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3 月 20日

FCR(97-98)104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3 月 20 日


貸款基金
新總目「消防安全」
新分目「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


    請各委員批准在貸款基金項下開立一個新總目
    「消防安全」,並在這新總目下開立新分目「
    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承擔額為 2 億元,
    用以貸款予訂明商業處所和指明商業建築物的
    擁有人,協助他們按法例規定,提高或改善名
    下處所或建築物的消防安全。

問題

訂明商業處所和指明商業建築物(以下統稱「受影響建
築物」)的擁有人,如接獲當局根據《消防安全 ( 商業
處所 ) 條例》或經通過成為法例的《1998年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修訂)條例草案》送達的法定消防安全指示
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都可能需要財政援助,才能採
取所需措施以提高或改善名下處所或建築物的消防安
全。

建議

2.我們建議在貸款基金項下開立一個新總目「消防安
全」,並在這新總目下開立新分目「改善消防安全貸
款計劃」,承擔額為 2 億元,用以貸款予受影響建築
物的擁有人,協助他們改善或提高名下處所或建築物
的消防安全。

理由

3.在受影響建築物的擁有人當中,部分可能需要財政
援助,才能按照法例規定,提高或改善名下處所或建
築物的消防安全(詳情載於附件1)。建議的改善消防安
全貸款計劃,可在經濟上提供支援,協助他們進行
件 2
詳述的工作。消防處處長會負責管理上述貸款計
劃和批核諮詢委員會贊成批出的貸款。諮詢委員會的
成員包括政府人員,以及來自消防安全和樓宇安全行
業的非官方委員。

4.我們估計,在《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和《消防
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草案》實施的起始階段,會
需要 2 億元以貸款予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的申請人
。這個款額是根據下述情況計算出來的-

  1. 在《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和《消防安全(商 業處所)(修訂)條例草案》實施的起始階段,在三
    年內會分別有大約500個訂明商業處所和400座指
    明商業建築物需要改善消防安全。當局每年會對
    大約160個商業處所和140座商業建築物採取執法
    行動。如有需要,我們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其餘
    各階段的撥款;

  2. 我們根據屋宇署和消防處對訂明商業處所和舊式
    商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的調查所得,估
    計每個訂明商業處所或每座指明商業建築物在改
    善消防裝置和樓宇消防安全結構方面所需的平均
    費用,分別約為 150 萬元和520萬元;以及

  3. 我們假設,在受法例影響的訂明商業處所和指明
    商業建築物的擁有人當中,會分別有10%和20%
    擁有人打算向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財政援
    助。

5.我們會根據推行這項計劃的經驗和擁有人對貸款的
實際需求,檢討貸款的撥款額是否足夠。至於建議向
受影響建築物的擁有人提供的貸款,有關的貸款準則
載於附件3

財政影響

6.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是一項循環貸款安排,承擔
額為 2 億元。貸款利息會根據三間發鈔銀行不時公布
的平均最優惠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向商業機構提供貸
款,這是最恰當的基準。消防處會重新調配現有人手
,以應付因管理這項計劃而增加的工作量。

諮詢

7.我們已於 1998年1月22 日就建議的改善消防安全貸
款計劃諮詢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我們並未接
到任何反對意見。

推行時間表

8.我們預期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可於1998年年中開
始接受申請。我們向受影響建築物的擁有人發出消防
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時,會一併提供有關建
議的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的資料。

背景資料

9.嘉利大廈大火發生後,政府建議引入法例,改善舊
式商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當局於1997年5月至7月期
間,就改善舊式商業建築物消防安全的立法建議,進
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在諮詢期間,有些人士雖
然贊成政府提高舊式商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但對於
為符合有關規定所需支付的費用,以及會遇到的實際
困難,表示關注。有人建議政府應該考慮設立一個貸
款計劃,以便為受影響的擁有人提供財政援助。

10.執法當局會向建築物擁有人提供技術上的意見和指
引。我們會利用將於1998年年中成立的民政事務總署
大廈管理資源中心,就改善大廈消防安全設施的方法
,向大廈管理組織提供資料和意見。我們計劃在資源
中心設立展覽場地和圖書館,提供有關承辦商和認可
人士的資料,以及現行法例和有關守則的規定。市民
也可透過資源中心聯絡有關當局,就必須提供的裝置
和進行的工程獲取具體的意見。



保安局
1998年3月



FCR(97-98)104附件1


有關擁有人可按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
申請借貸的法例或建議法例


  1. 在1997年5月生效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規定,訂明商業處所 ( 即銀行、場外投注站、金
    飾和珠寶店、商場和超級市場 ) 的擁有人必須提
    高其處所的消防安全標準。執行當局可發出消防
    安全指示,規定在訂明商業處所內提供和改善消
    防裝置、走火通道、進入處所的通道和抗火結構
    。《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 )條例》的第一期執行工
    作包括在三年內處理約 500 個訂明商業處所。這
    些處所大部分在1973年前建造,當時法例沒有強
    制規定建築物內須裝置噴灑系統﹔以及

  2. 《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草案》
    於 1998年1月21 日提交臨立會。這條例草案旨在
    把《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 條例》內改善消防安全
    的範圍擴大至包括1987年以前建造的商業建築物
    。第一期執行工作會涉及約 400 座指明商業建築
    物 (即在1973年3月23日或以前首次將建築工程圖
    則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或在該日期前建造的商業建
    築物 ) 。這些建築物在建造時,法例並沒有強制
    規定須裝置噴灑系統。跟《消防安全(商業處所)
    條例》的執行程序相若,我們會向建築物擁有人
    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規定他們在建築物內提
    供和改善消防安全措施。我們的目標是在三年內
    完成第一期工作。



FCR(97-98)104附件2


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撥款資助的活動

向需要財政援助的受影響建築物的擁有人提供貸款
,以便進行-


  1. 與處所或建築物的消防裝置和設備有關的工程,
    例如:安裝自動滅火噴灑系統、消防栓/喉轆系統
    、手動火警警報系統等;

  2. 與改善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結構有關的工程,例如
    :走火通道、滅火和救援通道,以及抗火結構的
    改善工程;

  3. 與上述(a)和(b)項工程相關的專業服務;以及

  4. 與上述(a)和(b)項有關、相關或因其而引致的工程
    (例如:因改善工程而導致需要進行的修復工程)。




(修訂)

FCR(97-98)104附件3


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
批核貸款的準則


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是一項循環的貸款安排,由消
防處處長擔任貸款管理人。按照這貸款計劃批核貸款
的條款和條件如下-

貸款的目的

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向按法例規定須進行提高或改
善消防安全工程的受影響建築物擁有人 ( 詳情載於附
件1)提供貸款,借款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有關
改善消防安全工程的詳情載於附件2。

最高貸款額

當局會在考慮有關個別單元和公眾地方改善工程所需
費用總額,以及有意參與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的擁
有人人數後,才決定批給個別擁有人的貸款數額,但
以每名擁有人不超過 100 萬元為限。在例外情況下,
消防處處長如事先取得庫務局局長同意,可批准數額
較高的貸款。我們會規定申請人必須向消防處處長和
屋宇署署長提供承辦商或認可人士就指定工程提交的
報價/標書的詳情,以支持他們的申請。

發放貸款

我們會因應工程的預定程序和實際進度,分期發放貸
款。借款人須呈交由承辦商或認可人士認證的進度報
告。消防處處長會進行抽樣視察﹐確保指定工程是按
照預定程序進行,而貸款亦用在原本計劃的用途上。

利率

借款人須按三間發鈔銀行不時公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
(按平均計算),支付利息。

還款

借款人最多可分36個月分期清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以每期貸款計,第一期還款在提取貸款一個月後到期
繳付。借款人如事先得到消防處處長批准,可選擇提
早清還貸款。對於任何未獲批准而逾期未還的款項,
我們將會收取按當時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兩個百分點計
算的利息,作為行政費用,直至欠款悉數償還為止。

抵押

借款人須為貸款提供足夠抵押。抵押可以是受影響物
業的法定押記、銀行保證或消防處處長認為滿意的其
他形式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