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81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2月12日


總目92─律政司
分目243僱用法律服務及有關的專業費用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律政司刑事檢
    控科下述顧問職位,由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
    8月17日止─

    1個顧問職位
    (屬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2點)) (110,000元至116,800元)

問題

律政司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顧問職位會在1998
年7月1日到期撤銷,屆時本司仍需要一名屬副首席政
府律師級別的顧問,繼續為世界貿易中心 ( 下稱「 世
貿中心」)一案提供法律意見和進行檢控。

建議

2. 律政司司長建議保留現有的顧問職位,為期約13個
月,由 1998 年7月1日起至1999年8月17日止,又或直
至世貿中心一案審結為止,兩者中取日期較早者。

理由

世貿中心案件

3. 世貿中心一案,是香港歷來審訊的最複雜龐大商業
罪案之一。五名被告人被控於1990年湯臣太平洋有限
公司收購奔達國際有限公司事件中,串謀詐騙履行公
務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世貿中心一案涉及
大量文件,案情異常複雜。被告人於 1996 年8月首次
應訊,案件至今仍未審結。審訊涉及的證人證供約100
份,部分證供更異常冗長。證人證供共四大冊,呈堂
文件證物也不少於32冊,還有大量說明文件。世貿中
心一案也涉及複雜的商業概念和手法。案件共有五名
被告人,各人面對的指控都不相同。本案大律師不僅
要證明五名被告人全部串謀詐騙,還要證明其中四名
被告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

4. 案件發展至今,法律程序日見冗長,案情也比預期複
雜。案件是根據《複雜商業罪行條例》提訊,該條例規
定案件正式審訊前必須完成多個步驟。舉例來說,擬備
證據撮要、檢控論據書和法律觀點等冗長繁複的文件,
就需時約九個星期才能完成,而擬備複雜的承認事實通
知書,也同樣需要九個星期時間。由目前至審訊展開前
,控辯雙方還要進行其他審前程序,包括提出論據要求
法院接納證據、送達證據撮要、檢控論據書和法律觀點
、披露未用的材料,以及三名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等。

5.法院現已排期於 1998 年 4月14日審訊該案。律政司司
長估計,案件的正式審訊為期約六個月,直至1998年10
月下旬為止。不過,部分被告人如出庭應訊,審訊則可
能長達九個月(直至 1999 年 1月為止)。案件的大部分檢
控工作,須在證供記錄謄本獲得接納後才可進行。這些
證供由根據《公司條例》委任的審查員錄取。目前,應
否接納這些記錄謄本仍在激烈爭論中,其中的爭論涉及
艱深的法律問題,特別是《人權法案》的應用問題。除
了應否接納記錄謄本的相關問題外,還有記錄謄本的來
歷等其他難題。在這情況下,世貿中心一案的審訊可能
持續至 1999 年6月。此外,如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繼而
提出上訴,或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罰,則審訊為期會
更長。

人手需求

6. 我們已經委任一名屬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的顧問處理
此案,初步為期 12 個月,由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
30日。由於此案案情複雜,工作量繁重,且需要有經驗
的專才處理,中間不容間斷,故律政司司長認為必須保
留這個顧問處理此案。鑑於審訊現正處於關鍵時刻,如
檢控小組在現階段解散,即會嚴重影響檢控工作。世貿
中心一案顧問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1

7. 刑事檢控科現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均職務繁重,實無
法兼顧世貿中心一案的工作,此案的工作需由一名屬副
首席政府律師級別的大律師全職處理。刑事檢控科的組
織圖載於附件2。即使可以由司內委派一名副首席政府律
師處理這項工作,他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熟悉案情。這
會影響檢控工作的成效,還會耗費大量審訊時間。

8. 律政司司長曾考慮委聘私人執業律師處理此案。不過
,此舉十分昂貴。 即使在這個階段可以從本地大律師中
選聘領訟大律師的副手,這名副手的酬金按每星期五個
工作天計算,所需款額大約為每月 457,600 元。另外,
副手也可能收取325,000元的基本訟費。因此,聘用這名
大律師服務12個月,便得支付總額達5,816,200元的酬金
。假如在同一時間內保留顧問職位,所需的員工開支總
額則為2,470,644元,因此,保留顧問職位與從本地大律
師中選聘領訟大律師的副手兩者比較,後者顯然是更具
成本效益。

9. 基於上文第 5 段所述的情況,律政司司長建議把顧問
職位的開設期延長12個月另加積存的假期,即由1998年
7月1日起至 1999 年8月17日止。如委員批准延長顧問的
任期,在 1999 年6月30日之前他仍會留任處理此案。如
因任何理由,世貿中心一案可於 1999 年6月之前審結,
我們會終止顧問合約,因為合約條文訂明,任何一方在
給予對方三個月書面通知,或在支付一個月費用以代替
通知後,便可以終止合約。案件審理期間,我們會密切
留意並覆檢這個顧問職位所需的實際開設期。

財政影響

10.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上述建議所需增加的年
薪開支為–

職位數目
一個顧問職位1,360,8001

11. 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
金和員工間接費用 ) 為2,470,644元。實施這項建議無須
增設非首長級職位。

12. 我們已在 1998-99年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足夠款項,
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3. 聘用上述顧問之前,世貿中心案件原由刑事檢控科
一名在處理商業罪案方面甚有經驗的副首席政府律師負
責。該名副首席政府律師於 1997 年6月30日約滿離職。
鑑於此案案情複雜並需要由有經驗的專才處理,我們委
聘了一名擅長處理商業罪案的顧問 ( 職級為副首席政府
律師級別),負責案件的檢控工作。任期初定為12個月,
由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4. 公務員事務局考慮案情的複雜程度和有需要繼續提
供現有的人手支援後,同意在刑事檢控科開設顧問職
位,並認為擬設職位的職系和職級是恰當的。


律政司
1998年1月



EC(97-98)81 附件1

刑事檢控科顧問(屬副首席政府律師級別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直屬副刑事檢控專員,並就下述職務向刑事檢控專員
負責–

  1. 以英國領訟大律師副手身分,就世界貿易中心
    ( 下稱「世貿中心」)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和執行
    檢控工作,並且負責該案件所引致的其他職務
    ;以及

  2. 就世貿中心案件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供意見,並
    在有需要時,執行刑事檢控專員指派的其他職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