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版)

EC(97-98)34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1月19日


總目28 ─ 民航處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民航處開設下述常
    額職位 ─

    1個總民航事務主任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92,650元至98,300元)

問題

民航處機場安全標準部需要額外的首長級人手支援,以
應付不斷增加的工作量和日趨複雜的工作。

建議

2.民航處處長建議開設一個總民航事務主任常額職位(首
長級薪級第 1點),以監督機場安全標準部有關航空保安
和航空交通安全的工作。

理由

3.我們於1995年8月在民航處成立機場安全標準部,其現
有組織圖載於附件1。目前,機場安全標準部有兩名首長
級人員:一名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和一名職銜定為
總航空安全事務主任(機場安全標準)的總民航事務主任
。這兩個職位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2附件3。機場
安全標準部需要增加一名總民航事務主任,以應付在航
空保安和航空交通安全方面不斷增加的工作量和日趨複
雜的工作。

航空保安

4.《航空保安條例》於1996年8月制定,在這條例制定之
前,啟德機場的航空保安措施主要是一些由民航處機場
管理部所訂定的行政措施。機場經理負責執行這些航空
保安措施。機場安全標準部在航空保安方面的規管職能
有限,其工作主要集中於航空公司和機場租戶所需遵行
的保安措施。

5.1996年6月,當局定出香港航空保安計劃。該計劃訂立
各項保安規定,以對機場、飛機、乘客、機組人員和公
眾人士提供保護和防護,使其不受不法行為干擾。《航
空保安條例》在同年8月制定,賦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7
所載的標準和建議守則及其他有關航空保安的國際公約
法律效力。上述發展成為香港航空保安新規管架構的基
礎。

6. 在新的規管架構下,民航處是指定的規管機構,負責
確保《航空保安條例》和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實施和執
行。民航處的機場安全標準部負責多項規管職能,包括
審核和批准由航空公司、機場營辦機構和貨物處理商等
制定的個別保安計劃,並監察這些計劃的實施。

7. 每個保安計劃都是一份內容廣泛的文件,訂明有關機
構的保安責任和保安措施的詳情。這些措施包括所提供
的設施和設備 (例如:柵欄和進出管制系統)、保安管制
的人員數目和程序,以及事故發生時的應變計劃。批核
程序包括對計劃和設施作出詳細的評估,以及審查有關
機構的運作程序、人手和訓練狀況。機場安全標準部須
就這方面的工作定期聯絡和諮詢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

8. 新增的規管職務令機場安全標準部轄下的航空保安小
組不勝負擔。新機場在1998年啟用後,問題會更趨嚴重
,原因如下 ─

  1. 機場經理、航空公司和在新機場營運的租戶會負責
    制定各自的航空保安計劃。因此,機場安全標準部
    有需要審核和批准這些計劃,以確保計劃符合有關
    航空保安標準;

  2. 新機場佔地更廣,運作規模更大,而保安規定亦繁
    複得多;以及

  3. 新機場將由機場管理局管理,並非如啟德機場,由
    民航處自行管理,因此有需要繼續密切監察新機場
    的運作,以確保其符合航空保安的規定。此外,也
    須根據運作經驗和國際標準或建議守則的轉變,檢
    討這些標準是否適用,如有需要,則加以修訂。
9. 鑑於上述原因,民航處處長於1997 年10月,把機場安
全標準部轄下航空保安小組的專業人員編制,由二人增
至六人,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然而,由於涉及的工作
性質複雜、需要具專門知識的人士處理,以及考慮到有
效推行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重要性,民航處處長認為需
要增加首長級的人手支援,以應付新的工作需要。

航空交通安全

10.在航空交通安全方面,機場安全標準部主要執行內部
安全審查的職能,負責對民航處轄下航空交通管理部所
提供的航空交通管制服務進行安全審查。機場安全標準
部的工作包括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定的標準和建議
守則,審核飛行程序、航空交通管制系統的運作方法,
以及航空交通管制人員的入職資格和培訓計劃。

11.由於下述各項發展,機場安全標準部轄下航空交通小
組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

  1. 航空交通量持續增加(航機班次由1995年的182 104班
    增至1996年的197 954班,預計在1999年將增至
    240 700班),因而需要定期修訂航空交通管制和飛行
    程序;

  2. 航空交通管制人員數目迅速增長(由1996年1月的216
    人增至1997年1月的253人,而到1999年4月,核准編
    制將為 383 人),因而需要大力擴展訓練計劃,包括
    改善訓練設施、調配額外導師,以及在訓練後進行
    水平測試;

  3. 為配合1998年的機場搬遷計劃,當局在制定新的運
    作方法,以監督航空交通管制和飛行程序、裝置新
    設備和讓員工熟習新的工作環境和程序方面,均有
    大量工作需待進行;以及

  4. 新機場的第二條跑道預定於1998年底左右啟用,故
    須制定更繁複的航空交通管制程序,提供所需的支
    援,使這條跑道能夠妥善運作。
12.由於上述各項因素,航空交通小組必須制定更繁複的
航空交通管制程序,以應付需求的增長。該組的工作已
越來越複雜,負責的有關人員必須具備更高深的專門知
識。

需要設立一個總民航事務主任常額職位

13.鑑於有關航空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有所增加,現時的
助理處長 (機場安全標準)無法撥出足夠時間,就執行《
航空保安條例》、相關標準和規定制定重要的政策。他
亦未能對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展開有效檢討,這些管制程
序已因航空交通增長而變得越來越繁複。因此,民航處
處長建議開設一個總民航事務主任常額職位,以加強首
長級人手支援,承擔下述工作所帶來的職務 ─

  1. 制定航空保安和航空交通管制標準與規定,並加以
    檢討;

  2. 檢討和制定相關法例;以及

  3. 設立和保持有效的管制與監察系統,以便執行管制
    工作。


14.由於航空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更新和檢討航空保安
與航空交通管制標準的工作也日趨頻密。總民航事務主
任負責確保民航處就建議的修改諮詢航空業和其他政府
部門、就重大的技術事項作出決定、解決不協調的情況
,以及督導三名高級民航事務主任和五名民航事務主任
。他的正式職銜定為總航空安全事務主任 ( 機場安全標
準)(2),其職責說明載於附件4

15.執行和檢討保安/航空交通管制安排與相關法例均屬
需持續進行的工作,在新機場啟用後,仍需要該名新增
的總民航事務主任執行上述職務,故這項人手需求是不
會減少的。此外,新機場會於未來陸續擴展,以應付需
求的增長,例如加建新的客貨運大樓設施、航機滑行道
和停機坪。為配合這些未來發展計劃,需要不斷修訂相
關的保安/航空交通管制措施。

16. 這個總民航事務主任職位開設後,現時的助理處長
(機場安全標準)將可撥出更多時間,制定有關航空保安
和航空交通管制的重要政策。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
職位的修訂職責說明載於附件5。現時的總民航事務主
任職位將改稱為總航空安全事務主任(機場安全標準)(1)
,其職責則保持不變。機場安全標準部在增設上述總
民航事務主任職位後的新組織圖載於附件6

財政影響

17.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
開支如下 ─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144,2001


這項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
間接費用)為1,949,700元。民航處處長已在1997-98年度的
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8.公務員事務局考慮過出任擬設職位的人員所須肩負的
職責和須提供的專業意見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系和職級
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9.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
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經濟局
1997年11月




EC(97-98)34附件2

職責說明



職銜: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

職級:民航處助理處長

直屬上司:民航處副處長(營運及標準)

負責的工作/擔任的職務如下-

1.甄選和訓練該部的人員、制定並批核該部的財政預算,
以及有效率地管理獲分配的財政和人力資源。

2.訂立政策和程序,以便執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附件1、
2、4、11、12、14、15、17及18所列的有關標準及建議
守則,範圍包括簽發航空人員執照、航空規則、航空交
通服務、機場設計和營運,以及航空保安等。

3.航空障礙物的管制政策和法例及其實施事宜。

4.有關機場發牌規定的政策、應採用的安全標準及其實
施事宜。

5.監察獲發牌機場的運作。

6.提供機場救援和滅火服務的政策。

7.監察機場營辦機構對機場地面事故的調查。

8. 監察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和航空交通服務的提供,確保
其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有適用的標準、建議守則和
法定規則。

9.有關民用航機空運危險物品及軍需品的各項事宜。

10.一般航空活動的政策,包括氣球/風箏/模型機飛行
、懸掛式滑翔和翼傘飛行活動。

11.就機場和航空交通的安全事宜,與其他政府部門和非
政府機構聯絡,並提供意見。

12.行使《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3、44、60、62、64A
、64B、67、71、72、73、79、80、82和86條,以及附表
4和16所轉授的權力;範圍包括空運危險物品、提供航空
交通服務,以及機場的使用和發牌事宜等。

13. 行使《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87條和88條賦予獲授
權人士的權力,包括有權不准航機起飛和有權進入機場
等。

14.擔任新機場安全事務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的主要職
責是就航機使用新機場事宜提供意見,以及批核可能影
響航空安全的新機場計劃和設計。

15.擔任機場航運事務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就機場
營運和航空安全事宜向民航處處長提供意見。

EC(97-98)34附件3

職責說明

職銜:總航空安全事務主任(機場安全標準)

職級:總民航事務主任

直屬上司: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

負責的工作/擔任的職務如下-

1.安全監察小組和機場安全標準小組的組織架構、人手
編制和運作效率。

2.就機場(包括直升機場)的發牌規定,運作和保養標準
提出建議。

3.執行機場發牌政策,並就機場的發牌事宜提出建議。

4.就機場安全事宜,向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提供意
見和協助。

5.檢討機場手冊、機場緊急程序手冊、機場規則、各項
程序、通告和其他有關文件的內容,確保其符合安全
標準和規例的規定。

6.批核為獲發牌機場進行的視察計劃。

7.監察有關管制航空障礙物和露天燈光等法例的施行
和修訂工作。

8.監察獲發牌機場的救援和滅火服務是否足夠。

9.監察機場地面事故的調查工作和預防措施;並在有
需要時,向相關的機構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議。

10.與機場營辦機構和使用機構聯絡,並在有需要時,
向他們提供意見,以提高機場的安全度。

11.監督危險物品事務處的運作,確保其遵守空運危險
物品的法例。

12.統籌各部別有關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安全運作事宜
的工作。

13.負責安全監察小組和機場安全標準小組的一般行政
工作和職員訓練工作。

14.擔任新機場安全事務委員會的委員。該委員會負責
就各項事務,例如有關航機使用新機場事宜提供意見
,以及批核可能影響航空安全的新機場計劃和設計。

15.擔任機場航運事務委員會的秘書。該委員會負責就
機場營運和航空安全事宜向民航處處長提供意見。

EC(97-98)34附件4

擬設的總民航事務主任
職責說明


職銜:總航空安全事務主任(機場安全標準)(2)

職級:總民航事務主任

直屬上司: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

負責的工作/擔任的職務如下-

1.保安及航空交通小組的組織架構、人手編制和運作效
率。

2.就航空交通和機場保安等事宜,向助理處長(機場安全
標準)提供意見和協助。

3.就執行航空保安及航空交通服務的國際標準和建議守
則,提出政策與程序上的建議。

4.監察外界有否遵守《航空保安條例》、其附屬法例和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規定。

5.就航空保安法例和計劃的修訂提出建議。

6.制定和施行一項制度,以便-

  1. 規管機場營辦機構、航空公司和機場租戶,確保
    他們遵守航空保安的規定。

  2. 設立一個貨物規管制度,加強空運貨物的保安管
    制。

  3. 釐定適用於航空保安服務人員的標準和訓練需求。
7.批核機場、航空公司和機場租戶的保安計劃,以及批
核為獲發牌機場進行的保安視察計劃。

8.就執行香港航空保安計劃,與本地及海外的機構聯絡
和協調。

9.監督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和提供航空交通服務的監察事
宜,確保能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有適用的標準、建
議守則和法定規則。

10.監察航空交通事故的調查工作和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
生的措施。

11.監察航空交通管制主任的考核和簽發執照工作。

12.負責組內的一般行政工作和職員訓練工作。

13.擔任啟德機場保安委員會、新機場保安策劃委員會和
信德直升機場保安委員會的委員。上述委員會的工作是
確保啟德機場、新機場和信德直升機場的保安措施符合
有關規定。


EC(97-98)34附件5

職責說明
(修訂)


職銜:助理處長(機場安全標準)

職級:民航處助理處長

直屬上司:民航處副處長(營運及標準)

負責的工作如下-

1.甄選和訓練該部的人員、制定該部的財政預算,以及
有效率地管理獲分配的財政和人力資源。

2.訂立政策和程序,以便執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附件1、
2、4、11、12、14、15、17和 18所列的有關標準和建議
守則,範圍包括簽發航空人員執照、航空規則、航空交
通服務、機場設計和營運,以及航空保安等。

3.航空障礙物的管制政策和法例及其實施事宜。

4.機場發牌規定的政策、應採用的標準及其實施事宜。

5.《航空保安條例》的執行政策。

6.檢討在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下採用的航空保安規定和
標準。

7.提供機場救援和滅火服務的政策。

8.一般航空活動的政策,包括氣球/風箏/模型機飛行
、懸掛式滑翔和翼傘飛行活動。

9.制定和執行一項制度,以監察-

  1. 獲發牌機場的運作;

  2. 機場營辦機構對機場地面事故的調查;

  3. 航空交通管制程序和提供航空交通服務的事宜,確
    保其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有適用的標準、建議
    守則和法定規則;

  4. 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的應用和推行。
10.民用航機空運危險物品和軍需品的各項事宜。

11.就機場、航空交通安全和航空保安事宜,與其他政府
部門和非政府機構聯絡,並提供意見。

12.擔任新機場安全事務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就各
項事務,例如有關航機使用新機場事宜提供意見,以及
批核可能影響航空安全的新機場計劃和設計。

13.擔任機場航運事務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就機場
營運和航空安全事宜向民航處處長提供意見。

14.擔任香港航空保安委員會委員。該委員會負責就航空
保安事宜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