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4月3日


總目106-雜項服務
非經常帳新分目「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非經常帳新分目「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補償基金」

請各委員批准-
  1. 開立一個非經常帳新分目「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管理局」,承擔額為50億元,以便提供經費,
    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和支付其營運費
    用;以及

  2. 開立一個非經常帳新分目「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補償基金」,承擔額為6億元,作為強制性公
    積金計劃補償基金的種子基金。
問題

為推行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我們須提
供經費,以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和支付其營運費用,以及協助成立強
積金計劃補償基金。

建議

2. 我們建議-
  1.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注資50億元,以設立管理
    局和支付其營運費用;以及

  2. 提供為數6億元的一筆過補助金,作為成立強
    積金計劃補償基金的種子基金。
理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職能

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旨在制定屬強制性質的
私營公積金計劃,協助本港的就業人士累積款項,讓
他們享有退休保障。該條例其中一項條文訂明須設立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監管強積金計劃的執行和管理
事宜。管理局設有一個董事局,由至少十名董事組成
,其中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在非執行董事中,至少
有一名但不多於兩名董事,分別代表參與計劃的僱主
和僱員的利益。管理局的具體職能如下-
  1. 確保《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條文獲得遵
    守;

  2. 把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註冊強積金計劃;

  3. 核准合資格人士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

  4. 規管核准受託人的事務和活動,並確保強積金
    計劃以審慎的方式管理;以及

  5. 為強積金計劃的管理工作,訂立規則或指引。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除須履行強積金計劃的職能外,亦
會接掌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的工作,負責監管《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所規管的計劃的執行情況。

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除監管服務提供者和管理強積金
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的工作外,還須監察強積金制度
下的保本產品,以及行業計劃等。管理局亦須管理補
償基金。此外,關乎僱主、僱員和自僱人士的事宜,
例如處理查詢和投訴、斡旋和調解,以及公眾教育和
宣傳活動等,亦屬管理局的職責範疇。目前,鑑於本
港約有就業人士300萬名、自僱人士約30萬名、僱用公
司逾30萬家,以及職業退休計劃凡17 000個,故此管
理局的工作會既複雜且繁重。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源需求

5.我們擬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設立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以便推行強積金制度。政府曾公開表示,一
俟獲財務委員會批准,便會撥出非經常補助金,以便
設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政府這項計劃一直未有改變
。這筆補助金會用以設立管理局和支付其營運費用。
長遠來說,我們預計管理局能憑着徵收的各項費用,
以及初期一筆過注資所獲的投資回報,以自負盈虧的
方式運作。

6.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推行強積金制度前(即僱主、
僱員和自僱人士開始供款前),必須先行完成各項必
需的籌備工作,包括招聘和培訓員工、核准強積金
受託人、為強積金計劃辦理註冊、審理職業退休計
劃免受強積金制度規限的申請,以及推行公眾教育
和宣傳活動等。因此,我們亟需成立管理局董事局
,以監督各項籌備工作,並就主要事項,例如管理
局的組織架構、人手需求和員工的薪酬福利條件等
作出決定。

7.在董事局成立之前,政府須繼續進行一些主要範
疇的基本工作,包括界定工作細則以執行《強制性
公積金計劃條例》和相關規例、為管理局研製電腦
資訊管理系統,以及更準確地評估有關的資源需求
等。我們預計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完成這些工作,尤
以資訊管理系統的推行為甚,而該系統對管理局的
有效運作,至為重要。因此,我們必須盡早申請財
政承擔額,以便設立管理局和支付其營運費用。

8.我們計劃委託顧問進行研究,以便恰當地釐定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員工的薪酬和僱用條件。顧問亦會
就管理局的組織架構提供意見。研究完成後,管理
局董事局會參照研究結果,審議建議的員工薪酬福
利條件、管理局的架構和人手需求,並作出定案。
屆時,我們便能更準確地評估管理局的營運費用。
因此,我們在初步評估管理局的資源需求時所提出
的數字,只供作參考之用。

9.我們初步評估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資源需求時,
是假設管理局員工的薪酬和僱用條件,與本港其他
金融服務業監管機構的相若。我們亦考慮過其他因
素,如管理局的職能、工作性質,以及預計工作量
等(見上文第3和4段)。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初步估
計,管理局需要一個約有260名員工的編制,其中
約10%為高級專業職級或以上的人員,這樣方能有
效地執行管理局的職能和職責。管理局的初步建議
架構和職責分配表,載於附件1

10.我們估計,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初期開設費約為3億
3,000萬元,其中大部分會用以購置電腦資訊管理系統
,以監察強積金制度的管理工作,以及開設管理局辦事
處。1995年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顧問報告》建議
,管理局約需2億元購置電腦硬件和軟件。至於管理局
的營運費用,我們初步估計每年約需2億8,000萬元。

11.有關設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費用和該局的每年經
常支出,已有初步估計,分項數字載於附件2

12.在收入方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核
准受託人必須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交註冊年費,有
關款額或會參照個別註冊計劃資產的現行價值而釐定
,但不得超逾管理局就註冊計劃行使和執行其職能時
所支付的費用。基於上文第8段所解釋的原因,我們在
這個初步階段暫時不能計算出管理局在履行各項職能
方面所需的費用,以致未能釐定註冊費的徵費率。我
們計劃在計算出管理局較確實的營運需費後,便會擬
定管理局所徵收的註冊費和其他服務費徵費率,呈交
立法機關批准。

13.政府擬在初期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注資50億元,讓
管理局以自負盈虧的方式運作。根據我們的初步估計
,以上述預計所需的開支和首筆補助金的投資回報與
徵費所得的收入計算,建議的50億元一筆過非經常補
助金,應足以應付管理局日後所需的費用。

強積金計劃補償基金

1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可設立補償基金,以補償強積金計劃成員和擁有該
計劃權益的其他人士,經原訟法庭應管理局的申請裁
定,因計劃受託人或與管理計劃有關的任何其他人所
犯的失當或非法行為,而在強積金累算權益方面蒙受
的損失。此外,僱主和計劃成員因作出強制和自願供
款而獲得的累算權益,如蒙受損失,均不受任何索償
限制而獲補償基金保障。在補償基金設立初期,管理
局會擔任基金的管理人。管理局日後或會檢討這項職
能,以研究是否較宜委聘其他管理人執行該等職務。

15.關於補償基金的營運方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如有合理理由相信,確
有失當或非法行為以致成員蒙受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
,而有關損失未能妥善解決致令成員感到滿意的話,
管理局便必須向原訟法庭提出訟裁申請。假如法庭裁
定損失歸因於失當或非法行為,則管理局必須根據法
庭作出的命令,向蒙受累算權益損失的計劃成員或計
劃權益擁有人支付補償。

16.正如其他補償基金一樣,利益受強積金補償基金保
障的人士,必須向基金繳費以資助基金。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在開始推行強積金制度後,便會徵費注入補償
基金,以累積龐大的儲備,為計劃成員提供更大的保
障。我們會把徵費率訂為成員每年累算權益款額的
0.03%。不過,由於基金儲備累積需時,政府在1995
年7月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草案》提交前立法
局討論時,曾承諾一俟獲財務委員會批准後,便會向
補償基金注資或貸款3億元,作為種子基金。我們近
日商議強積金法例期間,接獲臨立會議員的建議,要
求政府批撥更大筆的承擔額,以資助設立補償基金。
我們研究過這些建議後,現擬批撥6億元的種子基金
,用以設立補償基金。長遠來說,種子基金所取得的
投資回報,也有助基金累積儲備。

17.我們估計,按0.03%這個徵款率計算,月入20,000
元或以上的僱員,每年最多須繳款約50元。根據現時
的預算,我們預計補償基金的儲備累積至9億元時,
便可終止徵費。管理局會因應累算權益的總額和其他
當前的因素,繼續經常檢討補償基金儲備的理想金額
。以補償基金獲批撥6億元的種子基金連同利用種子
基金所獲的投資回報而言,我們預期應無須再向補償
基金提供撥款。

財政影響

18.估計這項建議的非經常開支總額為56億元。我們會
在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正式成立時,撥出這筆款項。管
理局成立前,財經事務局局長會出任兩個新增分目的
管制人員。他可由有關分目項下撥款支付設立管理局
所需的開支。如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運用獲轉
授的權力,提供1998-99年度所需的追加撥款。

投資準則/管制機制

19.《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必須在香港開立銀行戶口,保存管理局所收的款項
,以支付管理局在執行職能方面的支出。這條例亦授
權管理局可運用任何可合法投資信託基金的方式,或
以財政司司長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利用這筆資金進
行投資。我們擬由管理局董事局決定和監管盈餘資金
的投資計劃,因此,管理局會設有適當的機制以管制
盈餘資金的投資。我們亦會為強積金計劃補償基金的
種子基金設定相同的監管機制。

背景資料

20.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1995年8月制定後
,財經事務司(現稱「財經事務局局長」)隨後在財經
事務科(現稱「財經事務局」)設立強積金工作小組,
以便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附屬法例。同
年11月24日,在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委員通過為數
2,200萬元的承擔額,用以委聘顧問,為制定的附屬
法例提供所需的專業協助。1996年2月9日,財務委員
會批准在強積金辦事處開設25個公務員編外職位,出
任人員負責籌備推行強積金制度的工作。1998年3月
25日,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批准把
辦事處的開設期由1998年4月1日起再延長12個月,以
便繼續籌備設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和推行強積金制度
的工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已於1998年
2月25日獲臨立會通過。有關強積金的規例和規則的
議案辯論,定於1998年4月1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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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局
1998年3月

FCR(98-99)6附件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估計開支
(按1997-98年度價格計算)


(A)估計非經常開支-成立費用

百萬元
1.購置電腦資訊管理系統220

2.新辦事處裝修工程,包
括電腦室的場地準備工程
60

3.家具和固定裝置,包括
供管理局人員使用的標準
家具和其他非標準裝置
8
4.辦公室設施,包括電話
、即時傳譯設備、互動電
話系統和其他一般辦公室
設施
12
總計300
+10%應急費用330
(B) 估計經常開支-首年營運費用
百萬元
1.員工開支
-260名常額人員所需的員工開支147
-僱用約100名臨時人員1所需的費用33
2.辦公室租賃和有關費用47
3.一般支出,包括一般辦公室開支
、僱用專業服務費用和電話費等
21
4.招聘和發展開支,包括刊登招聘
廣告、僱用招聘公司和推行員工培
訓計劃等方面的費用
3
5.宣傳和教育活動4
總計255
+10%應急費用280


1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成立首年須僱用臨時人員,以協助審理職
業退休計劃豁免受強積金制度規限的申請,推行宣傳和教育
活動,以及解答查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