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25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 10月22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一般)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公務員事務局保留
下述編外職位,直至2000年3月31日為止,以便繼續
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1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點)(145,150元至149,600元)

問題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需要一名經驗豐富和接觸層面
廣闊的高級公務員繼續出任總監一職,但為現行借
調安排而開設的編外職位的期限,將於1998年3月31
日屆滿。

建議

2.我們建議保留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點)兩年,直至2000年3月31日為止
,以便繼續借調一名公務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
局擔任總監。

理由

3.政府於1966年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
(第1115章)成立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作為法定的
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負責保
障本港出口商的利益,以免他們向海外客戶供應
貨物和提供服務時要承受客戶壞帳的風險。香港
出口信用保險局總監是該局的行政主管,在法律
上有權行使其權力和執行其職能及職務。政府保
證承擔該局全部的或有負債,現時的最高負債額
為75億元。

4.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需要一名能幹和善於管理、
且充分掌握國際貿易和金融事務的原則和常規的行
政人員擔任總監。自1984年開始,我們便借調一名
屬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級別的高級公務員出任該職
位,使政府和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可以互相交流寶
貴和互利的經驗。在這項借調安排下,公務員有機
會在一個重要的工商業範疇吸取經驗,而該局也得
到一名有豐富行政經驗的人員出任總監。政府和該
局交流知識和經驗,令彼此加深了解,合作更加密
切。

5.工商局局長(前稱工商司)曾於1994年委託顧問研究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在管理方面的需要,研究結果
肯定上述借調安排甚為合適。顧問認為香港出口信
用保險局適宜由一名曾在多個政府部門任職,具備
廣泛工作經驗的高級公務員掌管。長遠而言,顧問
亦建議該局考慮培訓局內合資格的高層管理人員,
以接任總監一職。政府和該局均支持顧問的建議。
該局現已採取多項措施,使較高階層的管理人員擴
濶接觸層面和累積更多經驗,以便他們日後可以承
擔較重大的職責。現時雖有頗具潛質的人選,但我
們預期未來兩年不會有具備所需經驗和接觸層面的
適當人員可出任總監一職。因此,我們建議保留該
編外職位多兩年,以便該名借調的公務員繼續留任
。在這期間,該局會繼續致力培訓其高級職員。

6.我們曾考慮在外間招聘人手,但此舉並不可取。
首先,該局的現任職員會認為,外間招聘人手的做
法會剝奪他們在適當時候晉升為總監職級的機會。
其次,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是本港唯一提供出口信
用保險的機構,來自私人機構的人選會缺乏這方面
的經驗和專業知識,也不熟悉政府在這方面的運作
和政策。由於總監的職責需要審慎監察該局的保險
決定,他必須十分了解該局與政府之間的密切聯繫
。因此,可取的做法是在該局出現合資格的人員後
,予以內部晉升。由於該局內部尚未有合適人選可
以出任總監一職,所以繼續借調具備所需資格的高
級公務員到該局,是既可行又實際的辦法。

7.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總監的一般和具體職責,載
列於附件

財政影響

8.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年薪開
支如下-

職位數目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1,795,2001

9.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
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3,097,164元。我們會向香港
出口信用保險局收回這項建議的全部開支,包括有
關的員工間接費用。

背景資料

10.我們在1984年開設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
職位,以借調一名高級公務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
局。自此,我們每年都保留這個職位。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1.由於我們建議保留的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職位屬
編外性質,故若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
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務員事務局
1997年10月


EC(97-98)25附件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總監
職務和職責

I.一般職責

作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主管,該局總監負責根
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第1115章)所訂定的
權力和職能,並參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諮詢委員
會的意見,監督和監察該局的運作。他亦須因應該
局業務和行政上的需要,在適當和有需要時,向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建議,以修改該局的權力和
職能。

II.具體職責(對內)

  1. 按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經核准的業務
    運作政策,促進和監察該局以下的事務

    1. 有關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獲授權訂
      立的保險合約類別的事宜;

    2. 有關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所訂立的
      保險合約可承擔的風險性質和程度
      的事宜;

    3. 承擔保險責任;

    4. 提供保證;

  2. 訂定和監管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財政
    結構,特別是下列範疇的財務事宜-

    1. 在計及保險合約所承擔的風險金額
      後,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所需的資
      本和儲備總額;

    2. 該局所得盈餘的投資政策;

    3. 有關需要抵押或不需要抵押的貸款
      或按揭貸款事宜;

    4. 添置固定資產;

    5. 保險帳目的變動情況;

    6. 預測和監察該局的行政帳目;

    7. 編製該局的周年報告和帳目結算表

  3. 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諮詢委員會提供
    所需服務,並就該局的業務運作事宜,
    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以及

  4. 監督該局全體職員的工作,並為該局聘
    用職員,同時負責該局的整體行政管理

III.具體職責(對外)

  1. 就有關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權力、職
    能和運作事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主管部門聯絡和向其匯報,並按情況
    所需,徵求這些部門的意見或批准;

  2. 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業務方面的財務
    交易,與本港的財務機構/商業組織聯
    絡,並代表該局訂立有關的協議;

  3. 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與再保機構訂立
    再保合約的一切事務,與海外再保機構
    聯絡、磋商和訂立有關協議;

  4. 出任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在信用保險業
    國際總會的代表,並負責促進該局在這
    個總會的利益;以及

  5. 與海外的出口信用機構聯絡和保持聯繫
    ,並監察海外國家出口信用的發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