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FC1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臨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3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7月23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鵬飛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宏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鄺其志先生庫務局局長
何鑄明先生 庫務局副局長
鄧國威先生行政署長
容偉雄先生行政會議秘書
羅范椒芬女士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譚志源先生行政長官副私人秘書
歐陽桂慧敏女士行政長官辦公室首席行政主任
曹素琴女士行政長官辦公室總行政主任
吳文華女士臨立會秘書處助理秘書長(1)
郭譚佩儀女士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念德先生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律敦先生懲教署助理署長
梁錦有先生懲教署高級監督
羅鳳屏女士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黎福根先生運輸署副署長
盧劍聰先生運輸署總工程師
謝展寰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李美嫦女士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國材先生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關栢林先生建築署副署長
馮余梅芬女士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
唐慧瓊女士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助理秘書長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財務委員會秘書


列席職員:

李蔡若蓮女士總主任(1)5
薛鳳鳴女士高級主任(1)8





項目1 ─ FCR(97-98)23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


委員會批准在財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
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建議,由1997 年7 月23日起生
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
序亦獲得通過。

項目2 ─ FCR(97-98)24

1997-98年度預算


2.委員會批准更改1997-98年度開支預算內若干開支
總目、開支分目和管制人員名稱的建議,由 1997年
7月1日起生效。

項目3 ─ FCR(97-98)25

總目40 ─ 教育署
‧分目305 ─ 中學資助則例
‧分目350 ─ 向幼稚園、私立學校及自修室發還
租金和差餉

總目177 ─ 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分目514 ─ 醫院管理局
‧總目190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分目496 發還差餉 ─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
會資助院校


3.杜葉錫恩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她是一所非牟利私立
學校的校監。

4.一位議員詢問,受資助機構應否獲豁免繳交地租。
庫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地租 (評估及徵收)條
例》,持有租契的受資助機構在法律上有責任繳交地
租。他證實,所有獲政府發還差餉的受資助機構,包
括社會福利界別的該等機構,均會符合資格申請發還
地租。建議並不包括所有受資助機構的開支分目,因
為部分開支分目所需的追加撥款,是在庫務局局長獲
轉授權力可予批准的範圍內。

5.應一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供有關非牟利幼
稚園的定義的進一步資料。

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7-98)26

總目106 ─ 雜項服務


‧分目220 ─ 行政會議成員的酬金

總目112 ─ 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366 ─ 臨時立法會議員酬金及補貼
‧分目872 ─ 臨時立法會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7. 主席代表全體議員申報,他們在此項目上均有相同
的金錢利益,所有議員均可就此項目發言及表決。譚
耀忠議員亦申報利益,表明他是行政會議的成員。

8. 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建議中的以下各項安排:
  1. 行政會議成員只獲發每月酬金而沒有職員及運
    作開支津貼的理據,以及發放此等酬金的生效
    日期;

  2. 曾出任前立法局議員的臨時立法會 (下稱「臨立
    會」)議員在1997 年1 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獲發
    款額較少的薪津方案的理據;

  3. 臨立會議員申領發還職員及運作開支補貼的日
    期,可否由他們當選為臨立會議員當日起計,
    而非由臨立會1997 年1 月25 日首次召開會議起
    計;

  4. 在7月1日前同時出任臨立會及立法局的議員所
    僱用的職員,他們在議員任期屆滿時根據結束
    辦事處津貼可獲發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及

  5. 要求追加撥款的原因。
9.政府當局的回應如下:
  1. 薪津方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及立法機
    關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 (下稱「獨立委員會」)
    所建議,該獨立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在1997 年 3
    月11日委任。建議考慮到行政會議及立法機關
    成員的不同運作模式,以現行的酬金制度為基
    礎計算。由於行政事務屬機密性質,議員必須
    親自處理,並由行政會議秘書處提供後勤服務
    ,因此當局認為發放一筆過酬金而不為職員開
    支另行提供津貼,是適當的做法。該等酬金的
    發放,是由行政會議成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
    政會議開始擧行會議當日起計。至於兩位自
    1997年7月1日起才加入行政會議的行政會議成
    員,雖然其任命在較早前已公布,其酬金會由
    1997年7月1日起計算。

  2. 獨立委員會就行政會議成員/臨立會議員的薪
    津方案作出建議時,已考慮到兩個不同機關的
    成員所需處理的事務的數量和性質,亦考慮到
    一些成員具有多重身份。獨立委員會認為,在
    1997年1月25日至6 月30日期間同時任職前立法
    局的該等議員,他們已就履行立法局的職責領
    取酬金,因此,他們為臨立會工作所應得的酬
    金,應有所扣減。

  3. 臨立會議員薪津方案的生效日期會追溯至1997
    年1 月25 日,即臨立會的首次開會日期。政府
    當局察悉,就要求發還1997年3月1日或該日以
    後的開支事宜,臨立會秘書處已在1997 年3 月
    發出指引。倘建議獲財務委員會通過,臨立會
    秘書處會就1997 年1月25日至1997 年3月1日期
    間,臨立會議員要求發還其以公職身分所導致
    開支的事宜,另行公布指引。

  4. 獨立委員會沒有討論臨立會議員在任期屆滿時
    有關結束辦事處津貼的事宜。臨立會議員在 7
    月以後的薪酬,包括結束辦事處津貼,應與前
    立法局議員所享有者相同。關於議員所聘用職
    員的遣散費,應根據該等職員的僱傭合約及《
    僱傭條例》的條文為基礎。

  5. 1997-98 年度的開支預算並無為 1997 年7月1日
    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及臨立會的開支撥
    出款項。因此,當局需要要求追加撥款,以繳
    付7月1日前未發放與議員的酬金和津貼。
10.議員雖不反對行政會議成員/臨立會議員薪津方
案的建議款額,但部分議員強烈反對當局就臨立會
議員在1997 年7月1日前的服務採用不同酬金款額的
理據。周梁淑怡議員特別指出,所有臨立會議員均
履行同樣職能,當局不應純粹因為議員同時出任前
立法局議員的雙重身分而給予他們較少的酬金。她
強調,議員並非只關心酬金的實際金額,而是此安
排似指具有雙身分的議員沒有履行臨立會議員的全
部職能。

11.部分議員亦指出,議員已正根據臨立會秘書處發
出的指示要求發還款項。鑑於新的薪津方案容許議
員要求發還 1997年3月1日前的開支,因此或有需要
研究詳細的安排,以消除含糊或前後不一致之處。
主席建議,由於議員關注的主要是原則及後勤輔助
安排,此等事宜可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12.主席隨即將建議付諸表決。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周梁淑怡議員投棄權票。

項目5 ─ FCR(97-98)27

總目21─ 行政長官辦公室


‧分目700 一 般其他非經常開支新分目 向中央人民政府付還款項

13.議員問及討論文件第4段所載,有關由中央人民政
府墊支的 7,361 萬元開支。政府當局回應時提供以下
資料:
  1. 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薪金和津貼

    此項目下437萬7,000元的撥款是用以支付在
    1996年12月16日至1997 年6月30日期間,行
    政長官、律政司司長、法律草擬人員和翻譯
    人員的薪金和津貼。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
    的薪金及津貼與前總督及前律政司所得者相
    同。至於法律人員的薪酬水平,是考慮到有
    關人員的年資和經驗,根據公務員的相類職
    級計算。

  2. 向董建華辦公室僱用服務

    在1997 年2 月13日設立位於亞太金融中心的
    行政長官辦公室以前,董先生獲香港政府所
    提供的協助並不多。因此,在董先生當選為
    行政長官後的一段時間,必須依賴董建華辦
    公室的人員提供支援。此外,鑑於董先生的
    商務背景、廣泛的社會聯繫、國際間對行政
    長官的關注,以及為了維持有關選擧的延續
    性及問責性,在當時的情況下有需要僱用董
    先生辦公室的服務,協助董先生進行公共關
    係活動,以及跟進董先生在競選集會上所提
    出的各項問題。當局已就服務合約的範圍和
    收費進行獨立評審,認為服務合約屬合理。
    由於董先生的辦公室仍未提交有關行政長官
    辦公室的架構和人員編制的最後定案,以供
    財務委員會通過,服務合約將延長至1997 年
    8月31日。

  3. 為行政長官辦公室僱用法律服務和各項公共
    關係活動

    由於行政長官辦公室在1997 年4月至6月期間
    總共處理了 13項條例草案,法律草擬方面的
    工作壓力甚大,因此必須以合共 40萬元的費
    用僱用一所律師行提供的服務,協助法律草
    擬的工作。為了準備行政長官接受傳媒訪問
    ,以及就美國傳媒對香港過渡事宜的回應,
    為行政長官定期作出分析,行政長官辦公室
    亦曾僱用公關顧問公司提供服務。

  4. 臨立會議員的津貼

    臨立會議員已要求發還至1997年6月30日為止
    與其公職身分有關的運作開支,總數為500萬
    元,而有關開支由中央人民政府的基金墊支
    。有關款額並無計入 FCR(97-98)26 號文件所
    要求的追加撥款總數中。因此,撥款並無重
    覆。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典禮和有關活動交
    接儀式與成立典禮各項活動的有關開支各有
    獨立的撥款。有關 1997 年6月30日擧行的交
    接儀式的 2億3,300萬元開支,由香港政府支
    付,該撥款在1996年10月獲財務委員會通過
    ;而在1997 年7 月1日凌晨1時30分擧行的成
    立典禮的所有有關開支,則由中央人民政府
    支付。至於在1997年7月1日上午10時擧行的
    慶祝儀式和下午4時擧行的酒會的開支,則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付。關於此項目下
    有關慶祝儀式的開支的分項數字,節目製作
    包括聘用藝人的費用和服飾、燈光和視覺效
    果等方面的開支,將約需1,020萬元,而用於
    搭建禮臺的技術費用約為 570 萬元。在最後
    的帳目結算後,政府當局承諾就此項目在
    1997年7月1日所需的開支,提供更詳細的分
    項數字。
14.關於有關活動有否從商業贊助或廣告中得到任何
收入的問題,政府當局表示,此等活動並無帶來任
何收入。

15.委員會察悉,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款項的銀行存
款所賺取的 90萬元利息,香港特區政府會付還中央
人民政府。

1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6 ─ FCR(97-98)29

總目30 懲教署


‧分目700 ─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總目120 ─ 退休金

‧分目015 ─ 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退休金利益及賠償

17.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早已預期負責越南船
民事務的職位屬臨時性質,他質疑當局為何決定以
可享退休金條款而不以合約條款給予聘用,導致需
要對該等服務年期相對尚短的職員發放退休金及特
惠金。政府當局解釋,該等職員最初在 1982年時是
以按月僱用條款聘用,但由於其後數年越南船民的
人數日益增加,而職員流失率嚴重,懲教署經與公
務員事務科磋商後,決定以常額條款僱用該等職員
,以挽留及維持足夠人手負責管理越南船民的事務
。該署自1992年推行有秩序遣返計劃及自願遣返計
劃以後,已停止招聘負責管理越南船民事務的職員
。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給予該等職員
的整套聘用條件是以當時的實際考慮為基礎,而當
局過去曾向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越南船
民覊留中心在管理和職員人手方面的問題。有關方
面已達成協議,公務員架構會吸納 201 名超額職員
。迄今為止,其中79人已申請其他政府職位。

18.政府當局回答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證實,已提高的
退休金和有關利益,是以公務員事務規例為依據,
並與過去其他有關超額人員的做法一致。應一位議
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供資料,比較按合約條
款受聘及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職員的遣散費費
用。

19.一位議員詢問,超額人員的開支是否應由聯合國
難民專員公署發還。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根據政
府當局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在1988年達成的協議
聲明書,後者只負責越南難民及船民的管理及生活
開支。自1989年以來,香港政府已為越南船民的管
理和生活費共墊支約13億2,000萬元,而聯合國難民
專員公署已付還共1億 6,200萬元。因此,管理越南
船民事務的行政費用和職員開支必須由香港政府承
擔。應一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答應就政府每年用
於管理越南船民事務的行政費用和職員開支,提供
分項數字。

20.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7 ─ FCR(97-98)30

總目186 ─ 運輸署


‧分目700 ─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

21.議員普遍支持進行研究,以重新修訂有關交通運
輸的預測,並認為有急切需要得到此等資料,以配
合行政長官最近公布的房屋計劃。

22 .一位議員詢問,何以研究偏重渡輪服務的發展策
略事宜,運輸署總工程師回應時表示,政府理解到
渡輪服務十分重要,而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會包括
研究香港海域和中港渡輪服務是否足夠的問題。

23.關於研究有否就任何政策作出假設的問題,例如
電子道路收費的政策,運輸署總工程師回應時表示
,由於有關電子道路收費是否可行的另一項研究,
仍在進行中,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並無預定的假設
。然而,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會考慮其他或會對日
後運輸需求構成影響的有關研究的結果。就此方面
,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表示,雖然第三
次整體運輸研究應沒有就電子道路收費政策作出假
設,但該項研究應在推行或不推行電子道路收費的
兩種情況下,就如何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提出建議
。運輸署總工程師就此表示,在發展有關電子道路
收費的最後策略時,電子道路收費的可行性研究會
考慮到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的初步結果,以及在實
行電子道路收費的情況下,評估第三次整體運輸研
究所建議的運輸網絡下的交通狀況。

24.一位議員建議將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的策劃年期
伸延至2011年之後。運輸署總工程師回應時表示,
由於沒有土地用途和各分區的人口預測的詳細規劃
資料,要預測2011年以後的交通運輸情況,有實際
困難;因此,該署打算以2016年的預計全港人口總
數為基準,就直至2016年的長遠交通運輸需求提供
一個概括的指標。不過,運輸署總工程師表示,該
署正與規劃署討論可否提供詳細的土地用途預測,
並會盡可能在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中制訂直至2016
年的運輸策略。

25.關於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中的環境評估,環境保
護署助理署長證實,該項研究會評估在施行有關的
運輸建議時所造成的整體環境影響,包括空氣質素
和噪音污染。

26.一位議員表示,由於以往進行的運輸研究與推行
建議的時間有一段距離,部分運輸預測已過時,必
須額外進行研究以作補救。議員關注到以往的運輸
研究及擬議的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所提建議的推行
時間,運輸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多項以往提出的
建議已經推行,包括:

第一次整體運輸研究
香港仔隧道
港島東區走廊
機場隧道
城門隧道
東區過海隧道


第二次整體運輸研究

三號幹線公路的多個路段

第二次整體運輸研究(修訂)
紅磡繞道(正進行中)
擴闊吐露港公路(正進行中)

有關這一點,部分議員指出,當局亦應注意尚未推行
的該等建議。

27. 關於推行建議的時間,運輸署副署長表示,雖然
過往的整體運輸研究均要較長時間完成 (30-36 個月)
,但大部分整體運輸研究的建議事實上均如期推行
。由於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會在較短時間內完成(18
個月),其運輸預測應更合乎最新的情況。他又向議
員保證,政府會在研究完成後盡早推行第三次整體
運輸研究的各項建議。

28.關於公眾諮詢的範圍,運輸署副署長表示,政府
當局會諮詢交通諮詢委員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環
境事務委員會,以及有關的臨時區議會。關於第三
次整體運輸研究的監察事宜,當局會成立一個跨部
門工作小組,以統籌和監察研究的推行及進展。

29.部分議員認為,為避免日後出現銜接上的問題,
研究應考慮到中港兩地的較長遠運輸需要,以及其
他各項仍在進行中並有關港口發展活動、新市鎮發
展及鐵路計劃的研究。運輸署副署長察悉有關的意
見。

30.運輸署總工程師回答議員時證實,擬議的顧問研
究將透過公開招標批出。

31.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8 ─ FCR(97-98)28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非經常資助金

大學


‧分目8001EN ─ 發展香港教育學院校舍

32.鑑於工程延誤主要是由於前承建商在運作上的問
題導致,一位議員質詢原來合約的批出方式。另一
位議員詢問,是否因為當局接納低得不合理的投標
價,以致出現問題。建築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原
來合約是根據認可承建商名冊,透過一般的招標程
序批出;有關的承建商的財政狀況和經驗,已經過
預先審查資格的查核。署方難以預知承建商其後會
否遇上運作或財政上的問題。他進一步表示,雖然
署方在原來合約中接納最低的投標價,但最低投標
價及第二最低投標價只相差3,000萬元(6%),相距的
價錢其實微不足道。

33.關於向前承建商提出索償,以抵銷為工程重新招
標所致的部分額外開支的可能性,建築署副署長表
示,政府會向前承建商索償約 8,000 萬元。然而,
由於該公司已申請清盤,政府可能難以索回全部賠
償。雖然如此,政府並未為未完成的工程繳付任何
款項;當局已在每筆付款中扣除保證金,而且政府
仍持有前承建商的400萬元保證金票據。

34.一位議員詢問,原來的應急費用會否足以應付為
未完成工程重新招標所致的額外費用。建築署副署
長表示,應急費用會足以應付該等已完成工程有所
增加的費用。除了體育中心的興建工程須待解決有
關其通路的反對意見後方能動工外,他預期在取得
的 2 億4,000萬元追加撥款後,無需再要求額外撥款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另一位議員時澄
清,政府已在1996 年1 月在憲報公布體育中心的通
路工程,並已採取各項措施以解決受影響各方的關
注事項和有關反對意見。政府希望可就此事宜作出
決定,並在一個月內向行政會議提交建議,以便盡
早展開重新招標,免致進一步延誤此工程項目。

35.關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預算費用高昂的問題,建
築署副署長解釋,重新招標的費用難免會較高,因
為承建商須考慮到過往合約內部分竣工的工程所導
致的潛在責任。此外,在停工期間,當局已為保障
地盤安全及保護政府產業而支出額外的費用。為避
免工程進一步延誤,政府已邀請曾參予上一次招標
的 8 個承建商競投未完成的工程。委員會察悉,當
局已接獲 3 份標書,並即將與中標者議定合約。此
安排的目的是節省進行公開招標所需的時間和費用。

3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37.會議於上午1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