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4 月 3日
FCR(98-99)7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4月3日
總目173-學生資助辦事處
分目274學生資助-助學金
貸款基金
總目254-給予學生的貸款
分目101 大學、嶺南學院、工業學院、菲臘牙科醫院、
香港教育學院及香港演藝學院的學生
請各委員批准修訂有關的「調整後家庭收入」
算式計算便覽、資產淨值上限、資產淨值的按
比例計算法,以及可扣減的醫療開支的最高限
額,以計及通脹因素。這些計算準則將用以釐
定1998/99年度申請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資助
的學生可獲發的資助額。
問題
庫務局局長沒有明確的依據,足以讓他運用獲轉授的
權力,批准修訂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評審算式和
資產審查方式各組成部分的金額,以計及通脹因素,
供該計劃1998/99年度的申請批核工作用。
建議
2.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建議,根據1996年和1997年甲
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修訂各委員於1997年12月5日
批准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評審算式組成部分( 即
「調整後家庭收入」算式計算便覽、資產上限、資產
淨值的按比例計算法,以及可從家庭收入扣除的醫療
開支的最高限額)的金額。
理由
3.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是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
理。在1997年 12月5 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審
議FCR(97-98)74號文件,並批准自1998/99學年起,修
改用以釐定該計劃下申請人獲發的資助額的評審算式
和資產審查方式。這些修改包括採用「調整後家庭收
入」算式計算便覽、把家庭人均資產淨值上限訂為
500,000元、採用資產淨值的按比例計算法,以及把每
年可從家庭收入扣除的醫療開支的最高限額訂為
13,900 元。委員當時得悉,評審算式和資產審查上述
組成部分的金額均按照1996-97年度的價格計算,並會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調整,以計及通脹因素
,在1998/99年度計劃接受申請時和其後每個年度使用
。委員按照慣例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
批准這些每年一度的修訂。
4.雖然在上述向財務委員會提交的有關文件中提及「
1996-97年度價格」,但是我們沒有清楚說明,在這項
每年一度的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申請批核工作中,
申請人在1996/97年度申請資助時用作支持他們的申請
的財政數據,實際上是反映出他們在1995-96年度的家
庭收入、資產和開支水平。因此,為了維持委員在
1997年 12月5 日批准的評審算式和資產審查有關組成
部分的實際價值,我們需根據這段期間的甲類消費物
價指數的變動,把1995-96年度價格水平調整至1997-
98年度價格水平,以便處理1998/99年度的申請。1996
年和1997年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分別為6%和5.7%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建議按這些價格變動,修訂「
調整後家庭收入」計算便覽,以及資產上限和資產淨
值的按比例計算法,詳情分別載於
附件1
和
附件2。此
外,可扣除的醫療開支最高限額,也會由13,900元調
高至15,570元。
5.由於我們當時沒有向委員清楚解釋評審算式和資產
審查上述各個組成部分的價格基準,因此,庫務局局
長表示,由他運用獲轉授的權力批准修訂的金額並不
恰當。為此,我們向委員提交修訂的金額,以供審批。
6.如獲委員批准這些修訂的金額,以供審核1998/99年
度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的申請時採用,庫務局局長
會按委員較早前所批准,在日後運用獲轉授的權力,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按年修訂有關金額。
財政影響
7.由於建議修訂有關金額旨在令評估算式和資產審查
內各個組成部分的實際價值得以維持,因此不會帶來
額外的實質財政影響。
背景
8.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以助學金和/或貸款的形式
,向清貧的高等教育院校學生提供資助,有關學生須
接受入息審查。1997年 12月5 日,委員批准對本地專
上學生資助計劃作出改善,包括推出新的「調整後家
庭收入」算式,以取代舊有的「每年可動用收入」算
式,作為第一層入息審查;以及修訂資產審查,作為
第二層入息審查。這些改善措施旨在令本地專上學生
資助計劃更具透明度、更有效率和更為公平。
9.為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領經改善的本地專上
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當局已制定下述各項評審依據 ─
- 計算便覽,用以表列申請人根據「調整後家庭
收入」算式所計算出的家庭收入,與他可申領
的資助數額;
- 家庭人均資產淨值上限,有關水平是參照從此
等價值的資產可賺取的投資收益而釐定;
- 按比例計算法,用以列明未達資產上限的不同
資產淨值的折算因子;以及
- 申請人每名家庭成員(長期患病或永久失去工作
能力者)的醫療開支最高限額。在計算「調整後
家庭收入」時,這個數額可從家庭收入扣除。
10.各委員已批准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入息審查內此
等組成部分,並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按年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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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局
1998年3月
FCR(98-99)7附件1
新的「調整後家庭收入」計算公式下的計算便覽
(適用於1998/99年度的申請)
調整後家庭入息介乎
| 最高助學金額 (%) | 最高貸款額 (%)
|
---|
0
20,621
22,898
25,175
27,451
29,724
31,951
34,178
36,406
38,630
40,802
42,975
45,147
47,316
49,553
51,789
54,025
|
20,620
22,897
25,174
27,450
29,723
31,950
34,177
36,405
38,629
40,801
42,974
45,146
47,315
49,552
51,788
54,024
56,259
>56,259
|
100% 95% 91% 86% 82%
72% 63% 53% 44% 36%
28% 21% 13% 11% 8% 6% 4% 0%
|
100% 96% 92% 88% 83% 72%
61% 50% 39% 31% 24% 16%
9% 8% 6% 4% 2% 0%
|
FCR(98-99)7附件2
調減助學金額和貸款額所採用的
資產值按比例計算法
(適用於1998/99年度的申請)
每名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額
| 助學金額/貸款額的 折算因子
|
---|
560,000元以上 | 0%
|
470,000元以上至560,000元 | 20%
|
380,000元以上至470,000元 | 40%
|
300,000元以上至380,000元 | 60%
|
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 | 80%
|
200,000元或以下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