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4 月 3日

FCR(98-99)11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4月3日


總目176-資助金:雜項
經常帳
分目475香港外展信託基金會
分目502香港考古學會
分目503給予非政府機構營舍的資助金
非經常帳
分目948非政府機構營舍

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經常帳
分目415香港康體發展局
分目459香港演藝學院
分目525香港藝術發展局

非經常帳
分目942香港演藝學院
分目973香港演藝學院-小型機器、車輛及設備(整體
撥款)

請各委員批准把1998-99年度預算內總目176「資助金
:雜項」和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
構」項下九個分目的管制人員由文康廣播局局長改為
民政事務局局長。

問題

隨着文康廣播局改組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以及相應
地把文康廣播局所負責有關文化及康體方面的政策制
定工作轉交民政事務局負責後,我們有必要指定民政
事務局局長為若干個開支分目的管制人員。

建議

2.我們建議由改組生效日期起,把1998-99年度預算
內總目176「資助金:雜項」和總目177「資助金:非
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下列各個分目的管制人員,由
文康廣播局局長改為民政事務局局長-

總目176-資助金:雜項
經常帳
分目475香港外展信託基金會
分目502香港考古學會
分目503給予非政府機構營舍的資助金
非經常帳
分目948非政府機構營舍

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經常帳
分目415香港康體發展局
分目459香港演藝學院
分目525香港藝術發展局

非經常帳
分目942香港演藝學院
分目973香港演藝學院-小型機器、車輛及設備(整體
撥款)

理由

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於1998年3月25日通過有關把文
康廣播局改組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的建議(見EC(97-98)
84號文件)。這項改組計劃包括把文康廣播局局長所負
責有關藝術、文化、體育和體能康樂活動的政策制定工
作,以及這些政策範圍的資助金管理工作,轉交民政事
務局局長負責。所涉及的資助金包括撥給香港藝術發展
局、香港康體發展局、香港演藝學院和營辦度假營的非
政府機構的經常和非經常資助金;以及雜項資助金,用
以資助弱能人士和邊緣青少年參加外展訓練學校課程,
以及資助香港考古學會進行挖掘工作。

4.《公共財政條例》第5(3)條規定,周年開支預算必須
列明每一總目及分目的管制人員。管制人員對其所管制
的總目或分目中的一切開支,須予負責及交代。在1998
-99年度預算中,文康廣播局局長是上文第2段所述九個
分目的指定管制人員。上述改組計劃實施後,民政事務
局局長便會擔任有關分目的管制人員。

財政影響

5.這項建議對財政和人手編制均無影響。

背景資料

6.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於1998年3月25日通過的改組建
議包括:把文康廣播局三個首長級常額職位和一個首
長級編外職位轉撥至民政事務局;調整總目53「政府
總部:民政事務局」項下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
總值上限,以便開設八個非首長級職位,以及把文康
廣播局84個非首長級職位轉撥民政事務局。作出轉撥
安排後,民政事務局局長便有足夠人手資源承擔有關
藝術、文化、體育和體能康樂活動的新職責。如財務
委員會於1998年4月3日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建
議,有關的改組計劃將由1998年4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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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廣播局
1998年3月