保留期屆滿時,相信我們已就設立市區重建局一事
作出決定,而新的體制安排亦已生效。為向該組提供
專業和秘書服務,我們亦會保留四個職位,分別是一
個高級產業測量師、一個高級城市規劃師、一個一級
私人秘書和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此外,我們會透
過部門編制委員會的一般審理程序開設兩個職位,分
別是一個高級政務主任和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以
加強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的行政支援。

8.規劃環境地政局現行和建議的組織圖載於附件1。首
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一職的職責說明則載於附件2

財政影響

9.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
薪開支為1,360,800元。這項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
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則為2,438,640
元。

10. 此外,實施上述建議亦須保留四個非首長級職位
和增設兩個非首長級職位(見上文第7段);按薪級
中點薪額估計,所需的年薪開支為3,407,460元,而每
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5,995,248元。

11. 我們會向土發公司悉數收回建議保留的首長級丙
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市區重建組職
位的員工開支,而土發公司亦同意這項撥款安排。

背景資料

12.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 1996年6月完成了市區重建
政策的檢討,並發表一份政策大綱。檢討列出了一系
列短期和長遠措施,藉以協助和加快進行市區重建計
劃。檢討亦建議在市區重建程序的體制安排上作出一
些基本的改變。這些措施和改變大部分是與土發公司
有關。該公司在市區重建程序上擔當重要的角色,它
具有法定權力,可以推行發展計劃和建議,同時亦可
就購買已確定可進行重建的物業,與受影響的業主進
行協商。

13. 在政策大綱發表後,我們於1996年7月在規劃環境
地政局的地政及規劃部設立了一個專責的市區重建組
,負責處理市區重建的新建議和新措施所帶來的額外
工作量。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局同意把有關職位保留至1999年年底。
屆時,當局會檢討在市區重建局成立後,是否仍有需
要繼續設立有關職位。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5.由於建議保留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屬編外性質
,如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
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8年2月

EC(97-98)77 附件2

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市區重建)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與土發公司有關的市區重建計劃,向規劃環境地政局
副局長(地政及規劃)負責。其職務包括-

(1) 就與土發公司有關的市區重建計劃提供意見;

(2) 制定新的市區重建政策,並研究成立市區重建局
(以取代土發公司)的事宜,以促進市區重建工作;

(3) 監督並監察市區重建計劃的推行工作和成立市區
重建局的事宜;

(4) 協調土發公司、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在市區重
建方面的工作;

(5) 協助解決土發公司在進行重建計劃時所面對的主
要問題;以及

(6) 如有需要,出席行政會議、立法會和區議會的會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