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FC9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9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許賢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簡福飴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鄺其志先生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黎鎮城先生
效率促進組副專員

余志穩先生
副行政署長

劉漢彰先生
政府檔案局局長

陳華燦先生
管理參議署首席管理參議主任

黃智祖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

林光宇先生
民航處副處長

羅崇文先生
民航處助理處長

趙崇幗女士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

簡何巧雲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張冠南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

陳佩珊女士
房屋局副局長

汪昭瑩女士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

蘇慶和先生
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

黃吳詠琪女士
香港房屋協會助理總監(物業管理)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局長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莊誠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B)

韋徐潔儀女士
漁農處處長

蘇麗淑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

廖季堅先生
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顏樂德先生
市政總署副署長(環境衞生)

陳炳光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事務)

鄭作民先生
社會福利署總社會保障主任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盧思源先生
高級主任(1)7


項目1 ─ FCR(97-98)8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2月3日所提出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7-98)83

總目98 ─ 管理參議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檔案管理策略第三期


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7-98)84

總目28 ─ 民航處
分目002 津貼


3. 議員察悉當局自1989年起已發放飛行津貼予航空營
運督察,此擧原來是一項臨時安排,以改善航空營運
督察的薪酬福利。部分議員質疑政府當局為何不尋求
較長遠的方法,解決挽留和招聘人手方面的困難。他
們亦察覺,只要本地市場沒有合資格的申請人,仍繼
續需要提高薪酬福利。他們指出,政府當局應把航空
營運督察職位提升至首長級薪級第 1 點,或致力發展
本港在這方面的專業知識。

4.民航處副處長表示,當局諮詢海外的民航管理局後
,證實航空營運督察的薪金和聘用條件,仍遜於私營
機構給予飛行時間相若的機師的薪金和聘用條件。民
航處會與公務員事務局聯手研究有關問題,務求在延
長該項津貼後兩年內,找出一個解決方法。民航處副
處長重申,停止發放飛行津貼會導致招聘和挽留人手
方面的困難,因而會嚴重影響航空安全。航空營運督
察專責監察不同類型的飛機,而按現行安排,他們是
據此而作出調配。如出現任何職位空缺,某一特定類
型飛機的檢查和監管工作,在短期內將不可能由另一
名航空營運督察承擔,這樣可能導致當局不能遵守國
際民航組織所訂定的標準。

5.主席表示,鑑於該問題需要尋求長遠的解決方法,
應要求經濟事務委員會在6至9個月內跟進檢討的成果。

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7-98)85

總目170 ─ 社會福利署
分目787 緊急救援基金補助金(整體撥款)


7.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為何把該等可以購買保險
的火災個案,與其他類別的天災一併納入緊急救援基
金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解釋,這是由於基金的歷
史所致。緊急救援基金前稱社會救濟信託基金,於60
年代設立,當時香港有大量容易受火災、颱風、水災
及其他天災影響的寮屋。其後基金重新命名為緊急救
援基金,基金來源亦由社會人士捐款改為由政府一般
收入提供款項,而基金所涵蓋的天災類別基本上維持
不變。不過,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向議員保證,該項
基金由緊急救援基金委員會嚴密監管,而負責管理的
該等部門有一套資格準則,確保基金只為有需要的人
士提供資助。

8.一位議員詢問搬遷補助金額的調整基準,例如與向
獲准遷置的災民發放的金額比較,向遷入全建成臨時
房屋的災民發放的津貼額。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回
應時解釋,搬遷補助金額以往是與兩項發放予遷入非
全建成臨時房屋住戶的搬遷津貼額掛鈎,該兩項津貼
額已不再適用。現時的金額是根據與搬遷電話、居所
搬遷及經房屋署投標價調整的基本裝修費等有關費用
計算。部分議員認為,有關建議應先交由福利事務委
員會討論,以便議員有機會了解各項修訂金額的背景。

9.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此項建議是
當局在1996年6月向財務委員會提出的撥款要求的一
個跟進事項,並只要求更改緊急救援基金下該等與自
1996 年 6月起不再適用的住戶搬遷津貼額掛鉤的資助
金額的按年調整基準,而 5萬4,100元的預計額外開支
屬微不足道。此外,該建議與房屋問題較有關連,而
非福利服務。但部分議員指出,由於沒有任何有關緊
急救援基金運作的背景資料,議員難以了解基金實際
上如何運作,以及現時的建議是否適當。因此政府當
局應確保日後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簡介類似的建議。

10.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 FCR(97-98)86

貸款基金
總目251 ─ 房屋
香港房屋協會
新分目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11.議員詢問"首次置業貸款計劃"(下稱"該計劃")提供經
濟資助的方式,此計劃會由於物業市場的波動而影響
受惠人士的數目。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以作回應:

  1. 政府當局謀求在5年期間撥出一筆為數180億元
    的款項,為首次置業人士提供貸款,貸款額為
    60 萬元或樓價的30%,以款額較少者為準。每
    年 6,000 個的貸款名額只是一項指標,因為根
    據"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的經驗,實際的貸
    款額通常低於貸款上限,因此每年批准的貸款
    名額可以超過 6,000 個。雖然每筆貸款的上限
    定為 60 萬元,但每年6,000個的名額會靈活調
    整,而每年支出的款額將可能因應情況而略有
    不同。

  2. 由1998-99年度起計5年內,當局每年會從貸款
    基金提取36億元的貸款額。若某一年的申請超
    過6,000個名額或貸款申請總額超過 36 億元,
    當局會按照有關申請的情況而給予優先。房屋
    局和香港房屋協會現正制定決定先後次序的詳
    細方法。為方便監管,當局會要求香港房屋協
    會向房屋局提交季度報告。

  3. 任何未用的備付金會滾存至隨後一年。因此,
    第二年及其後數年可動用的款額可以超過36億
    元。

12.對於當局未有就該計劃向委員會提交足夠的運作資
料,議員極表關注。議員察悉,當某一年的申請超過
6,000個名額或貸款申請總值超過36億元時,用來決定
先後次序的方法仍有待制定。由於委員會缺乏有關先
後次序會如何訂定的資料,難以評估各項貸款是否以
公平和有效的方式發放,尤其是每年收到的申請數目
可能有很大的變化。一位議員指出,該 180 億元可能
會在5年期過後仍未用完,並詢問該計劃在5年期過後
會否繼續運作。

13.庫務局局長回應時說明,政府當局向委員會提出的
建議正如討論文件的序言所述。 5 年期只是表示由
1998-99年度起計,每年從貸款基金提取36億元的計劃
,若貸款基金在此核准承擔額下仍有可動用基金,並
不表示該計劃會在 5 年後硬性停止向個別人士按該計
劃提供貸款。

14.有關這點,主席指出"序言"和"建議"中的陳述有前後
矛盾之處。當局請委員會通過的"建議"中,清楚述明一
筆為數180億元的款項會在未來 5 年撥出,以設立和推
行該計劃。庫務局局長答覆,政府當局不反對刪除"在
未來5年"的短語,以便該計劃具有靈活性,可在5年後
使用餘下的基金。如果委員會決定在 5 年後繼續運作
該計劃,政府當局亦不會反對再向財務委員會提交建
議。由於部分議員認為有必要指定一個期限,以監管
和檢討該計劃的成效,主席請議員表明他們的選擇。
在出席會議的議員中,有16位贊成保留建議中的"5年
期",而有9位反對。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將該計劃的
運作期限制為 5 年,任何有關使用餘下基金的計劃均
須獲得財務委員會批准。

15.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指出,在兩個月前
有關此事項的簡報會上,政府當局已表明,該計劃不
會對物業市場構成很大的影響,而該計劃的申請人所
吸納的單位,最多只佔私營機構所提供 35 000個單位
的17 %。她強調,由於物業價格在最近數月顯著下降
,上述17 %的估計比率已經不再切合實際。該計劃與
其他自置居所計劃不同,該計劃的申請人會購買私人
樓宇單位,若說該計劃不會對物業市場構成很大影響
是不正確的。部分議員贊同此意見,並表示需要設立
一個機制,以監管該計劃對物業價格的影響。房屋局
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該計劃的貸款人將會購置的物業
會包括各種類別,例如二手市場的物業,因此該計劃
不應對市場構成任何重大影響。

16.至於家庭總入息低於每月30,000元並居住在私人樓
宇的家庭,是否可以像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安排一樣
獲得優先權,房屋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有多個幫助低
收入家庭的房屋資助計劃。在政府撥給房屋的資源中
,超過90%已用於每月入息低於 30,000 元的家庭。至
於考慮中的計劃,當局已建議向每月賺取少於 3 萬元
的家庭給予2%的低息率,而每月入息介乎30,001元至
70,000元的家庭,息率則為 3.5%。當局亦須充分考慮
申請人償還物業按揭貸款的能力。

17.議員詢問每個家庭120萬元的資產限額中包括哪些
類別的資產,香港房屋協會助理總監(物業管理)回應
時證實,這些資產會包括非住宅樓宇的業權、汽車及
股票和股份等投資。其他資產例如珠寶和金條等,則
不會列入考慮。她又證實,貸款人的家庭狀況若在提
交申請後有改變,不會影響有關申請,亦不會改變適
用的息率。房屋局副局長答覆主席時表示,由於涉及
的工作量繁重,並且考慮到入息增加不一定使入息水
平有實際升幅,因此,當局不會要求貸款人每年作入
息聲明。不過,鑑於該計劃採用不同息率,主席促請
政府當局慎重考慮是否須要求貸款人作出入息聲明。

18.部分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各項會計安排,特別是來自
轉售物業的利潤和行政費用的支付。香港房屋協會執
行總幹事證實,香港房屋協會只會作為該計劃的推行
機關,並會為該計劃設立一項基金,與該會其他帳戶
分開。該計劃所得的全部利息和利潤會累計至該獨立
帳戶。房屋局副局長解釋,香港房屋協會會根據香港
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指引,將毋須使用的金錢作低風險
的投資。

19.庫務局局長補充,政府會將貸款支付予該計劃的獨
立帳戶,而香港房屋協會在獲得政府批准後,可以在
支付首輪貸款前進行投資。來自投資的任何收入和虧
損,以及由第四年起收回的償還貸款,亦會支付予該
帳戶。香港房屋協會就管理該計劃所致的行政開支,
若政府認為屬合理,亦會由該帳戶支付。此外,政府
在給予合理的通知期後,或會要求香港房屋協會交回
基金任何未用的餘額。庫務局局長回應一位議員時證
實,貸款基金的帳戶會由審計署進行審計,並會連同
其他已審計的政府帳戶提交立法機構審議,而該帳戶
亦會受《公共財政條例》的條文規管。

20.一位議員察悉該計劃不會設任何最低入息要求,因
此關注償還貸款的問題,並詢問當局會否就所購置的
物業訂定價值限制,以配合申請人的還款能力。香港
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表示,物業本身就是抵押。如果
貸款人出現財政困難,銀行會率先收回款項,餘款則
由香港房屋協會代表政府收回。議員關注壞帳的問題
,房屋局副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 " 夾心階層住屋
貸款計劃 " 的經驗顯示,過去兩年並無出現任何壞帳
。庫務局局長亦表示,涉及自住物業的壞帳率甚低,
若有此必要,房屋局應該能夠就這方面向房屋事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

21.有關文件中"財政影響"的部分,一位議員指出,該
部分略去了有關預知的利息的資料,以及由貸款的低
息率所導致的公帑資助。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日後在提
交類似的建議時,若會在某一段期間採用一個估計的
息率,應述明預知的利息款額,供議員參考。庫務局
局長同意有此需要。

22.在了解到180億元的承擔額是為新的"首次置業貸款
計劃"在未來5年提供貸款後,主席請議員就文件進行
表決。此項建議在會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項目6 ─ FCR(97-98)87

總目22 ─ 漁農處
經常帳
分目149 一般部門開支
非經常帳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 「向受影響的家禽飼養場東主和家禽業經
營商提供補償和特惠金」

貸款基金
總目262 ─ 漁農鑛產
新分目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向家禽飼養場
東主提供貸款」
新分目 「向家禽批發商和零售商提供貸款」


23.議員普遍歡迎有關的補償及財政援助方案。該方案
與經濟事務委員會1998年1月5日會議上所提出的方案
比較,已有所改善。不過,議員指出,有關他們對於
保障工人利益和向新界一批家禽販商補償的關注,討
論文件未有作出充分的回應。

24.議員指出,文件中沒有資料指出有關補償實際上會
給予工人。他們憂慮,儘管經營商獲得補償,部分不
負責任的僱主可能逃避其支付工資予受影響工人的法
定義務。他們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可透過一些方法確
保工人會獲得應有的補償,例如扣起部分財政援助,
直至僱主已支付工資予工人,或以此作為低息貸款的
一項條件。

25.經濟局局長表示,該方案是在諮詢各有關方面後,
於短期間內制定的,並已合理地照顧不同方面的需要
。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農曆年前發放補償及特惠金。
他強調,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向工人支付工資
的法律責任,並可利用特惠金和貸款履行該等義務。
勞工處助理處長補充,在遇上糾紛時,工人可向勞工
處求助。有關扣起部分財政援助的建議,經濟局局長
解釋,發放特惠金的目的,是補償與屠宰禽鳥行動有
關的多個行業經營商,因此,扣起部分款項會是不公
平的做法。經濟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在發
出有關方案的通知時,會提醒僱主其法律責任。勞工
處助理處長亦證實,勞工處會重新調配足夠的人力資
源,以便加快處理投訴及僱傭申索,並會優先處理該
等個案。

26.有關保障兼職和日薪工人的問題,一位議員指出,
一些受影響的工人可能並不符合《僱傭條例》中有關
確立僱主/僱員關係所需工作時數的條件。若當局不
為這批工人另作安排,他們可能不能取得應得的工資
。勞工處助理處長解釋,根據僱傭法例,兼職工人和
全職工人並無分別,只要他們為其僱主已工作 4 星期
或以上,而每星期至少18小時,兩類工人均獲得相同
的保障。至於日薪工人,則視乎他們與僱主之間的實
際僱傭關係,個別個案的情況或會有差異。社會福利
署總社會保障主任補充,受影響的人士若有財政困難
,可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援助。

27.部分議員指出,政府家禽批發市場家禽批發商所得
的待遇,與新界各個臨時家禽站家禽飼養商所得的不
同。儘管在當局首次公布補償方案後,後者曾與政府
當局洽談,但他們只獲發屠宰禽鳥的補償,而不獲發
其他批發商和雞場東主所得的特惠補償和貸款。一位
議員表示,這些臨時家禽站領有由有關部門 ( 包括環
境保護署)發出的適當牌照。

28.經濟局局長強調,政府當局知道這些販商的情況,
但由於政府當局所使用的是公帑,因此必須為補償方
案劃下界線。他表示,已登記的雞場東主和政府市場
家禽批發商必須遵守政府規定的衞生和清潔要求。漁
農處處長補充,現有法例規定養有20隻或以上雞隻的
處所,須申領雞場牌照,並受漁農處監管。由於在屠
宰禽鳥行動進行時,上述臨時家禽站所飼養的雞隻總
數約20萬隻,因此該批販商會獲發屠宰禽鳥的補償。
但如果他們希望符合獲得低息貸款的資格,便應申請
雞場牌照。

29.漁農處助理處長(農業及監理)回應主席時證實,只
要該等家禽站有20隻或以上雞隻,不論雞隻是否在該
處飼養,亦不論雞隻在家禽站逗留的時間,有關的販
商均可申領雞場牌照。漁農處的職員會在下周就申領
雞場牌照和低息貨款的事宜與這些販商聯絡。部分議
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快處理該等申請及繼續向受影響的
團體提供援助。

30.有關屠宰禽鳥的補償,一位議員詢問,專門作繁殖
用途的雞隻會否獲得特別補償,因為該等雞隻的飼養
成本較高。他知道在新界逾10個雞場中約有4萬至5萬
隻該等雞隻,而每隻的價錢應介乎100至120元。漁農
處助理處長( 農業及監理 )答覆時表示,屠宰雞隻時很
難分辨該等雞隻與其他雞隻,當局亦無保留該等記錄
。再者,當局將每隻雞的補償額由30元修訂至38元,
已經彌補了該等損失。

31.一位議員詢問有關損失雞糧的補償問題,漁農處處
長回應時表示,雞場經營商通常備有1個月的儲糧,而
為每隻被屠宰雞隻所支付的補償已經彌補了有關損失。

32.由於部分貸款會以無抵押的方式發放,一位議員關
注若貸款人不還款,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漁農處處
長表示,政府在發放貸款予申請人時,會確定申請人
是真正的商業經營商及有能力還款。如有延誤還款和
壞帳的情況,當局會根據既定的做法追討款項。

33.有關漁農處在行動中承擔的額外開支,一位議員就
僱用服務的790萬元開支及交通和運輸的350萬元開支
提出詢問。漁農處處長解釋,前者用以支付協助運走
被屠宰雞隻的區域市政總署職員的薪金和超時工作津
貼、市場和雞場的清潔服務費,以及僱用兼職人員屠
宰和處置雞隻的費用。交通費主要用於租用垃圾車和
其他車輛。漁農處處長承諾就上述問題以書面提供進
一步的詳情。

34.一位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考慮外國在處理類似情
況時的經驗,並制定全面的補償方案。他特別指出,
英國政府在處理瘋牛症事件時,已經將給予死者家屬
的補償納入其補償方案,並預留款項進行研究,以防
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他表示,當局應可在互聯網上
找到該等資料。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香港的情況
有其獨特之處,外國的做法並非直接適用。馮檢基議
員表示,由於補償方案沒有顧及部分界別人士的需要
,不是一個理想的方案,因此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的
成員會投棄權票。

3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36. 會議於下午5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