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3 月 20日

FCR(97-98)105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 3 月 20 日


貸款基金
新總目「樓宇安全」
新分目「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請各委員批准在貸款基金項下開立一個新總目
    「樓宇安全」,並在該新總目下開立新分目「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承擔額為 5 億元,
    為需要財政援助的住宅和商住樓宇的擁有人提
    供貸款,以便他們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問題

由於許多私人住宅和商住樓宇的擁有人缺乏經濟能力
,以定期為樓宇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維修保養工程,因
此,越來越多樓宇正迅速變得殘舊。

建議

2.我們建議在貸款基金項下開立一個新總目「樓宇安
全」,並在該新總目下開立新分目「改善樓宇安全貸
款計劃」,承擔額為 5 億元,為需要財政援助的住宅
和商住樓宇的擁有人提供貸款,以便他們參加樓宇安
全檢驗計劃。

理由

3.我們估計在10年內,有超逾40%(約260 000個單位)
的市區私人樓宇的樓齡會超過30年,有待拆卸重建;
而目前,本港則約有20%(約113 000個單位)的樓宇的
樓齡超逾30年。樓宇老化,加上這些建築物大部分日
久失修,以致變得極度殘破和出現嚴重結構問題,會
危及市民的安全。

4.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鼓勵樓宇擁有人進行定期維
修和改善工程,防止樓宇損毀,同時亦可延長建築物
的壽命,從而延遲重建的需要,紓緩市區重建的壓力。

5.這項貸款計劃將會為需要財政援助的住宅和商住樓
宇擁有人提供貸款,貸款利率按「無所損益」的原則
釐定,以便他們按照樓宇安全檢驗計劃,進行樓宇檢
驗和改善工程,詳情載於附件 1。屋宇署署長將擔任
貸款的管理人,負責管理和批核根據是項貸款計劃提
出的貸款申請。他會由一個諮詢委員會協助工作,該
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政府人員,以及來自建築業和業主
立案法團中的非官方委員。

6.估計樓宇內每個單位的檢驗和工程費用平均約為
40,000 元。為計算最初所需的撥款額起見,我們作出
以下的假設:樓宇結構有欠妥跡象而獲邀請參加樓宇
安全檢驗計劃的樓宇擁有人中有30%的擁有人會申請
貸款,以便能進行檢驗和改善工程;此外,一些因樓
宇破舊而自願參加檢驗計劃的其他樓宇擁有人,也會
主動提出貸款申請。

7.我們會在一年後,根據所得的經驗和貸款計劃的受
歡迎程度,檢討承擔額是否足夠。該貸款計劃的建議
貸款準則載於附件2

8.按「無所損益」原則釐定的利率,是整個外滙基金
在18個月內取得的時間加權平均回報作為計算。長遠
來說,按這個方法釐定利率所批出的貸款,並無補助
的成分,因為由1998年4月1日起,把財政儲備存入外
滙基金所得的回報,是以整個外滙基金所賺取的回報
計算。這個利率將每 6 個月檢討一次。為與現時由貸
款基金批出的有息貸款的做法一致,任何未償還的貸
款,將須按照當時的利率繳納利息。

9.由於貸款數額平均約為 40,000 元,為了盡量減低行
政費用和吸引更多樓宇擁有人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我們不會要求申請人接受經濟狀況審查。

10.我們曾於1997年7月初接觸香港銀行公會,探討他
們就提供類似貸款計劃,協助樓宇擁有人檢驗其樓宇
和進行其後的改善工程的可行性的初步意見。公會反
應冷淡,顯示自願參加計劃的樓宇擁有人並不大可能
得到來自商界的借貸。

財政影響

11.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是一項循環的貸款安排,承
擔額為 5 億元。貸款利率是按照須確保政府「無所損
益」的原則釐定。為推行樓宇安全檢驗計劃,我們已
在屋宇署提供45個職位,員工開支總額約為2,700萬元
。有關人員將會負責管理樓宇安全檢驗計劃,以及處
理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的貸款申請。

諮詢工作

12.我們已在 1998年2月27 日,徵詢臨時立法會規劃地
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的議員,一般
對計劃都表示支持。

推行時間表

13.我們預算在1998年年中,開始邀請樓宇擁有人申請
貸款。當住宅和商住樓宇擁有人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
劃時,我們會向他們提供資料,解釋建議的改善樓宇
安全貸款計劃。

背景

14.目前,《建築物條例》第26A條訂明,如建築事務
監督在進行檢查時,發現建築物有任何破舊或欠妥之
處,則有權發出命令,要求該建築物的擁有人進行勘
測及/或補救工程。如有關擁有人未能依照命令行事
,屋宇署便會代為進行命令指明的勘測工作/工程,
並向有關擁有人收回所涉的費用。

15.對於樓齡達30年或以上,並有殘破或欠妥跡象的樓
宇,建築事務監督現計劃加快採取行動,同時亦會鼓
勵這些樓宇的擁有人自願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屋
宇署署長會對有關樓宇的情況進行評估,以評定是否
有需要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6A條發出命令。當評
定有需要發出上述命令時,建築事務監督便會邀請這
些樓宇的擁有人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即為樓宇進
行全面檢查,並進行保養、維修和改善工程,使其樓
宇在結構穩固度、樓宇外牆終飾的完整性和消防安全
方面,均能達到樓宇安全的標準。至於未獲建築事務
監督邀請的擁有人,亦可主動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和申請貸款。

16.現時,我們亦正在研究應否引進强制性樓宇安全檢
驗計劃;若實行強制性計劃,又會以甚麼形式和於何
時推行。如引進強制性樓宇安全檢驗計劃,改善樓宇
安全貸款計劃亦將會適用於須參加是項計劃的樓宇擁
有人。

17.設立貸款計劃以改善樓宇安全,是行政長官在1997
年10月8日的施政報告中所作出的其中一項承諾。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8年3月



FCR(97-98)105附件1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貸款的範圍


這項計劃會提供貸款予需要財政援助的住宅和商住樓
宇擁有人,以按照樓宇安全檢驗計劃進行下列工程 ─

  1. 改善樓宇結構穩固度的工程;

  2. 改善樓宇外牆終飾完整性的工程;

  3. 改善樓宇防火安全措施的工程;

  4. 檢驗工作和相關的專業服務;以及

  5. 有關上述(a)、(b)、(c)項的任何附帶或相應的工程。



FCR(97-98)105附件2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批核貸款的準則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是一項循環的貸款安排,由屋
宇署署長擔任貸款管理人。按照這貸款計劃批核貸款
的條款和條件如下 ─

貸款的目的

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為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而需
要財政援助的住宅和商住樓宇擁有人提供貸款,以進
行該計劃所定的樓宇檢驗和改善工程(詳情見附件1),
借款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審查。

最高貸款額

當局會在考慮有關的檢查∕工程所需的費用總額,以
及有意參加樓宇安全檢驗計劃的擁有人人數後,才決
定批給個別擁有人的貸款數額,但以每名擁有人不超
過 200,000 元為限。在例外情況下,屋宇署署長如事
先取得庫務局局長同意,可批准數額較高的貸款額。
我們將會要求申請人提交由註冊承建商及∕或已根據
《建築物條例》登記的認可人士就所需進行工程擬備
的報價∕投標的詳細資料,作為支持其申請的證明文
件。

發放貸款

我們將會因應工程的預定程序和工程的實際進度,分
期發放貸款。借款人須提交由註冊承建商及∕或認可
人士認證的進度報告。屋宇署署長會進行抽樣檢查,
確保所需的工程是按照預定的程序進行,而貸款亦用
在原本計劃的用途上。

利息

借款人須按照政府根據「無所損益」原則而釐定的利
率繳付利息。屋宇署署長在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
,可根據申請人的入息和資產的評估結果,為有特別
經濟困難的擁有人 (例如只有少量積蓄的單身老人)提
供免息貸款。

還款

借款人最多可分36個月分期清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一期還款將在最後一次提取貸款的一個月後到期繳
付。借款人如事先得到屋宇署署長的批准,可選擇提
早清還貸款。如有任何未經批准而逾期未還的款項,
我們將會按當時的最優惠貸款利率收取利息,作為行
政費用,直至欠款悉數償還為止。

抵押

借款人須為貸款提供足夠的抵押,抵押可以是物業的
法定押記、銀行保證,或屋宇署署長認為滿意的其他
形式的抵押。屋宇署署長在考慮過個別個案的情况後
,亦可豁免要為貸款提供抵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